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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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新闻
【发文字号】哈办发[2003]45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0.28
【实施日期】2003.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做好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
(哈办发[2003]45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突发的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刑事案件、公共安全事件,往往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国内外舆论的热点。
做好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也关系到我市的对外形象和新闻媒体的信誉。
近几年,我市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在维护大局、稳定社会和妥善处理事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报道不够及时、工作不够规范的问题。
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
件的新闻报道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要把握原则,注重效果
对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要及时主动,注重社会效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注意报道党和政府所做的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有利于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报道必须遵循新闻规律,不得进行消极有害的炒作和渲染,杜绝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报道,不得展示和渲染案件细节、伤亡惨状等。
要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对不宜公开报道的事件,特别是涉及重大政治性、群体性事件,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