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爽、哈尔滨市道里区花皇美容美体会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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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爽、哈尔滨市道里区花皇美容美体会馆生命权、健康权、
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9
【案件字号】(2021)黑01民终6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郎晓侠周磊刘峰
【审理法官】郎晓侠周磊刘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翟爽;哈尔滨市道里区花皇美容美体会馆
【当事人】翟爽哈尔滨市道里区花皇美容美体会馆
【当事人-个人】翟爽
【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花皇美容美体会馆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翟爽;哈尔滨市道里区花皇美容美体会馆
【本院观点】翟爽在接受花皇会馆有偿服务的过程中,被仪器三度烫伤,花皇会馆未尽到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纠纷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翟爽主张本案一审认定的翟爽去医院的治疗时间是错误的,导致对翟爽的交通费计算有误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合同侵权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翟爽主张本案一审认定的翟爽去医院的治疗时间是错误的,导致对翟爽的交通费计算有误的问题。

因一审法院是严格依照票据显示的时间,与翟爽的治疗时间向对应计算的交通费,计算结果准确无误。

故本院对翟爽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翟爽主张本案一审法院认定翟爽在治疗期间无固定收入有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

因翟爽未能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治疗期间有固定收入。

故本院对翟爽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翟爽主张本案一审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来保护翟爽的合法权益的问题。

因一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和依法认证的证据,对翟爽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进行了有效保护。

翟爽的上述主张属于重复诉求。

故本院不再予以审理。

关于花皇会馆主张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花皇会馆的磁疗减肥仪器是合格产品,不会对人体造成严重影响。

司法鉴定结论不能证明翟爽所受到的伤害与花皇会馆提供的服务有关联,故一审认定花皇会馆提供的服务对翟爽造成了伤害错误的问题。

因花皇会馆未能举证证明其与翟爽所受到的伤害没有关联,而翟爽受伤害的时间与其在花皇会馆体验的时间相契合。

在无其他相反证据能够证明翟爽所受到的伤害与花皇会馆无关联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基础事实认定无误。

故本院对花皇会馆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花皇会馆主张本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因一审法院认定花皇会馆对翟爽所受伤害负全责不合法。

且花皇会馆与翟爽事后签订有免除花皇会馆责任的协议。

故一审法院判令花皇会馆对翟爽所受伤害负全责,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因一审法院是依据鉴定结论确定的花皇会馆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花皇会馆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其由免责的事由,亦未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且花皇会馆与翟爽所签订协议中花皇会馆免责条款显失公平,属可撤销协议。

故一审认定花皇会馆对翟爽所受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据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故本院对花皇会馆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翟爽,哈尔滨市道里区花皇美容美体会
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翟爽承担881元,由哈尔滨市道里区花皇美容美体会馆承担8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3:00:14
翟爽、哈尔滨市道里区花皇美容美体会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黑01民终608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翟爽。

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花皇美容美体会馆,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大街453号1—2层(漫步巴黎正门妃格形象设计楼上)。

经营者:郭岩。

审理经过上诉人翟爽,上诉人哈尔滨市道里区花皇美容美体会馆(以下简称花皇会馆)因健康权纠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2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翟爽,上诉人花皇会馆的经营者郭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翟爽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2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2.依法改判支持翟爽的交通费381元;依法
改判支持翟爽的误工费65,640元。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一、本案一审认定的翟爽去医院的治疗时间错误的,导致对翟爽的交通费计算有误。

二、一审法院认定翟爽在治疗期间无固定收入有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三、一审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来保护翟爽的合法权益。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花皇会馆辩称,不同意翟爽的上诉请求。

花皇会馆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2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花皇会馆的磁疗减肥仪器是合格产品,不会对人体造成严重影响。

司法鉴定结论不能证明翟爽所受到的伤害与花皇会馆提供的服务有关联,故一审认定花皇会馆提供的服务对翟爽造成了伤害错误。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因一审法院认定花皇会馆对翟爽所受伤害负全责不合法。

且花皇会馆与翟爽事后签订有免除花皇会馆责任的协议。

故一审法院判令花皇会馆对翟爽所受伤害负全责,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翟爽辩称,不同意花皇会馆的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翟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花皇会馆赔偿各项损失总计95,353.09元,其中包括10月12日后医疗费7102.09元和交通费381元,误工费
65,640元(误工期120天,上半年日均547元)护理费9600元(护理60天,一天160元)、后续除疤费12,000元,鉴定费630元;2、请求判令花皇会馆返还办卡费用68元。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26日,翟爽通过支付宝付款68元在花皇会馆处办了体验卡一张:包括减肥一个月的项目。

2019年9月5日下午,花皇会馆在给翟爽体验磁疗振动加热减肥的仪器时,翟爽腿部受伤。

2019年9月10日,翟爽因疼痛到黑龙江省××医院(××十字医院)皮肤科门诊看病,诊断为烫伤。

9月12日,翟爽因疼痛又到哈尔滨市第五医院门诊看病,诊断为右小腿烫伤三度1%。

此后,翟爽分别
于2019年10月12日、14日、22日,11月15日、29日,12月11日,12月27日到哈尔滨市第五医院门诊治疗,以上共计花费医疗费7102.09元,花费对应日期往返出租车费27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翟爽申请对误工期、护理时间及人数进行司法鉴定。

经本院依法委托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做出黑普〔2020〕临司鉴字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结论为翟爽伤后误工期120日,伤后1人护理60日。

另查明,翟爽出具收据一份,载明:翟爽收到花皇会馆经营者4000元精神赔偿和营养费,一次性结清,后期不再追究责任。

花皇会馆承担后续治疗费用直到翟爽康复为止。

特此协议。

翟爽与花皇会馆经营者均在收据中签名。

本院认为,翟爽在接受花皇会馆有偿服务的过程中,被仪器三度烫伤,花皇会馆未尽到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纠纷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翟爽要求赔偿的各项费用确定如下:
1.翟爽主张的医疗费710
2.09元,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

2.翟爽交通费381元,虽有车租车票据为证,但其中仅有270元的票据与翟爽去医院的日期具有关联,其余票据与本案无关,故交通费270元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3.翟爽主张误工费65,640元,鉴定结论为误工期120日。

但因翟爽提供的是劳务协议,且期限10个月,不足以证明翟爽有固定收入,翟爽亦未提供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故可参照黑龙江省201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8,416元/年的标准,计算120日金额为22493元的部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4.翟爽主张护理费9600元,鉴定结论为1人护理60日,9600元未超过2019年度黑龙江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5,339元的标准计算60日的金额,本院予以支持。

5.翟爽主张后续除疤痕费用。

因其未申请鉴定,亦未实际发生,故本院不予支持。

6.翟爽主张鉴定的相关费用630元,有票据支持,且实际发生,本院予以支持。

7.翟爽主张返还办卡费的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哈尔滨市道里区花皇美容美体会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翟爽医疗费7102.09元、交通费270元、误工费22493元、护理费9600元、鉴定费630元,总计40,095.09元。

二、哈尔滨市道里区花皇美容美体会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翟爽办卡费68元。

三、驳回翟爽翟爽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40元,由翟爽负担836元,由哈尔滨市道里区花皇美容美体会馆负担804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

翟爽提交证据,证据一、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拟证明:翟爽3年都有固定收入的,且这3年收入都不比2015年的收入低。

能证明翟爽工作时间是3月至12月,每年合同都是1年一签订。

证据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帐户收入交易明晰,拟证明:翟爽3年都是有固定收入的,且这3年收入都不比2015年的收入低。

翟爽工作时间是3月至12月,每年合同都是1年一签订。

证据三、硕士学位证书、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东北林业大学证书、东北林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拟证明:翟爽3年都是有固定收入的,且这3年收入都不比2015年的收入低。

翟爽工作时间
是3月至12月,每年合同都是1年一签订。

本院责成翟爽说明一审未提交上述证据的理由。

翟爽称,当时没有想到。

美容美体对翟爽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翟爽没有办法证明2020年的收入,很多交易明晰没有详细说明是什么,所以交易明细证明不了翟爽的收入。

本院对翟爽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因翟爽提交的证据一审时已存在,不属二审新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翟爽主张本案一审认定的翟爽去医院的治疗时间是错误的,导致对翟爽的交通费计算有误的问题。

因一审法院是严格依照票据显示的时间,与翟爽的治疗时间向对应计算的交通费,计算结果准确无误。

故本院对翟爽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翟爽主张本案一审法院认定翟爽在治疗期间无固定收入有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

因翟爽未能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治疗期间有固定收入。

故本院对翟爽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翟爽主张本案一审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来保护翟爽的合法权益的问题。

因一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和依法认证的证据,对翟爽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进行了有效保护。

翟爽的上述主张属于重复诉求。

故本院不再予以审理。

关于花皇会馆主张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花皇会馆的磁疗减肥仪器是合格产品,不会对人体造成严重影响。

司法鉴定结论不能证明翟爽所受到的伤害与花皇会馆提供的服务有关联,故一审认定花皇会馆提供的服务对翟爽造成了伤害错误的问题。

因花皇会馆未能举证证明其与翟爽所受到的伤害没有关联,而翟爽受伤害的时间与其在花
皇会馆体验的时间相契合。

在无其他相反证据能够证明翟爽所受到的伤害与花皇会馆无
关联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基础事实认定无误。

故本院对花皇会馆的上述主张不
予支持。

关于花皇会馆主张本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因一审法院认定花皇会馆对翟爽所受伤害负全责不合法。

且花皇会馆与翟爽事后签订有免除花皇会馆责任的协议。

故一
审法院判令花皇会馆对翟爽所受伤害负全责,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因一审法院是
依据鉴定结论确定的花皇会馆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花皇会馆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其由
免责的事由,亦未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且花皇会馆与翟爽所签订协议中花皇会馆免责
条款显失公平,属可撤销协议。

故一审认定花皇会馆对翟爽所受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并
无不当,据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故本院对花皇会馆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翟爽,哈尔滨市道里区花皇美容美体会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翟爽承担881元,由哈尔滨市道里区花皇美容美体会馆承担8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郎晓侠审判员周磊审判员刘峰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鲁
书记员赵春莹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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