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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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讨论稿)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内党发[2008]16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巴彦淖尔市委、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从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主要完成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市委成立由王素毅书记
任组长,王博市长任副组长,组织、宣传、纪检监察、林业、财政、金融、农牧业、发改委、民政、农垦、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林改领导小组,下设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钱永喜局长担任,并从局系统抽调专门人员开展工作。

旗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同时,为了确保林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旗县区林业局还要成立林权登记管理中心,专门负责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2、宣传发动,培训骨干。

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发动工作,使改革的政策措施家喻户晓。

市、旗县区、镇苏木都要制定宣传、培训计划,作为林改的重要内容先行实施。

要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现场培训等方式,按照自治区培训到市、旗县区,市培训到旗县区、镇
苏木,旗县区培训到镇苏木、村嘎查的原则,自上而下、逐级开展培训,使领导干部、林改工作人员以及农村牧区基层干部、农牧民掌握方针政策,熟悉改革流程。

同时,要选配人员参加国家和自治区举办的培训。

3、调查摸底,制定方案。

首先要对试点镇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在摸清林情和社情的基础上,旗县区、镇苏木、村逐级制定本级的改革方案,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召开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大会。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各旗县区、镇苏木主要领导,旗县区林业局长、林改办负责人,镇苏木林工站长参加会议。

二、积极开展主体改革
(一)试点先行
从2009年3月开始到2009年底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

按照“先行试点,先易后难,分步推开”的原则,每个旗县区确定1-2个镇为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点镇。

其中:临河区的;杭锦后旗的;五原县的;磴口县的;乌拉特前旗的;乌拉特中旗的;乌拉特后旗的。

在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市林改的措施和办法,适时推进全市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主体改革
从2010年开始到2012年6月,分步推进主体改革。

主体改革的内容包括:
(一)明晰产权。

林地承包经营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操作程序:
1、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
2、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合同式样使用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式样。

林地承包经营涉及地上林木的,要结合林木状况和当地实际,把林木纳入林地承包程序同步操作。

(二)实地勘界。

按照林权登记的内容,林业部门要派出熟悉农村牧区工作的干部和技术人员深入到林改第一线,与农牧民共同勘界确权,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明确。

(三)登记发证。

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登记发证。

林权登记图、表、册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样式和要求填写。

(四)处理林权纠纷。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互谅互让、依法依规的原则,由各级政府调处。

各级林权管理机构按照《森林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林权争议调处事宜。

(五)建立档案。

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林改档案,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三、全面实施配套改革
在推进主体改革的同时,逐步开展配套改革,围绕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和落实集体林业政策。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落实三权,保障农牧民权益
1、放活经营权。

林业部门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的具体办法。

2、落实处置权。

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

主要方式包括:
(1)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

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弄牧户经营。

(2)林地承包经营权出租。

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3)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

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
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从事林业经营。

(4)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

(5)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组成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合作经营等形式,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收益按照股份分配。

(6)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林权权利人不转移对林地或林木资产的占有,将其作为债权担保。

3、保障收益权。

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牧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各地不得借改革之名,增加收费项目,加重农牧民负担。

(二)完善制度,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1、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以全市森林覆盖率2015年达到25%的总体奋斗目标为依据,各旗县区政府制定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与草原、耕地保护利用规划相协调;进一步明确宜林地范围;解决好林地、耕地、畜牧业用地之间的关系,明确其界限。

2、建立林地、林木流转制度。

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抓紧拟定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3、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适时制定出台我市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征收管理办法,形成各级财政补
偿和受益者补偿相结合、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机制。

4、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

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投入补贴办法。

对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

5、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落实自治区《意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6、各级政府要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7、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

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经市编办同意,成立巴彦淖尔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

8、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由市金融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林权抵押贷款办法。

9、落实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

将自治区出台的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并制定相关的操作细则。

(三)规范引导,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

1、林业专业合作组织。

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合作林场等。

2、林业专业协会。

引导农牧民成立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联防协会、造林协会、种苗协会、花卉协会等群众性联合组织。

3、中介服务机构。

鼓励建立林业要素市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林业科技服务中心等。

四、认真组织检查验收
各级政府在林改工作实施过程中要开展阶段性检查验收,在主体改革结束时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一)检查验收方法。

建立旗县区自查、盟市复查的检查验收制度。

旗县自查。

由各旗县组织,抽调本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验收组,对本旗县林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提出旗县自查报告。

盟市复查。

由市里组织,抽调本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验收组,对本市所辖旗县林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提出市复查报告。

(二)检查验收内容。

1.组织实施情况。

主要包括成立林改领导小组及
办公室情况;召开相关会议和印发相关文件的情况,以及出台的主要政策措施;落实工作经费和相关资金的情况;开展相关培训和政策宣传的情况等。

2.方案制定情况。

主要是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林改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和集体经济组织林改承包方案的制定情况;方案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政策的要求等。

3.实地勘界情况。

主要包括工作组织情况;实地勘测林地面积和四至界线是否准确;勘界资料是否完整准确;林权公告资料是否齐全等。

4.承包合同签订情况。

主要包括承包到户情况;承包经营合同是否依法签订;合同内容是否依法规范完整等。

5.林权证核发情况。

主要包括林权证发放数量;林权登记程序是否合法;林权证相关内容填写是否准
确并符合政策规定;人、地、证、图、表、册是否相符等。

6.林权纠纷调处情况。

主要包括建立纠纷调处机制情况;林权纠纷发生案件件数、面积和已调处纠纷发生案件件数、面积情况等。

7.档案管理情况。

主要是林权档案建立和管理是否按照国家要求执行等情况。

8.群众满意情况。

主要是改革政策、程序、内容、方法、结果公开情况;农牧民对改革政策的理解与参与情况;农牧民满意度情况;农牧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是否提高等。

试点结束后,市林改领导小组将依照上述内容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检查,并总结试点经验。

(三)总结表彰。

检查验收结束后,各地要对林
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开展“回头看”活动,及时查漏补缺,完善各项工作。

对在林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

五、切实加强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

林改工作实行目标考核,用制度进行约束。

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要逐级签订林改责任状,层层分解任务,实行目标管理。

把林改确权到户率、林权纠纷调处率、林权发证率、群众满意率列入各级党委、政府考核的主要指标。

要落实工作人员责任制,建立责任跟踪和过错追究制度。

同时,要建立督导机制,建立责任跟踪和过错追究制度。

同时,要建立督导机制,一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督导;二是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督导;三是政府督察室牵头督导;四是林业部门开展督导。

(二)加强工作力量。

林改工作政策性、技术性、
社会性很强,需要一支懂政策、业务精、作风实的骨干队伍。

各地在抽调工作人员时,一定要选择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扎实的同志参加林改工作。

(三)保障工作经费。

林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要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

外业勘界、图、表、卡、公示、登记、建档、会议、宣传、培训、印制材料、设备设施购置、交通、通讯等必要的经费,按中央和自治区《意见》要求,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四)做好统计调度。

统计调度管理是把握林改动态,加强指导的重要工作。

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统计调度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确定专人负责,按时上报林改的基本情况、进展程度、改革成效等各项统计信息,保证统计上报数据的客观、真实、有效。

各级林改办公室
要以林改动态、林改简报、林改信息、宣传网页等形式,及时沟通林改信息。

(五)加强指导服务。

市林业局实行领导包片、二级单位承包旗县区的承包责任制,并在每个旗县区配备一名联络员。

旗县林业部门要加大林改工作指导服务力度。

一是层层下派指导组,形成市包旗县区、旗县区包镇苏木、镇苏木包嘎查村,一级抓一级的工作制度,对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二是编制下发系列指导手册,为林改提供政策法律、操作程序、林权管理等全方位的指导材料。

三是适度召开林改工作经验交流会,及时掌握各地林改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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