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解读
矿石采选业筹建、产、购、销环节税务风险分析
矿石采选业筹建、产、购、销环节税务风险分析铁矿石采选业-筹建环节税务风险一、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未分期抵扣的风险(-)情景再现某铁矿石采选企业2017年2月发生如下业务:购买房屋一幢,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00万元,在当月认证并抵扣;自建生产车间领用钢材120万元,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额;自建生产车间购进水泥70万元,运费4.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抵扣,水泥在当月已全部领用。
以上业务均未按规定分期抵扣。
(二)风险描述企业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比如生产的钢材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未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o(三)防控建议1企业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按规定在2年内分期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2.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的货物和服务,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库房在领料单备注栏注明领用部门的名称,财务部门、库房、工程部门加强材料流向管理与衔接,三方定期对领用材料进行核对按照用于在建工程材料的40%做进项税额转出;3.企业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登记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进项税额扣税凭证的抵扣情况。
(四)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三)略。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二、探矿权、采矿权未按规定进行摊销的风险(-)情景再现某铁矿石采选公司取得铁矿石采矿权,支付价款9,500万元,每月按生产原矿数量进行摊销采矿权,2013年至2014年共计摊销2008.01万元,不符合无形资产不低于10年摊销的规定。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
《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每一种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有关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规范推动《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近年来,在化工(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事故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与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等共性问题,人的因素是制约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最重要因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一项科学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有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风险意识,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技能,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总局公告2016年第14、15、16、17、18号文件解读
总局公告2016年第14、15、16、17、18号文件1、问: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按5%征收率计税, 何为老项目?选了以后多长时间可以改动?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2、问: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固定资产不动产如何抵扣?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依据:36号文《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四条]3、问: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出租如何按5%计税?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优惠【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5.12.14【实施日期】2015.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发布)补充公告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文件印发)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应的应税服务范围执行;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范围,按照《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附件1)对应的适用范围执行。
以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本公告统称为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退(免)税时,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三、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的,不再按退(免)税申报,改按免税申报;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补贴税收政策及账务处理
财政补贴税收政策及账务处理一、会计处理(一)会计处理1.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政府补贴,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计入营业收入。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及解读——政府补助》规范,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2.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成本费用损失的,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损失时再分摊计入其他收益(总额法),或者冲减相关成本(净额法)3.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比如,某企业研发新型节能环保型冰柜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予税前抵扣2000万元,直接定额减免企业所得税,未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属于政府补助。
4.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理解:增值税出口退税实际上是政府退回企业事先垫付的进项税,所以不属于政府补助。
5.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补助,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适用收入准则。
以新能源汽车为例,按每辆新能源轿车售价13万元,其中补贴8万元,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对新能源汽车厂商而言,如果没有政府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企业不会能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政府补贴实际上是新能源汽车销售对价的组成部分。
因此,新能源汽车厂商从政府取得的补贴,应当按照14号收入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案例政府为鼓励企业使用环保设备,对购置环保设备的企业予以补助。
2020年乙公司以自有资金200万元和政府补助100万元购入一台价值300万元的环保设备售价,按5年折旧,该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假设企业采用全额法,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1.收到政府补助时:借:银行存款100贷:递延收益1002.购进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300贷:银行存款3003.计提折旧:简化每年折旧为300/5=60(万元)借:管理费用60贷:累计折旧604.2020年末:政府补助对应的折旧为100/5=20(万元)借:递延收益20贷:其他收益205.2021年末:借:递延收益20贷:其他收益206.2022年~2024年度相同。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正文:----------------------------------------------------------------------------------------------------------------------------------------------------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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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无
【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年(卷),期】2022()16
【摘要】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
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现就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页数】1页(PI0002)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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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6号公告解读:近年影响最广泛的一个税收文件
2017年16号公告解读:近年影响最广泛的一个税收文件?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虽然只有短短的两条,但其中第一条对纳税人可能产生的影响之广泛应该得到纳税人足够的重视。
笔者对16号公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简要分析:1、16号公告的影响对象:所有企业纳税人,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2、16号公告核心内容:企业纳税人自2017年7月1日起(笔者理解应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下同),作为货物或服务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开票方未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此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3、上位法规定:《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其实早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中就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这次16号公告是对国税发〔2008〕80号的补充和完善。
4、少数本就规范操作的纳税人:实务操作中,绝大多数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早已要求销售方开具抬头为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但对“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未引起足够重视。
少部分规范的企业纳税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销售方向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所有栏目填写齐全(当然包括“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还引起开票方的反感,认为其吹毛求疵,16号公告的出台对这少部分企业纳税人肯定是有利,以后说服卖家就有理由了。
税收讲堂(PPT版)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建筑服务几项补充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 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 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 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 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第( 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 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 天”。
五、三类企业发生的广宣费支出特殊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规定: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 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 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 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 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 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相关 资料留存备查。
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 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规定:
税收学堂
近期文件解读
专题— 印花税知识科普 近期五个咨询热点解析
第一部分 ——近期文件解读
第一部分 近期文件解读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建筑服务几项补充政策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 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五、三类企业发生的广宣费支出特殊规定 六、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 七、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
毕马威解读《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毕马威解读《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解读: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作者:毕马威中国发布时间:2017-03-29摘要继2016年6⽉底中国转让定价合规性管理法规出台之后,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于2017年3⽉28⽇发布了⼤家翘⾸以待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6号公告)。
管理办法将OECD在BEPS中的⼯作成果,特别是有关⽆形资产的内容整合进了中国的税务法规。
它同时整合了中国过往关于⾃⾏调整和对外⽀付的法规,并在法规中对转让定价调查中的⼀些常见惯例进⾏了明确。
随着6号公告的推出,纳税⼈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关注点,6号公告也为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机制带来⼀定的明确性。
我们预见未来的中国转让定价调查⼯作将⽇益规范化。
同时,与以往的法规仅关注⽀付费⽤的合理性相⽐,6号公告的法规在特许权使⽤费及劳务费⽤的合理性监管上,有双向性的特征,引⼊了对收取费⽤合理性的监管条例。
这也为中国税务机关开展⾛出去企业的转让定价管理⼯作埋下了伏笔。
主要内容管理办法替代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国税发【2009】2号⽂)中的第四章、第五章、第⼗⼀章和第⼗⼆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付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并将⾃2017年5⽉1⽇起施⾏。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共62条,可以归纳为以下⼏⼤部分:特别纳税调查6号公告将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所涵盖的所有特别纳税调整情况都列⼊了可调查范围,其中包括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和⼀般反避税。
会计经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的理解和企业应对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的理解和企业应对建议在我国实行以票控税的征管体制下,发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之后,地税发票已不复存在,增值税发票成为最主要的发票类别。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备抵扣税额的功能,所以现行政策对专票的管理十分严格,内容上要求必须与实际业务相符;形式上要求项目齐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方法上要求纳税人应使用在线开票功能,并及时上传发票数据。
具体可参见:最新最全发票开具规定:总局货劳司权威发布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近期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对增值税普通发票提出了新的更严格的要求。
笔者认为,这一公告尽管只有短短两条,但将对广大企业纳税人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16号公告第一条要点 第一,新规开始执行的时间是2017年7月1日,这个日期指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日期,7月1日前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支付的款项,7月1日后开具发票的,必须按照16号公告执行。
第二,购买方(发票取得方)为企业的,其取得的普票必须符合16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即购买方应向销售方提供税号或者信用代码,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在发票的「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据实填写,否则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第三,16号公告所称的企业,指的是具备单独税号、独立缴纳增值税的营利组织,不包括政府单位、军事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也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包括: 1、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
2、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具备法人资格但未按公司法组建的企业,常见的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3、企业分支机构:企业的组成部分,有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常见的是分公司。
4、个人独资企业:一个自然人投资的营利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
5、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6、其他企业。
第四,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未按照16号公告要求填写税号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税收凭证是一个新提法,笔者望文生义的理解,应为与纳税功能相关的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一、税前扣除基本思路•合规(直接扣除)•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补开、换开合规发票、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特殊原因不能补开、换开:提供支出真实性的证明资料,符合条件的可以扣除;无法提供(提供资料不足以证明)支出真实性的证明资料,不得扣除。
二、文件具体内容学习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制定《办法》法律依据的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解读】《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解读】本条是关于《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实施条例》解读: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按净额法核算政府补助的相关实务处理
按净额法核算政府补助的相关实务处理□ 张星琼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5月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提出了净额法和总额法两种核算方法,本文主要探讨政府补助按净额法核算下所涉及的会计、所得税、非经常性损益等实务处理。
一、净额法下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指出“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的扣减”。
在净额法下,与资产相关以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具体如下:(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企业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用途前取得政府补助资金,在净额法下,企业应当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借“银行存款”等科目,贷“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用途时,借“递延收益”,贷“固定资产”等科目。
如果企业是在相关资产投入使用后取得政府补助,在净额法下,企业应当在取得补助时借“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固定资产”等科目。
对于资产的折旧或摊销,企业应根据采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以资产原始成本冲减补助金额后的账面价值、资产剩余使用年限为基础,计提折旧或摊销。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于与日常业务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相关的成本费用或损失在收到补助后发生,则应当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借“银行存款”等科目,贷“递延收益”,在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发生时,借“递延收益”,贷“管理费用”等科目。
如果相关的成本费用或损失在收到补助前已发生,在收到相关补助时冲减成本费用或损失,借“银行存款”等科目,贷“管理费用”等科目。
对于与日常业务不相关的政府补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补助准则没有对“日常活动”进行界定。
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企业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联合体总承包模式会计核算及税务风险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联合体总承包模式应运而生,凭借其竞争优势在大型复杂的建设项目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但在财税方面并没有很好地跟进业务发展模式的步伐,缺乏相关规范制度。
文章以企业中较为常见的联合体总承包模式项目类型为案例进行分析,在会计核算方面,按照新收入准则,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是按照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在税务风险方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判断是否存在虚开发票及其他相关税务风险。
【关键词】联合体;总承包;会计核算;税务风险【中图分类号】F275;F406.7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是项目业主为实现项目目标而采取的一种承发包方式。
即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从决策、设计到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发展周期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EPC总承包是其中一种模式,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该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所有工作,并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是我国目前推行总承包模式最主要的一种[1]。
根据与发包方签订同一总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数量,EPC总承包模式可以分为单体总承包模式和联合体总承包模式。
联合体总承包模式是指两个及以上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同一总承包合同的模式,这种模式比单体模式更具优势,采用该模式满足了招标文件中各种资质和业绩要求,联合体成员之间强强联合,优势互补,更能满足发包方的建设需求。
一、联合体总承包项目模式分析联合体总承包模式相比单体总承包模式拥有较大的优势,在现阶段各行业工程项目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尤其是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该模式承揽工程项目较为普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二章第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0170713每日一税】《@...
【20170713每日一税】《@...【20170713 每日一税】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171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大家知道,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
但在实务中,自2016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案例概况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6月28日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11%,价税合计111.00万元,右下角“备注”栏空白,无代征印花税款信息,也未另附清单。
问该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分析一、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二、实务分析(一)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小结: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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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而填写栏次,也可以不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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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和产品不是我们能提供什么,而是用户需要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开具
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
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是目
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
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
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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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 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也就是说,只要涉及到与“税”相关的业务,如果未 能取得涉税合法凭证,即未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发票, 则: (1)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2)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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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
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
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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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
通发票?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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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普通发票到底怎么开?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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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必须填写
2、地址电话未强制要求,但最好如实填写
3、开户银行及账号,需要如实填写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 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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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
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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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例外
税总函〔2016〕 121号 消费者个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
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 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 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 或其他证明材料 企业内部的一个工会组织,
16号公告约束的范围,同时机动车发票涉及抵扣进项
税,必须开具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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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通用机打发票到底怎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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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通用机打发票到底怎么开?
答案:购买方名称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不需要填写。
答案:购买方信息必须填列完整,一字不差!
依据: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三、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
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
及账号信息。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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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发票到底怎么开?
答案:购买方信息必须填列完整,一字不差!
依据: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手车销售发票 卷式发票(通用机打)
电子发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 对于定额发票、过路过桥费、出租车发 票、火车票、飞机票(航空运输电子客 票行程单)等发票票面上没有“纳税人 识别号”栏目的,则不需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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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来一份真诚 留下一份友谊
(3)不能作为增值税差额凭证,如建筑企业提供简易 计税可以差额建筑分包额,还比如试点纳税人提供旅 游服务,可差额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
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上述
费用取得普票没有按规定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就不能
差额;
(4)不能作为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凭证;
(5)不能作为其他计税、退税、抵免合法凭证。
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税务部门和有关方面已经并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 为企业开具发票提供更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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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发票到底怎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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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发票到底怎么开?
问题: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到底怎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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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到底怎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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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到底怎么开?
答案:购买方名称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不需要填写。
首先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并未规定纳税人识别号是发票的 基本内容,其次16号公告解释也说明这类发票不是16号公告约 束的发票类型,最后该类发票票面打印哪些内容不是由票面决 定的,而是开票软件自行设置的相关内容,所以哪怕是设置了
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现就实施中的有关
问题回答如下: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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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税务机关批准开具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是否需 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
对此问题,本公告再次明确,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
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
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
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
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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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
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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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机动车销售发票到底怎么开? 答案: 1、购买方名称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需要填写。
2、购买方地址电话以及开户行账号不需要填写(未
设置填写栏)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从税控系统开出的,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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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意味着,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仅仅影响 抵扣进项税额,还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增值税销售额抵减、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等计 税、退税、抵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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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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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
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
“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
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
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则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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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含分公司 公司 制企业
非公司 其他企业 制企业 法人 纳税人 企业分 支机构
含个体工商户
识别号
个人独 资企业
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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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而且发票本身也没有
设置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这个栏目,暂不受国家税务总局2017
年16号公告约束,无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一栏。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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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原则:只要发票的票面信息,有购买方“纳税人
识别号”栏目的,都需要填写。
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
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
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
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
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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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次,也可以不用填写。
比如上面两张通用机打发票卷式打印的格式就不一样,一份有
纳税人识别号,一份没有纳税人识别号。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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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冠名发票到底怎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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