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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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农业项目管理制度及流程范文

农业项目管理制度及流程范文

农业项目管理制度及流程范文农业项目管理制度及流程一、引言农业项目管理是指规范农业项目实施、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益的一种管理方式。

农业项目管理制度及流程的建立旨在确保农业项目的顺利进行,并最大程度地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将从农业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农业项目管理流程的制定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农业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1. 农业项目管理制度的目标农业项目管理制度的目标是通过规范农业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提高项目的效益和质量。

具体目标包括: 确保农业项目的可行性和技术性;提高项目实施的效率和效果;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保障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 农业项目管理制度的内容农业项目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立项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立项的程序、流程和要求,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技术性。

(2)项目计划管理制度:规定项目计划的编制、更新和执行的规程,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地完成。

(3)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资金来源、使用和监管的规定,保障项目资金的使用透明和合理。

(4)项目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项目风险评估、防范和应对机制,确保项目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5)项目绩效评估制度:建立项目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及时了解项目的效益和效果。

(6)项目信息管理制度:明确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的要求,确保项目信息的及时、准确和保密。

3. 农业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方法(1)建立项目管理制度编制组: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制度编制组负责制定和完善农业项目管理制度。

(2)制定项目管理制度编制计划:项目管理制度编制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业项目管理制度的编制计划和时间表。

(3)征集意见和建议:项目管理制度编制组应广泛征集农业项目管理者和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充分考虑和采纳。

(4)审查和修订:项目管理制度编制组应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制定的农业项目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

(5)发布和宣传:经批准后,项目管理制度编制组应将农业项目管理制度正式发布,并进行宣传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项目是指为了发挥部门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范、服务、保障作用,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

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部门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部门项目分为两类:(一)土地治理类项目,主要是为提高大宗农产品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而实施的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二)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包括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织实施的名优经济林等示范,供销总社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第五条部门项目应坚持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选项,奖优罚劣,激励竞争;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并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项目。

土地治理类项目应突出公益性、基础性、保障性。

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应体现公平性、示范性、引导性.第六条地方各级农口部门应与同级农发机构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农口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应与农发机构主动沟通协调;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应把部门项目管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成部分,主动配合和参与。

第二章扶持重点第七条部门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2011]169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2011]169号
色 ,开发 的产品应有 较高 的科技含量 和 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配套完善和 输变电设施、田间道路,种苗补助、检 良好 的市场前景 ;经 济效益显著 ,示 范 更新改造;输水管道、暗渠建设及节水 验检测设备等;养殖业项 目 所需的基础
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主导产 设备购置;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维修 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与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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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章 制 度
己 口 口7 9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七条 部 门项 目 主要扶持农业主产
开 发项 目 区提供示 范、服务、保 障作用, 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 区,重点扶持粮食 主产区、水 资源短缺
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以下简称 织实施的名优 经济林 等示范 , 销总社 地 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 目的 供 国家农发办 )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 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 ( 以
或省级 品种 审定委员 会审定通过 ,引进 品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足额落 技术培训、原种及原原种提纯和扩繁补 助、 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 财政资金
使用范 围: 种植业 项 目所需的基础设施 建设及 设备购 置 ,包括温室大 棚、工作室 、土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 目财政资金使 用范 围:
部有关规定执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 ( )场、科研 院所、大专院校等 。 林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4 农村财政与财务 21# g 期 2 02  ̄ 1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农业综 日印发的 《 局)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
财政部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 日
合开发办公室 ( ,新疆生产建设兵 办法》( 局) 财发『 O] 号)进行了修订 , 报账实施办法 2 11 O 1
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政策法规
附件 :
中央 预算 单 位公 务卡 强 制结 算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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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结算项 目 办公费
印刷费 咨询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 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 书报杂志等支出。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管理工作需要 ,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 及时向财政部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
农村财政与财 21f 1 4 务 02 期 1
政策法规
附件 :
农 业综 合 开发土 地治 理项 目工程 管护 资金 会计 核算 的有 关规 定
为了准确反映与核算农业综合开发 目,该科 目为报账资金专账使用,用于 科目, 贷记 “ 工程管护基金” 科目。 土地治理项 目 工程管护资金,在 “ 农发 核算计提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第五条 产业化经营项 目建设单位
( 指负责实施产业化经营项 目的农民专 工单位根据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等提
第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 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等)应建立农业综 出用款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 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 合开发财政补助项目资金辅助备查账。 门审核同意后,预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护制度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护制度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管护制度农业综合开发, 制度, 管护, 工程第一条指导原那么为了确保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工程的正常运转和长期发挥效益,在工程工程竣工验收、产权置换,落实管护主体的同时,要建立健全运行管护制度。

第二条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移交,工程乡村都要制定相应的管护制度和管理标准要求,具备产权置换,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做到责任明确、制度标准、落实到位。

成立由村主要领导牵头的管护机构,建立专职管护队伍,经常性的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制度落实、责任到位,工程设施完好无损。

第三条筹集管护经费严格使用管理经费是管护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各乡村要根据“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那么,合理筹集资金,制定管护费用的使用方法。

管护费用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维修、补植树木及管护人员的报酬及奖励,严禁挪用和浪费。

第四条认真执行各项工程管护标准⑴机耕路管护标准:路面平整、路沿石、砖完好平直,无杂草,无杂物,保持畅通,路碑、标志保持完好无损,清洁卫生。

⑵水利工程:水利设施定期检查,确保井、泵、井房、管道、桥、涵、闸、井台、渠道、出水口、配电等设施完好,保证正常运行,渠道要及时除草,疏浚。

⑶农田林网:做到定期修剪,适时浇水,缺额补栽,跌到扶正,当年成活率和三年保存率均到达85%以上。

⑷农机具管护标准:农机具要定期保养,及时维修,外观整洁,设备完好,保持正常操作。

第五条新管护运行机制⑴农田机耕路:机耕路及其它公益性设施可采用专业队承包的管理机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⑵水利设施:对节水管道、输变电路采用集体投资安装,集体维修的机制运行管护;机电井的维修管护可采用民办民管、承包经营、拍卖、集体经营或股份经营等多种形式的管护机制。

⑶林业工程:对于常绿树采用统一规划设计,专业队统一栽植、集体管护的形式;对于用材树种的栽植管护,可采用集体栽植、集体管护,集体栽植、承包管护,承包区域、个人栽植管护等形式的管护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发土[2013]23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发土[2013]23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发土〔2013〕23号)各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现将《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3年11月15日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发综〔2013〕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以下简称“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在确定的区域范围内,通过对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改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和生态环境,着力建设旱能浇、涝能排的高产稳产农田,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等大宗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实现农业现代化。

第三条土地治理项目原则上在具备农业综合开发资格的县安排,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县。

第四条土地治理项目类型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及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试点项目等。

第五条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

项目法人为申报并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乡镇政府、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科技推广单位、现代农业园区管理机构等。

第六条土地治理项目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准备、申报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项目验收和运行管护等。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七条土地治理项目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建立项目库等。

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护

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护

年第5期总第期&信息决策(下半月刊)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护□黎晗何玉新方少华中图分类号:F301.22文献标识:A一、明确产权,强化管护责任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护,明晰产权,加强责任管理至关重要。

一是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明确工程项目产权,由产权主体单位建立项目档案,建立管护组织,制定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措施,落实管护人员,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人员到位。

二是项目县职能部门负责对建后项目管护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督促,有条件的县可成立专门监管机构,挂靠财政或开发部门。

三是项目乡镇负责对建后项目工程进行经常的检查,对工程质量、产权主体、规范运行、社会效应等等逐一落实有关具体措施。

四是项目主体单位负责对已建项目工程直接管护。

如:对一些水利工程项目,可按责任主体进行管护,跨乡镇的工程应由灌区管理部门管护;跨村就由乡镇水利站管护;其它水利工程应由受益村或农户管护。

或由农民协会和用水协会负责管护。

五是对效益型的项目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通过租赁、承包、拍卖使用权(租赁、承包、拍卖有关项目使用权等有关资金统一解缴项目工程建后管护基金专户)等形式移交给专业户或专业服务服务队管护,但他们必须遵守有关法律,信守承诺,为项目区群众服务,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是对一些公益型的工程项目管护,由产权主体单位负责管护。

对机耕桥、机耕路、林网、线路等可落实有关管护责任人或责任户管护,但要给予一定的报酬,明确一定的责任。

七是对一些难以确立管护责任人的工程项目应由项目主体单位制定具体的管护运行方式,确保在项目的管护上不留空隙,保证开发项目的资产能够保值增值,长期发挥效益。

二、多管齐下,筹措管护资金必须建立项目建后管护基金。

一是地方财政挤一点。

项目县在年初的预算中安排一定的项目管护资金,划入管护基金专户,并实行滚动储存,主要用于大的项目工程的保养和维护,使用时要严格程序,严格审批。

二是在每年的项目资金中留一点。

XX县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模板】

XX县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模板】
第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
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拨付合同金额的20%(最多不超过财政投资30%),中期根据工程进度拨款至合同金额的60%,其余款项待审计合格后拨付,并按相关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退还。
XX县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按照规定收回同级财政。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做到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根据规划在每年10月30日前上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等。农开办根据规划及项目建议书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农开办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确保土地治理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土地治理项目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第三条土地治理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县,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县。

农业主产县按主要农产品产量和商品量以县为单位确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

第五条土地治理项目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其财政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三)集中投入,连片开发;(四)奖优罚劣,激励竞争。

第六条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规模开发,综合治理;(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七条土地治理项目应推行竞争立项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先进技术推广制、财政资金报账制、多元投入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竣工验收制、工程管护制、考评奖惩制,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土地治理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项目前期准备、项目申报与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运行管护、项目评价六个阶段。

第九条土地治理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

省、市州、开发县财政部门是土地治理项目的主管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土地治理项目的具体工作。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市州、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开办)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项目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项目实地考察等。

前期准备工作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农业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农业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农业项目管理制度范本农业项目管理制度范本为加强农业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一般都会制定项目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农业项目管理制度范本,供大家参考。

农业项目管理制度范本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县农业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由县农业局管理的、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农业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业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县农业jú长对局属农业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人代表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县农业局产业发展科作为项目管理职能科室,负责局属农业项目的规划布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第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小型项目或者田间试验类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项目前期工作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

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经县农业局统一行文,由产业发展科向上级申报。

小型项目或田间试验类项目,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写申报材料,经县农业局专家组审定后,向产业发展科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备案,再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申报。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在工程管护中健全和完善管理模式及机制的做法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在工程管护中健全和完善管理模式及机制的做法

2 农 业综合 开发项 目区农 民用 水户协会 ( A) WU 工程管护 的模式
推进 W A项 目建后工程管护的模 式和 管理机制创新 , U 是加快 转变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需要。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 , 宁 夏农业 综合开发项 目区已经形成 各种形式 的农 民用水户合作 组 织为主 的管理体制 ,伴随着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农业的加速推进 ,
制 , 立相 应的工程 管护模式 。 建 宁夏农业综合开发项 目区按照 “ 以工程养工程 ” “ ,谁受益、 谁
负担 ” 经济 自主的原 则 , 和 各地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 , 逐步形成 了

解决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工作不够充分 ,农民参与程度不高 , 工程建 后产 权不 明晰 , 管护 责任不 明确 , 制度不健 全及管理机 制 不活等 矛盾和 问题 目益突 出,迫 切需要理顺 工程管护的管理体
的量水设施进 行维护 , 包括混凝 土建筑的维护 , 闸淤 积或漂浮 涵
物清理。
费用预算及计 划实施 的保障措施 。 二是建 立科学规范 的工程使用 制度 。 应由用水户 , 协会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制定 , 通过技术培训
使 用水 户 掌握 操 作 方 法 和 技 术 要 求 。三是 工程 检 查 维 修 管 理 。由
协会执委会 负责 , 必要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实施。渠道的巡
宁 夏 农 林 科 技
21 0 第 1期 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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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业综合 开发项 目区在 工程 管护 中健全 和 完善 管理模 式及机 制 的做 法
孙元德 , 孙丽 萍 杨建 宁 。 , , 何 江
1 宁夏农林科学院农 业科技信 息研 究所 , . 宁夏 银川 7 0 0 50 2 2 银川市农业综合开发 办公 室 .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制度范本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制度范本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田建设工程的管护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寿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投资的农田水利、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农田建设工程的管护活动。

第三条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管理、规范操作、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工程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各级农业、水利、土地、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参与农田建设工程的管护工作,建立健全农田建设工程管护体系,加强管护能力建设。

第二章管护责任第五条农田建设工程的管护责任分为建设期和运行期两个阶段。

建设期的管护责任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实施单位承担;运行期的管护责任由受益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六条项目法人或者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农田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负责,确保工程按期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

第七条受益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农田建设工程的运行维护、设施保护、环境治理等负责,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的领导,明确管护责任,确保管护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章管护内容第九条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内容包括:(一)工程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二)工程设施的巡检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三)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四)工程周边环境的治理,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五)工程资料的整理归档,便于查询和管理。

第十条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巡查、保养、维修、更新等制度,明确管护标准和流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管护经费第十一条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应当纳入工程预算,并根据工程运行情况和实际需求合理调整。

第十二条管护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田建设工程的管护工作,鼓励受益单位或者个人自筹资金参与管护。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制度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制度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制度一、总则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不断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成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解决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的实施,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的管理水平和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的管理,保障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的效益和质量,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农业现代化。

三、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的范围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是指对农村资源、土地、水利、交通、市场等进行整合和综合利用,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实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工程项目。

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开展土地整合和流转,实现农田规模化经营;2. 建设节水灌溉系统,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3. 确定农产品生产规划,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4. 构建农产品加工和销售渠道,提高农产品附加值;5. 修建农村道路和基础设施,改善农村生活条件。

四、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的程序1. 立项阶段:提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项目建议书,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成立项目组,制定项目实施计划;2. 立项准备阶段:组织开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实施方案;3. 实施阶段:组织开展施工、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4. 完工验收阶段: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组织进行验收及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5. 运行维护阶段:进行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和保养,确保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的管理1. 项目管理:建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项目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管理与协调工作;2. 资金管理: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项目经费预算和使用管理;3. 施工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工作,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4. 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把关施工质量;5. 安全管理:健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工程施工安全;6. 环保管理:落实工程环保手续,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确保施工工地环境卫生。

农业项目管护方案

农业项目管护方案

农业项目管护方案1. 前言农业项目是指涉及到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等领域的投资项目。

农业投资具有长周期、高风险、高技术要求等特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仅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技术和人力,还需要对整个项目进行全面、周密的管护。

本文将从项目管护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农业项目的管护方案,以确保农业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运营,实现最大效益。

2. 农业项目管护方案2.1 项目启动阶段项目启动阶段是整个项目的起点,也是整个项目的风险最大的阶段。

正确的启动,能够确保项目的全面推进,最终取得成功。

以下是项目启动阶段的主要工作:2.1.1 设立项目组项目启动阶段应当组建专门的项目组,由项目发起人或农业专家领导,由一定数量的项目管理人员、市场、财务人员等组成。

项目组应当制订明确的工作计划和任务清单,以确保项目推进的顺利进行。

2.1.2 项目立项项目启动阶段还需要进行项目立项的工作。

项目立项应当包括项目方案、市场分析、申报资料等,以确保农业项目能够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和支持。

2.1.3 制定项目计划项目启动阶段需要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项目进度、资源需求、风险预警等,以确保项目进一步推进过程中,有明确的目标和可行的计划。

2.2 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实施阶段是整个项目最为关键的阶段,直接关系到项目效果和效益。

以下是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2.2.1 建设规划与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建设规划和管理体系。

建设规划应当明确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各个方面,包括土地选址、规划设计、选材等,同时对工程费用、进度等进行管理。

2.2.2 人力培训与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应当培训有相关经验和技能的人员。

同时,应当确保员工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并进行绩效考核和激励,以达到最大化效益的目的。

2.2.3 监测与管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和管控机制,以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监测和管控应当涵盖土地、水利、气象、土壤、肥料、植保等多个方面,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3]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3]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3]13号)吉林、黑龙江、安徽、河南、宁夏、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为加强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我部制定了《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2013年6月6日附件: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结合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贷款项目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旨在通过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通过引进亚行项目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亚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四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作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会同亚行组织项目检查工作。

第五条地方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业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第七条项目年度计划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实施计划和上级农发办下达的年度投资控制指标编制。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5•【字号】泰政办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泰政办发〔2008〕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泰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泰安市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成后的工程管护,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9号令)及国家、省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立项的所有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明确产权归属,将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移交给管护主体。

第四条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开办)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管护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管护按照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确定管护主体,原则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农村合作组织是工程管护主体。

项目采取租赁、承包、拍卖进行运营的,在租赁、承包、拍卖期间,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由经营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管护。

第六条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村(受益单位)四级管护网络。

市、县(市、区)两级农开办、财政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工程管护监督、检查、考核、指导工作;项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负责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工作;项目村(农合组织)应明确专人或经营主体负责工程管护工作。

第七条鼓励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建立多元化管护投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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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护制度
农业综合开发, 制度, 管护, 项目
第一条指导原则为了确保我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
程的正常运转和长期发挥效益,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产权置换,落实管护主体的同时,要建立健全运行管护制度。

第二条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项目工程竣工验
收后要及时移交,项目乡村都要制定相应的管护制度和管理标准要求,具备产权置换,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做到责任明确、制度规范、落实到位。

成立由村主要领导牵头的管护机构,建立专职管护队伍,经常性的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制度落实、责任到位,工程设施完好无损。

第三条筹集管护经费严格使用管理经费是管护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各乡村要根据“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合理筹集资金,制定管护费用的使用办法。

管护费用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维修、补植树木及管护人员的报酬及奖励,严禁挪用和浪费。

第四条认真执行各项工程管护标准
⑴机耕路管护标准:路面平整、路沿石、砖完好平直,无杂草,无杂物,保持畅通,路碑、标志保持完好无损,清洁卫生。

⑵水利工程:水利设施定期检查,确保井、泵、井房、管道、桥、涵、闸、井台、渠道、出水口、配电等设施完好,保证正常运行,渠道要及时除草,疏浚。

⑶农田林网:做到定期修剪,适时浇水,缺额补栽,跌到扶正,当年成活率和三年保存率均达到85%以上。

⑷农机具管护标准:农机具要定期保养,及时维修,外观整洁,设备完好,保持正常操作。

第五条新管护运行机制
⑴农田机耕路:机耕路及其它公益性设施可采用专业队承包的管理机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⑵水利设施:对节水管道、输变电路采用集体投资安装,集体维修的机制运行管护;机电井的维修管护可采用民办民管、承包经营、拍卖、集体经营或股份经营等多种形式的管护机制。

⑶林业工程:对于常绿树采用统一规划设计,专业队统一栽植、集体管护的形式;对于用材树种的栽植管护,可采用集体栽植、集体管护,集体栽植、承包管护,承包区域、个人栽植管护等形式的管护机制。

⑷农机具可由产权单位和农机户签订租赁使用协议,由农机户对项目区实行有偿服务,定期对农机具检修。

⑸制定并认真落实奖惩制度。

各县要对各村工程运行管护检查,督促各村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和资金,对损坏工程。

项目乡村要及时维修,经检查后仍不整改的,将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罚。

第六条搞好项目建后管护的宣传工作
各项目乡村要利用广播、电视、墙报、黑板报等形式,对项
目管护的重要性进行宣传,提高项目区农民认识和管护自觉性,做到家喻户晓,形成人人爱工程管工程的良好社会氛围,最大限度地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设施的利用率。

第五章工程管护
第二十二条工程管护标准
项目工程竣工之后,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受益、谁管护”原则,对所有的工程进行全方位的管护、维护,保证工程正常、永久使用。

具体要分五个步骤将工程管护责任制度落实到人。

第一步是项目竣工后,进行固定财产登记;第二步是将登记后的工程落实到乡、村;第三步是由乡、村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工程管护标准,共同制订工程和管护制度和标准要求;第四步是由乡、村共同负责将水利设施、农田林网、农机具等经营性的工程实施公开拍卖,产权置换,责任到人,具体落实管护制度和标准要求;第五步是由项目办和项目乡、村共同负责对工程和管护实施监督。

一、水利工程和管护标准:水利设施定期检查,确保井、井房、桥、闸、井台、渠道、出水口、配电设施完好,保证正常运行,渠道要及时除草、疏浚。

二、农田林网管护标准:做到定期修剪,适时浇水,缺树补栽,跌倒扶正,当年成活率、三年保存率均达到85%以上。

三、机耕路管护标准:路面平直路,沿石、砖完好平直,无杂草,无杂物,保持畅通。

四、农机具管护标准:农机具定期保养,及时维修,外观整洁,设备完好,保持正常操作。

第二十三条工程标志设置标准
一、标碑标准:每个项目区要在明显位置建设一处高2-3米、宽4-5米的标碑,正面体现项目标志(统一为绿色),要有项目区简介。

项目区的建筑工程上要印制统一的项目标志。

二、标志位置:要根据工程建筑大小,贴上不同规格的项目标志,标志贴在明显的位置,并要有相应的序号。

标志、标碑损坏,要及时更换、维修。

第二十四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标准要求
一、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肋、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严格执行“自筹起步、国家达标、先干后补、报帐拔款”的办法。

二、项目资金管理采取项目办集中审批报帐、财政监督的办法。

项目办要根据工程设计规格、标准要求,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监督指导,竣工后进行验收,符合标准要求的方能报帐拔款。

三、项目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项目资金要留10%的资金作为三年后工程管护完好率、存活率、利用率等管护工作的奖励资金。

四、有偿资金使用要实行借款合同制,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单位或财政供养人员担保(每个财政供养人员承保2万元人民币)。

五、有偿资金,实行谁投入,谁负责的回收办法,保证有偿资金到期后如数回收,回收率要达到100%。

第二十五条工程管护措施及要求
为了用足用活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发挥项目资金的最大效益,各有关单位必须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实施,规范化运行,制度化管理。

具体要严格执行七项制度。

一、严格执行科学规划制度
新项目区要本着集中、连片、科学、统一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借鉴先进市县的先进经验,进行高起点、高标准规划,使项目区成为农业的样板工程、示范工程,否则不予申报立项。

二、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
新项目区要按照规划设计标准进行施工建设,每项工程都不能低于设计标准和质量标准,否则不能验收,也不得报帐。

老项目区也要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项目区内的林业、水利、道路等工程进行全面的管护。

三、严格执行工程管护制度
工程竣工后,各项目乡、村都要制订相应的管护制度和管理标准,能进行产权置换的工程要及时进行产权拍卖,明确责任人,落实管护措施。

所有的竣工项目,都要做到责任明确、制度规范、落实到位,确保工程永久完好,正常使用。

对没有制订工程管护制度或管护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将扣取10%的奖励资金;对工程管
护制度规范并落实到位的,将按照规定兑现奖励资金。

四、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项目资金严格实行县级报帐制,新项目区工程只有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能报帐。

老项目区的整改工程资金以项目乡村筹集为主,县财政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兑现。

五、严格档案管理制度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涉及规划设计、竣工验收、资金帐目等全过程的档案资料都要保存完整,留存归档。

项目办的农业综合开发档案资料要按照省二级管理标准进行建设管理,各有关单位和项目乡村都要规范整理档案,确定专人,专门管理。

六、严格目标责任管理制度
各项目乡镇都要对项目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明确领导责任和工作目标,确保工程进度、质量标准、管护制度的落实。

农发办要严格督查指导,确保项目工程的高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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