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范本(共 43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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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信贷对象。指与经营行社拟建立或已建立信贷关系的个人 类和公司类客户。 (一)个人类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身份证明,身体健康。客户年龄 +申请业务期限≤ 65,信贷产品办法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省联社历来规定:原贷款管理基本制度,18-60周岁;去年基本制度 修订,大于60岁的,三长同意,但期限加年龄不得超过65;省联社2月 20 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市县行社管理职能的通知》(琼农信发 [2014]4号),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三长书面同意前提下,期限、 金额、借款人年龄、抵押率等贷款条件可适当放宽。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主要内容
第二章 信贷业务种类
第三章 信贷业务基本要素 第四章 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五章 信贷业务基本流程 第六章 信贷资产风险管理
第七章 信贷管理特别规定
第八章 信贷人员管理
第一章 总则
制度定位: 第二条 本制度是本省农信社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 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和产品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基本概念: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经营行社为客户提供资金融通或信 用支持,并以客户支付利息、费用和偿还本金或最终承担债务为条件的 经营行为。包括贷款类信用业务和非贷款类信用业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经营行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市县行 社、琼中小额信贷总部及其分支机构等。
第三章 信贷业务基本要素
(三)公司类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二章 信贷业务种类
第七条 按信贷业务对象划分,分为个人类信贷业务和公司类信贷 业务。将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等自然人的信贷业务统称为个人 类信贷业务。将企(事 )业法人、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信贷业务 统称为公司类信贷业务。 第八条 按会计核算归属划分,分为表内和表外信贷业务。表内信 贷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汇票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外信贷业务 包括贷款承诺、汇票承兑、保函等。 第九条 按期限划分,分为短期信贷业务、中期信贷业务和长期信 贷业务。短期期限在1年(含)以内,中期期限在1年到5年(含)之间 ,长期期限在5年以上。
第三章 信贷业务基本要素
2.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3.个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 非主观恶意造成且已结清债务。 4.具备按期还款能力。 (二)严禁对下列个人类客户提供信贷业务: 1.有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 2.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3.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注:过失,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导致了不利后果的发生, 主观恶性较小。
误区:固贷、流贷,“一抵通”贷款资金不能用于个人“装修”? 第十二条 按贷款资金来源划分,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第十三条 按贷款组织形式划分,分为普通贷款、社(银)团贷款 补充: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 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
第三章 信贷业务基本要素

第十四条 信贷业务一般包括6个基本要素,具体是对象、金额、期 限、利率或费率、用途、担保。
第一章 总则
参考: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4〕52号 ,10月31日发布)第七条:引导中小型银行将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 融服务和战略转型相结合,科学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 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经营特 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 〔2014〕10号,3月4日发布)第二条:鼓励金融机构发展产业链融 资、商圈融资及企业群融资;扩大小微企业抵押担保物范围,开展存 货、订单、仓单、保单、股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林权、土地使 用权、海域使用权、商铺使用权等质押贷款和在建工程、机械设备抵 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 信贷业务种类
第十条 按担保方式划分,分为信用信贷业务、担保信贷业务(包括 保证、抵押和质押方式)。
注:原来我社收取的“贷款诚信保证金”属权利质押范畴。
保证贷款属于担保贷款。选择存货质押还是存货抵押作为担保? 第十一条 按性质和用途划分,分为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
循环额度贷款、消费贷款、保证、承兑等信贷品种。
源自文库一章 总则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 策,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坚持贷前 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建立健全信贷管理组织体系和信贷 政策制度体系,实现信贷业务稳健发展。 宗旨: 第五条 信贷业务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和社会发展政策,促进本省经济 发展,坚持服务“三农”、面向“小微”的宗旨。
思考:我们目前的工作能达到要求吗?下一步工作思路
第一章 总则
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 2014〕17号,4月20日印发)第四条: 1.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 使用、动态调整”的农户信贷模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 回收期限。加快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微贷技术。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 。大力发展农村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创新和推广专营机构、信 贷工厂等服务模式。 2.创新农村抵(质)押担保方式。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试点管理办法,在经批准的地区开展试点。慎重稳妥地开展农民住房 财产权抵押试点。健全完善林权抵押登记系统,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 模。推广以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水域滩涂养殖权、承包土地收 益权等为标的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 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探索拓宽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范围 。 3.改进服务方式。进一步简化金融服务手续,推行通俗易懂的合同文 本,优化审批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严禁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附加不合 理条件和额外费用,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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