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办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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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办件流程图
第一篇: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办件流程图
八、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办件流程图
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表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表
搜集相关资料和文件
企业基本情况
项目概况及工期
立项文件及文号
土地权属文件
申报要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提交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文件;
3、1/2000(中心城区内)、1/2000 或1/10000(中心城区外)现势地形图2 份,其中一份用铅笔标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
4、规划设计成果或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5、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
6、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行政划拨批准文件);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填写《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表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表

行政许可中心规划局窗口进件是领取行政许可文件
第二篇:房地产——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八、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一)工作目的:
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开发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文件,是前期到销售和初始登记的重要文件之一。

(二)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中心,规划局窗口。

(三)工作内容:
领取并填写《审报事项立案表》、《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表(出让)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表(行政划拨)。

执相关要件到窗口进件。

(四)要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提交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文件;
3、1/2000(中心城区内)、1/2000或1/10000(中心城区外)现势地形图2份,其中一份用铅笔标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
4、规划设计成果或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5、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
6、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7、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属行政划拨土地的应提供相应文件);
8、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时限:文件齐备5个工作日获取受理或不受理凭证。

获取受理凭证后10个工作日领取行政许可文件。

第三篇: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办理结果:《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服务事项办理流程
一、收件
收件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条件:
1、项目用地依法由区县政府审批,由区县分局办理划拨手续;
2、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细则的通知》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
3、已取得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4、已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居民和原用地单位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5、建设项目经计划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并已列入建设计划;
6、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申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内容包括:(1)划拨用地的基本情况;
(2)建设用地范围内原产权单位与居民拆迁补偿安置的基本情况;(3)申领划拨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理由。

2、政府用地批复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3、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比例尺相同的蓝图(三份);
4、项目用地范围内居民和原用地单位的拆迁安置补偿结案证明;
5、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6、土地使用者法人资格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收件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

时限:0.5个工作日
二、受理
受理部门: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标准:同收件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标准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予以受理,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不予受理的,经科长同意,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应出具《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

受理日期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应在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或《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

时限:4.5个工作日
三、审查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并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沟通情况,组织安排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内容包括申请用地情况与所报材料反映情况是否相符。

符合审查标准的,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制作《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报科长进行审核。

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终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和理由,制作《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报科长审核、主管局长审定。

依法需要听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核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科长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不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时限:5个工作日
五、审定标准:同审查标准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审批表》中填写审定意见。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定意见。

时限:5个工作日
六、上报区政府建设用地审查小组会和区政府审批
:经局长办公会通过后,上报区政府建设用地审查小组会,对报批项目进行会审,会审结果上报区长办公会审批。

时限:时限中止
七、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制作相关文件。

准予办理的,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审批表》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上加盖政府专用章,连同有关材料一并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不予办理的,制作《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等文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2、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

通知申请人凭《收件单》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等文书材料。

时限:2个工作日
八、公示与归档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岗位职责及权限:土地利用科
(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每周一将上周办理结果送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信息管理人员,信息管理人员应在本周内将办理结果在网络上予以公示。

申请人领取相关材料后,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应在一周内将审批材料按要求整理归档送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管理人员应在1个月内完成档案入库工作。

第四篇: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机关代字〔年份〕文号

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
(向你方核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为),宗地四至为,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出让价款(划拨价款)为
万元。

我局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文号为。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报请
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我局依法无偿收回上述闲置土地使用权。

请你方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联系人:
联系电话:
局(印章)
年月日
注:若无电子监管号,应填写合同号
第五篇: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材料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办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征地处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一款第三项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建设用地批准书》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已办理征地结案。

2、需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已缴纳完毕。

申请材料:
1、用地单位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
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征地批复或城市建设用地(农转用)的批复(复印件);
4、征地结案表(原件);
5、工程进度计划(原件);
6、标注用地位置的1:2000的地形图(原件)一式三份;
7、规划意见书(复印件);
8、用地钉桩成果(复印件);
9、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免税凭证(原件,不涉及耕地占用
税的不提交)。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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