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消防设备设施检查规程范本(2篇)
消防设备设施检查规程范本以下是一份消防设备设施检查规程范本:1. 目的和范围本规程的目的是确保消防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消除潜在的火灾风险,并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适用于所有建筑物、场所和区域的消防设备设施。
2. 定义2.1 消防设备设施:指消防器材、消防疏散设备、消防自动报警设备等。
2.2 检查人员:负责执行本规程的专业消防人员或委派的专职检查人员。
3. 检查周期3.1 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消防器材、消防疏散设备和消防自动报警设备。
3.2 定期进行例行检查,频率根据建筑物使用性质和规模决定,但不得少于每季度一次。
4. 检查内容4.1 消防器材检查:4.1.1 灭火器:a. 检查灭火器是否完好、安装位置是否明显、标签是否清晰可读。
b. 检查灭火器压力是否正常,是否有明显的破损、锈蚀或泄漏。
c. 检查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需要更换。
4.1.2 消防水系统:a. 检查消防水泵、水泵控制器、水箱和管路是否正常运行。
b. 检查消防水管是否完好,有无渗漏、破损等情况。
c. 检查消防栓是否安装正确,并检查水压是否正常。
4.2 消防疏散设备检查:4.2.1 疏散通道和出口:a. 检查疏散通道和出口是否畅通无阻,是否有障碍物阻挡。
b. 检查紧急照明设备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正常运行。
c. 检查疏散通道和出口的应急灯具是否完好、充电正常。
4.2.2 消防楼梯和通道:a. 检查楼梯和通道的通风情况和疏散能力是否正常。
b. 检查楼梯和通道是否畅通无阻,是否有杂物堆放。
4.3 消防自动报警设备检查:4.3.1 检查消防自动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是否正常运行。
4.3.2 检查报警按钮和警铃是否正常。
4.3.3 检查报警信号是否能够及时到达报警接收中心。
5. 检查记录和报告5.1 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检查表格中。
5.2 检查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不合格项、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等。
消防产品国家检测标准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第八条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确保检查、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并对检查、检测结论负责;第九条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消防产品实验室资格或者从事消防产品合格评定活动的认证机构资格;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名录由公安部公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进行监督;公安部会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参照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程序和规范;第十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应当遵守以下程序:一委托人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委托,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二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核;三文件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消防产品型式检验和工厂检查;四经鉴定认为消防产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九十日内颁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并将消防产品有关信息报公安部消防局;认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消防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技术鉴定时限;第十一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技术鉴定工作,对技术鉴定结果负责;第十二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生产者需要继续生产消防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六个月内,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第十三条在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对性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者应当重新委托消防产品技术鉴定;第十四条在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相关消防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施行的,生产者应当保证生产的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前款规定的消防产品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在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实行技术鉴定;第十五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对其鉴定合格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鉴定合格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技术鉴定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鉴定证书,并予公布;第十六条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公安部消防局应当予以公布;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第十八条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十九条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应当注明产品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当需要选用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时,应当选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的约定和消防产品有关技术标准,对进场的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检验,如实记录进货来源、名称、批次、规格、数量等内容;现场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现场检查记录或者检验报告应当存档备查;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装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标准、施工规范和相关要求,保证消防产品的安装质量;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及其安装质量实施监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规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二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三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实施现场检查判定;对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判定结论送达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五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查人;检验抽取的样品由被检查人无偿供给,其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检验费用在规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第二十七条被检查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样送检的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应当当场出具受理凭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备用样品送检,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检结果告知申请人;复检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合格的,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不合格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第二十八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对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应当按职责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或者书面通报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定中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程序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举报投诉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在三日内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使用依法应当获得市场准入资格而未获得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或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等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复查申请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查;复查应当填写记录;第三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第三十一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重大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开展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损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不得拒绝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一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第三十五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处罚;第三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产品监督执法,应当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坚持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产品的招投标活动,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三十八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消防产品目录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公布;第四十一条消防产品进出口检验监管,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消防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的,还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本规定中的“三日”、“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范文
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维护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电器消防设施检验,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备、消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第三条本规则的目的在于规范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的检验工作,确保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四条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检验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检验机构进行。
第二章检验范围和周期第五条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的检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消防设备的功能性检验,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栓等设备的正常运行工作是否正常。
2. 消防排烟系统的检验,包括排烟通道的畅通性、排烟风机的运行状态等。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验,包括火灾报警器的灵敏度、报警信号的可靠性等。
4. 其他与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有关的检验项目。
第六条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的检验周期应当根据不同设施的性质和使用环境确定,并在每次检验后制定下一次检验计划。
第三章检验要求第七条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的检验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的检验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
第九条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的检验过程中,应当全面、细致地检查各项设施的运行情况并记录。
第十条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的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维护人员进行通报,并根据检验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修复或维护措施。
第四章检验报告第十一条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的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建筑物的基本信息,包括建筑物名称、地址等。
2. 检验的具体项目,包括消防设备、消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3. 检验的时间、地点。
4. 检验的结果,包括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5. 检验的结论,包括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等。
第十二条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的检验报告应当由专业检验机构进行编制,并在报告中注明编制单位的名称和资质。
第十三条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的检验报告应当及时送交给建筑物的维护人员,并妥善保存备案。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标准号: GB12978-2003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究所目次替代标准号: GB12978-1991 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检验分类3.1 型式检验3.2 委托检验3.3 监督检验3.4 科技成果鉴定检验3.5 仲裁检验4 基本规定7 监督检验7.1 受理7.2 检验7.3 合格判定及检验报告7.4 样品处理8 科技成果鉴定检验8.1 受理8.2 检验8.3 检验结论9 仲裁检验4.1 抽样4.2 型号编制4.3 分型产品4.4 产品技术文件4.5 样品标识及接收4.6 设计更改控制5 型式检验5.1 受理5.2 检验5.3 合格判定及检验报告5.4 样品处理6 委托检验6.1 受理6.2 检验9.1 受理9.2 检验9.3 检验结论9.4 样品处理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监督检验结果判定方法A.1 基本规定A.2 产品不合格表A. 3 判定方法6.3 检验结果6.4 样品处理前言本标准的第 1 章、第 2 章、第 3 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12978-1991 《火灾报警设备检验规则》。
本标准与 GB12978- 1991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扩大了标准的合用范围;——修改了委托检验、型式检验、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 4 种检验类别的基本规定;——增加了科技成果鉴定检验;——增加了分型产品、产品技术文件和设计更改控制的规定要求;——修订后的标准结构和编写规则符合 GB/T1.1-2000 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希伟、窦保东、张德成、吴礼龙、卢韶然。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2978-1991。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电子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检验分类、抽样、型号编制、分型产品控制、技术文件要求、设计更改控制、样品标识和接收方法及型式检验、委托检验、监督检验、科技成果鉴定检验和仲裁检验的规则。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与检验
汇报人:可编辑 2023-12-30
目 录
•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 • 消防产品检验 • 消防产品认证与检验的关系 • 消防产品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 • 消防产品认证与检验的案例分析
01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
认证的目的和意义
确保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可 靠
通过认证,可以确保消防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和规定,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从而保障公 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量认证体系
鼓励企业加大生产工艺研 发力度,提高产品质量稳 定性。
建立原材料质量检测机制 ,确保原材料质量达标。
政府应加大对消防产品质 量的监管力度,严惩违法 违规行为。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消费 者对消防产品质量的重视 程度。
推行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制 度,确保市场流通产品符 合标准要求。
05
消防产品认证与检验的案例分析
检验和判定
实验室按照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 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机构 对产品进行判定。
报告发放和归档
检验机构向企业发放检验报告,并将 报告进行归档管理。
检验的标准和方法
国家标准
采用国家颁布的消防产品相关标准进行 检验。
企业标准
采用企业自行制定的标准进行检验。
行业标准
采用消防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进行检 验。
03
消防产品认证与检验的关系
认证与检验的联系
认证与检验均属于质量保证体系
认证机构和检验机构共同承担着确保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通过各自的工作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 公共安全。
认证与检验相互补充
认证机构主要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检验机构则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和监督,两者相互补充,共 同确保产品的合规性和质量可靠性。
GB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希伟、窦保东、张德成、吴礼龙、卢韶然。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2978-199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电子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检验分类、抽样、型号编制、分型产品控制、技术文件要求、设计更改控制、样品标识和接收方法及型式检验、委托检验、监督检验、科技成果鉴定检验和仲裁检验的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规范性附录)
监督检验结果判定方法
基本规定
产品的不合格,分为A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C类不合格三种类别。
对一个样品进行的一项试验或一次构造及外观检查,均分别称为一件检查;全体样品经受检查的件数的总和,称为该次监督检验的检查总件数。
一个样品在一项试验或一次构造及外观检查中被检查出的同一类别的不合格,称为一个不合格。
c)试验补做的整改工作如在6个月内不能完成,停止补做,判定产品不合格;
d)试验补做用样品改进后的检验规定及改进报告执行规定。
试验补做用样品应予加倍(个别检验项目除外)。
试验补做用样品可以使用抽取样品的预备品,也可以使用由原抽样部门重新抽样的样品。
允许送检企业对试验补做用样品采取某些改进。检验机构如能确认改进不影响合格检验项目中测得数据的可信性,试验应接续进行。
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
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的安全运行,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电器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使用过程中的检验工作。
第三条检验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建筑电气防火规约、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则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由国家建设行政部门进行批准,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五条检验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相关考核,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
第二章设计检验第六条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设施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设计单位在进行电器消防设施的设计时,应当提交相关设计文件及技术说明,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和指导。
第八条设计检验应当对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设备参数和性能满足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2. 设备布局合理,方便施工和维护。
3. 设备选型符合实际使用需求。
4. 设备的可靠性、可用性和可维护性评估。
5. 设备的配电系统、电气接地等方面的安全性检查。
第九条设计检验应当出具书面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设计文件的审核和验收意见。
2. 对设计方案、施工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的指导意见。
3. 对设计单位的建议,以提高设计水平。
第十条设计检验应当在设计文件提交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施工检验第十一条建筑物电器消防设施的施工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并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始施工前,向检验机构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等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施工检验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检查。
2. 施工质量及施工质量控制。
3. 材料的验收和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施工检验应当出具书面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的指导意见。
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范本
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检验工作,确保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运行正常、安全可靠,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建筑物的电气、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的例行检验。
第三条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例行检验应当由专业消防设施检验机构进行,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实施。
第四条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例行检验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建筑消防设施设计规范》等。
第五条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例行检验工作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消防设施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结果应当报送给建设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章例行检验内容第六条建筑电气的例行检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电气线路的接地电阻检测;(二)电气线路的绝缘电阻检测;(三)电气线路的漏电流检测;(四)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检测;(五)电气设备的接线连接检测;(六)电气设备的标志和安全警示检测。
第七条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例行检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的功能检测;(二)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的灵敏度检测;(三)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联动运行检测;(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演练和警示功能检测;(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记录和报警处理记录检查。
第八条自动喷水灭火设施的例行检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供水管道和水泵的检查;(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和喷水装置的检查;(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供水压力和喷水量的测定;(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启动和停止运行检测;(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演练和维护记录检查。
第九条防排烟设施的例行检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防排烟系统的送风和排风设备的检查;(二)防排烟系统的风机和阀门的运行状态检测;(三)防排烟系统的烟气排放量的测定;(四)防排烟系统的启动和停止运行检测;(五)防排烟系统的维护记录检查。
消防设备设施检查内容与规范
XXX上市集团公司消防设备设施检查内容与规范(一)消防中心监控室1、房间照明灯具完整,通风设备完好。
2、各控制电箱整洁,无浮尘,接线箱内线路接口无松动。
3、火灾报警设备显示正确,同一报警器在一月内误报不超过3次,系统不得有3个以上的报警器在一天内出现误报。
4、联动功能正常,消防紧急广播系统正常。
5、显示屏上各类测试按钮和信号灯正常,执行指令正确。
6、值班记录完整,消防主机的打印机打印清晰。
7、主机电源电池技术状态良好。
8、消防中心地面干燥、干净、无浮尘、无杂物、无鼠迹,导线敷设整齐。
9、无施工期留下的痕迹。
10、值班人员对消防主机性能熟悉了解。
11、火灾、火警紧急处理程序完整实用。
12、机房内及房间内各设备整洁、无尘,台面物体摆设条理整齐。
13、各电气控制箱内整洁、无尘,线路接口无松动。
14、各类测试按钮和信号灯正常,仪表显示正确、清晰。
15、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UPS电源、CCTV切换器、稳压电源、分屏器、监视屏、录象机等)运行正常,无故障待修退出运行的设备。
16、有完整的值班记录。
17、电视图像清晰。
18、摄像镜头覆盖范围调节适当,镜头保护良好,清洁无尘。
19、对讲主机无破损,外观清洁无尘。
20、对讲主机功能可靠,线路无故障,至各个住户的对讲都畅通。
(二)公共区域设备设施及消防设施1、应急灯、疏散指示灯及照明灯试验有效能正常使用,并有试验记录。
2、各类铁架、机座、各类线管及各类管道表面防腐油漆覆盖完好。
3、各类电气控制箱内外整洁、无尘,线路接口无松动。
4、消防栓结合器及消防栓四周围无围栏,有明显的标识牌。
5、消防栓内:消火栓体手轮,水带,前、后接头,水嘴,卷盘闸阀的手柄、水嘴球阀手柄、破玻报警按钮、警铃应全部完好无缺。
消火栓箱箱体内无积水、垃圾、杂物及遗留的施工期垃圾,箱体外门应有明显的、红色的“消火栓”字样。
有巡检记录。
6、防火卷闸门完好并在明显处标有“防火卷闸下严禁停车及放置杂物”的标识。
消防照明产品型式检验法规及程序
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 产品。”
本条款是关于对消防产品质量的要求的规定。不 同类别的消防产品必须通过相关消防产品质量监 督检验中心的强制性认证、型式认可、型式检验 后,方可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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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产品型式检验的法律法规
6
一、消防产品型式检验的法律法规
4 大国家级消 防产品质量监 督检测中心
灭火器、室外消 火栓、消防水带、 消防车和消防部 队装备等
防火建筑材料、 防火涂料和耐 火建筑构配件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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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产品型式检验的法律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第十三条 :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 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 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 求。
目前我司产品消防检验单位
天津 -国家固定 灭火系统和耐 火构件质量监 督检测中心
上海 -国家消防 装备质量监督 检测中心
辽宁 ( 沈阳 ) 国家消防电子 产品质量监督 检测中心 火灾探测器、 火灾报警控制 器等消防电子 产品
四川 ( 都江 堰 ) ——国家防 火建筑材料质量 监督检测中心
固定灭火系统、 灭火剂和耐火 构件等
18
四、其他注意事项
4、抽样 抽样单位为省消防总队,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后,抽样单位方可安排抽样 工作。 5、标准评审 标准评审完成后,必须将电子版的企业标准发至消委会相关分技术委员 会归档。 6、检验周期 型式检验周期为2年,检验周期结束后,如需保持检验报告有效性,应重 新提出检验申请。消委会相关分技术委员会会重新审查原批准企业标 准,检验中心将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检验。
该要求主要体现在经全国消防标准 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批准的文件中体 现。
消防设备器材检查制度范本(2篇)
消防设备器材检查制度范本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消防设备器材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确保消防设备器材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及时起效,并适用于所有使用消防设备器材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程序1. 定期检查1.1 检查人员按照预定的计划,定期对消防设备器材进行检查。
1.2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源、消防栓、灭火器等,检查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1.3 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2. 不定期检查2.1 不定期检查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委派专业人员进行。
2.2 不定期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报警设备、消防水泵、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检查过程中应监测系统运行状况并进行相应的测试。
2.3 检查结果应记录,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检查要求1. 检查人员应熟悉相关的检查标准和操作规程,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检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检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查人员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记录在检查报告中。
4. 发现问题后,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整改结果。
5. 对于严重的问题,检查人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检查记录与报告1. 检查记录应详细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结果等相关信息。
2. 检查报告应由专人撰写,并包括检查概况、存在的问题、整改意见等内容。
3. 检查报告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妥善保存。
五、责任与处罚1. 对于责任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或未及时整改的,相关部门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2. 对于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的检查人员,相关部门应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纠正与教育。
3. 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或者未按照规定整改的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应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之前的所有消防设备器材检查制度。
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产品检验周期表
45
15
火警受理台
GA384.1-2002
60
16
火警终端台
GA384.2-2002
60
17
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GA385-2002
35
18
防火卷帘控制器
GA386-2002
60
19
电工材料燃烧性能
GB/T2406-1993
30
20
电气设备
GB2408-1993
30
21
消防安全标志
30
外壳燃烧性能
GB4943-2001
30
燃烧性能
GB/T2408-1996
30
着火危险
GB/T5169.16-2002
30
燃烧性能垂直燃烧
GB/T8333-1987
30
抗引燃特性
GB17927-1999
30
电线电缆
GA30பைடு நூலகம்.1-2001
30
在特定条件下燃烧的烟密度
GB/T17651.2-1998
60
9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GB14003-2005
70
10
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
GB12791-2006
85
11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
GB15631-1995
85
12
有线火警调度台
GB16281-1996
40
13
119火灾报警系统
GB16282-1996
90
14
消防应急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灯具专用应急电源)
GB13495-1992
30
22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标准号: GB12978-2003 替代标准号: GB12978-1991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前言本标准的第1章、第2章、第3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2978-1991《火灾报警设备检验规则》。
本标准与GB12978-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修改了委托检验、型式检验、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4种检验类别的基本规定;——增加了科技成果鉴定检验;——增加了分型产品、产品技术文件和设计更改控制的规定要求;——修订后的标准结构和编写规则符合GB/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希伟、窦保东、张德成、吴礼龙、卢韶然。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2978-1991。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电子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检验分类、抽样、型号编制、分型产品控制、技术文件要求、设计更改控制、样品标识和接收方法及型式检验、委托检验、监督检验、科技成果鉴定检验和仲裁检验的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4689 技术制图图纸幅面及格式(GB/T14689-1993,eqv ISO5457:1980)GB/T10111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3检验分类型式检验为考核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某一指定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依据该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对样品进行的全部项目检验。
消防设备检查规定与方法范文
消防设备检查规定与方法一、火灾报警设备1.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按表1的规定。
(1)检查方法确认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正确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用加烟器向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烟气,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2)检验器具加烟器:能够向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试验烟或气溶胶。
注:试验烟可由蚊香、棉绳、香烟等材料阴燃产生。
2.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按表2的规定。
(1)检查方法确认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正确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用热风机向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感温元件加热,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状态和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2)检验器具热风机:能产生使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报警的热气流。
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动作温度一般在54℃~78℃范围内,进行试验时,气流温度应大于80℃。
3.火灾报警控制器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按表3的规定。
(1)检查方法确认火灾报警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连接并接通电源,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使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观察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包括火警总指示、部位或探测区指示等)情况及计时、打印情况。
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拆下一只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观察并记录控制器故障声、光信号、故障总指示灯(器)、故障部位和类型区分情况。
手动操作火灾报警控制器自检机构,观察并记录控制器火灾报警声、光信号。
切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主电源,使控制器由备用电源供电,再恢复主电源,检查并记录控制器主、备电源的转换、状态的指示情况。
(2)检验器具秒表:测量范围为0s~100s。
4.火灾显示盘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按表4的规定。
消防设备设施检查规程
消防设备设施检查规程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定期巡查: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定期巡查,一般为每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
2. 定期维护:对消防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包括清洁、润滑、更换损坏零部件等,确保设备能够正常工作。
3. 设备检测:对消防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包括压力测试、泄漏检查、电气安全等检测,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4. 紧急演练:定期进行紧急演练,包括火灾疏散演练、消防器材使用演练等,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5. 消防记录:对消防设备的巡查、维护、检测、演练等情况进行记录,建立消防档案,以备日后查阅和追溯。
6. 管理责任:确定消防设备设施检查的责任人,明确责任范围和职责,确保消防设备设施的顺利检查和管理。
在执行消防设备设施检查规程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消防设备设施,具体制定相应的检查细则和操作规范。
另外,还需要根据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合规操作,并定期进行相关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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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范文
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范文一、引言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检验是确保建筑物的消防设备安全、有效运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旨在制定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本规则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电器消防设施检验工作。
二、检验对象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主要装置和辅助装置。
检验主要包括控制台、探头、探测器、报警器、扩音器以及相关软件系统的功能、接线、工作状态等方面。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主机、水泵、阀门、水泵控制装置等。
检验主要包括设备的正常运行、水源供应、水流压力和喷洒覆盖范围等方面。
3. 气体灭火系统:包括气体储存容器、气体灭火装置、控制装置等。
检验主要包括设备的压力、气体泄漏、灭火效果等方面。
4. 防排烟系统:包括排烟风机、排烟管道、排烟口等。
检验主要包括设备的通风效果、排烟量、排烟温度等方面。
5.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包括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电源等。
检验主要包括设备的亮度、照明范围、指示标志清晰度等方面。
6. 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包括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窗等。
检验主要包括设备的关闭性能、密封性能、开启速度等方面。
三、检验内容1. 功能检验:对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检验,包括设备的启动、关闭、自动与手动切换、报警等功能。
2. 通讯检验:对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通讯性能进行检验,包括设备之间的联动、通讯传输线路等。
3. 排水检验:对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排水系统进行检验,包括排水管道的通畅性、排水池的排水速度等。
4. 人机界面检验:对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人机界面进行检验,包括操作按钮、显示屏、声音报警等。
5. 火灾模拟检验:通过模拟真实火灾情况,对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响应速度和灭火效果进行检验。
四、检验流程1. 确定检验时间和场地,通知建筑物管理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等。
2. 准备检测设备和工具,包括火焰模拟器、烟感测试仪、水流压力计等。
3. 开展功能检验,逐个检查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各项功能是否正常。
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模版
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模版1. 概述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检验是确保建筑物的电气系统和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以保障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本文旨在制定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的规则模版,以提供统一的检验标准和要求。
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电器消防设施检验,包括但不限于住宅楼、商业楼、办公楼、工业厂房等。
3. 检验人员检验工作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4. 检验内容4.1 电气系统检验4.1.1 检查建筑物的电气线路和设备,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4.1.2 检验电气设备的接地和绝缘情况,确保其正常运行。
4.1.3 检查电气系统的配电箱、断路器等设备,确保其运行良好。
4.1.4 检测电气线路的电流和电压,确保其稳定可靠。
4.2 灭火系统检验4.2.1 检查建筑物的消防水源和消防水管网,确保其正常供水和压力。
4.2.2 检验建筑物的消防泵站、水池等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4.2.3 检查消防设施的喷淋头、喷水喉、灭火器等装置,确保其完好有效。
4.2.4 检测建筑物的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确保其灵敏度和可靠性。
4.3 防排烟系统检验4.3.1 检查建筑物的排烟口和排烟管道,确保其通畅无堵塞。
4.3.2 检验排烟风机和排烟系统的风量和排烟效果,确保其满足要求。
4.3.3 检查建筑物的防烟门和防烟窗,确保其完好可用。
5. 检验周期建筑电器消防设施的检验周期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消防设施的特点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一次。
6. 检验记录每次检验应做好详细的检验记录,包括检查项目、检验结果、问题发现和处理情况等,以备后续参考和审查。
7. 检验结果与处理7.1 如果检验结果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应出具合格证明并将其归档保存。
7.2 如果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和要求,应及时向建筑物管理者或责任人报告,并提供相应的整改建议。
7.3 建筑物管理者或责任人应按照整改建议,及时修复和改正存在的问题,并重新进行检验。
火灾报警设备检验规则1概要
火灾报警设备检验规则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报警设备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检验业务。
2 引用标准GB 4457.1 机械制图图纸幅面及格式GB 10111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3 检验分类3.1 型式检验按指定的技术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对产品样品进行的全面检验,以考核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该标准的要求。
3.2 监督检验对取得了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进行抽查性检验,以检查该产品是否保持着取得型式检验合格时的质量水平。
3.3 委托检验受委托者委托而进行的检验。
3.4 仲裁检验为解决产品质量争议的法律活动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
4 型式检验4.1 基本规定4.1.1 某一型号的产品可以有一个主型和若干分型,分别称为该产品的主型产品和分型产品。
任一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型号的基干部分应相同,应以构成型号尾部的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的不同来区别。
4.1.2 满足4.1.2.1~4.1.2.3 条之一要求的分型产品,可以和主型产品一起作为一种产品申请型式检验。
4.1.2.1 对于探测器,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不同点仅在于:a.底座的外形不同;b.分型产品不具备驱动室外标志灯的电路或引线端子;c.分型产品不具备地址编码电路;d.分型产品具有防水、防霉或防腐蚀性能;e.灵敏度等级不同,且分别满足指定技术标准的相应要求。
4.1.2.2 对于火灾报警控制器,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不同点仅在于:a.报警回路数不同和由此而导致的机械尺寸及电源容量不同;b.警报输出或控制输出回路数不同和由此导致的机械尺寸几电源容量不同;c.面板的设计不同。
4.1.2.3 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只有不致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
4.1.3 当某一型号产品的若干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一起作为一种产品申请型式检验时,检验所用样品必须是主型产品。
4.1.4 检测机构应在4.1.4.1 条和4.1.4.2 条的要求被满足后,受理型式检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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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检验机构在收到质量争议处理部门关于决定实施仲裁检验的委托文件后,受理仲裁检验。
检验机构与质量争议处理部门和争议方共同签定检验合同。检验合同应明确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试验方法、检验结果判定原则,并由争议方确认或经有关方面裁决确认。
文件审查及审查内容由质量争议处理部门决定。
根据检验合同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标准号:GB12978-2003替代标准号:GB12978-1991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检验分类
型式检验
委托检验
监督检验
科技成果鉴定检验
仲裁检验
4基本规定
抽样
型号编制
分型产品
产品技术文件
样品标识及接收
设计更改控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样品的产品标志和质量检验标志应标于产品表面、便于观察部位。
检验机构在收到样品后应检查样品标识是否清晰、完整、准确。
检验机构在样品接收检查时如发现样品损坏,应书面通知送检企业及抽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设计更改控制
产品在通过检验后,如对原设计存在下述更改时,应将更改设计技术文件提交原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以便确认:
在检验过程中允许对不合格检验项目进行补做,试验补做应执行以下规定:
a)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总数不少于15项时,任一检验项目补做超过2次或补做累计超过4次时,停止补做,判定产品不合格;
b)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总数少于15项时,任一检验项目补做超过2次或补做累计超过3次时,停止补做,判定产品不合格;
对于分型产品,送检企业应提交产品正面照片一式三张(125mm×88mm彩色照片),及对应于每一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不同部分的技术文件一份。
送检企业提交的技术文件应满足GB/T14689要求。
对产品具有专利性信息的保密内容,在不影响检验的前提下,经检验机构同意,送检企业可不提交,但应做出说明。
样品标识及接收
5型式检验
受理
检验
合格判定及检验报告
样品处理
6委托检验
受理
检验
检验结果
样品处理
7监督检验
受理
检验
合格判定及检验报告
样品处理
8科技成果鉴定检验
受理
检验
检验结论
9仲裁检验
受理
检验
检验结论
样品处理
附录A(规范性附录)监督检验结果判定方法
基本规定
产品不合格表
A. 3判定方法
前言
本标准的第1章、第2章、第3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a)更改较小的结构变化;
b)更换非关键器件外形封装并由此而进行的工艺改动;
c)增加产品标准要求以外的辅助功能;
d)控制类产品面板重排;
e)辅助功能电路重新布线;
f)软件增加对主程序基本功能影响较小的辅助功能;
g)对产品性能产生微小影响的改动。
检验机构对设计更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更改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必要的检验,并出具设计更改认可书或审核意见书。
检验
检验机构依据检验合同实施检验。
检验结论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向质量争议处理部门出具仲裁检验报告。仲裁检验报告原件交质量争议受理部门,复印件经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后交争议方。
样品处理
检验结束后,争议方和质量争议处理部门或机构对检验结果无异议,退还样品。
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由检验机构保留样品。
附录A
c)试验补做的整改工作如在6个月内不能完成,停止补做,判定产品不合格;
d)试验补做用样品改进后的检验规定及改进报告执行规定。
试验补做用样品应予加倍(个别检验项目除外)。
试验补做用样品可以使用抽取样品的预备品,也可以使用由原抽样部门重新抽样的样品。
允许送检企业对试验补做用样品采取某些改进。检验机构如能确认改进不影响合格检验项目中测得数据的可信性,试验应接续进行。
样品数量及抽样基数应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或有关规定的要求。
监督检验抽样。
样品应从前一次监督检验、型式检验后生产并经自检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样品应从企业的生产工厂或仓库中抽取,或从已经出厂但尚未安装使用、且被妥善存放的产品中抽取。
对于国外企业生产的产品,样品可在运抵中国口岸或用户处但尚未安装使用、且被妥善存放的产品中抽取。
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
检验结论
检验机构根据检验结果出具检验报告,并在检验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
检验机构根据组织鉴定或主持鉴定单位的委托,聘请3至5名同行专家,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写出评价意见。
检验报告和评价意见交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
如成果完成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检验机构应根据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要求,对科技成果鉴定检测进行复检。
在主型产品通过型式检验后申请其分型产品检验时,应填写检验申请表,并按条规定提交技术文件。
型式检验样品应按产品标准或有关规定抽取。
检验
检验机构应对送检企业提交的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加盖技术文件审查章。技术文件审查不合格企业应重新提交技术文件。
检验机构应依据相应的产品标准对样品进行全部项目检验。
实施抽样人员应完整、准确填写抽样记录。
型号编制
产品型号编制应按产品型号编制方法标准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如无规定,应遵循简明易懂、能反映产品特征的原则编制型号。
分型产品
某一型号的产品可以有一个主型和若干分型,分别称为该产品的主型产品和分型产品,任一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型号的基本部分应相同,应以构成型号尾部的字母或数字来区别。
检验结果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向委托方出具检验报告。
样品处理
检验机构在委托方确认检验结果后,退还样品。
7监督检验
受理
检验机构在收到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验委托单后,受理监督检验。
检验
检验项目由决定实施该次监督检验的部门决定。
检验机构应依据有关产品标准实施检验。
合格判定及检验报告
检验结束后,检验结果按附录A规定判定。
本标准代替GB12978-1991《火灾报警设备检验规则》。本标准与GB12978-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修改了委托检验、型式检验、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4种检验类别的基本规定;
——增加了科技成果鉴定检验;
——增加了分型产品、产品技术文件和设计更改控制的规定要求;
——修订后的标准结构和编写规则符合GB/要求。
全体样品被检查出的不合格,按不合格类别分别累积计数,其数目分别称为相应不合格类别的不合格个数,全体样品被检查出的各类别的不合格个数的总和,称为不合格总数。
产品不合格表
产品不合格表是判断产品不合格及其类别的依据,应按产品标准或产品类别分别制定,并经批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希伟、窦保东、张德成、吴礼龙、卢韶然。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2978-199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电子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检验分类、抽样、型号编制、分型产品控制、技术文件要求、设计更改控制、样品标识和接收方法及型式检验、委托检验、监督检验、科技成果鉴定检验和仲裁检验的规则。
如不能确认其改进是否对已取得合检验项目测试数据的可信性产生影响,检验机构应进行相关或全部项目的验证试验。
送检企业应向检验机构提交补做改进报告和相应的技术文件一份。检验机构认可后,将其存档。
分型产品的检验项目由检验机构确定
合格判定及检验报告
如产品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有其他规定且不低于条要求,应参照其规定执行。
a)面板图形不同;
b)功率相同,外形尺寸略有不同;
c)除供电方式为集中供电外,其他均与主型产品相同;
d)安装方式不同;
e)其他不致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
其他类产品,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应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相同,仅允许存在不致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
产品技术文件
对于主型产品,送检单位应提交与样品一致的技术文件,包括:
GB/T14689技术制图图纸幅面及格式(GB/T14689-1993,eqv ISO5457:1980)
GB/T10111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3检验分类
型式检验
为考核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某一指定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依据该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对样品进行的全部项目检验。
委托检验
受委托方委托而进行的检验。
a)报警回路数不同和由此而导致的机械尺寸及电源容量不同;
b)警报输出或控制输出回路数不同和由此而导致的机械尺寸及电源容量不同;
c)面板的布局设计不同;
d)报警回路数不同而导致的软件不同;
e)安装方式不同;
f)其他不致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
应急灯具、标志类产品,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仅允许存在以下差别:
当满足下述要求时,判定产品合格,否则判定产品不合格;
a)技术文件审查合格;
b)构造及外观检查合格;
c)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包括在规定时限内经补做合格)。
分型产品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判定分型产品合格,否则判定分型产品不合格。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向送检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样品处理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保留必要的样品备查,其余样品退还给送检企业,送检企业不应将经过检验的样品作为产品销售。
监督检验
受质量监督机构委托,为检查该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查性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