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科目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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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安全员,包括新入职、在岗及转岗的安全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安全员科目三的管理,明确安全员职责、培训内容、考核标准及奖惩措施。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安全员职责:
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规章制度;
2. 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司内部安全生产工作;
3. 定期检查、评估公司安全生产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
4. 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5. 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及处理;
6.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分工:
1. 安全主管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
2. 安全员负责具体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
第六条培训:
1. 新入职安全员须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科目三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安全技术、事故案例分析等;
2. 在岗安全员每年参加至少一次公司组织的科目三培训,培训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转岗安全员须在转岗后一个月内参加科目三培训。

第七条考核:
1. 培训结束后,对安全员进行考核,考核形式包括笔试、实操、案例分析等;
2. 考核成绩合格者,颁发科目三培训合格证书;
3. 考核不合格者,重新参加培训,直至合格。

第四章奖惩
第八条奖励:
1. 安全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安全员在安全生产培训中成绩优异的,给予奖励。

第九条惩罚:
1. 安全员在工作中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安全员不履行职责,导致安全生产工作出现问题的,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3. 安全员培训考核不合格的,重新参加培训,直至合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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