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输血感染乙肝属于医疗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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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输血感染乙肝属于
医疗事故吗?
梁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县医院为了治疗对梁某进行了紧急输血,梁某获救并于不久后出院。

出院后梁某在一次例行体检的时候,发现自己染上了乙肝。

梁某手术前刚做过一次例行体检,身体健康。

梁某因此认定是县医院在输血的过程中使自己感染了乙肝病毒,于是梁某以医疗事故为由将县医院告上法庭。

对于本案,输血导致患者感染的,应该看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若有过错,则认定为医疗事故;若没有过错,则医院无须承担责任。

对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4项明确规定,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机构需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若医院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将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反之,如果医院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无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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