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经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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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经真心不是人学的。。。稀稀拉拉整出来这么多因为卷子上也木有标准答案(全尼玛是参照教材啊!!),基本上都是自己总结的有错的或不全的表怪我啊。。。大家多多补充嘛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说明:黑体是历年考题,斜体是范晓波老师的重点
1、国际经济法:调整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自然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以及国家对这种跨国财产流转的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能够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并形成经济关系的主体都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公司、一般组织、自然人或个人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国际经济法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国际经济法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和解决国际经济纠纷所依据的各类有约束力的规范的总和。分为两种:形式渊源,即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的法定程序和方法;实质渊源,即提供具有普遍约束力规则存在的证据。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于1980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会议上通过,并与1988年生效。是目前为止影响力最大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但不是国际上最早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5、风险:对于货物买卖合同而言,风险可划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是指那些与履行货物买卖合同相关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能够影响买卖双方权利或异物的所有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损害、商业风险、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而狭义的风险是指这些风险中应当由买卖双方按照风险分配或转移原则承担的风险。国际经济交往中以狭义为准。
6、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状、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实际拥有。
7、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要件:(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3)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4)措施必须有效果。
8、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状态。对于推定全损,可由被保险人选择,或按实际全损赔偿或按部分损失赔偿。
9、国际商业惯例:国际经济关系当事人或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长期实践、接受和遵守,并对他们
有一定的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范或实践做法的总称。国际商业惯例具有任意性的特点,只有在当事人约定引用惯例时,才对特定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并且当事人在引用惯例时可以对惯例的内容进行任意的增、改、删等。
10、国际贸易惯例: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某一地区、某一行业中普遍接受和经常遵守的任意性行为规范。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贸易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达成不同于惯例规定的贸易条件。
1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由国际商会所编辑整理的国际商事惯例汇总,有国际商事示范规则的地位和作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1999年修订,2000年生效。
12、汇付:付款人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
13、托收:一种在卖方按照约定向承运人交付了货物后,卖方委托银行向买方提交汇票或货物相关凭证即所谓商业单证,以收取货款的支付安排。卖方须先履行一定的交付义务才能以托收方式向买方要求支付货款,对卖方有一定的风险
14、先期违约:在合同订立之后,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先期违约可有违约方明确表示,或有对方从行动中判断出来。
15、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6、预付:一种买方按照约定在卖方履行某特定义务前向卖方提前支付款项的安排。按照该安排,卖方在履行某特定义务特别是交付货物前能够获得全部或部分货款,因而对卖方风险最小,而对买方风险最大,且成本最高。
17、跟单托收:卖方将商业单证和金融单证一起交付给托收行,而托收行按照买方指示向买方交付单据的托收安排,是最常见的托收方式。
18、付款交单:买方必须首先按照即期汇票付款才能获得商业单证。
19、承兑交单:买方以接受远期汇票方式承诺付款时即可获得商业单证。优点在于能够较好的平衡买卖双方的风险,相对降低了双方由于货物交付和货款支付过程脱节所导致的风险在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大幅度偏移。
2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国际商会在1930年制定的适用于信用证的国际商务惯例,该管理经过七次修订,最近一次的修订于2007年7月1日生效,又称为UCP600。和第六次修订本(UCP500)相比,其主要在银行付款行为的性质、提高审单效率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21、《托收统一规则》:是在中国指导国际托收的主要规则,是由国际商会编辑的国际商事惯例体系,
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通过各国当事人的主动接受和相关国内法的认可成为某特定国际托收安排的约束性规范。
22、汇票:是托收安排中所谓金融单证的主要形式。目前尚没有关于汇票的生效的国际公约存在。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可进一步区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23、信用证:是国际贸易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一种应客户(通常是买卖合同的买方)要求而由开证行开出的,以受益人(通常为买卖合同的卖方)为对象的,按照特定条件向受益人支付特定款项的承诺或安排。其特点是买方通过向银行申请开设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方式完成支付。
24、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25、班轮运输:有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航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26、提单: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已交付货物的单据。
27、《海牙规则》:全称为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是在国际法协会所属海洋法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草拟的,1924年在布鲁塞尔签订。
28、《维斯比规则》全称为1968年《修订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77年生效,内容主要是对《海牙规则》的补充和修改。
29、汉堡规则:全称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召开的第九次会议上通过草案的修正案,1978年3月在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外交会议上正是通过。该公约对《海牙公约》进行了实质修改,主要特点是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
30、国际多式联运:是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至另一个国家的运输。这种运输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发展起来的新型运输方式,形成一体化的“门到门”运输。
31、索赔:再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要求履行赔偿责任的行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害时,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称为索赔权。
32、理赔:保险人处理保险索赔案件的过程。保险的理赔包括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审核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并履行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义务等。
33、时效: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赔偿的有效期限为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