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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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
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
第三条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原则上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及时进行。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第二章食品安全日常管控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九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档案,定期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加强食品原料的采购检查,确保原料安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工艺的管理,防止污染。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第三章食品安全周排查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周组织对食品
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检查内容包括食品原料采购、
食品加工、食品储存、食品销售等环节。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检查结果应当及时整理,形成
检查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相关单位通报。
第十六条针对存在问题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
饮服务单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督促整改。
第四章食品安全月调度
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召开食品安
全工作调度会议,对本月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工作调度会议应当明确工作责任,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合力。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调度会议的要求,对相关单位进行落实检查。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月度工作计划,加强对食品安全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食品安全督办
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机制,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事件的通报和信息发布,做好社会舆论引导工作。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对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工作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广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更好地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