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企业将贷款无利息借给其关联方其贷款的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
关联方企业间的利息支出能全额税前扣除吗

关联方企业间的利息支出能全额税前扣除吗【问题】
关联方企业间的利息支出能全额税前扣除吗?
【答案】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超过规定标准
而会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算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一天,企业实际缴纳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管理条例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出现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
业实际缴纳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财税〔2021〕121号》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
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法律条文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
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社会活动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民
企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必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关联方给境
内自然人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补发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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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

关联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
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关联公司之间的借款利息可以在纳税前扣除,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借款方和放款方必须是关联公司,关联公司的定义在税法中有明确规定。
2. 借款必须是合法、真实的,同时符合商业性质的需求。
3. 借款利息必须是实际支付的,并且符合市场利率水平。
4. 借款方必须能够提供相关的文件和凭证,证明借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根据以上条件,借款方可以在纳税前扣除关联公司的借款利息,减少所得税的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税法对于借款利息的计算和扣除有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具体可以咨询税务机构或税务专业人士。
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注意的问题

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注意的问题一、正确把握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内涵非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利息支出通常只是指纯粹的利息,并不包括担保费用与抵押费用等。
但是,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关联企业间的借款利息支出在内涵上则要丰富得多,不仅包括了单纯的利息本身,而且还包括了为借款发生的担保费、抵押费以及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二、区分资本性借款利息支出与收益性借款利息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等的要求,纳税人所发生的支出都应当分资本性与收益性支出,对于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而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自然,企业在发生关联方借款及利息支出时,应当首先要确定利息支出属于费用化的支出,还是资本化的支出。
对于必须资本化的支出,应当直接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照有关资产折旧、摊销的规定逐渐计入企业的损益。
三、超标准的资本性借款利息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资本化的借款利息支出在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后是否就可以通过折旧或者摊销进行税前扣除了呢?我们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并未对关联方接受债权性投资的用途与性质作出特殊的规定。
换言之,只要关联方发生的借款,并且相关的借款超出了税法规定的标准,那么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利息支出都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资本化的借款利息支出,凡超出了税法所规定的标准,即使计入了相关资产的成本,也不能通过折旧或者摊销的形式进行税前扣除。
四、适用税收法律政策的双重性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在本质上仍然属于企业间的借款,只是由于企业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而具有的某些特殊性,因此,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在税法适用方面就具有了双重性:一方面必须适用有关一般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另一方面还须按照税法对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特别政策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新税法中关于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规定是什么

新税法中关于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规定是什么企业间的投资方式主要有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但企业基于规避税收成本的目的,可以采取增加债权性投资,同时相应减少权益性投资的做法,其主要原因是:首先,债务人支付给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而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却不能在税前扣除;其次,如果关联方之间所在国家或地区税收制度存在差异,或双方所得税税收待遇存在差异,则企业可通过支付利息的方式将利润转移至所得税成本较低一方的关联企业,从而达到避税目的;再次,有的国家对非居民纳税人获得的利息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通常比对股息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则采用债权性投资就比采用股权投资的税收成本低。
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的跨国公司来说,就可能产生通过操纵融资方式,降低集团整体税收负担的目的。
因此,相关税收法规对关联方之间的债权性投资规模及利息支出作出限制,以防范企业通过操纵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结构进行避税,这就是税收制度中所谓的防止“资本弱化”。
一、原内、外资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定及分析(一)原内资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定及分析在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中,主要通过规定借款金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来管理关联方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
原国税发[2000]84号文曾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该文存在的问题是:如果关联方企业均为内资企业,双方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税收待遇完全相同,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相互转移利润进而避税的空间。
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借款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超过部分的利息因不得于税前扣除而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收取的这部分利息非但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且须先行缴纳营业税等流转税,如此一来必然导致重复征税,进一步加重了内资企业的融资成本。
(二)原外资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规定及分析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原税法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管理:1、对关联方负债利息水平作出规定,即对关联方利息支付和收取的利率水平参照“正常利率”的标准。
解析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方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都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原则的具体落实。
因此,他们涉及的“利息支出”的术语定义是一致的。
即根据《规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②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到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利息支出主要指的是企业因债务而孳生的利息,不包含因借款发生的担保费、抵押费等利息性质的费用。
(二)实际支付利息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提到是“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三)实际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中的《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实际税负”的计算方法如下:实际税负比率=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四)关联债资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因此,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关键在与如何计算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与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五)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我们以简单的例子分析一下如何计算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
某企业1-3月份关联债权投资期初和月末数如下(4-12月份与3月份相同略):1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2000+3000)/2=25002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3000+1500)/2=22503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1500+1500)/2=1500其他月份的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同样按此方法计算,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就是将12个月计算出来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相加。
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为2500+2250+1500*10=17500(六)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会计实务:借款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解答

借款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解答问: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形式有哪几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形式分为两种,一是不需要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准予直接扣除,二是需要作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依照条例的规定扣除。
问:哪些情况下,企业借款利息支出需要进行资本化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条例的规定扣除。
问:哪些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以下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企业关联交易利息支出能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企业关联交易利息支出能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
问:企业关联交易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九条规定:“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论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在 计 算 不 得 扣 除 利 息 支 出 时 , 准 比 例按 《 政部 国家 税 务 标 财 总局 关 于 企 业 关 联 方 利 息 支 出税 前 扣 除 标 准 有 关 税 收政 策 问题
的 通 知 》 财税 [0 8 1 1号 ) 定 的 比例 。 在 ( 税 [08 1 1 ( 20 ]2 规 财 2 0 ]2
三 、 准 比例 标
在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例 第 一 百 零 九 条 及 征 管 法 实施 细则 第 五 十 一 条所 称 关 联 关 系 , 主要 是 指 企 业 与其 他 企 业 、 织 或个 人 具 组
有下 列 之 一 关 系 :
( )一 方 直 接 或 间接 持 有 另一 方 的 股 份 总 和 达 到 2%以 一 5 上 ,或 者双 方 直 接 或 间接 同 为 第三 方所 持 有 的 股 份 达 到 2%以 5 上 。若一 方 通 过 中 间方 对 另 一 方 间接 持 有股 份 , 只要 一 方 对 中间
( ) 方 半 数 以上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四 一 包括 董 事会 成 员 和 经
理) 同时担 任 另一 方 的 高级 管理 人 员 ( 包括 董 事会 成 员和 经 理 ) ,
对 超 过标 准 的利 息 支 出 ,按 实 际 支 付 给各 关 联 方 利 息 占关 联 方 利 息 总 额 的 比例 , 在各 关 联 方 之 间进 行 分 配 , 于 分 配 给境 对 内关 联 方 的利 息 支 出部 分 ,如 果 企 业 的 实 际税 负 不 高 于 境 内关 联 方 的税 负 , 符 合 独 立性 原则 , 予税 前扣 除 。但 在 计 算 应纳 且 准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准 备 、 存 、 按 税 务 机 关 要 求 提 供 以 下 同 应 保 并
会计干货之关联企业间4种借款利息,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关联企业间4种借款利息,如何在所得税前
扣除?
随着企业不断地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经营规模不断地扩大,关联企业已经是一个非常普遍的话题,也是税务部门重点关注的纳税事项之一。
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相互服务、资金拆借等都是非常普遍的业务,然而由于我们财务人员对相关税收知识掌握得不全面,致使造成在纳税的过程中潜藏很多纳税风险,今天昌尧讲税就来跟大家讲讲这关联企业间4种借款形式的借款利息,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愿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如何纳税?
实务案例:
嘉兴公司与城西公司于2015年1月共同投资2000万元设立了庆丰公司。
嘉兴公司权益性投资800万元,占40%股份;城西公司权益性投资1200万元,占60%股份。
由于庆丰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加之公司成立初期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因此,城西公司2016年1月拨款1000万元给庆丰公司使用,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庆丰公司并未向城西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对于该笔无息贷款,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
浅谈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

纳税&筹划】浅谈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企业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由于涉及资本弱化问题,一直是企业特别是涉外企业所得税征管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
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笔者认为,执行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收入和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要把握“一个原则、两个标准、三个条件”,并弄清五个政策问题。
一、企业利息收入实行全额征税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均属于企业取得的收入,应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此,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不管利息支出方能否得到抵扣,取得方均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1:甲、乙、丙三公司于2008年1月共投资1 500万元设立丁公司。
甲公司权益性投资300万元,占20%股份;乙公司权益性投资450万元,占30%股份;丙公司权益性投资750万元,占50%的股份。
2008年1月,丁公司以10%年利率从甲公司借款750万元,以9%年利率从乙公司借款800万元,以7%年利率向丙公司借款900万元。
假设甲、乙、丙、丁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丁公司实际税负高于甲公司,且丁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乙公司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丁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丙公司。
甲公司自丁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75万元(750×10%)、乙公司自丁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72万元(800×9%)、丙公司自丁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63万元(900×7%),因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没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故均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纳税人非常关注的问题,目前,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涉及关联方利息扣除的规定主要集中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九章中。
本文结合上述相关规定,解析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一、涉及的相关税收术语的定义(一)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件以及《办法》第九章都涉及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是对资本弱化税收管理的最高原则性规定,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件以及《办法》第九章都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原则的具体落实。
因此,上述规定中涉及的“利息支出”的定义是一致的,即根据《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二)实际支付利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件以及《办法》第九章规定,“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三)实际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中的《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实际税负”的计算方法如下:实际税负比率=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四)关联债资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因此,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关键在于如何计算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与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分析

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分析作者:姚曙光来源:《商业会计》2015年第10期摘要: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由于企业既存在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情况,又存在从多个关联企业或非关联企业取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因而使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变得比较复杂。
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探讨其税前扣除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关联企业利息支出债资比例税前扣除关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都作出了相关规定。
但由于这个问题专业性较强、实际情况比较复杂、计算方法相对特殊,因此,实务中对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额确定等问题比较模糊,常有错误发生。
为此,笔者结合实例作一剖析,以期能对企业和涉税工作者有所帮助。
一、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性投资案例某居民企业2014年1月1日成立,该企业接受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性投资如下:(1)境外关联方A企业1月1日出资500万元,2月1日提供借款2 000万元,年利率15%,实际税负为20%,A公司所在国与我国有税收协定,协定中对于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7%,股息为10%。
(2)境内关联方B企业3月1日出资300万元,4月1日提供借款1 000万元,年利率12%,实际税负30%。
(3)境内关联方C企业5月1日出资200万元,6月1日提供借款 1 000万元,年利率10%,实际税负15%。
(4)境内非关联方D企业7月1日出资100万元,实际税负25%。
(5)境内非关联方E企业9月1日提供借款500万元,年利率10%。
具体如表1所示。
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解读一、涉及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扣除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为了规范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国家有关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条和规范性文件。
截止2009年12月31日止,专门对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进行实体性规定的法条以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8〕121号文);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2号)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5.《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发下简称国税函〔2009〕777号)第1条。
除此之外,有关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
这些政策包括: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12号文)。
二、关联方的判断讨论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关联方的判断,因为只有确定了相关借款属于关联方交易之后,才需要适用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解释,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也有类似规定。
应该说,这样的解释显然过于笼统,特别是对于控制的内涵缺乏必要的办界定。
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一、引言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常常在关联或非关联企业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
本文拟通过梳理企业间借款利息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相关政策,并提出补充完善建议,以便于征纳双方更好地贯彻执行相关税务政策。
二、企业间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标准的演绎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对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进一步予以明确,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综上所述,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标准为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两部分;倘若两者之间属于关联方,还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36条规定的扣除限制。
2007年度备受世人关注的两税合并拉开了帷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46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38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另外,其第119条规定指出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解析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方法_百度文库

解析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方法作者: 赵国庆日期:2009-03-19 来源: 中国税网企业对于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的问题是一个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
目前,对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所得税前如何扣除的政策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1、《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国税发[2009]2号第九章一、涉及的相关税收术语的定义解释为更好的理解好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如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政策规定,我们首先需要对以下重要的税收术语给予明确的解释。
(一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中都涉及到“利息支出”这一术语。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是对资本弱化税收管理的最高的原则性规定,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都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提出的原则的具体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中涉及的“利息支出”的术语定义应是一致的。
对于这几条中涉及的“利息支出”的定义,《规程》第八十七条有明确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也涉及到了“利息支出”这一术语,并将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利息支出分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和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分别规定了扣除的原则。
我们认为,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到了“利息支出”应仅指企业借款后根据借款合同应支付的纯粹的利息,不包含应借款而向他方支付的担保费、抵押费等。
实例解析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如何税前扣除

实例解析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如何税前扣除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经济的不断壮大,企业的融资需求越来越大,然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手续复杂,贷款困难,融资难问题一直比较突出,企业普遍缺乏流动资金,于是不少企业选择了向关联企业借贷,来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资金紧张情况。
本文将根据处理相关案件的实务经验并结合一则案例,对关联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性以及税务处理问题做一些探讨,以供读者参考。
近年来的立法和司法的实践表明,国家不再“一概禁止企业间借贷”,而代之以规范化管理,一方面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依法保护企业间为生产经营所需、利率约定合法的借贷行为,妥善审理非金融借贷纠纷案件,另一方面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发展民间融资,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防止企业通过借贷行为非法集资。
所以在这种大环境下,只要关联企业的之间的借贷是用于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是用于非法目的,一般不会认定为无效合同,法律风险较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
”这一条文已经明确肯定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行为的合法性。
一则案例:A公司、B公司于2008年1月共投资1000万元设立D公司。
A公司权益性投资400万元,占40%股份;B 公司权益性投资600万元,占60%股份; 2008年1月,A、B、D三方签订借贷协议,D公司以10%年利率从A公司借款1000万元,以9%年利率从B公司借款600万元, A、B、D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D 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D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B公司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D公司按照协议向A公司支付100万的利息,向B公司支付了54万的利息。
我公司从其关联方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我公司从其关联方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吗
【问题】
我公司从其关联方借款而可以的利息支出会发生在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吗?
【答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
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121号)规定,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如下: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关联方外贸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
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少部分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政纲活动符合独立交易纲领的;或者该企业的实
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应收账款资金占用的
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
的利息支出,应按照恰当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适当
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三支准予税前
扣除的利息四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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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贷款无利息借给其关联方其贷款的利息能否在税前扣
除?
问题:
某国有企业将自己的3亿元借给其关联企业某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而该国企为此向银行贷款2亿元,此款每年产生1800万元的利息将由该国企负担,每年因此而少缴所得税四百多万,这个做法合规吗?
答:根据您的问题所述,应该是国有企业将从银行取得的贷款无利息借给其关联方企业,对于国有企业取得贷款时支付的利息能否在税前扣除,分析如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如果双方约定不收取利息,则不符合独立交易
原则,致使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调整该企业的应纳税额。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国有企业与关联企业均在同一省,且实际税负相同,其借款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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