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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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范文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范文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范文一、引言放射工作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和特殊性的工作,从事该工作的人员容易接触到放射性物质,具有较高的健康风险。

为了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健康风险,特制定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二、监护对象范围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包括放射诊断医学影像科医师、放射治疗科医师、核医学科医师、核医学科技师、放射治疗科技师、X线工程师等。

三、职业健康检查1.入职前体检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在进入岗位之前需要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项目包括全身检查、放射影像检查、血液常规检查、肝功能检查、肾功能检查、血糖测定、血脂测定、血红蛋白含量测定等。

2.定期体检放射工作人员需要每年进行一次定期体检。

检查项目包括放射影像检查、血液常规检查、肝功能检查、肾功能检查、血糖测定、血脂测定、血红蛋白含量测定等。

根据个人情况,还可以进行必要的心电图、肺功能检查等。

3.职业健康问题发现时的体检如果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出现不适症状或有其他疾病病情、放射安全事故、放射源污染事故等情况发生时,需要进行一次专项职业健康体检,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

四、放射剂量监测1.剂量监测仪器的配置在放射工作场所配置剂量监测仪器,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剂量监测。

监测仪器具有自动报警功能,当剂量超过设定的安全阈值时,会自动发出报警。

2.个人剂量监测对每位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每月一次。

监测结果需要记录并妥善保存。

当监测结果超过剂量限值时,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减少工作时间、调整工作岗位等。

3.年度剂量统计和分析每年对个人剂量进行统计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或剂量异常集中的人员,要及时进行核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五、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教育与培训1.健康教育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教育,包括放射工作中的健康风险、常见职业病症状和防护措施等方面的知识,提高他们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本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是医疗机构中承担放射诊疗工作的重要力量。

其工作环境特殊,工作内容涉及辐射,因此需要制定健康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以下是一份针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度范本。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中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

二、目的1. 确保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与安全;2. 减少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相关工作风险;3. 提高放射诊疗工作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健康管理制度内容1. 健康档案管理1.1 每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记录个人健康信息、职业接触史、职业史等;1.2 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包括常规体检、职业病检查和辐射体检等;1.3 每次检查结果需记录,并及时通知并咨询相关,根据检查结果制定个人健康干预计划。

2. 辐射防护管理2.1 推广和培训辐射安全知识,确保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了解辐射防护的基本知识;2.2 提供个人辐射防护装备,包括铅衣、手套、护目镜等,并确保其有效使用;2.3 制定放射防护操作规程,明确操作过程中的辐射防护要求;2.4 定期检测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安全标准;2.5 建立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措施和操作流程。

3. 健康宣教与培训3.1 定期开展健康宣教,提醒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注意职业健康和安全;3.2 开展相关培训,包括辐射安全知识、辐射防护技能等;3.3 针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病防治培训,提高其职业病防治意识。

4. 工作时间与休息管理4.1 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避免过度劳累;4.2 定期进行工作时间与休息情况调查,确保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调度合理。

5. 心理健康管理5.1 开设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提供咨询和辅导;5.2 定期进行心理健康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工作压力等问题。

6. 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管理6.1 加强职业道德宣传和教育,培养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优良的职业操守;6.2 鼓励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相互学习、交流,并共同提高职业素质。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七年六月三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一、基本概念
(二)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 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 人员。 (三)职业照射: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 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职业照射是指除了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予 以豁免的实践或源所产生的照射以外,工 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的所有照射。
二、接触电离辐射的职业


1.核工业系统: A.核原料的勘探、开采、冶炼与精加工 部门。 B.核燃料及反应堆的生产、使用或研究 部门,核电站等。 2.放射性核素及其制剂的生产、加工和使 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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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触电离辐射的职业

3.生产、使用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开放源) 以及含有开放源的产品部门,如夜光粉, 气灯纱罩、核医学诊断用放射性试剂等。
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 和原则


(一)目的: 放射卫生医学监护是对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 全面的健康管理,包括常规医学监护(如健康检 查、医学评价和保健等)和异常受照人员的医学 处理及观察等。其目的在于:评价职业人员的健 康状况,保证职业性人员的健康状况在开始就业 时和就业后都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为事故受照 射和职业性疾病诊断时提供健康本底资料。
(四)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④正常的造血功能,如红系、粒系、巨核细胞系等,均 在正常范围内。 例如外周血: 男 血红蛋白 120-160g/L,红细胞数(4.0-5.5)×1012/L; 女 血红蛋白 110-150g/L,红细胞数(3.5-5.0)×1012/L; 就业前 白细胞总数(4.5-10)×109/L,血小板数(110300)×109/L; 就业后 白细胞总数(4.0-11.0)×109/L,血小板数(90300)×109/L。 高原地区应参照当地正常范围处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健康查体对象新从事放射工作、已经从事放射工作和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前的放射工作人员。

二、健康检查机构和检查项目健康检查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承担。

检查项目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行。

复查时根据需要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我院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执行。

三、健康检查管理(一)就业前健康检查就业前查体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重要部分,是全部医学检查的基础资料,其检查结果可为后期检查和意外事故等作对比和参考。

对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科室主任提出书面培训、从业申请,送至设备处,由设备处统一安排、及时组织新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没有接受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人员,暂不能从事与放射有关的工作;经检查,对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人员,另行安排其非放射工作。

(二)上岗后健康检查1.对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当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0%,但有可能超过10%(乙种工作条件)时,每1~2年组织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当工作人员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0%(甲种工作条件)时,每年应进行全面医学检查一次。

2.查体中发现结果异常者,及时安排复查。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3.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健康状况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放射工作人员,及时调离原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对具有专门技术、经验丰富的放射学专家或技术人员,其健康情况有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慎重、仔细的权衡对社会和个人的利弊决定是否限制或停止其放射工作。

(三)离岗前健康检查对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在离岗前应组织其职业健康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管理规章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管理规章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制度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每年至少1次。

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

6、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返至本单位,存入个人健康档案。

7、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根据体检机构的反馈意见,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时,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8、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9、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当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10、单位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11、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1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4篇)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4篇)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放射诊疗工作是一项具有较高风险的医疗工作,工作人员在长期接触放射线的情况下,容易受到辐射的影响,对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为了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减少其受辐射的风险,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健康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度展开讨论。

一、健康监测1. 签订健康监测协议: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健康监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中应包括健康监测的内容、方法、频次、行政责任等。

2. 健康监测内容:健康监测内容应包括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辐射剂量的检测,常规体检、血液检查、生物学剂量测定等。

3. 健康监测方法:健康监测方法应采用安全可靠的专业设备,例如辐射剂量仪、X射线影像仪等,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辐射剂量进行定期监测。

4. 健康监测频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辐射剂量监测,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一般为每月一次。

常规体检应每年进行一次,血液检查和生物学剂量测定等可以根据需要进行。

5. 健康监测结果:健康监测结果需要及时反馈给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本人,并由单位负责人进行管理和处理。

二、辐射防护1. 防护设备: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应配备合格的辐射防护设备,包括防护衣、手套、护目镜、铅隔离器等,以降低辐射对身体的伤害。

2. 防护措施: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施行放射治疗时,应严格按照防护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根据工作情况,合理选择适当的防护措施。

3. 远离辐射源: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减少与辐射源直接接触的频次和时间,尽量远离辐射源。

4. 定期培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每年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辐射防护培训,提高其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职业健康教育1. 健康教育宣传: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向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普及相关防护知识,提高其防护意识。

2. 定期检查: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健康检查,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工作相关的健康问题。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健康检查制度。

一、工作人员的培训1、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2、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3、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二、做好个人剂量监测1、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1)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2、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3、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旗质防所。

三、职业健康管理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3、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4、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5、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6、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6.1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6.2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6.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对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和放射防护知识与相关法规的培训作如下规定。

一、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1、上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新聘放射工作人员或调入本单位从事放射工作前,应参加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2、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定期参加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

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调离放射岗位或离开单位时,应参加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4、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放射工作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工作人员及职业禁忌证者的处理:(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有职业禁忌证或疑似职业病者不得从事该职业。

(2)、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放射工作有关的健康损害的人员时,单位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职业病病人及疑似职业病病人要及时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对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要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

二、个人剂量监测:1、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配戴个人剂量计。

2、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本单位采取每90天送检1次。

三、放射工作人员培训1、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培训;做到每个人员都进行培训,考核合格。

2、上岗前必须参加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能少于4天。

3、在岗期间必须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培训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能少于2天。

四、放射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1、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档案。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终生保存。

2、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相关检查档案。

五、费用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和防护知识培训的费用均由本单位负责支出,不得向放射工作人员收取相关费用。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文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文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文一、健康管理制度的目的和内容1.1 目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在从事放射工作过程中的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放射工作可能造成的健康风险,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1.2 内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测、健康宣教和培训、健康档案管理、健康事件报告等方面。

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2.1 健康检查的目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放射工作人员可能存在的健康问题和疾病,进行早期诊断、治疗和干预,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

2.2 健康检查的内容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内容包括:(1)常规健康体检,包括身体测量、血液检查、尿液检查、X光检查等;(2)职业健康检查,包括放射工作相关的身体检查、肺功能检查、听力检查等;(3)心理健康评估,包括心理问卷调查、心理咨询等。

2.3 健康检查的周期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的岗位和放射工作的风险等级确定,一般为每年一次,高风险岗位或疑似健康问题的员工可以增加检查频率。

三、职业健康监测3.1 监测对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测的对象包括:放射工作环境、放射工作设备和放射工作人员本身。

3.2 监测内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测的内容包括:(1)放射工作环境监测,包括室内空气质量、辐射剂量、辐射防护设备等;(2)放射工作设备监测,包括设备运行状态、防护措施等;(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包括个人辐射剂量监测、剂量评估等。

四、健康宣教和培训4.1 宣教内容健康宣教的内容包括:放射工作的健康风险、防护知识、个人防护措施、急救措施等。

4.2 宣教形式健康宣教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包括:培训讲座、教育培训材料、宣传册、宣传展板等。

五、健康档案管理5.1 健康档案的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的建立包括健康检查记录、职业健康监测记录、健康宣教记录、健康事件记录等。

5.2 健康档案的保存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的保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密且易于查阅,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五篇)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五篇)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使用说明。

请根据本单位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实际进行针对性完善。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放射科(骨科、口腔、泌尿外科、开展介入放射治疗的其他科室等)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2、医务科(或放射科等)负责本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是正规学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新录用或调入的拟从事放射诊疗的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医务科应为其配备个人剂量计,及时安排其接受放射防____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许可放射诊疗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每____年(不得超过____年)到有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也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收到检查结果后要如实告知本人,并将结果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

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根据体检机构的意见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及时予以安排。

6、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每____个月检测一次,检测结果抄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对于单次个人剂量高于医院确定的年剂量约束值1/____时,必须由医务科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7、放射工作人员每____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8、对怀孕或在哺乳期间的妇女,不得安排应急处理和职业性内照射工作。

9、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医务科统一保管,终生保存。

2024年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xx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xx年11月1日起施行。

xx年六月三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从业条件与培训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1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门诊部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 18 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 2 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 2 天。

3、门诊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门诊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统一的培训和考核,每次培训的情况均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四、个人剂量监测管理:1、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 90 天,定期送往授权的医疗机构或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2、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五、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正确佩载个人剂量计。

六、职业健康管理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隔不应超过 2 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 7 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放射科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

三、管理职责1. 医疗机构应设立放射诊疗管理部门,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全面管理。

2. 放射诊疗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放射诊疗工作制度,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3.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放射诊疗工作的安全、有效。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1. 具备医学、护理、技术等相关专业学历,具有放射诊疗相关工作经验。

2. 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 具备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通过培训考核。

4. 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管理。

5. 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五、放射诊疗工作管理1. 放射诊疗工作应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1)放射治疗;(2)核医学;(3)介入放射学;(4)X射线影像诊断。

2.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3. 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管理1.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2.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每2年到有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也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3.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4. 收到检查结果后要如实告知本人,并将结果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

七、培训和考核1.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放射工作人员执业健康监护和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执业健康监护和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执业健康监护和管理制度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核能、核技术、辐射医学、辐射卫生等领域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

由于长期接触辐射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因此针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执业健康监护和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就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执业健康监护的目的和依据执业健康监护的目的是通过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健康问题,避免因职业辐射引起的健康损害,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执业健康监护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辐射防护法》。

其中,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实施职业病体检,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别重的职业活动和作业岗位,要加强职业病体检。

”《辐射防护法》则规定:“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接受定期的体检。

”“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辐射防护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健康监护。

”以上两项法规明确规定了对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进行执业健康监护的责任和义务。

二、放射工作人员的执业健康监护内容1.定期体检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一次定期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得到有效监测和管理。

2.职业病诊断和诊断标准职业病诊断和诊断标准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制定。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有关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同时根据职业病防护规定进行相关处理。

3.病历记录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应当建立详细的病历记录,并加密储存,以便于日后的监测和调查。

4.总结和分析定期总结和分析放射工作人员的体检资料和病历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科学分析,提出针对性的管理和防护措施,以保证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三、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1.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保管和管理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档案,建立病历、体检、职业病诊断、诊断处理情况等方面的档案资料,随时更新职业健康档案的相关信息。

2.职业健康监测管理制度制定职业健康监测管理制度,制度包括职业病相关指标的监管、监督和评价,制定合理的评价标准,保障人员的职业健康状况得到监测和管理。

放射科工作人员健康防护制度

 放射科工作人员健康防护制度

放射科工作人员健康防护制度正文第一篇:放射科工作人员健康防护制度放射科工作人员健康防护制度一、放射科安装X线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设计出机房面积,控制室防护及墙壁、门窗防护方案,经防疫站审批后,方能施工安装,安装后,经防疫站测试合格颁发许可证后方能投入使用。

二、操作人员曝光时,应在控制室内操作,如需要在机房内操作者,必须穿铅衣,必要时戴铅手套,防止射线损伤。

三、曝光时,注意病人防护,尽量缩小视野,特别应注意病人生殖腺等敏感部位的防护,尽量减少病人曝光量。

四、注意周围人员的防护,曝光时一定要关好机房铅门,防止射线对其他人员的损伤。

五、进入机房的其他人员,曝光时应离开机房,必须留在机房者,需穿铅衣,并尽可能远离射线源。

六、工作人员每季度定期进行一次化验检查血象,低于正常者需暂停接触射线的工作,改换其他工作,待恢复正常后再恢复机器操作,如复查仍不正常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治疗,休息。

健康管理制度:一、健康查体对象新从事放射工作、已经从事放射工作和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前的放射工作人员。

二、健康检查机构和检查项目健康检查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承担。

检查项目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行。

复查时根据需要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我院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执行。

三、健康检查管理1、就业前健康检查就业前查体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重要部门,是全部医学检查的基础资料,其检查结果可为后期检查和意外事故等做对比和参考。

对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科室主任提出书面培训、从业申请,送至设备处,由设备处统一安排、及时组织新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没有接收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人员,暂不能从事与放射有关的工作;经检查,对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人员,另行安排其非放射工作。

2、上岗后健康检查①对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当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0%,但有可能超过10%(乙种工作条件)时,每1-2年组织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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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序号:XXYY-ZWK-001
文档编号:ZWK-20XX-001
XXX医院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
康监护制度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制度
一、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要求后方能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对已经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检查,并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档案》。

二、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每三个月送交山东省医科院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记入《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档案》。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接受定期体格检查中,一旦发现有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身体状况,应及时向医务部、人事部反映,减少射线操作时间、短期疗养或脱离放射岗位,以免射线对身体造成更大的伤害。

四、认真做好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健康保健,定期进行X线防护教育培训。

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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