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司关于“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更换票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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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司关于“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
发票”更换票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2.08.18
•【文号】国税征函发[1992]5号
•【施行日期】1992.08.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司关于“全国联运
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更换票样的通知
(国税征函发[1992]5号1992年8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一九九0年国家税务局以国税函发[1990]262号文下发了《关于加强“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后,各地均启用了统一票样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加强了对联运票据的管理。

为进一步搞好“联运发票”的管理工作,在认真总结两年来“联运发票”管理、使用情况的基础上,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经商得国家税务局同意,该室生产调度局以调度[1992]2号文下发了《关于启用新的“全国联运行业货式统一发票”问题的通知》,修订了现行“联运发票”的格式及内容。

请你们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发票换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搞好“联运发票”的管理,并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统一使用新的“联运发票”。

有关“联运发票”的印制、使用及其他管理问题,继续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
[1990]262号文和国税发[1991]111号文执行。

附件: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司发文调度[1992]2号关于启用新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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