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资金补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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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
娩资金补助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12.06
•【字号】鲁卫妇社字[2009]15号
•【施行日期】2009.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资金
补助的通知
(鲁卫妇社字〔2009〕15号)
各市卫生局:
全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已在全省启动实施,2009年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按照各市2008年的分娩量已预拨到位。
为使本项目能够全面惠及我省农村孕产妇,根据国家卫生部和财政部的部署,全省2009年1月1日之后已发生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均可享受资金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原则
保证每一位符合条件的我省农村孕产妇都能享受到本项目的资金补助。
二、补助要求
本项目资金补助工作将作为山东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中的单独一项工作来做,所有的工作情况将做详细备案,希望各市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明确任务,细化流程,责任到人。
各定点助产机构要认真负责,严格操作,规范流程,坚决避免补助资金的多
领、漏领、错领、冒领等情况的发生。
三、补偿范围及补助对象:符合《山东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规定的条件。
四、分娩发生的时间:2009年1月1日零点至项目正式启动前分娩的产妇。
五、分娩方式:住院分娩,分娩医院不限。
六、确定定点补助发放机构,由县(市、区)项目办负责指定定点的补助发放机构,定点划片,要覆盖整个县(市、区),并通过各种途径公示。
七、补助程序:符合《方案》规定条件的孕产妇及家庭申请并填写《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表由各市自行设计与印制,应包括孕妇基本信息、照片、使用说明、审核人签字、审核发证部门盖章等内容。
申请表应统一编号、登记发放,严格管理。
具体程序如下:产妇本人或其家属到定点助产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并到户籍地村委会进行审核,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审核通过后交回定点助产机构复核。
定点助产机构复核通过后,汇总上报县(市、区)卫生局审核批准,同时报乡镇政府备案。
审批成功后的产妇由定点助产机构负责通知,到指定机构领取补助资金,领取时需持本人有效证件、审批表、病历相关信息原件及复印件等,由本人或其家属领取。
要严格登记、备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省妇幼保健信息系统。
定点助产机构定期持申请表到县项目领导小组办理报账手续,县项目办公室在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后,将相关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资金及时划拨到定点机构。
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优化工作流程,方便农村产妇领取住院分娩补助。
八、项目信息管理。
各定点机构负责将产妇住院分娩和资金补助相关信息,
通过省妇幼保健信息IC卡,录入全省妇幼保健信息系统,实现项目信息网络化管理,并作为下一年度省级补助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九、补助发放时间:本项目资金补助需在2009年12月25日前完成,各市要把补助情况填写“季报表”(附后),上报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附件: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季度统计表(市级)
二OO九年十二月六日附件: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季度统计表(市级)
(年季度)
填表人:填表机构:填表日期:年月日
1.注:上报时间
(1)每年3月1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报表;
(2)每年6月1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一季度报表;
(3)每年9月1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二季度报表;
(4)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本年度第三季度报表。
2.指标说明:
(1)县域内住院分娩补助:户籍在县辖区内的农村孕产妇在本县域内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
(2)县域外住院分娩补助:户籍在县辖区内的农村孕产妇在本县域外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
(3)农业人口:指按照各地公安部门提供的户口底册和相关资料的户籍性质界定为农业家庭户的人员;
(4)非农业人口:指按照各地公安部门提供的户口底册和相关资料的户籍性质界定为非农业家庭户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