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先创优活动九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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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一课”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

由支部全体党员参加,每3个月召开一次,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

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接收新党员;提出党员的奖励和处分;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增补和撤消支部委员。

二、支部委员会。

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决议和指示;讨论、研究、决定本村重大事情;总结部署工作;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和自身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三、党小组会。

每月召开1-2次,由党小组长主持。

主要任务是:组织党员学习;研究如何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各项工作任务;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配合支部做好具体党务工作;掌握分析群众思想状况,研究如何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上党课。

一般情况下,1-2个月上一次党课,授课人可由本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人承担,也可请上级党组织负责人或有关专家、学者授课。

主要任务是: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和科技文化知识等方面的教育。

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
党支部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自身条件,组织党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选择适当方式,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

一、结对帮扶困难群众。

有帮扶能力的党员要与困难群众结成帮扶对子,从工程、技术、信息、
物资、资金等各方面进行扶持,帮助他们尽快脱贫致富。

二、参加主题实践活动。

党员要积极参加党支部开展的以服务群众为主要内容的主题实践活动,推行党员服务承诺,有条件的党员每年要承诺为群众办1-2件实事。

承诺内容要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履行承诺的情况要自觉接受党支部和群众的监督。

三、参加设岗定责活动。

党员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申报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选择所在党组织设立的联系和服务群众岗位,履行岗位责任,努力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

四、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党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地建立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便民、利民活动,积极参加帮助生活困难群众的捐赠活动。

五、做好群众工作。

党员干部要根据各自岗位职责,定期走访群众,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村党支部对党员每两年组织一次民主评议,时间要相对集中,与评先表彰结合起来。

二、民主评议党员要以《党章》和《准则》为规范,实行党员自评、互评、群众评议和组织评议相结合。

三、要及时通知党员做好参评准备,督促外出党员按时返回参加民评。

四、在民主评议中,党支部或党小组要注意启发党员联系思想实际,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每个党员都要写出自评材料,用党员的规范检查总结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在自评的基础上,通过党员互评、群众评议和组织评议,综合分析提出优秀党员、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三个评议格次,然后报乡镇党委审批。

五、对优秀党员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对合格党员给予肯定和鼓励;对不合格党员,依照有关政策,区别情况,严肃处置。

六、民主评议结束时,党支部要搞好工作小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报乡镇党委汇总归档。

创先争优制度
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巩固和拓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的重要举措,是党的建设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

一、要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总体目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二、党支部要努力做到“五个好”,即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党支部书记要努力做到“一好双强”,即思想政治素质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党员要努力做到“五带头”,即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
扬正气。

三、每个党员要根据自身特点提出服务群众事项,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创先争优活动情况由上级领导进行点评,实事求是肯定成绩,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

五、进行满意度测评,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创先争优实际效果,组织党员、群众进行评议。

六、每年对创先争优活动情况进行总结表彰,总结表彰对象采取自下而上、层层推荐的方式产生,注重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度。

流动党员经管制度
一、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探访亲友等,应事先向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二、党支部要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册,确定流动党员经管工作信息员,负责对外出党员进行教育,提出具体要求
三、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外出地或单位。

党员临时或季节性外出且无固定地点的,报乡(镇)党委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

四、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可建立临时党小组。

五、党员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积极完成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六、村党支部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村党支部的重要决定和工作。

七、外出党员和临时党小组负责人应主动经常与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

外出党员接到村党支部需要党员参与投票表决事项通知后,应按时返回。

八、党员返回后,需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村党支部查验。

村党支部要及时听取党员外出期间的工作和思想情况,了解他们外出期间的表现。

九、对外来流入党员,应积极接受他们的组织关系和党员身份证明,安排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过组织生活,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反馈流动党员的活动情况。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由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参加对象为党员村“两委”干部(非党村干部可根据情况吸收参加)。

三、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根据村的工作和班子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议题,集中解决一两个问题。

四、会议的议题和日期要提前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让大家做好发言准备,同时提前七天向乡镇党委报告,并请乡镇党委派员指导。

五、会上,村支部书记在简要总结前段工作的同时,向支委反馈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六、支委成员要敞开思想,畅所欲言,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剖析原因、分清是非、研究解决,切忌把民主生活会开成工作会和评功摆好会。

七、因故缺席人员需向书记请假,并交出发言提纲或发言稿,会后由主持人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八、会议应有完整的记录,并整理成文,上报乡镇党委。

会议情况及有关整改措施,及时向党员群众进行通报。

九、民主生活会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下一次民主生活会汇报。

十、支委成员除参加支部民主生活会外,还要自觉参加所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

发展党员制度
一、发展党员要贯彻“坚持规范、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方针,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发展党员要有计划,重点在农村外出务工青年、退伍军入、致富能手、妇女中发展党员,每年培养3—5名入党积极分子,两年至少发展1名党员。

三、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及时研究,报乡镇党委同意后,确定为积极分子,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对其进行培养和教育,每半年进行一次跟踪考察。

四、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组织参加上级党组织培训,并对其本人表现和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等进行综合政治审查。

五、政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组织党内外民主测评后,报上级党委审查。

六、党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帮助发展对象提高认识、端正动机,指导填写入党志愿书。

七、吸收新党员必须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经支部半数以上正式党员表决同意,方可通过吸收新党员决议。

八、吸收的新党员,经上级党组织谈话和乡镇党委审批同意,确定为预备党员。

九、村党组织要组织新发展党员集中宣誓,并安排入党介绍人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培养。

十、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经本人提出申请,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转正问题,报乡镇党委审批。

党员干部学习培训制度
一、村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案、县乡两级党校轮训和省市党员群众创业技能培训,鼓励参加电大、农函大学学历教育。

二、村党支部要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学习培训主要内容是党章,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现代农业知识、法律法规、时事政治等。

三、党员学习采取支部集中学习,党小组分散学习和党员个人自学等方式,集中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党小组分散学习每半月不少于一次,党员个人要坚持经常自学。

四、每月15日为“两委班子”成员及全体党员集中学习日,集中学习对象为村“两委”成员、普通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村级后备干部、科技示范户和其他群众。

五、集中学习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如辅导座谈,边学边议,交流心得体会、专题辅导和实地观摩等,并建立考勤制度,指定专人记录和考核。

六、落实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选学积分制度,把党员干部完成学分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

七、在学习的基础上,结合本村实际,开展专题讨论。

“两委班子”成员讨论,每年不得少于6次,全体党员讨论,每年不得少于2次,并要做好记录。

村干部和党员廉洁自律十四条规定
村干部和党员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买卖、转让、占用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搭建其它建筑物;
二、在集体土地征用、承包,集体资产租赁、经营,集体工程工程发包,集体物品采购等过程中暗箱操作,优厚亲友,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四、克扣、截留、拖欠支农、扶贫、救灾、移民、征地补偿等款物;
五、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它利益;
六、以各种非法手段拉票“贿选”或者在选举中侵犯村民的合法权利;
七、侵占集体财务或者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八、以村务或者其它公务为借口,用公款吃喝或者用公款相互宴请;
九、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或者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十、公费旅游,以开会、考察、学习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或者用公款为他人支付旅游费用;
十一、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十二、借婚丧嫁娶之机,聚敛钱财;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赌博、色情、涉毒和封建迷信活动以及为“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它便利条件;
十四、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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