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与收养法专题6收养制度文档
收养制度
课堂讨论
2013年1月4日清晨8时许,河南兰考县一收 养孤儿和弃婴的私人场所发生火灾,目前 已造成7名孩童死亡。据悉,袁厉害多年来 一直在兰考县人民医院门口摆摊卖东西, 以收养弃婴和孤儿出名。然而袁妈妈收养 弃婴的义举却被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为不 合法,这不得不让人让人警醒与深思。请 谈谈你得看法?
当时之情况经查当为《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
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意见》第28条:亲友、群众公
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
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陆某与徐某夫妇生活长达13年,且陆某一直
称呼徐某为父母,应视为得到群众公认,认定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故,依
关系当事人可签订协议。签订协议属于当 事人自愿选择,而不是必经程序。 2、公证程序。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4款规定,达 成书面协议后,是否办理收养公证,由当 事人协商。非必经程序。
第四节 收养成立的效力
一、收养成立的效力 根据《收养法》第23条、24条的规定发生
以下法律效力: (一)拟制效力 (二)解消效力
《意见》第28条,陆某与徐某夫妇形成收养关系。
陆某与徐某夫妇形成收养关系,徐某夫妇享有继承权。依《继承法》第5
条,在陆某无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办理。由于陆某于其丈夫黄某之前
死亡,依《继承法》第10条,陆某继承人为其夫黄某及其养父母徐某夫妇。
故,徐某夫妇可获得陆某之一半遗产。
1995年3月,原告李敏与被告张林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 原告六岁的孩子李刚,原告为此而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 元费用。合同中还规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该收养协议成立以后,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 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比较顽皮,经常与同 学打架,并将一同班同学眼睛打伤,被告为此向受害人支 付了医药费10万元。被告遂以该孩子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 养协议。原告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 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费用, 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20万元)。被 告提出,其已经为小孩殴打他人支付了10万元,不能再向 原告返还财产。
收养制度
(四)收养无效:欠缺收养成立的有效条件, 不能产生收养的法律效力
1.条件:收养是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违 反《民法通则》和《收养法》规定的收养 均无效
2.程序及后果:自始无效 (1)诉讼程序 a.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直接起诉 b.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中发现的 (2)行政程序:由民政部的规章规定
b.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的收养 指被公民或社会组织发现并抚养的。此种情况下, 应及时报告派出所,由公安机关查找其生父母; 查找不到的,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与当地民政部 门联系。符合收养条件的人士通过正当途径,经 当地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到民政部门 去办理登记
c.共同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 (单方送养是侵犯亲权),但确有必要的除
※因无子女而收养,后能生育欲转收养,能否?不能
(二)形式要件
1.收养登记:必经程序 (1)办理机关: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具体管辖部门考虑被收养人
(2)程序 a.申请:三方亲自到场,带上相应证明材料 b.审查:自次日起30日内审查,包括形式和实质 c.登记:符合收养条件的,发给《收养登记证》,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继绝:无子男子生前未立嗣,死后由其妻或 父母长辈代为立嗣
后来,也可立外姓之子为嗣子,但只限于老 百姓间
(2)乞养:发生在非亲属间,收养外姓之子 早期是禁止的 基于怜悯之心,法律规定为3岁以下弃儿 之间不发生宗祧继承,也不得将义子立为嗣 子
2.现代 1992年4月1日,第一部《收养法》实施 1999年4月1日,对《收养法》进行了修正
(3)华侨收养子女:不受无子女限制
※隔代收养:收养他人作为养孙子女(收养法未明文规定及 禁止) 须由本人直接抚养,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
民法典收养法具体收养手续有哪些
民法典收养法具体收养⼿续有哪些
夫妻双⽅婚后由于各种原因⽆法孕育孩⼦,很多夫妻会选择收养孩⼦,可是很多⼈都不知道收养孩⼦需要什么⼿续,民法典对此有了相关规定,那么民法典收养法具体收养⼿续有哪些?店铺⼩编将为读者们进⾏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
⼀、民法典收养法具体收养⼿续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收养应该进⾏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等环节,最后还要进⾏收养登记。
《民法典》
第⼀千⼀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登记之⽇起成⽴。
收养查找不到⽣⽗母的未成年⼈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各⽅或者⼀⽅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收养评估。
第⼀千⼀百零六条【被收养⼈户⼝登记】收养关系成⽴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办理户⼝登记。
⼆、收养⼈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和收养⼈的合法权益。
我国对收养⼈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收养⼈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能收养⼩孩:①⽆⼦⼥;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的能⼒;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④年满30周岁。
店铺⼩编为各位读者们将相关法律条款已整理给⼤家,收养孩⼦是⼀个既能满⾜⽆法孕育孩⼦的夫妻成为⽗母的⼼愿⼜能减轻社会负担的好事,可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去做这件事情,这样才能满⾜⾃⼰的要求和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要点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要点法律法规是民政部工作人员必备的知识,它们对于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民政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要点,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和处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一、婚姻法婚姻法是民政部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的法律法规之一。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婚姻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等相关工作。
工作人员需要熟知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条款,例如婚姻自由、平等互惠、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
此外,工作人员还需了解婚姻登记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婚姻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收养法收养法也是民政部工作人员需熟知的法律法规之一。
民政部门负责办理收养登记和收养审查等工作。
工作人员需要理解收养的法定条件和程序,确保符合收养的法律要求,并保护被收养儿童的权益。
此外,工作人员还要注意收养程序中的家庭诚信审查和家庭情况的评估等环节,以确保收养工作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社会组织管理法社会组织管理法是民政部工作人员必需了解和遵守的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规定了社会组织的设立、登记、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社会组织的分类和登记程序,以及社会组织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同时,他们还需要清楚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要求和法律责任,以确保社会组织的正常运作和合规经营。
四、慈善事业管理法慈善事业管理法是民政部工作人员需熟悉和了解的法律法规之一。
根据该法规定,民政部门负责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工作人员需要了解慈善事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慈善组织的设立、运作和监督等。
此外,工作人员还需清楚慈善组织的募捐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慈善事业的透明、公正和合规性。
五、社会救助制度和政策民政部工作人员还需要熟悉和了解社会救助制度和政策。
社会救助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涉及到救助对象的认定、救助标准和救助措施等方面。
工作人员需要熟知各类救助对象的条件和申请程序,同时还需了解各类救助标准和救助项目,以确保救助工作的公平和有序进行。
11月9日收养法
3.收养和寄养的区别
寄养,又称托养,是指由于父母工作、 寄养 ,又称托养, 是指由于父母工作、生活条件特殊或其他 原因,无法与子女共同生活,不能直接履行抚养义务, 原因 ,无法与子女共同生活,不能直接履行抚养义务, 把子 女寄托在他人家中, 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由父母出资委托他人代为抚养的一种形 式。 是一种委托监护关系
5.收养建立的法律关系是拟制血亲关系
(三)收养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1、与国家社会福利机构对孤儿、遗弃儿的收容、养育的区别 与国家社会福利机构对孤儿、遗弃儿的收容、 ①身份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上的行为 身份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上的行为 ②首先满足当事人私益诉求——社会福利措施 首先满足当事人私益诉求——社会福利措施 ③产生身份及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身份 产生身份及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身份
2、收养 —— 作为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本身,是指收 作为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本身, 养法律关系 。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法律关系主体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 送养人虽然是实施送养行为的主体, 送养人虽然是实施送养行为的主体,在建立收养法律关系过 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却不是收养法律关系的主体, 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 却不是收养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互为拟制 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存在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而不是存 在于与送养人的关系中。 在于与送养人的关系中。
(四)法定收养与事实收养——根据收养是否依法 法定收养与事实收养——根据收养是否依法 成立
法定收养是各国收养立法确立收养关系的一般形式。 法定收养是各国收养立法确立收养关系的一般形式。 现代收养立法对事实收养采取日益严格的做法, 现代收养立法对事实收养采取日益严格的做法 , 大多不再 承认事实收养的法律效力,视之为无效收养。 承认事实收养的法律效力,视之为无效收养。
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
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2.04.01•【文号】•【施行日期】199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养正文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一、什么是收养?答:收养,是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
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成立。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但收养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血亲关系则一般不能人为解除。
二、什么是收养法的基本原则?答:我国收养法第二条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这里规定了我国收养法的两个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
实行收养制度主要是为了养子女的利益,它可以使无依无靠的孤儿,或因某些原因无法随父母生活的儿童,在养父母的抚养教育下,享受家庭的温暖,得以健康成长。
(二)平等自愿的原则。
收养是确立养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为了保证这种拟制血亲关系的稳定,就要求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三、哪些人可以被他人收养?答: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第一,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
因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本无自然血缘关系,如果被收养人年龄过大,很难消除他们与其生父母已经形成的父母子女之情,也不易与养父母之间建立起浓厚感情,以致影响收养关系的稳定;第二,符合收养的目的。
收养的本意就是为了使那些无人抚养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孩子,在养父母的抚养教育下,享受家庭的温暖,得以健康成长。
另外,考虑到我国民间习惯,收养法还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文(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收养制度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基本程序
2、受理登记 中国收养中心在收到外国收养人通过其所在国政府或收养组织递交的收养文件后,对齐全、有效并向中国 收养中心交纳了服务费的收养文件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登记情况告知递交收养文件的外国政府或外国 收养组织。 3、审核选配 经中国收养中心审核,对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条件的外国收养人,中国收养中心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 为其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转交外国政府和收养人征求意见。 4、签发通知 外国政府和收养人同意接受推荐的被收养人后,中国收养中心为收养人签发《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并 通过外国政府或外国收养组织将通知书转交给外国收养人。同时,中国收养中心向被收养人所在地的省级 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发出《涉外送养通知》。 5、亲自来华 外国收养人接到《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后,夫妻双方须持通知书原件亲自来华,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 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6、办理登记 外国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 议,同时提交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原件、外国收养人身份证件和照片。省级民政 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登记证》,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
以收养人的人数的标准,将收养分为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共同收养是指夫妻双方收养子女的
行为。如我国《收养法》规定,夫妻不得单方收养子女。单独收养是指收养人为一人的收养,主要
是指无配偶的收养(即独身收养)。
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
私法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实施的收养行为,它直接发生亲属关系的改变或转移。 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收养形式。公法收养是指国家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慈善机构依法收留 养育孤儿、弃儿,它不发生法律上的亲属关系转移。严格意义上讲,公法收养不是本章范围之内。
收养制度
收养关系的当事人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在收养关系中,养父母与养子女互享权利, 互负义务。 送养人是作为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 理人参与收养行为的。此为身份行为为代 理的例外。
收养的法律特征
二、收养的性质及法律特征 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收养是变更亲 (一)是一种 法律行为 属身份和权利义务的行为 ; (二)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进行登记 和采用书面形式; (三)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加以规定.
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三、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为族之收养; (二)为家之收养; (三)为亲之收养; (四)为子女之收养。
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条件
收养(关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一、实质要件 (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收养法》第4条) (1)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 ——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 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解除收养的程序: (一)协议解除(两愿终止) 1、定义: 2、协议的解除条件(1)当事人有 完全行为能力。 -
-
协议的解除条件
(2)必须由当事人亲自进行,不得代理。 解除收养是一种身份法律行为,不得由他 人代理; 因此,未成年的养子女不得以这种方式解 除收养关系。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 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 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 人同意; (3)当事人真实自愿。
案例二: 连环诉讼、三告养子》 案例二:《连环诉讼、三告养子》
问:1、法院是否应该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2、能否剥夺他的继承权? 广州市海珠区黎老太,年已72岁。年 轻时两次小产,因而没有孩子,1959年收 养了一个刚满月的小孩,取名“杨铭”。 两口子将他视若己出,十分宠爱,要风得 风,要雨得雨。一晃20年,杨铭幸福成长。 本来两口子打算隐瞒收养的事实,可是杨 铭却爱上了黎老太的亲侄女,也就是他的 “表妹”,任性的他才不管“表亲不能结 婚”的规定,非表妹不娶,家人劝止不住, 特别是当婚姻登记被拒绝后,两老只好说 出真相。
民法典收养篇
民法典收养篇民法典收养篇规定了收养关系的设立、效力、效果、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儿童保护,依法建立健全收养制度,本篇规定适用于收养关系的设立、效力、效果、解除等。
第二条收养关系是建立在亲情基础上的特殊法律关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法律效力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法律效力相同。
第三条收养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合法、真实、有利于被收养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保障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并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收养事业。
第二章收养的设立第五条未成年人在较大年龄被收养的,应当征得其同意,不得违反其真实意愿。
第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无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监护关系、丧失监护权,或者有抚养困难的,可以被收养。
第七条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第八条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应当居住在同一国家。
第九条收养关系应当依照法律程序经人民法院认定。
第十条收养人应当接受过法定收养专项知识和技能培训,或者具有一定的育儿能力。
第三章收养的效力第十一条收养关系设立,自收养认定书生效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由于不正当理由设立的收养关系,为无效。
第十三条收养关系设立后,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消失,与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
第十四条收养关系设立后,若有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两者的继承权平等。
第十五条收养关系设立后,被收养人不再继承其亲生父母和其家庭成员的财产,除非有遗赠或者生前赠与等法律条款。
第十六条被收养人享有与亲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收养人也应当尽到与亲生父母相同的抚育、学费、医疗等义务。
第四章收养的效果第十七条未成年人被收养后,享有与亲生子女相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被收养后,收养关系解除的,应当由其亲生父母承担抚养和教育义务。
第十九条成年人被收养后,收养关系解除的,不影响其与亲生父母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收养后发现因未能了解完全而造成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述不正当理由之一的,可以自收养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收养的诉讼。
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
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各位读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将一起探讨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
收养是一项具有重大人道主义意义的法律行为,专门用于帮助无助的儿童实现家庭的情感支持和法律保护。
民政部的解答为我们提供了关于收养的一系列规定和指导,下面我们将逐一进行讨论。
首先,对于《收养法》的适用范围,民政部婚姻司的解答明确指出,本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收养行为。
这意味着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都必须是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境内合法居住。
此外,对于与收养相关的国际事务,解答还规定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其次,我们来看看收养的条件和程序。
民政部婚姻司的解答明确指出,如何具备收养的资格是非常重要的。
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婚姻关系稳定,并在家庭环境、经济条件和教育能力等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
同时,对于重特大工作、疾病等特殊情况下的收养,也有相应的规定以及具体的程序。
再次,文章将探讨收养程序中的一些关键环节。
民政部婚姻司的解答提到,申请人必须提供详细的家庭背景和个人信息,通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包括访谈、调查和评估等。
这些步骤旨在确保收养儿童的家庭环境和对儿童的养育能力都符合相应的要求。
此外,在有条件答复后,收养人需经过报告审批、公示与听证等环节,最终才能完成收养手续。
最后,文章将讨论民政部婚姻司解答中提及的收养的影响和保障。
收养对于受收养人和收养人家庭都是一个重大的变革,因此,婚姻司强调了养父母对被收养儿童的权益和利益的保护。
解答中提到了养父母必须尊重和保护收养儿童的人身、财产权益,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和医疗条件等。
同时,对于收养关系的解除和变更,也有相应的规定和程序,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指导,确保了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和人道性。
通过这些解答,社会各界能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那些追求亲情和给予无助儿童家庭温暖的父母来说,解答的具体细节和程序将成为他们实现希望的法律保护,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收养人员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收养是一种重要的家庭法律关系,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孤儿、弃婴和其他无抚养能力儿童的生活和教育问题,同时也是实现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收养行为,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是对收养人员法律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收养的定义和条件1. 定义:收养是指将他人子女作为自己子女抚养的行为。
收养关系一旦成立,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便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2. 条件:- 被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应当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程序1. 收养登记:收养关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收养证书。
2. 公告:收养关系登记后,收养人应当将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收养人姓名、性别、年龄、收养日期等事项公告三十日。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收养关系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3. 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当持收养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三、收养关系的效力1. 法律效力: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享有和承担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 继承权: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可以继承收养人的遗产。
3. 抚养义务:收养人应当对被收养人尽抚养、教育义务,不得虐待、遗弃。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1. 条件:收养关系可以因以下原因解除:(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侵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3)被收养人成年后,对收养人抚养教育不满,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
《收养制度》PPT课件
前的,养父母不得
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二、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
身份上的效力
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定
财产上的效力
案例
1、由养父母抚养成年的,养父母困难, 应当给付生活费; 2、养子女成年后因虐待遗弃养父母而 解除收养的,养子女应当补偿生活费、 教育费;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的,养父母可 以要求补偿生活费、教育费。
2、收养关系因违反《收养法》的规定而无效。
该无效为自始无效。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及其效 力
一、收养的解除
养子女已满1
解
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
0周岁的,应当 征求其同意。
除 收养人过错,送养人要求解除
的
过错:指不履
原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行抚协养议义解务除,有虐待、
因
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
因收养无效而解除 女合法养权子益女行未为成年之
兄弟姐妹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的血 缘关系也较近,关系比较亲密。
但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一 般情况下没有权利义务。也就是说,他们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有条件的。
兄弟姐妹关系和祖孙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的血 缘关系也较近,关系比较亲密。
但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一 般情况下没有权利义务。也就是说,他们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有条件的。
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 间的扶养义务,是生活保持义务, 还是一般生活扶助义务?
兄姐对弟妹、祖父母外 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无管 教权利和义务?
感谢下 载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及其效力
一、收养的效力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 间发生拟制血亲关系。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 养 制 度
(三)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
1.身份上的效力
2.收养关系解除后,有关生活费、抚
养费的给付
2.收养人的条件 ①无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 疾病; ④年满三十周岁。 ⑤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⑥收养人有无配偶的其他条件:有配偶者 与无配偶者收养子女
3.送养人的条件
①孤儿的监护人 ②社会福利机构 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 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 养的权利
4.收养当事人必须具有收养的合意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 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 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特殊收养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 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 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 母的弃婴和儿童 收养继子女 单身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 性) 隔代收养 (收养养孙)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收养的解除
(一)协议解除
1.协议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有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 夫妻共同收养,须夫妻共同解除收养关系 得本人 同意。
(三)程序要件
《收养法》第15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登记。收养关系 自登记之日起成 立。”
事实收养※
三、收养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 母子女关系 养子女和养父母近亲属间产生拟制血亲关 系 养子女的后代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产生 拟制血亲关系
收养登记管理制度范本
收养登记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保障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养登记条件第四条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无子女或者仅有一个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五条送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收养子女,应当单身一人收养。
收养人已婚的,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三章收养登记程序第七条收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收养人已婚的)和单位或者社区出具的婚姻、子女情况证明;(二)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送养人身份证明和送养人与被送养人的关系证明;(三)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四)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孤儿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收养人、送养人应当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登记申请。
第九条民政部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应当为收养人、送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收养登记管理第十条收养登记证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唯一合法有效证明。
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妥善保管收养登记证。
第十一条收养登记证遗失或者损坏的,收养人应当及时向原办理收养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第十二条收养人在收养子女后,应当依法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第十三条收养人、送养人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收养登记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
收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养登记工作,保障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业务,以及相关收养登记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收养登记档案是收养关系合法性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养登记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四条收养登记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规范;(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保密安全,防止泄露;(四)方便利用,服务社会。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五条收养登记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收养登记申请材料;(二)收养登记审批材料;(三)收养登记证书;(四)其他与收养登记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收养登记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分类整理;(二)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进行核对、整理、分类、编目;(三)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清晰;(四)对破损、褪色的档案材料进行修复、复制。
第七条收养登记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应当由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进行。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八条收养登记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选择合适的保管场所,确保档案的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霉、防盗;(二)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破损、褪色等情况,及时进行修复、复制;(三)对重要档案实行双人保管,确保档案安全;(四)定期对档案进行消毒、除虫,防止档案损坏。
第九条收养登记档案的维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档案进行清洁、消毒、防虫处理;(二)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的完好;(三)对档案进行修复、复制,确保档案的可用性;(四)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方便查阅。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查询第十条收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方便查询;(二)保密原则,防止泄露;(三)服务原则,满足需求。
第十一条收养登记档案的查询应当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一)当事人本人查询;(二)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查询;(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查询;(四)其他依法需要查询的单位和个人。
收养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收养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收养机构、收养人、送养人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收养过程中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收养档案管理应遵循依法、科学、规范、公开的原则,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收养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收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收养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收养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三)负责收养档案的检索、查询、复制和统计等工作。
(四)负责收养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五)负责收养档案的数字化工作,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三章收养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收养档案的收集范围:(一)收养人、送养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
(二)收养协议、收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表等。
(三)收养人、送养人的健康状况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四)收养过程中的相关文件、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七条收养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进行整理。
(二)档案资料应完整、清晰、易于查阅。
(三)档案封面应注明收养人、送养人姓名、档案类别、档案编号等。
(四)档案袋内应附有档案目录。
第四章收养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收养档案的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尘等条件。
(二)档案柜应配备必要的防潮、防尘、防虫设备。
(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档案借阅应办理借阅手续,借阅人应爱护档案,不得擅自涂改、损坏或遗失。
第九条收养档案的利用要求:(一)档案查询应遵循合法、合规、保密的原则。
(二)档案利用者应出示有效证件,填写查询申请。
(三)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查询申请,提供相应的档案资料。
(四)档案利用者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室。
收养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收养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收养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收养服务的机构、收养登记机关以及收养家庭。
第三条收养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收养档案的全面、完整、连续;2. 准确性原则:确保收养档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可靠;3. 安全性原则:确保收养档案的保密性、安全性;4. 可用性原则:确保收养档案的查询、利用方便、快捷。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收养档案的收集范围:1. 收养登记机关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明;2. 收养人、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明;3. 收养协议;4. 收养家庭的相关证明材料;5. 收养登记机关及收养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记录;6. 其他与收养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收养档案的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类别、年代、顺序进行分类整理;2. 对收养档案进行编号,编号应当清晰、规范;3. 对收养档案进行装订,装订应当牢固、整齐;4. 对收养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实现电子化存储。
第六条收养档案的收集与整理流程:1. 收养登记机关及收养服务机构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2. 收养登记机关及收养服务机构对收集到的收养档案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完整;3. 对审核通过的收养档案进行整理、装订;4. 将整理好的收养档案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收养档案的保管要求:1. 按照档案类别、年代、顺序进行存放;2. 保持档案库房清洁、干燥、通风,防止档案霉变、虫蛀;3. 对收养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档案安全;4. 对收养档案进行保密,防止泄露个人信息。
第八条收养档案的利用规定:1. 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因查阅、复制收养档案,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 收养登记机关对申请查阅、复制收养档案的,应当审核其真实性、必要性,并按规定办理;3. 收养档案的查阅、复制应当限于收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和授权的单位和个人;4. 收养档案的查阅、复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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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的程序
申请
? 收养关系当事人 应当亲自到收养 登记机关办理成 立收养关系的登 记 手续
? 提交相关材料
审查
? 自次日起 30日 内进行审查
? 收养查找不到生 父母的弃婴、儿 童的,收养登记 机关应当在登记 前公告 60日查 找其生父母
登记
? 对符合收养法规 定条件的,为当 事人办理收养登 记,发给收养登 记证,收养关系 自登记之日起成 立;
确认机关
? 收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六、收养关系的解除(协议解除)
适用情形
? 特殊情况 ? 虐待遗弃未成
年养子女 ? 成年养子女与
养父母关系恶 化
条件
? 各方自愿 ? 对生活和财产
无争议 ? 不违反法律和
社会公德
协议内容
? 各方意思表示 ? 财产分割情况 ? 未成年养子女
的生活安置 ? 养父母的补偿
费、生活费
六、收养关系的解除(诉讼解除)
? 双方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协议,或对解除后的财产 和生活尚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能否解除收养关系?
?高某夫妇生有三男两女,由于生活困难,便将 3 岁的小女儿送给李家夫妇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 登记。10年后,高某家生活条件好转,而李家却 因为李妻体弱多病,生活较为困难。高某夫妇心 疼亲生女儿,欲将小女儿收回,李家断然拒绝。
3
周岁以上
?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
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特殊困难、 30
4
周岁、14周岁无子女、抚养能力、未患疾 病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登记的机关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 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
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 抚养的查找不到生 父母的弃婴、儿童 和孤儿的,在社会 福利机构所在地的 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目的 ? 实现幼有所育,老有所养
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1 ? 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 ? 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3 ? 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4 ? 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长辈对晚辈之间 5 ? 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依法解除
二、收养的原则
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原则 平等自愿的原则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遵循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原则
?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 养父母的生活费 ? 养父母为其支付的教育费、生活费
重点:
? 名词: ? 收养
? 简答: ? 1.收养的原则。 ? 2.收养的实质要件。 ? 3.收养的效力,收养解除的效力。
专题6: 收养制度
民政管理系 章林
专题6:收养制度
概念 和特
征
原则
实质 要件
收养 的效
力
收养 的无
效
收养 的解
除
解除 收养 的效
力
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定义 效力
? 是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 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 律行为。
? 产生新的亲属关系 ? 消灭旧的亲属关系。
生活费、教育费
对养父母的经 济补偿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 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的生
活费、教育费
养子女在收养期间因继承、 受赠等原因取得的财产, 属于养子女的个人财产,
解除收养时可以带走
案例:
?1983年1月,舒某夫妇依法收养 5岁的李毅为养 子,一直将其抚养至硕士毕业。 2004年,李毅 打听到同胞姐姐的下落,舒某夫妇极力反对他们 来往,双方关系恶化,于 2005年1月解除了收养 关系。 2006 年10月,舒某瘫痪,生活陷入困境 。舒某夫妇请求李毅帮忙,李毅以解除收养关系 为由断然拒绝。
? 对不符合收养法 规定条件的,不 予登记,并对当 事人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张某夫妇能否收养小花?
? 张某和李某生有一女。在某次公益活动中,张某 一家认识了贫困山区的女孩小花。小花学习成绩 优异,但父母双亡,由年迈的外婆抚养,生活艰 难,随时可能辍学。张某夫妇商量后欲收养小花 。
? 问:此时应如何处理?
?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七、解除收养的效力
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 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解除收养关系后,应对养父母予 以经济上的补偿
七、解除收养的效力
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 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 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
生活费
因成年养子女虐待遗弃养 父母而解除的,养父母可 以要求其支付收养期间的
三、收养的实质要件
被收养人
? 不满十四周岁 的未成年人
? 丧失父母的孤 儿
? 查找不到生父 母的弃婴和儿 童
? 生父母有特殊 困难无力抚养 的子女
送养人
? 孤儿的监护人 ? 社会福利机构 ? 有特殊困难无
力抚养子女的 生父母
收养人
? 无子女 ? 有抚养教育被
收养人的能力 ? 未患有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收 养子女的疾病 ? 年满三十周岁 ? 只能收养一名 ? 有配偶者须夫 妻共同收养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 构抚养的查找不到 生父母的弃婴和儿 童的,在弃婴和儿 童发现地的收养登 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 困难无力抚养的子 女或者由监护人监 护的孤儿的,在被 收养人生父母或者 监护人常住户口所 在地(组织作监护 人的,在该组织所 在地)的收养登记 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 旁系血亲的子女, 以及继父或者继母 收养继子女的,在 被收养人生父或者 生母常住户口所在 地的收养登记机关
三、收养的实质要件(特殊)
?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
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
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
2.
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收养的实质要件(特殊)
?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相差四十
四、收养成立的效力
1 养父母与 养子女之 间产生拟 制的直系 血亲关系
2 养子女与 养父母的 近亲属间 产生拟制 的血亲关 系
3 养子女与 生父母及 其他近亲 属之间的 权利义务 关系消除
五、收养关系的无效
违反收养法
? 不具备收养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
违反民法
? 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 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