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当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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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欺骗医务⼈员开具⿇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当
如何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胁迫、欺骗医务⼈员开具⿇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规定的“胁迫”,是指对医务⼈员施以威胁、恫吓,进⾏精神上的强制,迫使医务⼈员开具⿇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欺骗”,是指编造虚假事实,如编造谎⾔,谎称本⼈或家⼈、亲友患有癌症,急需⿇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等情况,让医务⼈员信以为真,为其开出⿇醉药品、精神药品。
“医务⼈员”,既包括在医院从业有开具处⽅权的正式执业资格的医务⼈员,如医院门诊或者急诊医⽣,也包括虽没有开处⽅的权⼒,但可以通过其他有开处⽅权的医⽣开出药品的从事医务⼯作的研究⼈员、司药⼈员、护⼠、医院⾏政⼯作⼈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