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盐池县2018年第一批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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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盐池县2018年第一批次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8.07
•【字号】宁政土批字〔2018〕179号
•【施行日期】2018.08.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盐池县2018年第一批次工业项
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宁政土批字〔2018〕179号
盐池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盐池县2018年第一批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盐政发〔2018〕37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将花马池镇沟沿村集体土地0.8715公顷(牧草地0.84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266公顷)转用、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将花马池镇国有牧草地0.1563公顷转用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原国有建设用地0.1339公顷,共计1.1617公顷,作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

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给。

自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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