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
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0.04.14
•【文号】农计财发〔2020〕3号
•【施行日期】2020.04.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
施工作的通知
农计财发〔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农村部相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为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紧扣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补齐全面小康“三
农”短板、突出抓好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等重点任务,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改革,突出保供给、保增收、保小康,重点支持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在政策安排中,重点突出三个导向:一是推进统筹整合,优化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资金任务安排,坚持有保有压,集中力量办大事,逐步探索完善农业生产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二是聚焦重点领域,补短板强弱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重点支持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绿色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等重点任务,加快补齐农业发展短板。三是创新投入方式,提高资金效能。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完善“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牢固树立以绩效评价为导向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
“先建后补”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2.05
•【文号】国农办[2016]51号
•【施行日期】2016.12.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意见
国农办[2016]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先建后补”是指经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筹集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将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报账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实行“先建后补”是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的创新,对于优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程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成效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实行“先建后补”,要按照中央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和财政部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改进财政资金管理方式的具体要求,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
为扶持对象,创新资金投入方式,优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成效。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项目单位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实行“先建后补”。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实行“先建后补”的具体范围。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管理实施细那么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工程质量,按方案完成各项开发任务,现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和资金管理暂行方法?、?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方法?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
施方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法。
一、实行县级报账制。实行县级报账的资金为各级财政用于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县财政局农财股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财政部门负责核算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筹集、拨付和有偿资金的借贷回收、归还等环节的资金运动和相关资产的分布情况,农发办负责核算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收入、预付工程款、工程资金的支付和结算等环节的资金运动和相关资产的分布情况。
二、资金管理职责。为加快资金调度,搞好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监督,各级财政资金转入县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资金的拨付根据工程实施进度拨付,县级农发办负责开发工程资金的支付和核算。对工程实施质量、数量、进度严重不到位的工程单位,县财政局和县农发办均可行使监管职能,停止资金拨付乃至冻结工程资金。
三、资金使用原那么。为保证各级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顺利进行,县农发办要催促工程镇村按时筹措自筹资金,再拨付市级配套资金,最后使用省级配套资金和中央财政资金。
四、资金报账程序。(一)土地治理工程实行工程承包(含招投标,下同)的,其所需款项由施工单位根据承包合同提出用款申请,经建设单位核实,农发办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分批预以拨付。承包工程完工,已办理竣工决算并经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其余的工程款项(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二)土地治理工程未实行承包的,工程开工时,由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工程方案提出用款申请,县农发办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拨付局部工程启动资金(原那么上不得超过该工程财政资金总额的30%)。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凭原始凭证分批报账,县农发办和财政局审核同意,据实办理资金拨付。工程完工,已办理竣工决算并经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其余的工程款项(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三)多种经营工程的财政无偿资金,由用款单位凭有关真实、有效凭证据实报账,经县级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及时拨付资金。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
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2016年9月6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农计发[2005]39号)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农计发[2005]39号)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计发[2005]39号
【发布日期】2005-06-14
【生效日期】2005-06-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
(农计发[200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农垦、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农业部党组关于转变作风、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要求,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执行,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并于今年7月15日前报我部备案。
农业部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农业部党组关于转变作风,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必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国务院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不断加大农业投入力度,对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项目管理,实现投资目标,是落实中央投入政策,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
随着“两个趋向”论断的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将继续增加,农业建设领域将不断扩大,项目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同时,基本建设管理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对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各级农业部门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提高管理实效。
农业综合产业化经营项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市华仁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目录
1、总则
2、项目工程容与重点
3、监理工作流程
4、监理工作控制要点与目标
5、监理工作的方法与措施
6、监理过程的“三控两管、一协调”
7、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8、工程计量与支付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 为了指导监理人员有效地控制本工程质量,实现监理规划
目标;同时也为施工人员了解工程施工程序与工程质量要
求,相互勾通信息,减少失误而编制。
1.2 编写依据:
(1)业主和承包签订的施工合同;
(2)设计图纸、文件、资料。
(3)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4)施工组织设计
(5)与本工程施工容相关的质量标准、技术条款、规程、规:
a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b 《公路工程施工规》JTJ032-94;
c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203-2011;
d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e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f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205-2002;
g 《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结构与性能要求》GB/19165-2003;
h 《温室地基基础设计,施工与技术规》NYT1145-2006;;
r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通用规》GB50231-2009;
(6)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工程的监理,本细则根据项目土地重新规划、养殖(种植)、深加工,产业化一条龙等服务设施制定。
2、项目工程容与重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
施细则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是指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实施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本文将围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进行阐述和讨论,提出一些有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方面的建议。
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职责
1. 统筹协调项目各方关系监理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根
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协调项目各方之间的关系,营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挥统筹协调的作用。
2. 检查工程质量监理对工程建设进行全程监管,对工程
质量进行全面审核,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达到设计标准和要求。
3. 把握项目进度监理要对工程进度进行全程跟踪、督促
和督促工程建设单位进行进度管理,确保项目能按时交付,达到预期的效果。
4. 管理项目费用监理要对工程建设费用进行全程监控、
审核和评估,防止工程建设单位滥用兴建资金,确保兴建资金使用得当,保障财务风险控制。
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1.监理人员要熟悉法律法规在工程建设中,监理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和工程建设相关的规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掌握工程进度和质量监理人员应及时掌握项目的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对进度滞后或者质量问题进行及时处理,确保工程能按时、按质量交付。
3.建立工程档案监理人员应建立工程档案,记录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并按照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保存和备份,以备后续使用和查询。
4.报告工程建设情况监理人员应定期召开工程会议,向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委员会汇报保管情况、工程进度和质量等相关问题,征求修订意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2011]169号
部有关规定执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 ( )场、科研 院所、大专院校等 。 林
造项 目 列支的相关费用另行规定。 ( )对 农 民专业合 作社 ,重 点扶 二
特 点,确定各 自的重点扶持 区域。项 目
市、 第五条 部门项目应坚持的原则:统 原则上安排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 (
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地方 筹规划, 突出重点, 注重效益 择优选项, 区、旗、国有农牧团场)或事先确定的
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 以下简称农发机构。 奖优罚劣,激励竞争;以资金投入控制 范围。 第八条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 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 项 目规模,按项 目管理资金,并实行 自
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
等。
第十八条 中央农 口部门应于每年 5 作社、联 合社、农 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的
月底前,与国家农发办联合制定下一年 自 筹资金能力和实施项 目能力等,分别
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技术推广 、技 术培训及新 品种、新 度分类项 目申报指南 ,明确相关政策和 确定 中 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
部 门项 目 ( 以下简称部 门项 目)管理科
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 目 相互配合、协调
发展。
第六条 地方各 级农 E部 门应 与同 i
级农发机构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 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资金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项目是指为了发挥部门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范、服务、保障作用,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部门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部门项目分为两类:
(一)土地治理类项目,主要是为提高大宗农产品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而实施的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二)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包括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织实施的名优经济林等示范,供销总社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第五条部门项目应坚持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选项,奖优罚劣,激励竞争;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并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项目。
土地治理类项目应突出公益性、基础性、保障性。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国农办[2000]125号)及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专项项目特点,特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专项项目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农业综合开发指导思想和立项原则为宗旨,体现行业特点,充分发挥农业各行业的政策引导、技术服务、示范推广、支撑体系等方面的优势,注重提高良种繁育及综合生产能力,引导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立足为农业综合经济实力稳定增长、农民收入稳步提高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服务。凡农业部归口管理的专项项目,均依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专项项目包括“秸秆养畜”、“优质农产品示范”、“良种科研推广”、“原种扩繁基地”、“育草基金”、“菜篮子工程”6个专项项目和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的其他专项项目。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类,“秸秆养畜”、“优质农产品示范”为多种经营示范项目;“良种科研推广”、“原原种扩繁基地”、“育草基金”、“菜篮子工程”为良种繁育项目。
第四条专项项目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分行业组织实施。各级行业计划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评审、申报和验收组织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负责项目推荐、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专项项目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的原则;坚持按项目管理,强化前期工作;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项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
目实施细则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对于林业项目的需求日益增长。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建设水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制定了《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林业项目的实施。
二、总则
1. 林业项目的定义
林业项目是指通过人工或自然方式,对森林资源进行开发、保护、修复和管理的活动,以促进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项目管理的目标
项目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林业项目的实施符合法律法规,保护和提升森林资源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的稳定发展。
三、项目申报和审批
1. 项目申报材料的准备
申报林业项目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 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内容、可行性分析等;
-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评估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 技术方案:详细描述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实施方案;
- 经济效益评估报告: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可行性。
2. 项目审批程序
林业项目的审批分为初审和终审两个阶段:
- 初审:由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 终审: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最终决定是否批准项目实施。
四、项目实施
1. 项目组织和管理
- 组织架构:项目实施期间,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
- 项目计划: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明确项目实施的时间节点和里程碑;
- 项目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行,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难题。
2. 资金和物资管理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等
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1.04.30
•【文号】农计财发〔2021〕8号
•【施行日期】2021.04.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
施工作的通知
农计财发〔20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农垦总局,农业农村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1号文件部署要求,2021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支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聚焦提高粮
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紧紧抓住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扎实推进重大政策改革完善,统筹安排增量、优化盘活存量,做到政策总体保持稳定、重点任务保障充分、重大试点落实有效,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在政策安排中,突出三个导向:一是聚焦重点领域。着力支持提升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深入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推进乡村产业融合发展,加快补齐农业发展短板弱项。二是强化统筹整合。进一步优化资金任务安排,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形成政策合力、协同推进。三是创新投入方式。完善“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强化以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为导向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机制,促进强化投入力度、形成投入合力。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试行办法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以下简称项目评审)工作,实现项目立项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农业综合开发方式转变,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农发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农发机构设立评审机构的,由评审机构组织项目评审;未设立评审机构的,应当落实专人组织项目评审。
第三条项目评审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注重农发机构与专业咨询机构优势相结合,申报材料审核与现场审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第四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结构性评审。结构性评审由现场审查、技术审核和综合论证三方面构成。地市
级农发机构负责现场审查,专业咨询机构负责技术审查,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综合论证,在定量评价的基础上作出定性评审结论。
第二章项目审评程序
第五条现场审查。地市级农发机构对所辖县(市区)申报项目的真实性,申报单位的合规性等进行现场核实,提出审查意见,省级农发机构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实行地市级农发机构交叉审查。
未设立地市级行政区划的,现场审查工作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完成。
第六条技术审核。省级农发机构委托专业咨询机构通过专业判断、分析、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技术性审核和评价,提出审核意见。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专项自查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专项自
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渝农发[2014]32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03
【实施日期】2014.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专项自查的通知
(渝农发〔2014〕325号)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畜牧兽医局,市农科院,市农校:
为及时查处和纠正农业综合开发(以下简称“农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专项自查的通知》(农办计〔2014〕104号)要求,市农委将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项目专项自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自查的主要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要对近3年(2012-2014年)农发资金使用和项
目建设情况进行专项自查。主要包括3个方面:
(一)项目申报立项方面。检查项目实施单位有无通过编制虚假材料和信息弄虚作假申报项目,有无以旧抵新申报项目;检查是否按规定程序申报立项,有无未经批准“先建后补”,立项过程有无未经专家评审、未经领导班子共同研究的暗箱操作行为,有无与项目实施单位合谋骗取农发资金行为。
(二)财政资金使用方面。检查是否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有无超标准提留项目管理费、科技推广费、工程管护费,项目管理费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有无虚构项目工程,转移财政资金行为;检查单位或个人有无违规占用农发物资行为;检查有无使用无真实经济业务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4.05.24
•【文号】国农办[2004]48号
•【施行日期】2004.05.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
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2004年5月24日国农办[200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试行标准》(国农办[2003]130号)同时废止。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各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中央农口有关部门,可按照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
为了实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参照国家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结合农业综合开发自身特点,制定本标准。
凡国家立项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均须按照本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检查验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立项的地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以下简称“农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参照国家有关灌区水利工程管护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发工程管护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
第四条农发工程管护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地方各级特别是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办事机构”)应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农发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工程管护范围
第五条农发工程管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利工程:小型水库、山塘、拦河坝、灌排站、机电井及其配套设施等;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等。
(二)农业工程:农田机耕路、农业机械;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用于牧区草场改良的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及牲畜棚圈等。
(三)林业工程: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等。
(四)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农发项目区公示牌、农发工程标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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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 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 号),结合专项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设立、农业部归口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项目。
第三条专项项目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建设遵循农业综合开发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体现行业特点,充分发挥农业各行业在政策引导、技术服务、示范推广等方面的优势。
第四条专项项目分为两类:良种繁育专项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
(一)良种繁育专项包括原原种扩繁基地、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和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属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包括秸秆养畜和优势特色种植
业、优势特色畜牧业、优势特色渔业项目,属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第五条依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分行业组织实施的原则,各级农业计划管理部门负责专项项目评审、申报和验收的组织工作,相关行业部门负责专项项目推荐、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下同)的沟通和配合,积极落实配套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七条专项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实行奖优罚劣,与各行业、各地区项目管理工作绩效挂钩。
第二章扶持重点与立项条件
第八条专项项目建设应符合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相衔接;原则上限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
(市、区、旗、国有农场),避免与其他同类项目重复安排。
第九条专项项目应预期效益明显;地方财政资金配套能力强,有偿资金归还有保障;当地政府和群众对项目建设积极性高;项目承担单位须具有法人资格,并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第十条根据农业产业政策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有关要求,各专项项目投资方向为:
(一)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重点扶持科研育种单位进行粮棉油等
主要农作物原原种、原种扩繁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仪器设备购置等。
(二)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重点扶持育繁推一体化的
大型种子企业进行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良种选育(引进)、生产、加工、储备、推广等基础设施建设及仪器设备购置等。
(三)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重点扶持草种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优质牧草种子繁育、加工、储备、推广等基础设施建设及仪器设备购置等。
(四)秸秆养畜项目,重点扶持畜牧养殖企业、养殖大户等
进行秸秆处理设施、养殖示范小区建设及秸秆饲料开发、牛羊品种改良等。
(五)优势特色种植业、优势特色畜牧业、优势特色渔业项目,重点扶持园艺、畜禽及水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良种繁育体系和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及配套技术的示范推广。
第十一条各专项项目立项条件为:
(一)良种繁育项目应能在较大范围内实现增产且改善农产品品质效果明显,名优新品种开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项目建设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有良种育繁推一体化的经营机制;良种繁育推广的新品
种,应经国家级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引进品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投资规模一般不低于100 万元。
(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项目应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开发的产品应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显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主导产业和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建设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承建能力和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机制;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投资规模一般不低于100 万元。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农业部依据国家有关农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于每年上半年编制并发布下一年度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各级农业计划管理部门依据申报指南的各项要求,组织项目评估、筛选和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专项项目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制度。基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上申报项目,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初审后,以农计字文联合向农业部申报。
第十四条申报项目应提交联合上报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各类证明材料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各类证明材料应确保其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申报项目按照有关权限分别由农业部或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中央财政年度投资500 万元(含)以上的良种繁育专项项目和中央财政年度投资300 万元(含)以上的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项目,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低于以上额度的由农业部组织评估审定。
第十六条在项目评估可行的基础上,农业部依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年度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总指标,向国家农发办报送年度推荐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农发办对年度推荐项目进行审核后确定立项项目,并向各省财政部门下达分省分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同时抄送农业部;农业部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编报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十八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报要求,组织基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以农计字文联合报送农业部,同时附送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偿还的承诺文件。
第十九条农业部对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后,编制各专项年度项目实施汇总计划,并报送国家农发办批复。第二十条国家农发办对汇总计划进行批复后,农业部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分项目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项目实施计划将作为拨借中央财政资金和进行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专项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或农民群众自筹资金(以下简称自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配套比例,比照地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规定的比例执行。
省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总体上不低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的80%;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级财政不承担资金配套任务。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以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自筹资金应先入账、后支出,以保证项目建设资金核算的完整性。对于农民群众自筹资金中投劳折资或以物折资部分,须由当地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进行实地验收、评估作价,并出具有效证明后,方能入账核算。
第二十二条用于良种繁育专项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