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学校责任追究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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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学校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速推进规范化服务型单位建设,全面健全监督机制,并强化责任追究制度,我们依据《____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特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明确的责任追究对象,涵盖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任何违反行政效能建设相关规定的行为,均享有投诉、检举及控告的权利。
学校内部,此职责由经主要负责人授权、负责效能监察的专门机构承担。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未依法建立并执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贯彻落实的;
二、多次出现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
三、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四、对需由本单位上报审批的事项,故意拖延上报的;
五、未按规定向公众明确本部门办理事项的具体时限的;
六、服务窗口在工作时间无人值守的;
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八、对重大或紧急事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处理并妥善处置的;
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未予以及时处理的;
十、在公务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十一、未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相关事项的;
十二、对应当当场办结的事项未予当场办理的;
十三、因工作拖沓、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失误或差错的;
十四、在工作中违反程序,未能正确履行职责,且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影响或差错的;
十五、在工作中缺乏大局观念,发表或传播过激言论,尤其在网络平台上发表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论或帖子;造谣生事,制造事端,恶意中伤,诬告诽谤,或假借他人名义发布不实信息的;
十六、敬业精神不足,工作时间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如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等;工作业绩不佳,无故缺席单位组织的会议;上班迟到、早退;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执行管理决定;出现师德师风问题且经查证属实的;
十七、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需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程序如下:对于因服务对象或群众投诉,或经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由学校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并决定是否进行调查核实。
若查证属实,则由该领导小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区分:情节较轻者,责令直接责任人提交书面检查,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检讨;情节较重且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给予告诫;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则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
评先资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年度考核时可能缓定等次或解除聘任合同,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在以下情形下,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一是主动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的;二是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且未造成实际损失和影响的;三是主动挽回损失的;四是其他符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条件的。
第八条在以下情形下,应从重或加重处理:一是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追究责任行为的;二是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三是打击报复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四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监察决定或建议的;五是被暗访查实的违反效能建设行为;六是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的“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相关规定但尚未达到纪律处分标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的批评教育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2024年学校责任追究制度(二)
1. 将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程,设立并调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实现具体工作的有效落实。
2. 总务处与德育处共同承担学生安全教育的职责,需定期向学生普及安全知识与法律常识,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
建立健全学生安全档案,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全面督查校园安全工作,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相关领导,以保障学校的平稳与安宁。
3. 班级及教师在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需严格遵循学校规定。
除经学校批准的社会实践调查活动外,原则上不鼓励学生参与其他形式的外出活动。
若因私自组织学生外出而引发安全问题,组织者将承担主要责任。
4. 班主任需密切关注本班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状况,切实保护班级公共财产及教学设施的安全。
加强对学生的日常安全管理,严禁学生乘坐“三无”车辆、超载车辆及“摩的”,禁止学生私自下河游泳。
对于生病学生,班主任需及时妥善处理,必要时报告学校并送医治疗。
严禁学生携带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一旦发现需立即收缴。
科任教师则需负责上课期间学生的安全,与班主任共同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学生安全管理责任。
下课期间,教师应随学生后行,指导学生有序离开教室。
若因工作疏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相关当事人将承担直接责任。
5. 教师需按照时段和区域分工,负责所在班级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当事人将承担直接责任,并对未按时到岗的教师从严追究责任。
6. 值周领导需全面负责当周学校的安全工作,按时到位进行督查,及时处理各类问题。
7. 值周教师需负责所辖区域当周学生的安全工作,按时到位进行督查。
8. 教导处需确保课堂及自习时间无教师空缺现象发生,以保障学生的学习安全。
9. 加强学校门卫及保安的安全管理工作力度,严禁闲杂人员随意出入校园并坚持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
10. 学校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即若班级发生安全事故则该班集体及其班主任和相关教师将失去评模评优的资格;同时教师及其他管理人员若在其辖区内发生安全事故则将与其量化考核、年度考核及职称晋升等挂钩。
2024年学校责任追究制度(三)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速推进规范化服务型单位建设,完善监督机制,并强化责任追究力度,我们依据《____行政监察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特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对象覆盖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发现有违反行政效能建设相关规定的行为,均有权进行投诉、检举或控告。
此类事项将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授权的效能监察机构负责处理。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
二、多次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
三、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未能按时办结;
四、应由本单位上报审批的事项,故意拖延上报;
五、不按规定公开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的时限;
六、服务窗口出现无人值班情况;
七、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八、对重大或紧急事项,未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理;
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未及时处理;
十、在公务时间内擅自离岗;
十一、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相关事项;
十二、应当当场办结的事项未予当场办结;
十三、因工作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或不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失误或差错;
十四、违反工作程序,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影响或差错;
十五、在工作中大局意识不强,发表或谈论过激言论,尤其在网络上损害教师形象,造谣生事,制造事端,恶意中伤,诬告诽谤,假借他人名义散布不实信息;
十六、敬业精神不足,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等;工作业绩不佳,无故缺席单位会议,上班迟到、早退;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执行管理决定;出现师德师风问题并经查证属实;
十七、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应受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五条责任追究程序如下:针对服务对象或群众投诉,或经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学校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并确定是否进行调查核实。
一旦查证属实,将由该领导小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依据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对于受到服务对象、群众投诉或经检查发现的问题,一旦查证属实,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具体处理措施包括:情节较轻者,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给予告诫;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同时严肃处理,年度考核时缓定等次或解除聘任合同,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并取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且未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在以下情形下,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五、被暗访查出违反效能建设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第十条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纪律处分程度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2024年学校责任追究制度(四)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增强法律法规及责任意识,确保学校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的严格执行,规范工作流程和办事程序,提升工作效率与成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指示,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追究机制。
一、责任追究涵盖范围
涵盖所有涉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以及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执行情况。
二、责任追究方式
1. 对违反校规、工作纪律,或玩忽职守、不尽职尽责,导致不良影响、事故或经济损失的行为,将依据后果严重程度,分别采取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2. 根据责任性质,分别进行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连带责任的追究。
三、责任追究程序
1. 部门内部追究: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照学校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在部门权限内处理并报学校备案。
重大问题由部门自查后上报,由学校逐级追究。
2. 学校追究:对部门上报的重大问题,根据责任范围和后果严重程度逐级追究;每年度末对各部门、岗位进行考核,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逐级追究;偶发重大事故,学校将及时逐级追究。
四、责任追究决定权限
1. 一般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经济处罚,由各部门自行研究决定。
2. 重大责任追究,包括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由校务会议进行审议决定。
五、责任追究监督
对于重大责任事件和责任人,学校行政应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民主监督委员会通报。
被追究者如有异议,有权向校长、工会或上级反映,校长在充分听取意见和调查后,经校务会议研究可调整原处理决定,并对相关处理人员的责任进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