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个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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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个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通告
【法规类别】支付结算
【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日期】2016.11.30
【实施日期】2016.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个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通
告
尊敬的客户:
为保护您的账户资金安全和合法权益,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简称《通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简称《通知》)要求,我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账户分类,隔离账户风险。
根据人民银行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I类账户、II类账户、Ⅲ类账户,I类账户为全功能银行账户,主要用于大额资金转账结算,相当于您的“金库”,II类和Ⅲ类账户在功能和限额上与I类账户有差别,主要用于投
资理财和小额支付缴费等,相当于您的“钱包”。
通过账户分类管理和使用,可以将“金库”与“钱包”分离,保障您的资金安全。
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客户在我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账户(含借记卡、个人人民币活期结算存折,下同)。
12月1日前您已在我行开立的各类Ⅰ类账户不受影响,可继续正常使用,您若需要再新开个人账户,则只能开立Ⅱ类或Ⅲ类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