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培训法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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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培训法规教育

一、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运动的管理,促进汽车运动的健康发展,保障参加人员和观众的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和《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及我国其它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同时参照国际汽车联合会运动规则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所有汽车运动(含卡丁车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的汽车运动或活动系指以风冷或水冷型内燃机、电动机为动力,四个或四个以上轮子在地面行驶,至少以二个轮作为转向的方向盘式机动车辆作为器材进行的国际和国内竞赛、训练、培训、以及带有竞技性质的汽车旅游、探险、娱乐和表演活动。其中包括:

(一)在规定的路线、路段上或场地内,以行驶速度或驾驶技巧决定成绩的活动。

(二)不载旅客并在旅途中设置若干路段进行速度测试或检验驾驶技巧的竞赛活动。

(三)在规定的路段和艰苦的环境中,克服各种困难以体现选手自身驾车能力、车辆机械性能的探险、旅游或表演活动。

(四)为完成上述活动所进行的训练和培训活动。

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汽车运动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汽联)实施全国汽车比赛或活动的具体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的管

理机构)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汽车比赛或活动的规划、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凡要求开展新的汽车运动项目,其运动规程、规则和计划须报中国汽联,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五条举办汽车比赛或活动实行审批制度。

国际性比赛必须经中国汽联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转报国际汽车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汽联),经国际汽联批准后列入中国汽联和国际汽联年度赛历。

全国性(含港澳台地区车手参赛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汽车比赛或活动必须向中国汽联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列入中国汽联年度赛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汽车比赛或活动,必须向比赛或活动所在地的中国汽联会员协会或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列入该省内年度赛历。

第六条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汽车比赛或活动的主办者必须是中国汽联,承办者为中国汽联所属的会员组织或中国汽联指定的单位。

举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汽车比赛或活动的主办者必须是省级汽车运动协会,承办者为中国汽联所属的会员组织或省级汽车运动协会所属的会员组织或省级汽车运动协会指定的单位。

第七条申请举办汽车比赛或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能力执行中国汽联制订的有关运动规程和规则。

(三)有与比赛或活动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四)有具体的比赛或活动规程和组织实施方案。

(五)有与比赛或活动规模相应的经费和设备。

(六)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境保护条件的适宜场所。

(七)有符合要求的医疗救护设备和人员。

(八)使用的运动器材符合中国汽联或依据国际汽车运动技术规则颁布的器材标准。

(九)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申请举办汽车比赛或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举办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登记申请书,包括:比赛或活动名称;比赛或活动宗旨;比赛或活动经费落实情况;比赛或活动筹备程序。

(二)比赛或活动日程及可选日程。

(三)比赛或活动路线图或场地设置图。

(四)举办比赛或活动单位地址、通讯方式及联络人。

第九条中国汽联或比赛、活动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收到比赛或活动申请后进行初审,在15个工作日内就可行性做出答复。

第十条比赛或活动组织者接到认可举办比赛或活动的复函后,须在3个月内向批准单位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并履行中国汽联章程规定的举办汽车比赛或活动的其它条件。

(一)主要组委会成员及参加赛事官员名单。

(二)比赛或活动规则(国际比赛必须符合国际汽联颁布的竞赛规则)。

(三)比赛或活动实施细则(包括观众的安全保障措施、参赛车及选手的安全防护装备规定,国际比赛必须符合国际汽联颁布的技术规则规定)、医疗救护、裁判员设置、成绩评定和奖励办法等。

第十一条批准单位在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查合格后,对

比赛或活动予以正式注册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比赛或活动组织者。

第十二条以上所有比赛或活动实施前必须接受中国汽联或其委托的会员组织对赛事或活动的组织、安全、设备、设施以及工作技术人员资格等项检查,合格后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中国汽联负责制定第二年比赛或活动计划及有关规程规则,报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审批。比赛或活动组织者必须按照中国汽联章程规定按时申报下一年度的比赛和活动。

第十四条申请汽车比赛或活动的名称必须与比赛或活动的实际内容相一致。非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批的比赛或活动,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

第十五条汽车比赛或活动实行观察员和仲裁制度。全国汽车锦标赛由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汽联共同委派观察员、仲裁委员会主席和仲裁;国内其它汽车比赛或活动由中国汽联委派观察员、仲裁委员会主席和仲裁;国际汽车比赛或活动按国际汽联规定由国际汽联和中国汽联共同委派观察员、仲裁委员会主席和仲裁,负责监督和检查各项汽车比赛或活动中的赛风、赛纪和裁判执法等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汽车比赛或活动的所有参赛者必须按有关规则和规定填写报名表。报名表是每位参赛者与赛事组织者的契约。

参赛者必须同意接受报名表、本赛事规则和国际汽联颁发的运动法规的约束,承诺在比赛或活动过程中如发生赛手本人、赛手方的其它赛手、乘客和车组人员的死亡、受伤或财产损失的情况,将不向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赛事组委会、赞助商、赛事委员会任命的官员、服务人员、代表、代理机构,以及参与组织、赞助比赛的有关的任何军队、地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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