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聚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2015)产品说明书
844-1聚财宝
犹豫期
1.4
保险期间
2.1
保单账户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转入保险费及追加保险费。 指自主险合同及其他附加险合同转入的生存类保险金及保单红利。 您可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 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 1000 元, 并且为 100 元的整数倍。 我们有权改变支付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我们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 户价值。 根据您与我们的约定,主险合同及其他附加险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和保单红 利将进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账户。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您可以变更主险合同及其他附加险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和保单红利领取方
4.1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由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平安附加聚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聚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 (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 ) 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 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 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 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 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 证件(见 7.1)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 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 时止。
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会计学堂
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期满之日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返还其所交保险费并按10%年增长率复利增值,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以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为准计算。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成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五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退还保险费…………………………1.5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每月结算投资收益………………………………………………………………………5.2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6.1 您有退保的权利……………………………………………………………………………………………………9.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4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9.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9.2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10.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平安金彩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
平安金彩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 条款<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金彩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 天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下列两项的较大者:①保险费×105%-累计已部分领取的现金价值;②保单价值。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保险金额须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2.2 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9.1),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建议书_财富_20的15-11-27
您投保的产品被保险人财富尊耀 先生 50 岁 性别 男 1类职业投保人:财富 女士 40 岁 性别 女 1类职业产品名称基本保险金额/档次/份数保险期间首年保险费交费年期保险对象平安财富尊耀两全保险(分红型)100000终身478990.003年被保险人平安附加聚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2015)—终身—-被保险人首年保险费总计:478990.00 我们提供的保险利益分红您可以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
我们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
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分红是不确定的,若我们确定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
假定低、中、高三种分红水平下的红利测算见《保险利益图表》。
生存保险利益生存保险金30000自第3个保单年度末起每年领身故保险利益身故保险金574788-1508819因意外身故574788-1508819因疾病身故平安附加聚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2015)生存保险利益自附加险合同第3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被保险人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随时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
申请的生存保险金不得超过申请当时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
生存保险金领取后,保单账户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身故保险利益(1)投保年龄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按下面方式给付: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105%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投保年龄为18周岁及以上的,身故保险金按下面方式给付:若被保险人于第1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第2个及以后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5%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国宝人寿钱宝保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国宝人寿钱宝保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宝人寿钱宝保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险合同”。
一、风险提示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二、产品基本特征1 投保须知1.1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2 交费方式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一次性交清保险费、追加保险费、转入保险费三种类型。
1.3 投保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满7日)至75周岁。
2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1 等待期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包含第180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需扣除您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同时本合同终止。
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2.2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乘以身故给付系数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到达年龄对应的身故给付系数身故时的到达年龄身故给付系数17周岁及以下120%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发生保险事故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2.3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满期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3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最新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期满之日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返还其所交保险费并按10%年增长率复利增值,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以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为准计算。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成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五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平安聚财宝(2017,Ⅱ)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平安聚财宝(2017,Ⅱ)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提供生存和身故保障本产品提供最低保证利率,保单账户价值按不低于保证利率累积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一些保险条款中用到的术语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保单账户价值就是万能险保单账户的价值,它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保单持续奖励、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及相应退保费用的收取、年金给付而减少。
转入保险费指投保时您与我们约定的定期转入的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就是满足一定的条件时,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
保单利息就是保险公司每月根据公布的结算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的利息。
保单持续奖励就是对持续有效的保单,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时,保险公司给予的奖励。
初始费用就是保险公司从保险费中扣除的用于支付公司各项运营成本的费用。
部分领取就是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下面我们用图示说明本产品保单账户运作原理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保单持续奖励、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及相应退保费用的收取、年金给付而减少。
条款目录险种简称:聚财宝17Ⅱ 险种代码:866平安聚财宝(2017,Ⅱ)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年金本主险合同年金领取年龄及领取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投保书上载明。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变更年金领取年龄及领取比例。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5年后,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自您与我们约定的领取年龄保单周年日1开始,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按照您与我们约定的年金领取比例乘以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年金。
1--尊宏人生
•产品类型 •万能型,两全险
生存类保险金和红利转入聚财宝:投保聚财宝
后,生存类保险金、红利领取方式仅可选择“
进入附加万能账户”一种方式。可以通过保全 变更为其他领取方式(原万能账户部分继续结算生息)
被保险人18周岁 之后当账户价值 大于基本保险金 额的105%,身故 金=账户价值 基本保额= 进入账户的钱-领 走的钱
*105%,账户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所交保险费 为转入保险费及追加保险费之和。 基本保险金额随着转入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本附
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或生存保险金给付而减少。
仅供内部培训 严禁对外使用
聚财宝:聚财宝万能账户是升级版的”累积生息”
固定收益:生存保险金:满3年起至60岁前,每年生存给付
浮动收益: 公司每个会计年度将至少拿出当年分红险可分配盈余的 70% 与保单持有人分享,至 60 个保单年度中档演示下当年红利为
18753元(低档4688元,高档32818元)。
固 定 收 益 : 生 存 类 保 险 金
20000元
生存保险金:满3年起, 60岁前每年领取18000元 特别生存金:三个保单年 度末给付36116元。
仅供内部培训 严禁对外使用
解析
被保险人3年后就可自由领取(时间,金 额) 投保人可自由领取(时间,金额)
基本保额= 进入账户的钱-领走的钱
18周岁之后,当账户价值大于基本保险金 额的105%,身故金=账户价值
聚财宝:账户介绍
•客户可自己选择是否附加聚财宝;附加后,视为第4种生 存类保险金、红利领取方式 •以后可做变更
•生存保险金领取从第 从第三个保单 三个保单周年日开始 周年日开始, ,被保险人可随时申 被保险人可自 请领取生存保险金。 由领取(时间,
平安附加聚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2015)产品说明书
平安附加聚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2015)产品说明书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产品特色●转入资金按月结算主险及其他附加险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及红利可按约定转入聚财宝保单账户,按月享受结算利率。
●结算保底上不封顶聚财宝保单账户年化保证利率1.75%,如果结算利率高于保证利率,将按实际结算利率结算给付,且上不封顶。
●灵活支取应急无忧聚财宝保单账户拥有灵活的资金支取功能,投保人可随时申请部分领取万能账户价值,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时)自第三个保单周年日起可随时领取生存金。
保单利益●生存保险金自附加险合同第3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被保险人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随时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我们按照申请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申请的生存保险金不得超过申请当时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
生存保险金领取后,保单账户价值和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身故保险金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按下面方式给付: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32-按身故当时的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的105%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18周岁及以上的,身故保险金按下面方式给付:若被保险人于第1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第2个及以后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的105%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平安金彩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 条款
创作编号:BG7531400019813488897SX创作者:别如克*平安金彩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 条款<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金彩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 天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下列两项的较大者:①保险费×105%-累计已部分领取的现金价值;②保单价值。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保险金额须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2.2 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9.1),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聚财宝PPT课件
•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险合同的所交 保险费,所交保险费为转入保险费及追加 保险费之和。基本保险金额随着生存保险 金和养老保险金转入及追加保险费计入保 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 领取2及02生0/3存/22保险金给付而减少。
•除前1-3个年度外,身故金=帐户价值; •即便前1-3保单年度,差距极小; •基本保额=进入帐户的钱-领走的钱
限时、限产品、限额:尽显尊贵
限时 仅限开门红期间(1.1-1.31)承保的新保单
限产品 仅限购尊宏人生、财富尊耀两款产品的新老客户
限额 平安超额投入产品,全国限额销售(待定)
2020/3/22
18
关键材料
1、活动材料:1个活动告知的宣传(报纸、活动彩页)+ 2个产品金 领建议书(尊宏人生、财富尊耀)+ 3张利益演示表(《升级前后利 益对比表》、《原保单利益演示表》、《附加聚财宝账户后的利益演示表》) 2、投保材料:产品彩页、新产品建议书、投保书、1080单证等投保 资料
2020/3/保
累计生息
全
聚财宝
聚财宝可以通过办理保全与累积生息相互转换,在利率 不确定的情况下客户始终有权力选择回报更高的方式。
2020/3/22
14
聚财宝卖点分析——高控制
尊御条款对生存保险金的解读
问题:尊御生存保险金归属于被保险人,投保人只能领取保单红利 后果:投保人无法控制生存保险金
新客户:这么好的升级机会真是千载难逢,不要白不要。所以升级这个 动作你一定要做,不做的话就等于放弃了。
异议处理
考虑一下:您可以先考虑考虑,但这是平安针对尊贵客户推出的限时活 动,如果您因为犹豫错过了,可能以后都享受不到这样好的活动了。而 且,您早一天开通聚财宝,也早一天享受更好的结算利息
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期满之日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返还其所交保险费并按10%年增长率复利增值,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以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为准计算。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成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五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聚财宝”日添利个人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聚财宝〞日添利个人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重要须知•本产品说明书为《平安银行“聚财宝〞人民币理财合约》不可分割之组成局部。
•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某某国有关法律法规与本说明书规定可以购置本理财产品的合格个人投资者出售。
•在购置本理财计划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了解本理财计划的性质、其中涉与的风险以与投资者的自身情况。
投资者假如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平安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与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其他收益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平安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本理财计划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操作。
•本理财计划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本理财说明书的解释权归平安银行。
风险提示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慎重。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慎重投资。
以下风险揭示内容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蕴含风险的根底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当相关风险:1.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计划保证本金但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收益来源于本理财计划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利率变化,投资组合运作情况以与投资管理能力等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理财计划收益率可能为零。
2.利率风险:在理财期内,如果市场利率波动,该理财计划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可能面临市值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投资者只能在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申购与赎回。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任一交易日,假如理财计划赎回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本理财产品上一交易日余额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此时平安银行有权拒绝受理赎回申请,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
4.再投资风险:由于平安银行有权根据市场状况和产品余额情况提前终止该理财计划,因此,如果平安银行提前终止该理财计划,投资者将可能面临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导致资金再投资收益率低于原产品收益率的风险。
(金融保险)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金融保险)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期满之日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返还其所交保险费并按10%年增长率复利增值,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以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为准计算。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成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五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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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聚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2015)产品说明书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产品特色
●转入资金按月结算
主险及其他附加险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及红利可按约定转入聚财宝保单账户,按月享受结算利率。
●结算保底上不封顶
聚财宝保单账户年化保证利率1.75%,如果结算利率高于保证利率,将按实际结算利率结算给付,且上不封顶。
●灵活支取应急无忧
聚财宝保单账户拥有灵活的资金支取功能,投保人可随时申请部分领取万能账户价值,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时)自第三个保单周年日起可随时领取生存金。
保单利益
●生存保险金
自附加险合同第3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被保险人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随时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我们按照申请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申请的生存保险金不得超过申请当时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
生存保险金领取后,保单账户价值和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身故保险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按下面方式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32-
按身故当时的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的105%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18周岁及以上的,身故保险金按下面方式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第1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的120%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第2个及以后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的105%和保单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附加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所交保险费为转入保险费及追加保险费之和。
基本保险金额随着转入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或生存保险金给付而减少。
温馨提示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退保)
自您签收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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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在犹豫期后,如果您解除附加险保险合同,可以一次性领取附加险保单账户价值(退保金)。
由于追加保险费进入附加险保单账户时已扣除了初始费用,因此,您在犹豫期后退保可能会遭受一定的损失,且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附加险保单账户运作原理
如下图所示,附加险保单账户价值(即现金价值)随着转入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追加保险费、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附加险生存保险金领取和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转入保险费:如果选择了“进入附加险保单账户”,那么主险合同及其他附加险合同每次产生的生存类保险金及保单红利将进入附加险保单账户。
●追加保险费:您可随时支付追加保险费,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并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初始费用:您每次支付追加保险费后,我们收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追加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
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2%,转入保险费不收取初始费用。
●保单利息:每月第一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附加险合同约定事项发生时结算并计入保单账户。
我们按附加险合同每日24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上月结算利率(日利率)于每月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保证不低于零。
●保单利息的保证:自第2保单年度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1个结算日零时,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等于申请当时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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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或您全部领取附加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时,或附加险合同终止时,如果按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高于实际保单账户价值,我们按差额结算额外的保单利息并计入保单账户。
保证利率为年利率1.75%,对应日利率为0.004795%。
●部分领取:犹豫期后,您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且无需支付任何手续费。
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且满足领取条件后,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和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附加万能账户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以资产负债匹配为原则,采用稳健投资策略,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资产配置目标:确保万能险的保证收益,利用不同资产特性,在满足一定流动性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获取更高收益;
●资产配置原则:以固定收益资产为主,加大对长久期、有稳定现金流、信用评级较高的固定资产配置;坚持价值型投资原则,追求长期投资回报;采取积极投资策略,抓住权益市场机会;
投资工具:包括债券、存款、基金、股票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工具。
投保举例
假设某30岁男性,投保我公司某款分红型主险,并附加平安附加聚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2015)。
假定每年进入聚财宝附加万能账户的生存类保险金和保单红利合计为1000元,即下方利益测算表中“进入附加万能账户的价值”为1000元。
附加险基本保险利益:
生存保险金:
自附加险合同第三个保单周年日起,被保险人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随时申请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若第1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的120%与保单账户价值的较大值;若第2个及以后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105%与保单账户价值的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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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测算表
30岁/男单位:元
重要提示:平安附加聚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2015)为万能保险,该利益演示是基于本公司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 以上演示为假定主险生存类保险金、保单红利进入附加险保单账户,且附加险没有追加保费、部分领取以及领取生存保险金,初始费用为0的情况。
* 上表进入附加万能账户的价值为保单年度初数值,附加万能账户价值和附加万能身故保险金为保单年度末数值。
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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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总机400 8866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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