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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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
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3.23
•【字号】鲁价费函[2009]16号
•【施行日期】2009.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
的复函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鲁价费函〔2009〕16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正式批复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人字[2009]1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山东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对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收取服务费,具体服务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
此收费标准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另行报批。
二、该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开展就业指导服务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要在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附件:山东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