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doc
楚雄彝族自治州彝语文立法研究
法 改 进 建 议 。本 文 拟 就 此 问 题 作 初 步 探 讨 , 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
彝族 群 众 一 般 只 能用 彝语 进 行 口头 交 流 ,
收 稿 日期 :2 1 — 0 — 2 01 2 7
作 者 简 介 : 苏 斐 然 ( 9 8 ),男 , 彝 族 , 云 南 永 仁 人 , 中 共 楚 雄 彝 族 自 治 州 委 党 校 高 级 讲 16 一 师 ,云 南 大 学 2 0 0 9级 民 族 法 学 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研 究 方 向 : 法 学 、 党 建 理 论 。
一
、
楚 雄 彝 族 自治 州 加 强 彝 语 文 立
法 的 必 要 性 、紧 迫 性
( ) 楚 雄 彝 族 自治 州 彝 语 文 及 毕 一
摩 文 化 亟 须 法 律 保 护 楚 雄 彝 族 自治 州 居 住 有 彝 、 苗 、 傣 、 白、回、哈 尼 、傈 僳 等 2 个 少 数 民 族 , 6 20 0 9年 末 全 州 总 人 口为 2 0 1万 人 ,少 数 7. 民族 人 口 8 6 2 8 6 1人 ,其 中 彝 族 人 口 7 7 6 18 1
彝 族 是 一 个 古 老 的 民 族 ,有 着 悠 久 的
历 史 。在 长 期 的 历 史 发 展 中 ,彝 族 先 民 创 造 了灿 烂 的 彝 族 文 化 ,成 为。彝 语 是 彝 族 群 众 的 口头 语 言 , 属 汉 藏 语 系藏 缅 语 族 彝 语 支 ,有 六 大 方 言 , 在 六 大 方 言 区 中 ,只 有 四个 方 言 区 保 留有
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延边朝?46?楚雄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蒙古族藏族语文工作条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黄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峨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藏族语言文字使用条例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哈萨克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语言文字管理条例等
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
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94年5月13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9年4月26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2020年3月26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藏语言文字工作,保障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玉树藏族自治州(以下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藏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保护、规范使用、促进发展、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尊重群众意愿和藏语言文字发展规律。
藏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二)监督检查公共领域规范使用藏语言文字情况,协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互联网管理等部门监督检查藏语言文字公开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和互联网中规范使用藏语言文字情况;(三)指导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教育教学、新闻、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搜集、整理等工作,组织编译时事政治、法律法规、科普、文化等领域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双语(以下称藏汉双语)读物;(四)协同文化部门保护和抢救以藏语言文字为载体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五)推进藏语言文字学术研究、协作交流和人才培养;(六)协调、指导民族语文工作机构开展藏语言文字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七)协调处理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在使用藏语言文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6•【字号】果政办〔2015〕169号•【施行日期】2015.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果政办〔2015〕169号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并省驻州各单位:《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6日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州藏语文社会用字的规范管理,促进民族语言文字的健康发展和藏语文术语标准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果洛藏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省驻州各单位、驻州部队、武警(特警)消防、人民团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藏语文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所有公共性、告示性及示意性藏文用字。
包括:(一)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种牌匾、公章、文头、横幅(电子版)、标语、路标、交通标记、布告、宣传栏、信封、居民身份证及其它证件、会标、奖状等藏文用字。
(二)商品名称、商标、包装、说明、各种商业性广告藏文用字。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牌匾、橱窗以及具有广告、告示性藏文用字。
(四)各类大型文化、体育、旅游、庆典等活动的藏文用字。
(五)旅游景区景点标志藏文用字。
(六)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及演出、影视屏幕藏文用字。
(七)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居住地名称、街道、道路、车站、机场及公共性厅、堂、场、馆、院、园等处的标识性藏文用字。
民族自治区域《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中的翻译政策分析
第27卷第7期2017年7月长春大学学报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Vol.27 No.7Jul. 2017民族自治区域《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中的翻译政策分析张阳\陈丽湘2,赵小兵2(1.江西师范大学文学院,南昌330022;2.中央民族大学国家语言资源与监测少数民族语言中心,北京100081)摘要:我国民族自治区域的《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是当地语言文字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当地 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指导文件。
目前已施行的《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对民族语文翻译工作作了较 全面的规定,但在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具体服务领域的译文规范化工作、翻译研究和 学术活动、民族语文翻译文化产品的制作和国际推广等方面,还可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少数民族;翻译政策;语言政策;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中图分类号:H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3907(2017)07-0035-05语言翻译是用一种语言形式把另一种语言形 式里的内容重新表现出来的语言转换活动,是不同 语言群体交流的桥梁。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目前仍在使用的少数民族语言约有130种,使用少数 民族语言的人口约有6000万⑴。
各民族在交际过 程中克服语言障碍均依赖于民族语文翻译。
国家 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指导意 见》(民委发〔2010〕198号)指出:“民族语文翻译工 作是巩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和开展民族工作的重 要内容,是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 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各级党和政府联系 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纽带和桥梁。
”我国历来重视民族语文翻译工作。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少数民族语文翻译的政策扶持和保障。
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 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少 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少数民族事业“十二 五”规划》、《“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 族发展规划》,中宣部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 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事业扶持力度的通知》(中宣发〔2007〕14号),国家民委和文化部发布的 《国家民委、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古籍 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08〕33号)等政策政令,均对加强少数民族语言翻译工作作出了明 确指示。
谈藏族的草原游牧文化—藏族的形成、语言文字与宗教信仰
谈藏族的草原游牧文化—藏族的形成、语言文字与宗教信仰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我国的游牧民族藏族主体生活在青藏高原。
青藏高原占我国陆地面积的1/4 强, 也是藏族的发祥地。
藏族与生活在蒙新高原的蒙古、哈萨克等游牧民族共同创造了中华民族的游牧文化, 是中华民族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藏族人民同其他兄弟民族一起, 亲密团结, 休戚相关, 患难相助, 艰苦奋斗, 共同缔造了我们伟大的祖国。
与其他各兄弟民族一样, 藏族人民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的贡献是多方面的。
藏族人民最大的历史功绩在于:开拓和保卫了伟大祖国的这块宝地,维护了祖国的统一和领土完整。
与此同时, 保护了青藏高原生态环境免遭破坏和污染。
也就是说, 保护了孕育中华民族和中华文化的两条伟大的母亲河—长江、黄河。
使长江、黄河的源头没有被破坏, 被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59 年废除农奴制的40 多年以来, 藏区社会经济取得了空前巨大的进步, 同时也很好地保持了藏族传统文化与生活方式, 这表明物质文明的进步与传统生态文化是可以和谐并存的。
因此,研究藏族游牧文化对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好高原自然环境, 实现环境、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和谐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重大意义。
1 藏族及藏族形成的历史1 .1 藏族起源与民族的形成藏族, 卫藏地区族自称“ 博巴” , 安多地区藏族自称“乌” 。
人口541 .60 万(2000 年)。
最早起源于雅鲁藏布江流域河谷地带的农耕人和生活在高原地带以放牧为主的古羌人等。
公元7 世纪赞普松赞干布统一了各部落, 建立王朝, 从此结束了原始社会而进入奴隶制社会。
唐宋称其为“吐蕃” , 元明称“西蕃” 。
元朝在西藏地区设置由中央管理的三新宣尉使司、都元帅府, 管理包括西藏在内的全部藏族地区。
明代称西藏为乌斯藏, 清代称藏番。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07•【字号】果政办〔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果政办〔2023〕19号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对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作出了具体安排部署。
为做好今年的政府工作,确保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现将《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202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做好政府重点工作意义重大。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四届三次全会、省州“两会”安排部署,锚定“六个现代化新青海”奋斗目标和州委“一统领四推进”总体思路,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实现共同富裕,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在抢抓机遇促发展中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聚力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现代化新果洛。
二、压实责任细化任务《政府工作报告》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是州政府向全州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军令状”“责任书”,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不折不扣完成。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业务部门全力落实的责任机制。
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召开的大型会议,应同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州内企事业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可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十六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州内学校、企事业单位在招干、招生、招工时,应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应考者可根据本人意愿任选其中一种语言文字答卷。在技术考核、评定职称时,应考者兼通藏汉两种文字的,可免考外文。
第三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遵循藏语文发展规律,继承和发扬藏族优秀文化遗产,开展对藏语文的科学研究,为自治州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藏语文是自治州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利的主要语文工具。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藏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藏语文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提倡和鼓励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学习藏语文。
第三十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对模范地执行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奖励和处罚的实施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颁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依法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积极开展民族语文工作,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法规类别】民族自治区域【批准部门】8;826;82601;【批准日期】1996.06.01【发布部门】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06.01【实施日期】1996.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96年6月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障藏语言文字的教育、使用和发展,促进自治州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
第三条藏语言文字是自治州行使自治权的主要语言工具,也是自治州通用的主要语言文字之一。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藏族公民有使用、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发挥藏语言文字在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条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两种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在开展藏语言文字工作中,要为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促进自治州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自治机关在录用干部和晋升职务时,对具备藏、汉语言文字同等学历和水平者,平等对待,反对任何语言文字上的歧视。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自治州境内各单位、各企业的职工学习和使用藏语言文字;鼓励藏族职工在学习、使用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第六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学习、使用藏语言文字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干部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并将学习、使用藏语言文字作为考察干部的一项内容。
第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各县人民政府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检查督促法律、法规中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的条款和本条例的实施;(二)制定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规划、措施;。
[知识]青海省果洛州介绍
果洛州位于青海省东南部,地处青藏高原腹地的巴颜喀拉山和阿尼玛卿山之间。
东临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和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南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西与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毗连,北和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接壤。
总面积7.6万平方公里,平均海拔4200米以上,高寒缺氧,气候恶劣,大气含氧量仅为海平面的60%,年均降水量400至700毫米,年均气温为零下4摄氏度,全年无绝对无霜期。
现有各类可利用草场约8860万亩,草场以高山草甸植被为主,占土地总面积的71%。
有26.7万公顷的原始森林,生长着云杉、松柏等树种。
还有适宜种植青稞、豌豆、洋芋、油菜等作物的小块耕地。
州内的资源比较丰富。
有大小河流36条,总流程3300多公里,分别入注黄河和长江两大水系。
黄河是州内最大的河流,流经玛多、达日、甘德、久治、玛沁五县,在本州境内流程长达760公里。
班玛县的玛柯河、多柯河是大渡河的上游,与达日县的尼曲河同属长江水系。
水利资源得天独厚,水能理论蕴藏量达354万千瓦。
境内湖泊众多,有较大湖泊21多个,占青海省湖泊总数的37%以上,总面积达1673.8平方公里。
河流及多数湖泊中蕴藏有丰富的鱼类资源。
境内有金、银、铜、钴、锌、煤、硫等10余种矿产资源,其中距大武镇18公里处的德尔尼铜钴矿的矿藏种类十分富集,已探明矿石量4600多万吨,潜在工业价值300亿元。
此外,还有珍贵的白唇鹿、雪豹、冬虫夏草、贝母、大黄、雪莲等众多野生动植物资源。
境内群山起伏,雪峰耸立,有山势雄伟、气势磅礴、光洁如玉的阿尼玛卿峰;有峰峦叠嶂、雪岭泛银、神奇壮观的年宝玉则峰。
境内有古称柏海神湖的扎陵湖和鄂陵湖及其美丽动听的藏汉联姻历史故事;有拉加、白玉、查郎等名刹古寺和人文景观。
更值得一提的是有当年红军长征时在果洛留下了革命的足迹,在班玛亚尔堂子木达沟口石崖上书写的“北上响应全国抗日反蒋斗争!安庆宣”的标语,迄今字迹清晰,历历在目。
例条作工字文言语藏州治自族藏洛果
例条作工字文言语藏州治自族藏洛果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93年4月24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7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09年4月23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改通过200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自治州藏语言文字(以下简称藏语文)的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依法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三条藏语文是自治州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主要语言文字。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司法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可以以藏语文为主。
第四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相互学习语言文字。
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要学习使用藏语文,藏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藏语文的同时,也要学习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藏语文工作的领导,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搞好藏语文的科学研究工作,继承和发扬藏族优秀文化遗产,促进藏语文事业的繁荣发展,充分发挥藏语文在自治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将藏语文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根据古籍资源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民族古籍抢救、保护专项资金。
第二章藏语文的管理和翻译第七条自治州及各县人民政府的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地区藏语文工作及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藏文编码格式
藏文编码格式对于藏文编码格式,现在常用的有两种:一种是Unicode编码,另一种则是Tibetan Machine Uni编码。
Unicode编码是一种国际标准,它可以解决文字的多语种和多方言问题,而且还可以与不同的计算机和操作系统兼容。
Tibetan Machine Uni编码则是一种专门用来显示西藏语言的编码,它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显示和打印藏文。
在使用藏文编码格式时,我们需要了解其基本规则,比如:1. 藏文字符单元:一个字母、一个符号或一个音节就是一个单元。
2. 拼写规则:藏文拼写是字母、符号或音节组成的,通常一个字母或一个音节代表一个发音。
3. 音节符号:在藏文中,有许多的音节符号,例如母音符号、声调符号、撇(hŭl)等,需要按照规定使用。
4. 字母分类:藏文中的字母有5类,即yig mgo mdun gyi tshig、yang mgo mdun dkar、yang mgo mdun rtse、yang mgo can yig、yang mgo gzhi med,并且每类字母都有相应的拼写规则和使用方法。
除了以上这些规则外,我们在使用藏文编码格式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选择合适的编码格式:学习和使用藏文编码格式前,需要考虑与自己使用的软件和操作系统是否兼容,选择合适的编码格式。
2. 练习写字:像其他语言一样,练习写字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可以加深对字母及其组合的认识,还可以提高书写的速度和准确度。
3. 多阅读藏文资料:阅读藏文资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藏文语法规则及其应用。
4. 合理使用输入法:在电脑上输入藏文时,需要使用相应的输入法,熟练掌握藏文输入法能极大提高输入速度和准确度,减轻打字疲劳。
总而言之,藏文编码格式的规则和使用方法需要学习和实践,但只要掌握了它的基本规则、练习了写字,多阅读和合理使用输入法,就可以更好地应用和传承藏文。
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正文:---------------------------------------------------------------------------------------------------------------------------------------------------- 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1989年5月20日海南藏族自治州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藏语文工作管理机构第三章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第四章藏语文的翻译工作第五章藏语文科学研究第六章藏语文工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政治和社会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民族语文政策,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
充分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使民族语言文字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藏语文是自治州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利的主要语言文字,也是自治州通用的主要语言文字之一。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工作的领导,保障藏族公民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第四条自治州坚持藏语文工作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继承和发展藏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提高藏族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发挥藏语文在自治州经济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五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以下简称两种语言文字)。
第六条自治州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职工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藏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提倡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藏语言文字。
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11.03•【字号】•【施行日期】1991.01.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90年4月16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0年11月3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三章自治州的经济建设第四章自治州的财政管理第五章自治州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第六章自治州的干部、职工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果洛藏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果洛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青海省果洛地区藏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玛沁县、玛多县、甘德县、达日县、班玛县、久治县。
自治州首府设在大武镇。
第三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和带领全州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安定、人民富裕、民主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州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六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藏族学员管理制度
藏族学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对藏族学员的管理,提高学员教育培训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学员招生1. 学员招生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有志于学习藏族语言、文化、历史、艺术等方面的藏族学员。
2. 学员招生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且有无不良记录者。
3. 学员招生程序:学员通过报名、笔试、面试等方式被录取。
第三章学员教育管理1. 学员管理分级:根据学员学习目标和能力,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等多个层次。
2. 学员学习规划:根据学员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学习计划,并进行动态调整。
3. 学员考核评价:学员学习期末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学员晋级或留级。
4. 学员纪律管理:学员必须严格遵守学习纪律,不得违规作弊、旷课,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学员日常管理1. 学员作息时间:学员按时起床、就寝,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
2. 学员饮食管理:学员要保持良好的饮食习惯,不得暴饮暴食,保持健康体魄。
3. 学员卫生管理:学员要保持个人卫生,保持宿舍、学习场所整洁。
4. 学员行为规范:学员在校内外要遵守公共秩序,对师长友爱,团结同学。
第五章学员权益保障1. 学员权益保障:学员享有平等的学习机会,享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学校将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2. 学员奖惩措施:学员在学习中取得优异成绩者,学校将给予奖励。
违反学校规定者,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分。
3. 学员投诉处理:学员对学校的管理工作有异议,可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投诉,并有权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第六章学员退学和复学1. 学员自愿退学:学员如需退学,必须提前向学校报备,并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
2. 学员强制退学:学员严重违反学校规定者,学校有权给予强制退学处分。
3. 学员复学程序:学员退学后如需复学,必须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按规定流程办理。
第七章学员管理督导1. 学员管理督导规定:学校将建立监督督导制度,对学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学员管理评估:学校将定期对学员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及时对不足之处进行整改。
寺庙书屋管理制度藏文版
寺庙书屋管理制度藏文版(最新版3篇)篇1 目录1.引言:介绍寺庙书屋管理制度的重要性2.藏文版的意义:解释藏文版的寺庙书屋管理制度的作用和价值3.管理制度的内容:概述寺庙书屋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规定4.实施与监督:讨论如何实施寺庙书屋管理制度以及监督其执行情况5.结论:总结寺庙书屋管理制度的作用和意义篇1正文寺庙书屋是我国寺庙中一种特殊的图书馆,它不仅承载了宗教文化的传承,更是信众们研习佛法的重要场所。
而寺庙书屋管理制度,则是确保寺庙书屋正常运转、服务信众的重要保障。
如今,藏文版的寺庙书屋管理制度也应运而生,为寺庙书屋的管理提供了更为详细的指导。
藏文版的寺庙书屋管理制度,顾名思义,就是将寺庙书屋的管理规定翻译成藏文,以便于藏区寺庙的书屋管理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
这不仅体现了我国对藏区文化传承的重视,也是为了满足藏区信众研习佛法的需求。
寺庙书屋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书屋的开放时间、借阅规定、书籍管理、人员职责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寺庙书屋的正常运作,为信众提供一个良好的阅读环境。
同时,管理制度还对书屋的经费、设备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书屋的持续发展。
在实施寺庙书屋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各级管理部门需要密切合作,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同时,监督机制也应运而生,通过定期检查、考核等方式,对寺庙书屋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总的来说,寺庙书屋管理制度藏文版的出现,不仅为藏区寺庙书屋的管理提供了更为详细的指导,也为藏区信众提供了更好的研习佛法的条件。
篇2 目录1.寺庙书屋管理制度的背景和意义2.藏文版的特点和价值3.寺庙书屋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4.藏文版寺庙书屋管理制度的实施和影响篇2正文寺庙书屋管理制度是我国为了保护和传承寺庙文化,推动寺庙图书馆建设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而藏文版寺庙书屋管理制度,则是为了满足藏区寺庙图书馆的特殊需求,保障藏文文献的有效管理和传播而推出的。
藏文版的寺庙书屋管理制度具有很高的价值。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州州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州州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果政办〔2021〕108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州州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果政办〔2021〕108号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州财政局修订的《果洛州州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已经9月7日十五届州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果洛州州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四章培训组织第五章报销结算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果洛州州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州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青海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17〕65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州级党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使用财政资金在州内(外)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州级党政机关,是指州委各部门,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法院,州检察院,州级人民团体,州工商联及省驻州各单位(以下简称“州级党政机关”)。
第四条州级党政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提高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州级党政机关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30•【字号】南政办〔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政办〔2017〕31号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3月30日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实施《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内。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困难、特殊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加以认真落实。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贯彻实施《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推动全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健康发展,构建平安和谐海南,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第五条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履行《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规定的主要职责,并完成以下工作任务:(一)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政策和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政策建议;(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相关职责,促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贯彻落实;(三)组织实施民族团结进步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
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14•【字号】•【施行日期】2015.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州人大常委会: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州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情况的报告》和《关于全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形成了审议意见。
会后,州政府就审议意见办理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要求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办理工作,强化工作举措,狠抓意见落实。
根据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安排,现就重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逐项报告如下:一、关于“加大《广播电视条例》、《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的宣传力度”的办理情况。
一是发挥优势,提升舆论引导力。
充分利用媒体优势,通过电视等平台,开辟学习《条例》、《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专栏,从深度和广度上学习、宣传《条例》,切实提高群众对广播电视事业的参与、管理意识。
二是抓住重点,深入宣传动员。
州、县广电系统积极订制藏、汉两种文字《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等宣传资料5000余份,结合全州开展的各类宣传活动,主动开展上街宣传活动,集中宣传《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青海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等广播电视相关法规,发放宣传资料近3000份。
利用工程技术人员、安装人员、维修人员入户服务的时机,对用户进行面对面的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增强群众遵纪守法意识。
三是加强联合,全面落实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
积极主动与综治、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形成综合协调机制,加大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了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社会氛围。
二、关于“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的办理情况。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州政府秘书长、各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州政府秘书长、各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28•【字号】果政办〔2017〕180号•【施行日期】2017.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州政府秘书长、各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果政办〔2017〕180号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并省驻州各单位:经州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请州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州政府秘书长、各副秘书长工作分工如下:罗成孝:协助州政府领导处理州政府日常事务。
协助常务副州长管理州政府办公室及无委、外事、应急、发展研究等工作。
协调州政府领导联系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果洛军分区。
分管无委处、外事办(科)、应急办工作。
周太:协助罗成孝秘书长负责州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事务工作;协助州政府领导分管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旅游,农牧、林业、生态建设、扶贫、金融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州邮政局、青海电信公司果洛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果洛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果洛分公司;州气象局;中国农业银行果洛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果洛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果洛支行、果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
分管行政科、后勤服务中心、金融办工作。
联系领导:邱纪春、拉昂才旦林中立:分管州政府办公室政务工作;协助州政府领导分管监察、审计,上海市、国家部委和央企对口帮扶,科技等方面的工作。
联系州科学技术协会工作。
分管秘书一科(包括收发、打印、通讯员)、秘书二科、电子政务办公室工作。
联系领导:白加扎西、倪斌刘志刚:负责州政府信访工作;协助州政府领导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政府法制建设,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的工作。
联系协调州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果洛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果洛监管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果洛分公司,州目标考核办、国家统计局果洛调查大队、州电力公司、果洛机场公司、州自来水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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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已被修
正]
发文单位: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7-17
执行日期:1993-7-17
生效日期:2005-11-26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依法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积极开展民族语文工作,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
第三条自治州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遵循藏语文发展规律,继承和发扬藏族优秀文化遗产,开展对藏语文的科学研究,为自治州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藏语文是自治州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利的主要语文工具。
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五条自治州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藏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藏语文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提倡和鼓励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学习藏语文。
第六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工作的领导。
自治州人民政府设藏语文工作委员会,管理全州藏语文工作。
其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民族语文政策,检查督促国家法律、法规、自治条例中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以及本条例的实施;
2、依据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条例,制定自治州藏语文工作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措施;
3、检查督促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
4、管理藏语文规范化、标准化及其推广工作;
5、检查督促藏语文教学、科研、编译、出版、新闻、广播、影视、古籍整理等工作;
6、组织和管理藏语文专业人才的培训和业务考核工作;
7、组织和管理藏语文的学术研究和协作交流;
8、承担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主要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的翻译任务,指导全州地方国家机关的翻译工作;
9、审定自治州重要地名、机关名称和产品名称等的标准译文;
10、奖励和推广藏语文科研成果;
11、指导和协调藏语文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和关系。
第七条自治州所辖县人民政府设藏语文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全县藏语文工作。
第八条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藏语文的普及和提高。
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司法、新闻、出版、影视等领域里加强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
第九条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下发的文件、布告等主要公文和学习宣传材料,应同时或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条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州内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文件头、公章、牌匾、证件、会标、公告、广告以及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笺等都应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一条自治州内城镇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名称、界牌、路标、交通标记、车辆门徽等凡需要使用文字标记的,均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二条自治州生产的商品的名称、商标,服务行业的经营项目、牌价、票据等均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三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都应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四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活动中,应同时或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汉语或藏语的诉讼参与人,应为他们提供翻译,保障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的布告、公告,应当使用藏汉两种文字;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制发的法律文书,应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五条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召开的大型会议,应同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州内企事业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可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十六条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州内学校、企事业单位在
招干、招生、招工时,应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应考者可根据本人意愿任选其中一种语言文字答卷。
在技术考核、评定职称时,应考者兼通藏汉两种文字的,可免考外文。
第十七条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州内企事业单位在接待和受理各民族公民来访来信时,应使用来访来信者所使用的语言文字。
第十八条自治州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科技人员和文艺工作者,在从事科学研究、撰写论文、进行文艺创作和演出时,使用藏语文。
第十九条自治州内藏族公民可以用藏文书写各种申请书、志愿书、登记表、诉状以及其它各类文书。
第二十条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藏语文的教学。
自治州藏族中、小学,以藏语文教学为主,开设汉语文课;藏族学生较多的普通中、小学,也应根据需要开设藏语文课,使学生掌握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各级各类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应根据
实际需要,开设藏语文课或者用藏语文教学。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藏语广播、电视工作,逐步增加藏语节目和自办藏语节目。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邮电部门加强藏文的报刊、书信、电报、邮件的征订和投递工作。
第二十四条自治州各级新华书店加强藏文教材、图书的征订和发行工作;各级图书馆和民族学校充实和增加藏文图书资料的储藏种类和范围。
第二十五条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翻译人才的培养,自治州民族师范学校坚持办好藏汉翻译专业班,培养藏汉文兼通的专业人才。
第二十六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科学研究工作的领导。
藏语文应着重于藏族语言文字的基础和现代藏语新名词、新术语和科学技术用语的科学研究,搜集、整理和研究藏文文物、古籍和其它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七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公布的本州藏语文科研成果和标准名词、名称等,各级政府、人民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都应遵照使用。
第二十八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藏语文工作队伍的建设,积极开展州内外藏语文工作者和工作部门的协作和学术交流,聘请外地专家学者来州任教讲学,选送藏语文专业人员到高等院校和研究部门进修,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有专业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的藏语文工作者。
第二十九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工作者的管理,有计划地进行业务考核、晋级和职称评定等工作。
第三十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对模范地执行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奖励和处罚的实施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颁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