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合同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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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合同结算方式
篇一:固定总价合同如何结算工程款
固定总价合同如何结算工程款?--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设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
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
所谓“固定”是指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因素发生变化时予以调整外,其他情况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整个合同的价款。
随着建设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承、发包双方因工程固定总价合同所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多集中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影响合同价格的诸多因素;而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涉及的争议数额比较大,双方都将面临巨大的利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的优点是易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这样双方就节省
了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但如果该合同项下的工程工期长、造价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难免发生设计变更等情况,而且如果双方对于此类变更没有约定,则往往使得结算难以进行,以至发生争议。
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往往会直接影响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主要应防范以下风险:
工程承包范围争议。
“固定总价合同”的固定价格是建
立在工程合同承包范围和内容固定的基础上的,若发生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则可以打破“固定价”,追加合同价款。
正因如此,双方对合同承包范围的明确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
另外,若部分合同约定以某设计院出具的图纸范围内的工程内容为准,则双方应对图纸进行交接、签收,以免因图纸本身发生争议。
发包方在招标时应尽可能将招标范围、投标人报价所包含的工作内容、费用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一一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承包人在报价时应仔细审阅招标文件、图纸及图说,以免遗漏报价内容,要对拟建工程可能发生的一切项目和费用作通盘考虑,对项目清单所列项内容的不妥或遗漏之处,及时通过质疑方式提出。
建材价格变动因素。
在固定总价的合同框架内,建材涨跌的风险及收益均由承包人承担或享受。
在现有市场条件下,
建材的价格常常会发生激烈的波动,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预见到此类商业风险。
如在施工期内,发生建材异常涨价的情形,承包人可能要承担亏损的后果,对于建材异常涨价,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目前尚未有定论。
那么双方应事先在合同中就调整物资、材料的种类、价格标准、调整幅度等作出详细约定;物资、材料涨跌受市场供需等因素的影响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双方将材料价差约定在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所以,采用固定价格合同考虑优先适用于履行周期短、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其价格变动的几率和幅度都较低,那么双方引发争议的概率也会大大地降低。
另外,如因建设单位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而在施工期外,建材大幅涨价的,承包人应和建设单位协商调整固定总价,建设单位不同意的,应考虑解除施工合同。
工程量的变更。
目前建筑市场上,存在很多边设计边施工项目,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由于初期施工设计深度不够,施工过程中为完善设计难免会发生大量变更、洽商。
在施工中,很多问题都需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变更,设计变更和施工洽商、签证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经济费用,也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结算价格。
对此部分影响合同固定价
格的款项承担事宜,往往很容易造成纠纷。
发包方应当注意,如果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在招标时就应尽可能向投标人提供详细的施工图及说明、施工要求,并给投标人留有足够的编标和询标时间,以确保投标人完全了解施工场地,理解设计意图,明确施工要求,减少投标人工程量计算失误的概率,从而避免纠纷的发生。
同时,为防止承包方故意漏算、错算工程量,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允许调增的工程量范围、调增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以及超过此调增范围的处理方法。
对于承包人而言,在投标时应吃透设计意图,详细勘察现场,对图纸和说明中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通过询标要求招标人明示,并作好询标答疑
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我们称之为固定总价合同。
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
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
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资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较为简单,比较省事。
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
但这种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
因此,承包商报价的确定必须考虑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响。
首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考虑:工程范围必须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对此承包商必
须认真复核;工程设计较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
其次,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考虑它的几种计价形式:招标文件中有工作量表。
业主为了方便承包商投标,给出工程量表,但业主对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不承担责任,承包商也必须复核。
承包商报出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它们之和即为整个工程的价格;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工程量清单,由承包商制定。
工程量表仅仅作为付款文件,而不属于合同规定的工程资料,不作为承包商完成工程或设计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款总额由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包干价款(固定总价)构成。
承包商必须自己根据工程信息计算工程量。
如果承包商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则被认为包括在整个合同总价中。
第三,由于国际通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业主提供全部设计文件的单价合同(我国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也有这个问题),采用这种合同类型时要注意应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出详细说明、修改或用专门的计量方法。
①承包商的工程责任范围扩大,通用规则的划分难以包容。
例如由承包商承担
大量的设计,在投标时承包商无法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到这些的情况。
②通常合同采用阶段付款。
如果工程分项在工程量表中已经被定义,只有在该工程分项完成后承包商才能得到相应付款,则工程量表的划分应与工程的施工阶段相对应,必须与施工进度一致,否则会带来付款的困难。
同时工程量划分应注意承包商的现金流量,如设立搭设临时工程、材料采购、设计等分项,这样可以及早付款。
第四,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
例如在有的总价合同的招标文件中也有工作量表,也要求承包商提出各分项的报价。
但它们是性质上完全不同的合同类型。
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
通常只有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例如法律变化),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
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投标中就与单价合同的处理有区别。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要承担两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价格风险。
包括: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
例如在某国际工程中,工程范围为一政府的办公楼建筑群,采用固定价合同。
承包商算标时遗漏了其中的一座做景观用的亭阁。
这一项使承包商损失了上百万美元;工程过程中由于物价和人工费涨价所带来的风险。
二是工作量风险:包括:工作量计算的错误。
对固定总
价合同,业主有时也给工作量清单,有时仅给图纸、规范让承包商算标。
承包商必须对工作量作认真复核和计算。
如果工作量有错误,由承包商负责;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
例如在某固定总价合同中,工程范围条款为:“合同价款所定义的工程范围包括工作量表中列出的,以及工作量表中未列出的但为本工程安全、稳定、高效率运行所必需的工程和供应。
”在该工程中,业主指令增加了许多新的分项工程,但设计并未变更,所以承包商得不到相应的付款。
又如某国际工程分包合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工程变更条款为:“总包指令的工程变更及其相应的费用补偿仅限于对重大的变更,而且仅按每单个建筑物和设施地平以上外部体积的增加量计算补偿”。
在合同实施中,总承包商指定分包商大量增加地平以下建筑工程量,而不给分包商任何补偿;由于报价时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所的工程量计算误差。
对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计算工作量报价,或尽管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但做标期太短,承包无法详细核算,通常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作量。
这时承包商处于两难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报价没有竞争力,不易中标;算低了,自己要承担风险和亏损。
在实际工程中,这是一个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带来的普遍性的问题,在这方面承包商损失常常很大。
案例
合同及其履行情况描述某建筑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在21个月内完成;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无调价条款。
承包商投标报价364000美元,工期24个月。
在投标书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条款,要求取消固定价格条款,采用浮动价格。
但业主在未同承包商谈判的情况下发出中标函,同时指出:经审核发现投标书中有计算错误,共多算了7730美元。
业主要求在合同总价中减去这个差额,将报价改为356270(即36400—77300)美元;同意24个月工期;坚持采用固
定价格。
承包商答复为:如业主坚持固定价格条款,则承包商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增加75000美元;既然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总价优先,计算错误77300美元不应从总价中减去,则合同总价应为439000(即36400+75000)美元。
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又增加了70863美元。
工程最终在24个月内完成。
最终结算,业主坚持按照改正后的总价356270美元并加上的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结算。
即最终合同总价为427133美元。
而承包商坚持总结算价款为509863(即36400+75000+70863)美元。
最终经中间人调解,业主接受承包商的要求。
对本案的几点分析:
(1)对承包商保留条款,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或合
同条件中规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条款,则承包商保留说明无效。
否则业主应在定标前与承包商就投标书中的保留条款进行
具体商谈,作出确认或否认。
不然会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
(2)对单位合同,业主是可以对报价单中数字计算的
错误进行修正的,而且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业主的修正权,并要求承包商认可修正后的价格。
但对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能修正,因为总价优先,业主是确认总价。
(3)当双方对合同的范围和条款的理解明显存在不一
致时,业主应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标后商谈。
如果先发出中标函,再谈修改方案或合同条件,承包商要价就会较高,业主十分被动。
而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商谈,一般承包商为了中标,比较容易接受业主的要求。
也可能因工程比较紧急,业主急于签订合同,实施项目,所以没来得及与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前进行认真的澄清和合同谈判。
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相关的合同
价格调整情况,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业主多次变更工程的设计,造成承包商的成本大量增加(结构变更以及工程量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是否可以就设计
变更部分所增加的费用向业主要求增加工程价款,以及是否可以就变更部分要求适当的利润!谢谢!
20XX-07-0111:56:44
篇二: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各其特点及其结算事项
总价合同是指在约定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工作内容的前提下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在合同中是一个固定的金额即总价。
在水电工程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转为业主负责制的市场条件下总价合同由于其众多优点受到业主的青睐。
因此针对水电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全面分析总价合同的风险并有效地加以防范从而减少合同纠纷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利益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总价合同的类型总价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两种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简称“闭口合同”或“包死合同”。
它以招标图纸及规定、相关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除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外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局部增减而调整合同总价。
采用该种形式的合同要求作为合同价格计算依据的招标图纸及规定应当完整、齐全承包范围清楚、明确发包人对招标工作准备较充分一般在招标阶段施工详图已基本完成。
承包方要在投标时对合同执行中存在的工程量增加、物价上涨、地质条件较差、气候恶劣和其他一切客观不利因素造成的风险有全面、充分的估计并将由此引起的上升
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之中。
因此这种形式的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一般1年以内、工程量小、设计较细、工程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项目。
可调值总价合同该合同同样是以招标图纸及规定、相关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协商一个相对固定的总价的只是增加特定的调值条款合同总价在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内不予调整超出约
定风险范围之外的风险费用按约定的调整方法进行调整。
如双方对工程量增减范围、物价涨幅、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因素约定一个范围以对超出风险范围之外的因素所增加的费用进行调整。
它与固定总价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它对合同实施过程中的风险进行了部分分摊。
这种形式的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工程建设工期2年以上的工程项目。
总价合同的特点
1工程价款结算简单由于总价固定只要业主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总价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从而节省了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
2工程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对承包商来说合同一经签订就面临以下主要风险①价格风险包括物价上涨风险和投标报价失误风险。
②工程量增加风险。
主要为投标时对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漏算、错算风险合同实施中设
计变更增加工程量风险地质条件恶劣增加工程量风险。
③气候、洪水、国家政策等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带来的费用增加。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总价合同条件下业主往往会在合同中明确只有在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和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以
外部分所增加的费用可以调整合同价款。
这样一来承包商的索赔机会大大减少承包商靠“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来获取超额利润的方法便行不通了而对业主而言则更容易控
制工程投资了。
4业主可以在最大竞争状态下确定工程造价并将自己的风险降至
最低由于建筑市场一直是“买方市场”竞争激烈承包商处境艰难若报价过高没有竞争力无法中标若报价过低不可
能盈利甚至亏损又会失去承揽工程的机会。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通过招标选择有实力、信誉好、价格低的承包商确定工程造价并使之固定下来。
5招标阶段的准备时间较长无论是固定总价斗合同还是可调值总价合同均要求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图纸完整、详细、清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明确报价估算方便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人可以做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
因此招标的准备时间较长以避免日后由此引发合同争议。
水电工程实行总价合同的风险水电工程由于投资规模
大、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大、征地移民范围广等特殊性使得水电工程使用总价合同时对承包商
而言风险远远大于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具体体现为:1工程量增加的风险水电工程技术复杂除了有发电工程、还有泄洪、挡水、航运工程不仅有地面工程还有地下洞室工程既有土石方开挖回填工程又有混凝土浇筑、灌浆、支护工程。
因此施工过程中设计大量变更增加工程量在所难免同时各项建筑物的布置受地质、地形条件影响大由于地质条件的原因必然导致工程量大量增加。
虽然招标时发包人也提供了工程量清单但会在合同中申明该量只是估算量而不是承包
人实际应完成的工程量由于水电工程结构复杂承包人对工
程量清单的复核也只是凭经验估算漏算、错算的概率较大。
这些都可
能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差异
较大。
2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水电工程建设周期长少则2年多
则10年以上。
同时由于工程规模大工程本身需要大量的水泥、钢材、油料、炸药、砂石料等材料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资材料的价格不变几乎是不可能的当然有涨总会有落合同履
行期间承发包双方都可能承担物资、材料价差风险但承包人承受的材料涨价的风险更大。
3自然界不可抗力的风险水电工程全都在江、河上施工
受水文、气象、地质地形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大洪水、暴雨、塌方、滑坡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会大大增加施工的难度和成本。
4工期的风险水电工程库区淹没面积广涉及征地、移民补偿范围大虽然征地移民工作由发包人完成但合同实施过
程中往往还存在补偿费用和经济利益之争导致工程施工受
阻使本就紧张的工期更加紧张。
受自然界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使得承包人不仅会增加人员、设备窝工费用还不得不增加各项投入进行赶工。
再加上业主在合同中规定了节点目标奖惩条款未按规定的时间实现节点目标承包人还要面临工期
延误被罚款的风险。
5对合同条款理解的歧异而增加费用的风险由于水电工程技术复杂工程合同条款众多其中难免产生矛盾和二义性
常常会对同一条款产生不同的理解。
如果承包人没有在投标前要求发包人进行澄清则承包人还要承担由于自己理解错
误造成报价、施工方案错误而增加的费用。
水电工程总价合同的风险防范采取何种形式的计价合
同决定权
在发包人。
因此如何主动适应水电工程建筑市场的竞争最大限度地防范总价合同的承包风险是承包人必须面对的
现实。
1反复研究招标文件认真复核和计算工程量总价合同不
同于单价合同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量的准确性很大
程度上决定了承包人合同签订后风险的大小。
由于水电工程建设过程的复杂性业主在采用总价承包合同时承包人完全
可以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详细踏勘计算
和复核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的准确性。
最好采用“背对背”的计算办法由两名以上的预算工程师同时计算工程量以便
减少漏算、错算的风险。
误差较大的只是建筑物基础部分工程量的差异而这部分工程量可以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地质
条件和承包人以往类似工程的经验适当计入发包人要求的
风险费中或摊入合同总价中。
总价合同的特殊性要求承包人必须重视工程量的计算和复核工作一般来讲工程量的计算
工作要占投标商务报价工作量的40。
2约定工程量变动范围的合理比例由于水电工程受地质、地形、水文、气象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大再加上本身结构的复杂性施工中设计变更在所难免承、发包双方应约定工程量变动的合理比例建议35增减的工程量超出约定比例时只对超
出部分所增减的费用进行合同总价调整未超出部分不予调整。
3对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应单列不可预见费或
风险费水电工程在大江大河上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超
标准洪水、大面积塌方或泥石流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一般的建筑工程一
次自然灾害有可能将工期推迟一年因
篇三: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方式及纠纷处理
1.前言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或“包死合同”。
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允许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
工作的总价款。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具有易于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据研究,业主承担风险比例大致为20%,而承包商为80%)以及承包商索赔机会少等优点,因此,近年来很多工程项目都以此形式为合同约定。
但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往往给工程结算工作带来麻烦与困惑,因
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是出现建设期材料价格变动、工程量高估冒算等问题,在上程结算工作中也不能核减造价。
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法释[20XX]14号《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
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可见承、发包双方对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应当有一个足够清醒的认识:首先对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才能优先选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其次,对各种风险在充分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