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行政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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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行政服务条例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批准部门】8;813;81301;
【批准日期】2014.09.26
【发布部门】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11.07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福州市行政服务条例》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7日
福州市行政服务条例
(2014年8月29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服务是指行政服务部门在行政服务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等事项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行政服务部门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服务场所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设立的集中开展行政服务的工作场所。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服务工作的领导,并将行政服务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服务场所的行政服务。
第四条行政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树立和践行“马上就办”的工作理念,遵循规范、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
行政服务场所应当建设成为政务创新的样板、便民利商的平台、政府形象的窗口。
第二章申请与办理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服务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一)咨询行政服务的申请要件、办理程序、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等;
(二)对行政服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投诉和举报;
(三)对行政服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申请人提出行政服务申请,应当依法向行政服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合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