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严查个人拆迁购房减免契税采取即时审核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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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1998]28)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1998]28)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1998]28)《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6月1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七日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承受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条例》、《细则》所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契税税率统一为3%。

第五条契税的计税依据除按《条例》、《细则》规定执行外,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六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率和第五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的当天。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契税。

第九条减征或者免征契税除按《条例》、《细则》所规定执行外,对土地、房屋被国家征用、占用后,按相等面积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超出原面积的部分仍需征收契税。

《细则》第十二条第六款所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具体范围,由区市县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重庆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以公司名义买房涉及的税费及条件

以公司名义买房涉及的税费及条件

以公司名义买房涉及的税费及条件一、公司名义购房的资质要求和所需资料1、资质:公司名义在北京购买商品房,公司必须是境内注册的公司,除个人独资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公司组织,购买房屋类型和套数不受限制;注册在境外的公司不能在北京购买住宅,但如果在北京有办事处,可以以办事处的名义购买一套非住宅商品房,如商办项目。

个体工商户出具连续5年(含)以上的北京市缴纳个体工商户税证明,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只能出经营者(或家庭成员)房产证。

非京籍个体工商户只能拥有一套房产,京籍户籍能拥有两套商品房产。

2、所需资料: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③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公司公章;④公司开具法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如用组织机构代码证购买则无需提供);⑤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⑥公司法人如非本市户籍,要同时出具北京居住证;注:如果购房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那么签署购房合同时,本人的行为即可代表公司;如公司法人不能亲自到场签字,需要做委托公证,务必准备好全套的公司授权手续,其中要特别注意授权文件中的授权权限及受托期限,确认自身具备签约权限,而且合同中要加盖公司公章,同时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购房流程和税费有多少?公司购房流程与个人买房流程差别不大,但在购房、持有和二次交易等环节,公司房的税费较高。

注:二次交易时的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个人买房与公司名义买房的两点显著差异:1、房产所有权区别:以公司名义买房,领的产权证是单位名称,以个人买房是私人所有,单位房产要转让需经董事会股东决议,方可转让,个人房产转让只需夫妻签字即可。

2、所需材料和税费不一样:公司名义买房虽然不受目前限购政策影响,但需提交审核的材料更多,购房税费成本比个人买房要高。

三、购买住宅和商办项目的区别在北京以公司名义买房并非新鲜事,基本各大售楼处也早有成熟的操作流程,北京公司买房主要集中在高端住宅项目和商办类项目两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7]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7]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7〕16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为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征收管理,规范税款入库方式、入库级次和适用征收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按照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入库的税款中,分别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各税。

税务机关或代征人在按照5%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征收或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款时,个人所得税按0.5%的征收率计征,其他地方各税按照4.5%的征收率计征,并向纳税人填开包括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代征人应专户存储代征的税款,严禁挪用。

税务机关或代征人在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上述税款时,应按房产税(个人出租房屋子目)和个人所得税科目(财产租赁所得子目)分税种向银行汇总解缴税款。

划分比例为房产税科目占4.5%,个人所得税科目占0.5%。

二、根据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出租、转租、再转租房屋的,应采取综合征收率方式或分税种计征方式征收,各局在按照综合征收率方式征收税款时,要严格执行5%的综合征收率。

三、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原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第18条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结束——。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正文:---------------------------------------------------------------------------------------------------------------------------------------------------- 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1991年9月16日市政府令第2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均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地区改建,适应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区、县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持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国家规定的其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许可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其它建设工程,许可证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核发,但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须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核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核发许可证。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第7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第7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印发给你们。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深化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对《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发〔1992〕35号)作如下修改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稳步出售公有住房(一)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或标准价。

原标准价优惠售房的办法停止实行,准成本价改称为标准价。

成本价按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不含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共7项因素测定。

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

1994年的负担价按当年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2000年提高到3.5倍。

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每年由市政府房改办公室会同物价、财政、国有资产和房屋土地管理等部门测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1994年新楼房每建筑平方米标准价:城近郊区为710-1099元,远郊平原县为640-910元,远郊山区县为590-880元。

1994年城近郊区新楼房每建筑平方米为成本价1165元,远郊区县的成本价由各区、县政府自行测定,报市政府房改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北京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市范围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依法应分别申报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

(以下统称“税费”)。

第四条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应按规定计算。

为便利征收,降低税收成本,也可采取按每一百元应税收入含五元的税额的负担水平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即按实际收入的5%计征。

对于个人转租或再转租以及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实际收入的2.5%计征。

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办法进行申报纳税,不得并入综合征收率征收。

第五条对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并结合房屋的地区分布、结构类型、质量面积、市场租金价格等不同情况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六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的各项税款,也可委托其他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代征人”)代征代缴。

第七条各区县局、分局的税务所应认真做好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款征收入库的各项工作,并可以为完税方提供代开发票的服务,同时做好税源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

第八条受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人必须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并且具有代征税费的实际能力。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9/26/2003 16:2:48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

本市危旧房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鼓励居民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危旧房改造。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七条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房屋租赁。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

通知和公示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建设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减免政策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减免政策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减免政策政策措施: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中央采取适当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

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

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

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

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现发布《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及其细则和本规定缴纳契税。

经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双方均为纳税人。

第三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二)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三)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四)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第四条本市契税征收机关为市和区、县财政局。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4%。

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类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交换,为交换价格的差额;(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除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外,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契税征收工作总结范文契税征收标准及计算方式

契税征收工作总结范文契税征收标准及计算方式

契税征收工作总结范文契税征收标准及计算方式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___》,自2月22日起,将首套房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从3%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套房契税则从3%降为1-2%不等——不过,二套房优惠政策,京沪广深四地暂不实施。

该政策到底能省多少钱呢?举例1:从直接影响看,房地产政策继续宽松,有利于非一线城市楼市去库存。

从政策的直接影响看,其中契税主要影响改善需求,在过去的政策中,大部分城市针对首套房有不同程度的减免,140或144平米以上及二套全部安装3%收取。

这种情况下,举例来说,假如要买一套改善性住房,如果在90平米以内,如果总价在200万,在过去需要交纳6万契税、现在新政策后只需要缴纳2万。

如果面积在90平米以上则以前需要缴纳6万,新政后只需要4万。

举例2:假设,想出售一套面积150平米,价值300万的房子,该房是xx年1月拿到房产证的(营业税年限是以拿到房产证后开始计算的)。

假如出售此房,营业税免征年限调整前,按照税率5.5%,需缴纳165000元的营业税及附加;调整后,的房子将免征营业税,所以无需缴纳营业税,直接省了165000万。

附 xx年房产契税新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 ___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拆迁补偿减免契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拆迁补偿减免契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拆迁补偿减免契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2.05•【字号】京地税地[2004]43号•【施行日期】2004.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拆迁补偿减免契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43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进一步提高个人拆迁补偿减免契税审批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根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15号),现就个人拆迁补偿减免契税审批事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个人拆迁后取得补偿款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减免税申请实行窗口即时办理审批。

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相关减免税申请资料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即时办理契税减免税审批手续,为纳税人出具《契税减税免税证明》。

二、市局对个人拆迁补偿减免契税审批程序不再作统一规定,各局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征管情况自行制定相关审批程序,并报市局备案。

三、各局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32号)第十一条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15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减免税资料,正确使用法律文书,切实保证审批工作质量。

四、考虑到各局办理个人拆迁补偿减免契税审批工作量较大,市局将推广相关审批软件,各单位可在办理契税减免税审批手续时使用。

五、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五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12•【字号】京建法[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为做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被征收房屋的认定(一)房屋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

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出租公房建筑面积,按照实测建筑面积确定。

经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同意,成套楼房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

(三)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经核实属于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规定使用年限的年平均房屋重置价乘以剩余年限的数额给予补偿;属于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公房的征收补偿(四)征收自管公房或者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200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200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200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公布日期】2001.11.01•【字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拆迁单位: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8月4日印发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字〔2000〕第168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00一年十一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1.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拆迁范围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规定;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拆迁范围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确定。

2.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向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暂停办理事项申请书、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

3.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查批准建设单位的暂停办理事项申请后,应当就暂停事项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工商和房屋行政管理等部门,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

通知和公示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暂停期限等内容。

4.建设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区、县国土房管中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

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期申请后,应当将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通知当地规划、建设、工商和房屋行政管理等部门,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

北京现行契税减免政策汇总

北京现行契税减免政策汇总

北京现行契税减免政策汇总1、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财税〔2008〕62号;财税〔2008〕104号)2、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3、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因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试验楼,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5、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工程,军用的机场、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6、共同占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析,免征契税。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

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

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国税函〔1999〕391号)7、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8、依法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京外交机构、联合国驻京机构以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契税讲义和习题(北京高校财务管理)

契税讲义和习题(北京高校财务管理)

契税【知识点】概述1.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契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最早起源于东晋的“古税”,至今已有1600多年的历史。

新中国成立以后颁布的第一个税收法规就是《契税暂行条例》3.特点:(1)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契税以发生转移的不动产,即土地和房屋为征税对象,具有财产转移课税性质。

土地、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契税。

(2)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般税种都确定销售者为纳税人,即卖方纳税。

契税则属于土地、房屋产权发生交易过程中的财产税,由承受人纳税,即买方纳税。

【知识点】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一、征税范围:契税征税对象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其具体征税范围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

(三)房屋买卖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提示1】按房屋现值缴纳。

折价抵偿债务按房产折价款缴纳契税。

【典型例题】甲企业2019年1月因无力偿还乙企业已到期的债务3000万元,经双方协商甲企业同意以自有房产偿还债务,该房产的原值5000万元,净值2000万元,评估现值9000万元,乙企业支付差价款6000万元,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则乙企业计缴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万元。

A.5000B.6000C.9000D.2000『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乙企业按照房屋的现值计算缴纳契税,即按照9000万元计算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提示1】按投资房产价值或房产买价缴纳。

【提示2】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四)房屋赠与:房屋受赠人缴纳契税。

【提示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提示2】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照章缴纳契税。

(五)房屋交换:包括房屋使用权交换和房屋所有权交换。

【提示】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

房地产契税政策部分总结

房地产契税政策部分总结

目录第一部分契税概述第二部分契税征税范围1,基本征税范围2,特殊征税范围第三部分基本政策分类汇总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1,关于土地、房产计税价格问题规定2,关于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土地出让问题3,土地出让契税计税价格4,关于以提地换资金以提地换项目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征收契税5,关于对政府以零地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6,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契税问题。

7,土地转让计征契税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政策问题9,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问题二,房屋买卖契税基本政策1,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为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2,关于法院强制拍卖房产缴纳契税问题3,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再次新购商品房4,购买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限定范围5,关于个人购买自住平房适用的契税政策6,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7,关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相关政策8,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问题9,关于明确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契税征管问题10,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契税问题三,房屋赠与、房屋交换1,房屋赠与2,房屋交换四,土地、房产交易涉及契税政策的特殊规定1,关于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减免税问题2,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3,契税减免税规定一4,契税减免税规定二5,拆迁补偿税收问题6,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7,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8,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9,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房征收契税问题10,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第一部分:契税概述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的特点:○1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以发生转移的不动产,即土地房屋为征税对象,具有财产转移课税性质。

土地、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契税。

购房承诺书

购房承诺书

购房承诺书购房承诺书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承诺书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承诺书具有完全自愿的特点。

承诺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购房承诺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购房承诺书1一、本人已详细阅读并清楚知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xx]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xx]8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xx]65号)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中关于住房限购政策的规定。

本人承诺遵守国家和本市住房限购相关政策规定。

二、本人承诺所提交的材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本人同意并授权有关部门在购房资格审核过程中,核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婚姻、房产、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等相关信息。

三、如本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购房资格,本人自愿与售房人协商退房,同时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作出注销网签信息、撤销登记、限制在京购房等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人如未遵守本承诺,违反住房限购政策规定,导致购房合同无效或解除,所购住房不能办理网上签约、房屋登记等手续,以及网上签约信息被注销、房屋登记被撤销等情形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购房承诺人(签字):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20xx年x月x日购房承诺书2本人已详细阅读并清楚知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办【20xx】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温州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温10条)等其它有关住房限购政策的规定。

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落实私房政策三个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落实私房政策三个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落实私房政策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86.08.18•【字号】市落房办字[1986]第009号•【施行日期】198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落实私房政策三个文件的通知(市落房办字(1986)第009号1986年8月18日)各有关区、县、局、总公司,各有关部委、办,各有关大专院校:1986年5月13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对落实政策遗留问题集中进行一次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即京办发(1986)26号文件,对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现将26号文件中关于落实私房政策的部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了把京办发(1986)26号文件贯彻好,解决清退自住房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提出了《关于扩大房源和节约用房,进一步做好清退被占自住房工作的几项要求》,制订了《关于清退“文革”中被占用自住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现将这两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对落实政策遗留问题集中进行一次检查的意见……3.积极认真落实私房政策。

各有关部门、单位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力争超额完成今年的腾退私房计划。

要认真实行以下规定和措施:(1)有落实私房政策任务的单位,一定要从当年新竣工的住宅中拿出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的房源用于落实私房政策,房源较多的单位要争取多拿出一部分房源来加快落实私房政策的进度;(2)凡是还有公占私房(指“文革”中被挤占的私人自住房)没有腾退的区、县和单位,要在一九八六年全部腾退完。

个别确有困难的要制定在一九八七年前腾退的具体方案,由主要领导签署后保证兑现;(3)对于不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私房主,可以动员私房主采用议价收购的办法落实私房政策,高于政府规定收购价格的议价部分,由占住私房职工所在单位支付;(4)对于占住私房拒不腾退的或借腾退私房坚持种种不合理要求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做出党纪政纪的严肃处理,违犯法纪的要依法惩处;(5)在落实私房政策工作中,要优先解决党外民主人士、高级知识分子、“三胞”及其家属和住房十分困难的私房主的问题。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购房资格审核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购房资格审核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购房资格审核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24•【字号】京建发〔2021〕123号•【施行日期】2021.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购房资格审核程序的通知京建发〔2021〕12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核程序,精减办事材料,服务购房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精减登记受理要件自2021年5月1日起,居民家庭购房资格通过联网审核的,在申请不动产权登记受理环节,不再核验居民家庭购房资格证明材料,只收取《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

通过互联网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无需提交《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按规定履行初审义务,如实填报购房家庭信息,留存购房资格申请材料。

(二)各区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每月抽查一定比例的购房资格申请材料,发现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未履行购房资格审核材料收缴核查义务、未如实填报核验信息的、未留存购房资格申请材料的,将暂停网上签约、责令限期整改、公示曝光,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责任人。

对不如实申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家庭,要求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合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家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购房家庭纳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在本市购房,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高联网审核效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购房资格联网审核部门进一步完善联网审查机制,提高审核反馈效率,利用大数据强化审核数据监测分析,提升购房资格审核效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202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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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北京市房地产价格的上涨,拆迁货币补偿金额额度越来越大,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提高工作效率,北京地税局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契税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核实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112号)明确,对个人拆迁购买住房减免契税采取即时审核方式,不再进行程序审核。

通知强调,北京市各地税局在受理个人拆迁住房减免契税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购房人户口本或原居住地管理机关开具的居住证明原件,征收机关留存复印件。

并填写《承诺书》,以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征收机关对有疑点的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可根据情况要求纳税人提供领取拆迁补偿款的取款凭证或银行存折原件,征收机关留存复印件;对有疑点且纳税人不能够提供领取拆迁补偿款的取款凭证或银行存折原件的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征收机关应在免税手续办理完毕后进行汇总,在每月月底时上报市局地方税处,由地方税处统一移交给市局检查部门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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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艳照门案判决被指重罚员工轻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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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北京艳照门的北京轻点万维电信技术有限公司手机传黄色图片案日前在京宣判,法院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判处部门经理罗某及其他3名员工有期徒刑3到5年不等,而4人所在公司只是被追缴违法所得2万元,未有其他任何处罚措施。

为了吸引眼球,增加公司收入,保住中国联通增值服务商的位置,罗某指使另外3人在公司内通过联通WAP业务上传了28张淫秽图片。

到底在此类案件中如何界定公司责任和个人责任?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清华大学法学院黎宏教授。

像这个案子,判个人是没问题的,但对单位就很难进行进一步的责任认定。

单位成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进行犯罪活动,并且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这是认定单位犯罪的重要根据。

黎宏教授说。

黎宏介绍,我国刑法第30条、31条规定,单位犯罪后通常是两罚制: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对单位只有处以罚金这一条措施。

在罚金之外,没有规定还可以把单位作为一个主体吊销执照、或者让法人代表或领导承担相关责任等。

对电子传播淫秽照片的犯罪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就已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直接经手者严格处罚,但没有明确规定主体可以扩大到单位。

这不能不说是该解释的遗憾。

黎宏教授说,事实上,网络淫秽传播总是春风吹又生,与雇主责任难以重罚不无关系。

黎宏教授表示,目前我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多数最后处罚的都是直接责任人,处罚单位或法人代表的非常少。

造成这种状况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一是实际取证难。

必须有确凿证据证明,员工的犯罪行为是受领导指派或是作为工作的一部分,才能说领导是提起、组织实施犯罪意思的主犯,员工是领导不命令、自己不会主动那么干的从犯。

另一类情况就是犯罪事实较严重,领导不可能不知
情,才能把公司领导认定为直接责任人之一。

比如三鹿奶粉事件,三鹿的法人代表就不能推托说我不知情,这就能够追究公司法人的责任。

而现实中难以追讨、重罚单位也是另一个原因。

很多单位犯罪行为就是因为单位经济效益不佳而产生的,如果对单位处罚过重、吊销执照,就是雪上加霜,员工受影响解散,也可能造成更大社会问题。

据黎教授介绍,在国外许多法条明文规定,除了处罚法人本身之外,还规定处罚法定代表人,而不是像我国处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这样就解决了位置越高、距离犯罪现场越远,就越难以受到处罚的问题,也不至于将最基层的员工作为替罪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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