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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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范文
机电副矿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机电、运输系统的工作全面负责。

机电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切实保证本单位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稳定以及运输系统的可靠。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加强对分管科室、区队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4条组织制定机电、运输等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5条组织编制机电设备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负责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安全管理。

第7条定期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8条坚持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9条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第10条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

每旬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及时整改有关隐患。

第11条负责组织编制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12条根据煤矿的总体规划,进行机电、运输系统规划,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确保其满足要求。

第13条参与机电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

第14条保证煤矿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齐全。

第15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0条对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煤矿企业在机电、运输管理过程中未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机电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机电副矿长分管的有关科室、区队不能协调工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机电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23条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落实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不能够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开展煤
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及时编制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机电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

第28条大型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不及时,致使其带病运转,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机电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范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机电副矿长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确保机电副矿长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本责任制适用于机电副矿长岗位,约定机电副矿长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限,明确机电副矿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机电副矿长是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上下级关系的著名原则:责任上下一致、职权上下分明、约束上下严格。

第二章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机电副矿长对下级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就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和职责的划分,协调各职能部门、车间和岗位间的职责关系做出决策。

第六条机电副矿长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方案,保证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七条机电副矿长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矿井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确保所有员工都接受过必要的安全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机电副矿长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第九条机电副矿长应当认真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条机电副矿长应当主持岗位安全会议,定期与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交流安全生产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和建议,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机电副矿长应当定期检查岗位组织机构,对分工、职责、权限进行评估,确保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机电副矿长应当监督和检查下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他们按照规定履行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三条机电副矿长应当与其他部门和岗位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效果。

第十四条机电副矿长应当时刻保持警觉,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机电副矿长应当关心员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健康保障和心理疏导,确保员工对岗位安全的认识和行为。

第十六条机电副矿长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情况,每年向上级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结和评价。

第三章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权限
第十七条机电副矿长具有以下安全生产权限:
(一)对本岗位所属部门和岗位的业务进行协调和决策。

(二)制定和修订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对本岗位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

(四)组织和指导本岗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五)主持本岗位的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七)检查和监督下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参与制定矿井开拓和生产计划,确保安全生产要求。

(九)与上级领导保持沟通,及时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机电副矿长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保证所负责的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落实。

如有违反规定和失职渎职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本责任制经机关和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认可后执行,经适时修订和完善。

第五十条本责任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责任制由机关负责解释和具体执行。

机关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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