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梅与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等其他行政强制纠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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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梅与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等其他行政强制纠纷再审案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3
【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15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建功朱丽张伟
【审理法官】刘建功朱丽张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梅;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王梅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王梅
【当事人-公司】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刘勇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夏丽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勇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夏丽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勇进夏丽丽
【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梅
【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违法移送管辖举证责任驳回起诉提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本案中,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铜山区政府印发的《铜山区张集镇孟庄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项目征收实施单位为张集镇政府,且张集镇政府在原审中亦明确陈述是其对上诉人的房屋进行了拆除。

上诉人王梅请求确认铜山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但其提供强拆前后的照片及视频虽然能够证实涉案房屋被拆除的事实,但并不能证明铜山区政府实际实施或委托其他主体实施了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经原审法院释明,上诉人王梅坚持不变更其所列被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王梅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01:08:28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苏政地[2019]222号《关于铜山区2019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铜山区征收土地
方案,将张集镇孟庄村34.575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

2019年5月8日,铜山区政府作出铜政公[2019]16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决定征收张集镇孟庄村34.5756公顷土地,同日作出铜政公[2019]17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公示。

王梅系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孟庄村村民,涉案房屋所占用的集体土地位于苏政地[2019]222号《关于铜山区2019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范围内,征收编号为2-44。

铜山区政府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铜政发[2019]31号文件,向张集镇政府、区有关单位印发《铜山区张集镇孟庄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该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张集镇政府。

王梅就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问题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019年9月12日,铜山区政府对王梅作出铜政征[2019]6号-21《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王梅针对该征收补偿决定已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尚在审理中。

2019年10月18日,涉案房屋被拆除。

后王梅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铜山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院落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等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仅要有明确的被告,还应当有事实根据。

本案中,王梅在两次庭审中提供了涉案房屋强拆前后的照片、视频,铜山区公安局的答辩材料,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山区政府官网上徐州方特乐园项目开工的新闻,其中涉案房屋强拆前后的照片、视频能证明王梅房屋被拆除的事实,但上述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系铜山区政府直接实施或组织相关人员实施了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

且张集镇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答辩状中明确陈述系其对王梅房屋实施了拆除。

王梅以铜山区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依据。

王梅应当以实际组织实施拆除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审级诉讼维权。

经原审法院释明,原告坚持将铜山区政府列为被告,且不同意按审级移送管辖。

故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
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梅上诉称: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上诉人提供了初步证据之后应当由被上诉人铜山区政府就其没有实施或委托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承担举证责任;2.张集镇政府不具有实施土地征收的法定职权,铜山区政府才是法定征收部门;3.张集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应视为铜山区政府的委托,故铜山区政府为本案适格被上诉人;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未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亦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更未完成补偿工作的情况下,铜山区政府授权张集镇政府强制拆除上诉人的房屋行为违法。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裁定;2.由二审法院提审,继续审理本案;3.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用。

综上,王梅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王梅与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等其他行政强制纠纷再审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苏行终153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梅。

委托代理人刘勇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丽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府中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高建民,该区区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
区张集镇。

法定代表人菅洁,该镇镇长。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梅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铜山区政府)、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张集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3行初6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苏政地[2019]222号《关于铜山区2019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铜山区征收土地方案,将张集镇孟庄村34.575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

2019年5月8日,铜山区政府作出铜政公[2019]16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决定征收张集镇孟庄村34.5756公顷土地,同日作出铜政公[2019]17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公示。

王梅系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孟庄村村民,涉案房屋所占用的集体土地位于苏政地[2019]222号《关于铜山区2019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范围内,征收编号为2-44。

铜山区政府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铜政发[2019]31号文件,向张集镇政府、区有关单位印发《铜山区张集镇孟庄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该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张集镇政府。

王梅就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问题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019年9月12日,铜山区政府对王梅作出铜政征[2019]6号-21《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王梅针对该征收补偿决定已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尚在审理中。

2019年10月18日,涉案房屋被拆除。

后王梅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铜山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院落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等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仅要有明确的被告,还应当有事实根据。

本案中,王梅在两次庭审中提供了涉案房屋强拆前后的照片、视频,铜山区公安局的答辩材料,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铜山区政府官网上徐州方特乐园项目开工的新闻,其中涉案房屋强拆前后的照片、视频能证明王梅房屋被拆除的事实,但上述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系铜山区政府直接实施或组织相关人员实施了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

且张集镇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答辩状中明确陈述系其对王梅房屋实施了拆除。

王梅以铜山区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依据。

王梅应当以实际组织实施拆除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审级诉讼维权。

经原审法院释明,原告坚持将铜山区政府列为被告,且不同意按审级移送管辖。

故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梅上诉称: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上诉人提供了初步证据之后应当由被上诉人铜山区政府就其没有实施或委托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承担举证责任;2.张集镇政府不具有实施土地征收的法定职权,铜山区政府才是法定征收部门;3.张集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应视为铜山区政府的委托,故铜山区政府为本案适格被上诉人;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未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亦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更未完成补偿工作的情况下,铜山区政府授权张集镇政府强制拆除上诉人的房屋行为违法。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裁定;2.由二审法院提审,继续审理本案;3.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用。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铜山区政府、张集镇政府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本案中,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铜山区政府印发的《铜山区张集镇孟庄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项目征收实施单位为张集镇政府,且张集镇政府在原审中亦明确陈述是其对上诉人的房屋进行了拆除。

上诉人王梅请求确认铜山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但其提供强拆前后的照片及视频虽然能够证实涉案房屋被拆除的事实,但并不能证明铜山区政府实际实施或委托其他主体实施了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经原审法院释明,上诉人王梅坚持不变更其所列被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王梅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刘建功
审判员朱丽
审判员张伟
法官助理潘云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孔骁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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