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认定管理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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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认定管理制度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资质认定管理,加强对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促进我市企业
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资质认定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市进行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

第三条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应当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我
国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为目标,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法规和政策,严格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规范和保障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四条企业资质认定应当坚持“宽严适度”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予以资质认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严肃处理,保障资质认定的公平和公正。

第五条企业资质认定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企业资质认定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认定范围和认定标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
照程序和规定开展资质认定工作。

第七条企业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加强对技术规范的研究和制定,提高技术规范的适用性和权
威性,使技术规范科学、合理。

第八条企业资质认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认定程序,依法进行资质认定,确保认定工作的
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企业资质认定机构应当积极推动与国际接轨,完善认定制度与国际接轨,提高认定水平。

第十条企业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加强对认定记录的管理和公示,完善和规范认定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企业资质认定的申请和审查
第十一条资质认定的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和文件到资质认定机构办理认定手续。

第十二条认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十三条认定机构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资质认定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核准,如果有可能影响资质认定的申请人权益的事项,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其权益受到影响的
事项。

第十四条认定机构应当对申请文件进行认真审查,认真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审批认定结果。

第十五条认定机构在进行审查核准时,如发现有可能对申请人权益造成影响的事项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并退还申请材料。

经申请人提出异议,则应当审核处理,重新作出认定结果。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认定机构应当应在接到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后,按照有关程序,开展现场核查或者检查工作。

现场核查或检查的时间和地点应当与申请人事先协商一致。

第十七条认定机构应当及时将认定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并给予相关处罚。

第十八条认定机构如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认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认定
机构申请重新审查。

第三章企业资质认定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对取得资质认定的企业,认定机构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对认定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认定机构应当对已经取得资质认定的企业实施定期检查,对其业务、技术、设备和管理等进行检查,如有发现存在问题,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资质认定。

第二十一条认定机构应当建立单一窗口服务制度,推行企业资质认定一次办结、限时承诺的制度。

第二十二条认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资质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资质认定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三条对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企业,认定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对其进行公开曝光。

第二十四条对认定机构违反本制度规定,以及执法不公、徇私舞弊等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认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认定信息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六条认定机构应当严格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对知悉的商业秘密事项,保密期限
为5年。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企业资质认定工作产生的效力。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市资质认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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