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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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当遭遇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应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与控告。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致力于学习并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持续提升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与民主管理能力;
二、积极参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并贯彻其决议,圆满完成代表大会交付的任务;
三、秉持公正原则,保持正派作风,与教职工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如实反映其意见与需求;
四、定期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与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与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与职业道德,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出色完成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对于教职工总数达到或超过特定人数的学校,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未达到该人数的学校,则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与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内部单位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并赋予其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及运行规则等,均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学校应严格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并为其活动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确保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设定为每若干年一届,届满时应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需确保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代表人士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但此类代表在会议上不具备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及教职工的普遍需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与表决结果,需获得代表总数半数以上的支持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从其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负责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涵盖学校各方面人员,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同时包括学校及学校工会的主要领导。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与需求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完成代表大会交办的任务。
这些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在其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其中教师代表亦应占多数。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遇
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合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学校工会被确立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校工会应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与会务工作,包括组织选举代表、征集与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与方案及主席团建议人选等;
二、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传达并贯彻其精神,督促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并主持召开相关联席会议;
三、负责代表的培训工作,并接受与处理其建议与申诉;
四、就学校的民主管理工作向党组织汇报,并与学校保持沟通;
五、完成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对于已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可根据代表大会的授权承担上述相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为学校工会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与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可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在该单位范围内实现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联合本地区相关组织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
规定。
各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及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指定日期起正式施行。
原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于特定日期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将被废止。
2024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二)在面临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的情况下,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以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致力于学习与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升个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及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并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圆满完成大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三、秉持公正原则,保持正直的品行,与教职工群众保持紧密联系,准确反映群众的意见与需求。
四、定期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与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及履行职责的情况,主动接受评议与监督。
五、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与职业道德规范,努力提升业务水平,认真履行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教职工人数达到特定标准的学校,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于未达到该标准的学校,则实行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与的
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内部单位分别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并赋予其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及运行规则等,均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学校应严格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确保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并全力支持其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应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设定为每若干年或每几年一届,届满时应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需确保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但此类代表在会议上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及教职工的普遍需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与表决结果,需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负责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广泛涵盖学校各方面人员,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并包括学校及学校工会的主要领导。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完成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需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在大会闭会期间,如遇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合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相关职责。
第二十六条学校工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与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与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及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传达与贯彻大会精神,监督与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并主持召开相关联席会议;
三、组织对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并处理其建议与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并与学校保持沟通;
五、完成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对于已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可根据大会的授权,承担前款所述的相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为学校工会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与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可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实现该单位范围内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与本地区相关组织联合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规定。
各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及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特定日期起施行。
废止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于特定日期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