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约定以物抵债但未办物权转移的协议效力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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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约定以物抵债但未办物权转移的协议效力如
何确定
然而,如果双方仅仅约定以物抵债,而未进行物权转移的登记手续,那么协议的效力将如何确定呢?具体的判断标准如下: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物权的转移需要经过物权的登记手续,即依法将抵押物的所有权从债务人转移到债权人。
在没有物权转移的情况下,债权人并不能成为该物权的拥有者。
其次,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权出质人保管抵押物或者扣留抵押物。
因此,债权人对于抵押物有保管的权益,但并不能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再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责令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由此可见,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当双方约定以物抵债,但未进行物权转移的登记手续时,可以认定债权人对于抵押物拥有保管权益,但并不能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协议的效力需要受到其他适用的法律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