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应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4%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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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应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4%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10.08
•【字号】闽政办[1998]函161号
•【施行日期】1998.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应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4%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函(闽政办[1998]函161号1998年10月8日)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福炼[1998]经财字30号《关于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教育费附加征收比例的请示》文悉。
经省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
分离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是我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减轻国有企业负担的一项重大举措,符合建立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
对全省范围内企业的教育费附加在原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征收的基础上增提1个百分点,是我省支持国有企业实施分离自办中、小学校的一项重要政策。
希望你司从支持全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角度出发,为全省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工作作出贡献。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