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4.16
•【文号】银监办发[2009]143号
•【施行日期】2009.04.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143号)
各银监局,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银监局及时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各城市商业银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为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增强服务辐射功能,现对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政策做以下调整:
一、已在省会(首府)城市设有分行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该城市所在省(自治区)内的其他城市再申请设立下设分行和支行,不再受数量指标控制。

城市
商业银行在法人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分支机构,不再受数量指标控制。

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在同城设立支行,不受数量指标控制。

二、符合第一条第一、二款的行政许可事项,改由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审批,审批结果应抄报银监会并抄送属地银监局。

三、不再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分行和支行设定统一的营运资金要求,由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资本管理需要统筹调节、配置。

四、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发展、管理水平和拟设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内经济金融发展状况科学制定分支机构设立规划。

经属地银监局初审同意,报银监会审核总体规划。

凡列入总体规划的事项,由拟设地银监局根据申请机构的风险状况和经营状况,结合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审批对单家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立事项,不再报银监会审签,也不再征求属地银监局的意见。

五、各银监局在受理相关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加强与属地银监局(部门)的联动,并重点审查申请银行是否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不良资产比例、损失准备充足水平、资本充足水平等重要指标符合监管要求;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虽已发生但整改已达到监管部门要求;监管评级较好。

同时也要考虑拟下设分支行所在省(自治区)省会(首府)城市分行的风险管理能力、资产质量、合规审慎经营情况。

六、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行和支行,仍由银监会根据监管评级和优化布局等要求进行审批。

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优先到西部、东北等金融机构较少、金融服务相对薄弱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城市商业银行按照“三步走”原则建立分支机构网络,即先省内、后省外,先本经济区
域、后跨经济区域,最后向全国辐射;并对符合监管导向的相关申请予以优先支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