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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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1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12.26
【实施日期】2002.03.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的决定(200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业经2001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
2001年12月26日
黑龙江省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鼠害与卫生虫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鼠害与卫生虫害是指人们在工作、生活和居住环境中,鼠、蝇、蚊、蟑螂等病媒生物给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
第四条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群专结合的方针,坚持集中治理与经常性治理相结合,以经常性治理为主,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治本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领导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工作。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工作规划;
(二)加强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工作的宣传教育,向公民普及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的科学知识;
(三)对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四)组织进行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效果评价和技术培训;
(五)开展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达标活动,并组织考核和鉴定;
(六)协调爱卫会委员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疾病控制机构负责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的技术指导、密度监测
和效果评价。
铁路部门负责组织清除所管辖的厂段、站、车等公共场所,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单位的鼠害和卫生虫害;民航部门负责机场内的鼠害与卫生虫害的预防控制工作。业务上接受当地爱卫办的指导和监督。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爱卫办的指导和监督。
农田、牧场和林区内的鼠害与虫害的预防控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参加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工作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单位、居民住宅以及公共地段鼠害、卫生虫害应当达到控制标准(标准附后)。
第十条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应当实行改造环境、控制孳生地及杀灭等综合预防控制措施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预防控制鼠害与卫生虫害的卫生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组织和制度,并有专人负责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城区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内及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工作,设有防灭设施,并应当消除鼠、蝇、蚊、蟑螂的孳生地和栖息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