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任检察官培训课件:贿赂犯罪初查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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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课件

贪污贿赂犯罪课件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的行为,行为人挪 用之后是否使用该公款,不影响挪用公款的认定
公款,包括抢险、救灾、防汛、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公有国 库券、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等
• 归个人使用: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 义将公款归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 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 no394 •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
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 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2、概念及构成特征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行为。 • (1)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公共财产所有权 • 犯罪对象:公共财产 • no91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 (一)国有财产; •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3)贪污罪的处理
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理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 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贪污罪的犯罪分子,如果因为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 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人民法院可 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 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守廉之美——职务犯罪预防宣讲课件(贿赂犯罪专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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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买高卖 房屋汽车等商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
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 屋、汽车等物品的;以明显高于 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 汽车等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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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浙江金华建设局一干部以"低价画高卖"方式受贿
胡某任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站负责人期间
用哥哥开设的画室打掩护 介绍有求于他的“承包商”到画室买画
个人名誉
身败名裂
受贿心理分析:三“有”三“没有” 有贪婪心理——“雁过拔毛” 有侥幸心理——“只收一次”
有享乐心理——“荣华富贵”
受贿心理分析——“三没有”心理
对党和人民的培养教育——没有愧疚心理 对党纪国法道德舆论——没有敬畏心理 对有钱大老板们——没有防范心理
(一)贪婪心理:这也要! 那也要! 我全都要!
利用执行案件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以合作开办公司的名义先后 两次收受他人所送的人民币30万元
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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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赌博形式 收受贿赂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
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 受贿。
返回
真实案例: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受贿1000多万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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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论第九章贪污贿赂罪ppt课件知识分享

分论第九章贪污贿赂罪ppt课件知识分享

贪污罪
•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 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公务主要 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 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 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 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 (纪要)
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 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 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 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 罪处罚。
• 案例:犯罪嫌疑人王某原为某国有集团公司的 出纳员。2002年10月,王某受本公司委派, 到某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任该公司财务部主 任。2003年2月,该公司在某电视机厂订购一 批价值63万元的电视机。王某的好友、公司负 责此项业务的业务部副经理黄某(系该科技贸 易有限责任公司招聘人员)找到王某密谋,称 借此机会可以赚一笔收入。两人即私自篡改订 购电视机的协议书中的购买价,将63万元改为 68万元。然后由王某出面到银行从公司帐户转 帐68万元到其私人帐户,再将其中的63万元 转到某电视机厂的银行帐户上。事后王某拿出 2万元送给了黄某。黄某在收到某电视机厂出 具的发票后,将发票上的63万元改为68万元, 交给王某入帐。
贪污罪的认定·罪与非罪
贪污罪与错账、错款行为的界限
贪污罪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界限
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行为的界限(数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
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 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 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 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刑法分论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共23页PPT资料

刑法分论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共23页PPT资料
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 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
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 物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 款的所有权。对象一般是公款。挪用用于救灾、抢 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物品归个人 使用的,也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应从重处罚。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动用公款归个 人使用的行为。
3.犯罪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是国家工作人员。即使用人与挪 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挪用公款行为 的,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收受贿赂的行为。 3、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
员。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认识到对方所送财物
是贿赂仍然执意去收受或索要,或将回扣、手 续费据为己有。
斡旋受贿的条件
(1)行为人同被其利用的其他国家工作人 员之间在职务上具有直接的制约关系,包括 纵向的制约关系和横向制约关系。(2)被 行为人所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 请托人的利益之间存在制约关系,被利用的 国家工作人员是具体事务的经办者。(3) 由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4)行为人收受或索要了财物但 被行为人所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未收受、索 要财物或未合谋收受、索取财物。
三、受贿罪 #南勇受贿罪成立或判死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
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牟取利益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 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 个人所有的(经济受贿),以及国家工作 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 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 人财物的(斡旋受贿)是受贿罪。

刑法课件第二十二章:贪污贿赂罪

刑法课件第二十二章:贪污贿赂罪
管理,是指看管、保护、处理以及其他职权;
经手,是指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的职权;
受委托管理、经营,是指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管理国 有财产或者运用国有资产进行营业活动的职权。
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首先强调的是行为人的行 为对其职责的背信性,即行为人是违背职责,将国家和公 众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国有企业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企业;
国有事业单位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 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
人民团体指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群众性组织;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 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据此,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具有国家工 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相勾结,利用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按本罪 的共犯处理。
(三)贪污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对犯本罪的,应当根 据数额大小及其情节轻重,分下列四种量刑幅度进行处罚 :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各级国家权力 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 公务的人员。
此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 各级党委、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当视为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
其中,国有公司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包括国 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
在实践中,有些单位以各种名义滥发奖金、福利补助 费,“集体私分”数量较小的公款公物,这是属于违反财 经纪律的行为,不宜按犯罪处理。

《贪污贿赂罪新》课件

《贪污贿赂罪新》课件

主要修改点
1
贪污相关规定
新法对不同贪污行为的界定和犯罪程度
贿赂罪责任
2
进行了全面修订。
介绍新法针对贿赂行为的责任划分和犯
罪构成要素的改动。
3
附带责任规定
分析新法对贪污贿赂附带责任的规定和 法律效力。
案例分析
金钱贿赂案例
剖析一个实际的金钱贿赂案例, 了解新法在类似情况下的适用和 相应的法律判断。
权力滥用案例
3 引入新法的必要性
探讨为什么需要引入新的《贪污贿赂罪》解释。
新的《贪污贿赂罪》解释
罪责划定范围
明确新的《贪污贿赂罪》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和 责任范围。
证据收集和审理程序
分析新法对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理程 序的要求。
量刑标准修改
介绍新的法律对贪污贿赂罪量刑标准的调整和 改变。
犯罪形式和手段分析
梳理新法对不同形式和手段的贪污贿赂犯罪进 行的详细解释。
总结
总结本次《贪污贿赂罪新》PPT课件的重要内容,呼吁各界共同努力打击贪污 贿赂行为,构建和谐社会。
研究一个案例,展示在权力滥用 方面涉及到贪污贿赂罪行的具体 适用和司法解释。
调查过程分析
深入探讨贪污贿赂案件的调查过 程,并评估新法在此方面的意义 和影响。
新的法贿赂案件证据 的收集、保全和呈现的标准要 求。
刑罚分级
梳理新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刑罚 的分级、量刑标准和刑期的具 体规定。
《贪污贿赂罪新》PPT课 件
欢迎大家来到本次关于《贪污贿赂罪新》的PPT课件。我们将深入了解这个新 法的问题、修改点以及法律适用标准等内容。请跟随我一起探索这个重要话 题。
问题
1 现行法律的不足
探索现有贪污贿赂罪法律的各种问题和不完善之处。

法律语言——【初任检察官培训课件】

法律语言——【初任检察官培训课件】

立法语言之问题现状
•语法错误、语义不清 •标点符号使用不当等
• 语法错误:搭配不当、成分残缺、虚词错误 • 语意不清:前后矛盾、专业用语不专业 • 标点符号使用不当
语法错误
• 搭配不当、成分残缺、虚词错误
搭配不当
• 《刑事诉讼法》2012版 • 第二百五十三条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
法律语言之美
•省检察院
• 你还是一个人吗? • 难道我还能变成一头猪?
• 我不在你身边的时候,你还好吗? • 没有你在的时候好
• 3月20日至26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彭XX、 陈XX涉嫌非法拘禁罪案。该案由XX区检察院提起公 诉,被告人彭XX的辩护人为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迟 夙生。
• 3月22日8时,律师迟夙生在微博上发帖称,“隐名 检察官王XX……最后一招是大喊,这不是讲法的地 方!”
• “为”与“对” • 《行政诉讼法》第八条 •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
提供翻译。
语义不清
•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 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 一些专业术语很不专业 • 如《刑法》中: • 军人、现役军人 • 爆炸物、爆炸性物品 •
•立 法 语 言
立法语言之准确性与模糊性
• 特征:准确性-模糊性、典范性、概括性…… • 准确性:精准而确切。 • 模糊性:是准确性的一种表现方式。 • 如:a.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 b.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
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当法律不能穷尽所有情形的时候,或者人们对此没有达成一致意 见的时候,就用模糊表述。

贪污贿赂侦查课件

贪污贿赂侦查课件

第二节
新加坡的廉政规定



一、对政府官员实行严格考核后再聘任的制度 二、实行财产申报制度 三、规定官员不得参与非法投机活动和从事兼职工作 四、规定了政府官员的职权和私人事务的界限 五、对接受礼品作了详细的规定 六、对各部门职员的言行举止等作出明文规定 七、制定了反贪污法规 八、设立专门的反贪污机构 九、给予政策性府官员很高的待遇
第二节贪污贿赂案件侦查的级别管 辖




一、贪污贿赂案件的分类标准 一般案件 重大案件 特大案件 二、案件侦查、起诉责任制 第三节 地域管辖 犯罪地原则 居住地原则 最初受理原则和主要犯罪地原则

第六章 立案前的审查与立案

第一节 初查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初查是指检察机关受理举报或通过其他方式获知 贪污、贿赂犯罪线索后,为进一步判明是否有犯 罪事实存在和是否需要立案侦查而对已占有的材 料进行分析、鉴别和做必要的调查活动。 一、初查的特征 二、初查与侦查的联系与区别 三、初查的意义
第三节 初查的方法和策略


一、制定初查计划 1、应查项目与急需掌握的主要证据 2、确定初查的方法、部骤和应急措施 3、责任明确到人,提出时间要求 4、物质、器材、设备的保障 5、明确工作纪律、提出注意事项
二、初查的方式、方法



1、由检察机关自行审查、调查 2、由检察机关牵头并聘请有关部门共同审 查 3、在检察机关派出人员的领导下,由被检 举、控告人所在单位派人共同审查 4、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以工作组、联合调 查组的形式共同审查
二、建立和建全各种监督体系,加 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和制约


(一)权力机关的监督 (二)专门机关的监督 (三)法律监督 (四)新闻监督 (五)社会监督 (六)政协、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监督

贪污贿赂犯罪.PPT

贪污贿赂犯罪.PPT
14
• (二)司法认定中的问题。 • 1。从非法占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5—10万元的,处5—15年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 刑,并处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5000元—5万元的,处1—7年有期徒 刑;情节严重的,处7—10年有期徒刑。贪污数 额在5000元—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 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 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 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讲 贪污贿赂犯罪
1
一、贪污罪
• (一)贪污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 财物的行为。
2
•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 洁性和财物的所有权。
• 注意:不限于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3
•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 财物的行为。
28
• 收受贿赂,即接受对方主动给予的财物, 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给予的财物。该方 式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即受贿 人为行贿人谋取某种合法的或者非法的利 益,这是双方权钱交换的代价和条件。至 于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是否得逞,不影 响受贿罪的成立。
29
• 问题:这里的谋取利益是否为构成要件? • 客观说、主观说、承诺说
26
• (2)表现形式: • A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这里又包括 索贿和收受贿赂两种情形。

关于贿赂犯罪法律规定的新变化ppt-PowerPoint

关于贿赂犯罪法律规定的新变化ppt-PowerPoint

(二)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员为其本人或者 他人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任何不正当好处,以作 为该公职人员或者该其他人员滥用本人的实际影响力 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从缔约国的行政部门或者 公共机关获得任何不正当好处的条件。
三、受贿罪在立法上的新变化
为了让大家更好的理解受贿罪在立法上的新变化, 我们从受贿罪的主体、客观表现及“贿赂”范围的变 化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2008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 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办理商业贿赂案件意 见》)
4.受贿罪的主体:受贿罪是“身份犯”,即以行 为人具有法定的特殊身份,作为构成的犯罪主体要件 或个人因素。无此特殊身份的人,只可能构成受贿罪 的共犯,不可能独立构成受贿罪。
7.受贿罪的主观特征:受贿罪在主观方面只能 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 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 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 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型,侵犯国家机关、单位的正 常管理活动,却希望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 和过失均不能构成受贿罪。
关于贿赂犯罪法律规定 的新变化pptPowerPoint
2021年7月11日星期日
前言
目录
一、为什么要强调预防贿赂犯罪
二、受贿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三、受贿罪在立法上的新变化
四、相关链接
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驻教 育部纪检组、监察局结合近年教育系统发生的职务犯 罪案件,编写了《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例辨析》一书。 为了让读者更好地学习和理解该书的有关概念和新的 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做到“读书”与“学法” 相结合,我们制作了与该书“受贿罪案例辨析”内容 相配套的幻灯片,以期让大家了解贿赂犯罪法律规定 的新变化,进一步提高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水平。

8贪污贿赂犯罪 刑法分论 教学课件

8贪污贿赂犯罪 刑法分论 教学课件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一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
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二是利用自己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
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分析:某国家机关会计甲,下班时发现本单位出 纳员乙将钥匙忘在办公室,甲就用该钥匙打开乙的 保险柜,驱走了3万元现金,然后将该钥匙放回远处, 并故意未将办公室的门锁上,造成复杂的案发现场。
4、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 产的目的。
(三)认定 1.数额要求:5000元。如不满5000元,则
情节较重的构成犯罪。

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贪污
数额处罚。
2.贪污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 (2)犯罪客体不同; (3)行为表现不同; (4)犯罪主体不同
个人所有的;

(2)斡旋受贿,即利用本人职权或者
地位形成的便利要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
员职务上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事后受贿,即在职在岗期间为请
托人谋利,双方约定在离退休后收受财物的。
2、实践中常见的受贿罪之新形式 (2007年7月两高 司法解释)
(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低买高卖 (2)以收受干股形式收受贿赂:未出资而获得
b.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式多种多样:侵吞、窃取、 骗取、其他手段。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
(1)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国家工作人员——本质属性是从事公务

a.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乡镇
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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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查涉案对象的财产情况
政法规、法律,该单位的 权力运行规律,审批程序
• 3、 查涉案对象的通话详单和 手机短信
等情况
• 9、掌握涉案对象所在单位的机
• 4、查涉案对象的出国、出境情 况
构设置及职责分工情况(容易 忽视)
• 10、掌握涉案对象的个人爱好
• 5、 查涉案的宾馆住宿情况
、任职资历、工作经历、工作 业绩、特长、所获得荣誉等情
• 5、通过分析初查对象通话详单,发现联系密切的 电话号码,再调取电话号码的机主资料,从而发 现可能的初查对象的家庭成员和关系密切人的信 息;
• 6、通过查询初查对象的飞行记录、出入境记录等 出行记录,从随行人员中发现初查对象的家庭成 员和关系密切人信息;
• 7、通过查询初查对象保险的受益人、投保人等信 息,发现家庭成员和关系密切人信息;
• 2、到组织人事部门调取档案资料。(注意策略,不要暴露意图,一般 不常用,李大伦案件中查彭化国)
• 3、找知情人了解。
• 4、跟踪时发现。另外,比如查地址和手机号码,除了到公安的信息网 和到电信部门查之外,(但很多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地址并不一致)可 通过用电、用水,有线电视安装部门去查,这些部门留下的地址往往 是实际居住的地址,留下的手机号码是常用的手机号码,如果还查不 到,可到婚姻登记机构和社保部门查询。
贿赂案件初查实务
一、初查概述
初查在职务犯罪查处过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 是中央纪委3号文件的出台,以及检察机关提出职务犯罪侦查转型 理念之后,初查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有人认为,如果把反贪案件 的侦破看做是“杀牛”,那么反贪工作中的初查就是“磨刀”的工 作。初查是侦查的基础,初查是否成功直接决定着侦查工作的顺利 开展及成败,同时也决定着审讯突破是否顺利。初查是检察机关查 办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也是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一个重 大课题。是对涉案信息的收集、筛选和过滤,是对有价值线索的深 化和发展。随着法制文明的快速进步,严格依法文明规范办案,对 反贪侦查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传唤时间过短”、“批捕权上调 一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侦查模式的改进”等对反 贪侦查的压力日益增大。面对新的执法形势,反贪部门必须改进办 案思维,探索新的办案对策,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侦查关口前移, 提高初查的能力,把初查工作做细做透做扎实。这些大家都已达成 共识,不再赘述。
• 家庭成员情况:主要包括家庭成员的住址、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照片、手机号码、车辆信息等。社会关系的 情况主要包括本人和配偶的社会关系的住址、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车辆信息等等,摸排以上这些基本情况时多 多益善,穷尽一切可能摸清、摸准、摸全面。什么七大姨 、八大姑只要搞得到手的,不怕多,越多越好。为什么要 这样?是为了下一步查财产和审讯服务。不言而喻,查财 产时,我们掌握的与涉案对象有关系的人的身份证号码越 多越好,这样就尽量不会遗漏。
很多年,但没有办房产证,这就要到房产部门的预售部门


6、查涉案对象所在单位的设备 采购和工程建设情况,涉案对

11、掌握涉案对象的行踪情况 (行踪在初查过程中往往被忽
பைடு நூலகம்
象任期内重大项目建设、重大
视或不够重视)
招商引资情况
• 7、 查涉案对象的重大事项情 况
12、掌握涉案对象的交往圈 • 13、查相关企业、公司的情况
1、查涉案对象的基本情况
• 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任职情况、履职情况、家庭成员、社 会关系等。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户籍地、曾用名、家庭 住址、身份证号码(同时要重点发现假身份证号码)、出 生年月、是否为人大代表、照片、手机号码、车辆情况、 身体状况、性格、脾气、爱好、生活规律。
二、贿赂案件初查的内容及途径。
• 这个问题主要是解决初查干什么的问题,或者说是初查工作, 我们要掌握哪些涉案的信息材料。为以后的侦查和审讯突破 服务。
• 根据湖南省院反贪局审讯大要案件中一号对象基础性问话九 大块的内容来谈谈初查过程中我们要查些什么。
九大块是指:
• 1、个人基本情况; • 2、家庭成员的情况; • 3、社会关系; • 4、任职情况; • 5、职责职权和履职情况; • 6、交往圈; • 7、行踪及出入境情况; • 8、家庭财产; • 9、重大事项报告和廉洁自律情况。
基础性问话的目的:
• 1、摸底(性格、脾气,弱点,软肋,回答问题的规律,讲 真话和讲假话的规律及表现);
• 2、发现矛盾疑点(只有通过初查掌握的情况和基础性问话 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才能发现矛盾、疑点,初查越到位, 摸底问话越细致,发现矛盾、疑点就越多,下一步审讯就 越好审,案件基础性问话结束之后,通过与初查时掌握的 情况对比分析共发现29个矛盾和疑点,所以要树立为审讯 服务来搞初查的观念;
• 8、通过知情人、特情耳目提供的情况,发现其家 庭成员和关系密切人信息。
• 9、通过人像比对系统,查找真的假身份证。(陈 明宪在江西省办理的一张真的假身份证)
案例二
2、查涉案对象的财产情况

查财产情况包括房产、车辆(一定要查,为以后跟踪、
抓捕时服务)、银行存款、信用卡、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保险、债券等等。查房产时,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既要 查已登记产权的,也要查没有登记产权的(有些房子买了
• 3、堵路; • 4、铺垫。 • 基础性问话九大块的内容,实质上是要求我们在初查阶段
要掌握的情况和各种涉案信息,掌握的越多越细,以后的 侦查工作和审讯突破就越顺利。
• 按照九大块的要求,我将初查的内容 细化和分解为以下十三个方面:
• 1、查涉案对象的基本情况
• 8、掌握涉案对象所在单位 的相关专业知识、相关行
案例一
有些干警会问,怎么样才能在不惊动涉案对象的情况下掌握这么多人 的基本情况?这就要靠动脑子,靠敬业精神,靠技巧。我初查一个线索, 首先就是摸涉案对象本人、家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社会关系。我们的做法 是:
• 1、找公安系统的同学朋友。我一个人利用节假日、非上班时间在其公 安内网上查询、对比、摸排。现在省院指挥中心也可查,但数据比较 落后,有时为了摸到更多的人,这项工作往往要花上几天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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