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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研急需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XX)2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发布
《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
党函(xx)37号)及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字(xx)
4号)等文件要求,“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优化学校科研急需项目采购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横、纵向科研经费采购科研急需货物、服务、工程等的项目,其中科研经费采购限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在学校备案,5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X省相关采购部门备案。

第三条“科研急需项目”的认定:
“科研急需项目”仅限于非因主观拖延原因,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按照学校现有采购管理程序无法满足其科学研究的、有紧迫性需要的科研采购项目。

包括利用科研经费采购的科研货物、服务、工程等项目。

急需的情形包括:
(一)承担紧急的科研任务,需要立刻开展科研活动,急需进行科研设备采购的;
(二)因出现仪器设备意外损坏且科研实验不能中断,急需进行科研设
备采购的;
(三)科研设备经费下达时间晚,通过一般采购流程无法满足经费执行进度要求的;
(四)其它科研急需的情形。

第二章采购流程及方式
第四条对于委托方在科研任务书或合同书中明确约定采购厂家、设备型号等的科研货物、服务、工程等,采购厂家指向明确且无争议的“科研急需项目”的采购,可不进行论证,经学校审批同意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委托方任务书要求或合同书约定要求自行采购。

第五条对于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中无明确约定的“科研急需项目”的采购,在坚持“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下,实行“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采购申请,填写《大学科研急需项目采购审批表》、《X理工大学科研项目采购合同审批表》。

第六条对于1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急需项目”的采购,由科学技术处(纵向科研)或技术转移中心(横向科研)组织立项论证。

论证通过后,50万元及以下的横、纵向“科研急需项目”采购经学校审批同意由项目负责人自行采购;5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急需项目”采购经学校审批同意由项目负责人自行采购;
50万元以上的纵向“科研急需项目”采购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向X省
采购主管部门申请自行采购备案,征得同意后方可
执行自行采购程序。

第三章合同签订与执行
第七条采购论证、审批流程完成后按有关要求签订采购合同。

项目负责人负责合同谈判,必须认真核对对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不得与无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组织签订合同。

项目负责人根据谈判内容及有关规范要求,草拟合同文本,负担所签合同的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

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合同谈判、签订及履行中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合同原则上使用相关部门统一监制的标准格式文本。

第八条纵向“科研急需项目”采购合同由科学技术处审批确定供应商并签订合同、审核备案;横向“科研急需项目”采购合同由技术转移中心审批确定供应商并签订合同、审核备案。

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科研急需项目”采购,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建立固定资产账卡,需要在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在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为科研任务配套交付对方或第三方(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的“科研急需项目”采购,由科研物资承接方进行验收,学校不建立固定资产账卡。

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的“科研急需项目”采购,由科研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份数准备合同文本,凭《科研合同审批表》中的审批意见使用印章。

双方签订合同后,项目联系人应及时返回合同文本,送科学技术处(纵向科研)/技术转移中心(横向科研)归档。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认真、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严格执行学校相关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办法。

合同不能按约履行时,项目负责人应与对方协商,签订相关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协议,上述协议应按照本办法相关流程重新审批。

因合同产生的争议,应争取协商解决。

需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或者被对方起诉和提请仲裁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采购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科研急需项目采购合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采购人及所在课题组应加强诚信XX和自我监督,主动接受学校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合同审核、采购论证、验收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属于国家管控类化学品或其他特殊货物的采购流程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执行,严禁规避监管私自购买。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学技术处、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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