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二[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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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套资金落实文件或相关证明文本;
七、医疗项目有购置大型医疗设备的,需附卫生部门的购置许可文件。
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
一、项目单位通过所在地发展和改革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向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收到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资金申请报告
(一)项目基本概况;
(二)国别贷款来源及条件,包括国外贷款机构或贷款国别、还款期、宽限期、利率、承诺费等;
(三)项目对外工作开展情况;
(四)贷款使用范围,包括贷款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和培训等资金安排;
(五)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及采购方式,包括主要设备和材料规模、数量、单位;
(六)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
表二
黑龙江省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依据
实施主体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定期检验及依据
收费项目及依据
1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县级以上地方投资主管部门(省、市、县)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节能降耗、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一、受理时限:5日;
二、审查时限:15日;
三、不予受理: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30日
减少审查时限:15日


5
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非行政许可审批)
一、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二、国家发改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5、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及采购方式,包括主要设备和材料规模、数量、单位;
6、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
7、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文件;
(三)财政部下达的拟对外提出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文件;
(四)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二、办理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所需材料:
(一)项目可研报告及批复文件;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批复文件;
(三)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签订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
(四)进口设备商务合同;
(五)进口设备中标通知书;
(六)符合要求的进口设备清单;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材料。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及实际工作需要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免税进口设备清单;
三、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
四、招投标相关资料;
五、设备采购合同。
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及实际工作需要
一、项目单位通过所在地发展和改革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向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申请;
依据: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国家发改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一、省及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有资质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
(七)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下达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文件;
三、财政部下达的拟对外提出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文件;
四、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五、国外贷款机构需进行事先评估的,提供国外贷款机构的意向承诺;
一、项目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和改革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向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收到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予以批准的,向项目申报单位制作下达免税(退税)确认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并说明理由。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5日


6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非行政许可审批)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
县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省、市、县)
一、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文件;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报告的审批意见;
(六)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七)招标基本情况核准表;
(八)项目业主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明)及法人证书;
(九)法人委托书。上述有关材料一式两件,所有材料除特殊注明外须为原件。不能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新设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一、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所需材料:
(一)当地发改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核准通知;
(二)项目申请报告及批复文件;
(三)合同、章程批复文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进口商务合同或协议;
(七)符合免税要求的进口设备清单;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
一、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二、地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三、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和项目。
依据:实际工作需要
一、项目建议书
(一)项目建议书文本;
(二)资金构成报告(使用贷款的项目须提供银行意向和初步承诺);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要点及初步意见;
四、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一、纳入国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申报材料
(一)项目简要情况;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6〕95号)第二十一条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供应条件;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
一、省及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含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的内资项目;
三、进口设备必须是批准用汇额度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元件、备件,应在海关总署《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所列商品目录之外。
依据:实际工作需要
一、项目单位向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地方投资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在媒体上公示。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1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地方审批部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外资〔2008〕3558号)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
借用外国政府贷款1000万美元或800万欧元及以下的项目(日本政府贷款、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项目,以及国家统还的项目除外)的。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地方审批部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外资〔2008〕3558号)
(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
(四)贷款金额及用途;
(五)贷款偿还责任;
(六)国别比选报告。
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报批资金申请报告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1、项目基本概况;
2、国别贷款来源及条件,包括国外贷款机构或贷款国别、还款期、宽限期、利率、承诺费等;
3、项目对外工作开展情况;
4、贷款使用范围,包括贷款用于土建、设备、材料、咨询和培训等资金安排;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初审意见;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六)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七)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二)资金构成报告(出资承诺及银行贷款承诺);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批准文件;
(五)国外贷款机构需进行事先评估的,提供国外贷款机构的意向承诺;
(六)配套资金落实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七)医疗项目有购置大型医疗设备的,需附卫生部门的购置许可文件。
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报批资金申请报告
(一)资金申请报告材料
1、项目基本概况;
2、国外贷款来源及条件要求;
3、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进展情况;
Hale Waihona Puke 减少审查时限:5日无无
2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省发展和改革部门(部分初审,部分,终审)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家利用国外贷款和外债管理的规定;
三、符合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向;
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
一、项目单位通过省主管单位或所在地发展和改革部门向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应当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的,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
一、受理时限:5日;
二、审查时限:15日;
三、不予受理: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5日


4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非行政许可审批)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三、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予以批准的,出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委托审批符合确认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以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进行复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委托审批复核确认书,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省级发展和改革部门重新审批。
二、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收到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受理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予以批准的,向项目单位制作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一、受理时限:5日;
二、审查时限:15日;
三、不予受理:当日。
三、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在媒体上公示。
一、受理时限:3日;
二、审查时限:15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5日


3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
一、《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4、贷款使用方案及类别安排;
5、土建、设备及材料采购计划;
6、项目经济效益分析及财务评价结论;7、贷款偿还及风险防范措施。
(二)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三)项目评估文件(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中英文文本);
(四)国内配套资金落实文件或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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