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评估方法
矿业权评估主要方法
矿业权评估主要⽅法
矿业权评估主要⽅法
矿业权评估主要⽅法
我国矿产资源丰富,分布⼴泛。矿产资源是不可再⽣资源,为了更好的对我国矿产资源储存和利⽤情况更好掌握,我国制定了⼀系列的矿业权评估⽅法。矿业权评估⽅法主要有:⼀、统⼀DCF法;⼆、收益权益法;三、收益法;四、折现现⾦流风险系数调整法;五、约当投资-折现现⾦流法。
《矿业权评估指南》收益途径矿业权评估⽅法包括探矿权评估的折现现⾦流法、约当投资-折现现⾦流法、折现现⾦流风险系数调整法以及采矿权的贴现现⾦流量法、收益法、收益权益法。由于评估⽅法理论以及对参数选择的要求不同,某些⽅法适⽤范围重叠,同⼀矿床、相邻矿⼭采⽤不同⽅法评估,评估结果差异很⼤,出现了许多不合理现象。为此,修改⽅案对⽅法的修改主要是统⼀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DCF法,适当调整各评估⽅法的适⽤范围。
⼀、统⼀DCF法
⽅法名称:修改⽅案将探矿权的折现现⾦流法和采矿权的贴现现⾦流量法统称折现现⾦流量法(DCF法),简称现⾦流量法(类似收益法是收益现值法的简称)。
1.《矿业权评估指南》采矿权DCF法存在的问题
折现率的⼝径问题。由于开发投资收益已在折现前扣除,因此,此计算模型采⽤的折现率应仅为资⾦成本(货币的时间价值)⽽不包含投资回报因素,最合适的应采⽤长期国债利率⽽不是⽬前五年期存款利率3.6%+风险报酬,即⽬前扣除开发投资收益⽅式折现率7%偏⾼。(2005年我国⼀期记帐式10年期国债利率4.44%,折现率按资⾦成本⼝径取5%即可。)这也导致⽬前采矿权评估⽅法设计时控制现⾦流出(该进成本、投资的不进)、以保证(提⾼)评估结果尽可能适应采矿权交易市场要求。类似的,收益法的折现率也存在同样问题。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一、引言
矿业权评估是指对矿业权的经济价值进行评定和确认的过程,其结果直接关系到矿业权利益持有人的权益。为了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制定和实施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评估范围
1. 矿业权评估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矿产资源(如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等)的开发权、勘查权、采矿权等进行评估。
2. 评估对象应为具有独立完整经济责任的矿业权利益,不包括矿区内的设施、设备等。
3. 矿业权评估可以由政府部门、专业评估机构或者委托评估人员进行。
三、评估要求
1. 评估应遵循客观公正、独立性、真实性、准确性的原则。
2. 评估应基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市场行情和勘查成果等相关信息。
3. 评估结果应能清晰反映出矿业权的现实价值,并应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比性。
四、评估程序
1. 评估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评估目的、范围、依据等,获取评估对象的基本信息。
2. 评估过程中应对矿业权的地质勘查情况、资源量、品位、市场前景等进行综合分析。
3. 评估应综合考虑影响矿业权价值的因素,如开发成本、经济效益、市场需求等。
4. 对评估结果应进行定量化和定性化分析,给出评估结论并形成评估报告。
五、评估报告
1. 评估报告应包括矿业权基本情况、评估目的和依据、评估方法和过程、评估结果及结论等内容。
2. 评估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师签署,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评估报告的保密范围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泄露评估对象的敏感信息。
六、其他事项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
Yphh2281988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
目录
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1)
第一节现金流量法 (1)
第二节收益法 (5)
第三节收益权益法 (8)
第四节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11)
第五节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 (14)
第二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及选取 (16)
第一节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 (16)
第二节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 (20)
第三节产品方案与采选(冶)技术指标 (25)
第四节销售收入 (27)
第五节投资 (29)
第六节成本费用 (35)
第七节税金及附加 (41)
第八节折现率与折现系数 (43)
第九节采矿权权益系数 (44)
评估基准日选取 (45)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
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矿业权所包括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该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将地质的、采矿的、选矿的和经济的等知识、经验和实践的综合运用,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因此,合理地确定技术、经济等评估参数,是该途径评估方法应用的关键。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和遵循的假设条件:
一、前提条件
1.评估对象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2.获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评估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假设条件
矿业权评估方法
矿业权评估方法
王 蓓
(国土资源部勘查司,北京100812)
摘要:文章指出,矿业权评估方法与其它资产评估方法有相似之处,也是通过收益、市场和成本三个途径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评价和估算的。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现在普遍采用的矿业权评估途径和评估方法,并根据实际运用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强调了一些问题。文中还简单介绍了一些其他国家同业的情况。
关键词:矿业权评估;途径;方法;原理
中图分类号:F4071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226995(2004)1120025203
矿业权评估即矿业权价值评估。矿业权评估方法是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理解,通过综合运用地质分析、经济分析和数学计算等手段,将地质、矿产、经济等参数进行量化,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的技术路线。现行的各种矿业权评估方法只反映了现阶段业内人士的一般认识。它们还将随着矿业权市场的发展和实践经验的增加而不断完善。
矿业权评估主要为矿业权的市场交易和相关投资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因此,评估方法的构建必须着眼于矿业权市场交易,评估的理念和技术路线要力求靠近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律,并能被交易各方接受。
矿业权评估方法与其他资产评估有相似之处,也是通过收益、市场和成本三个途径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评价和估算的。但在具体的方法上,则由于矿业权的特殊性而有较大的不同。即使在同一种评估途径中的不同评估方法之间也会有很大的不同,这与对矿业权价值形成或构成的认识角度、对矿业权价值量化表达的不同有关。特别是对探矿权价值的认识和探矿权评估方法的研究远未成熟。
1 关于收益途径及其有关的方法
矿业权评估方法指导规范(CMVS206-2017)
1 折现现金流量法 1.1 基本原理 折现现金流量法(Discounted Cash Flow,DCF),是按照预期收益原则和 效用原则,将项目或资产未来经济寿命期内产生的净现金流量按折现率折现,计 算出项目或资产当前价值的一种收益途径类评估方法。通常应用于项目投资分析 和资产估值领域。使用此法的关键,第一是预期评估对象未来收益期各年度的现 金流量;第二是要找到一个与此匹配的折现率,折现率的大小取决于取得的未来 现金流量的风险,风险越大,要求的折现率就越高。资产估值领域中的折现现金 流量法,是将一项资产的价值认定为该资产预期在未来所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现值 总和,并将其作为该项资产的评估价值。 矿业权评估的折现现金流量法,是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净现金流量的折现体 现矿业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具体是将矿产资源开发经济寿命期内各年的净现 金流量,以与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 得到矿业权评估价值。其中,折现率包含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矿产开发 投资报酬包含在折现率中。
2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拟建、在建、改扩建、生产矿山的采矿权和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 探矿权评估。 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较短等导致评估结论不合理的,不适用该方法。 1.4 前提条件 (1)具备一定数量、可靠性的矿产资源储量; (2)具备矿山设计文件; (3)矿产开发未来收益相关指标都能够预计并量化; (4)矿产开发未来风险可以预计并量化。 1.5 操作步骤 (1)根据评估对象与范围,分析、确定、估算可采储量; (2)确定产品方案与生产能力,估算矿山服务年限,确定评估计算的服务 年限; (3)分析确定与产品方案口径相一致的开发利用技术经济参数或指标; (4)依据评估模型进行评定估算。 1.6 注意事项 (1)涉及的评估参数,根据相关应用指南、指导意见,在明确其涵义、分 析其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 (2)现金流出量项,不含评估基准日前发生的地质勘查投资、取得成本(如 矿业权价款、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受让价格及其相关费用)等支出项目。
采矿权评估方法
采矿权评估方法
采矿权评估是指对采矿权进行经济价值评估的过程。它是判断探矿项目是否具有投资价值和确定矿权交易价格的重要工作,也是保护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手段。
采矿权评估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
市场法是根据市场价格、市场需求和供给情况,结合当前和未来的市场环境来评估采矿权的价值。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矿产资源的品质和数量、地理位置、可采性和市场前景等。评估的方法有市场比较法和市场可比法。市场比较法是通过对类似矿权交易案例进行分析,确定基准价值,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市场可比法是通过对类似采矿权小区的采矿权交易价格进行比较和分析,找出影响采矿权价值的因素,并做出调整。
成本法是根据采矿权全部开发的资本成本和经营运营的费用来评估其价值。资本成本包括土地开发费用、采矿设备、施工和其他与生产有关的费用等。经营运营费用包括人力资源、设备维护、矿石加工和销售费用等。成本法的优点是比较直观,能够较准确地反映采矿权价值,但是容易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收益法是根据采矿权开发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来评估其价值。通过首先预测采矿权开发的产量、品质和销售价格,然后推算出投资回报率,最后运用现金流量贴现法来计算采矿权的现值。收益法的优点是较全面地考虑了采矿权开发的投资回报和收益情况,但是预测的结果较为不确定性。
除了以上三种方法,还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来评估采矿权的价值。例如,可以根据市场法评估和成本法评估的结果进行比较和权衡,进而确定采矿权的价值。此外,还可以考虑风险因素的影响,引入风险调整的方法,对采矿权的价值进行修正。
矿业权评估途径与方法
这种方法的思想基础是:
a.矿业权价值由其在未来给投资者所带来的收益决定;
b.无论谁占有该项矿业权资产,都能获得一定的期望净现金流量;
c.在矿业权交易中,无论是卖者或买者,所获得或支付的货币量都不会超过该项目的期望净现金流量,矿业权交易价值是项目的期望净现金流量中的一部分,即超出社会投资回报水平的“超额收益”;
(2)方法特点
收益法的特点是相对于现金流量法而言,其特点如下:
a.评估对象的矿山生产稳定,持续经营;
b.评估对象的矿山已完成基本建设,其流动资金和已形成的固定资产在企业中正常运行,评估计算中没有建设期,一般情况下也没有试产期;
c.固定资产投资、更新改造资金以折旧形式列入总成本费用(由于“连续折旧”,更新改造资金也以折旧形式列入总成本费用),以总成本费用代替现金流量法中的经营成本;
3、参数构成
现金流量法涉及的主要参数:资源储量、可采储量、生产能力、矿山服务年限和评估计算年限、后续地质勘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更新改造资金、流动资金、总成本费用和经营成本、采选(冶)技术指标、产品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折现率等。
4、适用范围
现金流量法适用于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和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种的大、中型矿床中普查勘查区的探矿权评估;拟建(新建)和在建矿山的采矿权评估,以及具备现金流量法适用条件的(具备或可类比确定评估参数的)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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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修订)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
目录
第一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 (1)
第一节现金流量法 (1)
第二节收益法 (5)
第三节收益权益法 (8)
第四节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11)
第五节约当投资-现金流量法 (14)
第二章收益途径评估方法的参数及选取 (16)
第一节资源储量和可采储量 (16)
第二节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 (20)
第三节产品方案与采选(冶)技术指标 (25)
第四节销售收入 (27)
第五节投资 (29)
第六节成本费用 (35)
第七节税金及附加 (41)
第八节折现率与折现系数 (43)
第九节采矿权权益系数 (44)
评估基准日选取 (45)
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
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下同)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矿业权所包括的矿产资源储量在未来开发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收益途径是被较广泛采用的矿业权价值评估途径,易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该途径评估方法是基于人们根据对矿业权价值的认识,通过将地质的、采矿的、选矿的和经济的等知识、经验和实践的综合运用,对矿业权价值做出评价和估算。因此,合理地确定技术、经济等评估参数,是该途径评估方法应用的关键。
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时,需要具备的前提条件和遵循的假设条件:
一、前提条件
1.评估对象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2.获得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
3.评估对象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二、假设条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8.23
•【文号】国土资发[2008]174号
•【施行日期】2008.08.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国土资发〔2008〕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管理,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现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矿业权评估资
质的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从业活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矿业权评估;
(二)其他需要的矿业权评估。
第四条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从事矿业权评估的个人、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资质。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是全国矿业权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监督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负责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和依法需要国家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
矿业权评估方法规范(CMVS206-2017)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拟建、在建、改扩建、生产矿山的采矿权和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 探矿权评估。 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较短等导致评估结论不合理的,不适用该方法。 1.4 前提条件 (1)具备一定数量、可靠性的矿产资源储量; (2)具备矿山设计文件; (3)矿产开发未来收益相关指标都能够预计并量化; (4)矿产开发未来风险可以预计并量化。 1.5 操作步骤 (1)根据评估对象与范围,分析、确定、估算可采储量; (2)确定产品方案与生产能力,估算矿山服务年限,确定评估计算的服务 年限; (3)分析确定与产品方案口径相一致的开发利用技术经济参数或指标; (4)依据评估模型进行评定估算。 1.6 注意事项 (1)涉及的评估参数,根据相关应用指南、指导意见,在明确其涵义、分 析其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 (2)现金流出量项,不含评估基准日前发生的地质勘查投资、取得成本(如 矿业权价款、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受让价格及其相关费用)等支出项目。
4.6 交易案例选择 4.6.1 选择交易案例的基本条件包括: (1)与评估对象具有相似的市场环境、交易条件、交易方式; (2)与评估对象的勘查阶段应相同; (3)与评估对象的主矿种、矿床和矿石类型应相同; (4)与评估对象的资源禀赋和开发条件、开采方式应类似; (5)与评估对象主矿种相应产品市场销售范围大体相当。 4.6.2 选择交易案例的相似条件,也是进行可比因素调整的条件,包括可 采储量、生产规模、产品销售价格、矿石品质、资源赋存及开发条件、矿山建设 外部条件。 (1)可采储量(资源储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1)交易案例、评估对象资源储量为同一规模(区间),交易案例与评估对象 资源储量之间的差异幅度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差异幅度小于等于 50%。 ②中型以下至小型资源储量规模上限一半以上,差异幅度小于等于 100%。 ③小型资源储量上限一半以下,差异幅度小于等于 200%。 2)交易案例、评估对象资源储量非同一规模,交易案例与评估对象资源储 量之间的差异幅度小于等于 50%; 3)交易案例及评估对象均有矿山设计文件,应优先采用可采储量并考虑上 述限定条件。
矿业权评估方法
矿业权评估方法
矿业权评估是指对矿产资源的开辟权、采矿权等矿业权益进行评估的过程,旨
在确定其价值和合理的转让价格。矿业权评估方法是评估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采用一定的理论和方法对矿业权进行评估的规范性要求。
一、矿业权评估的基本原则
1. 公正性原则:评估师应当秉持公正、客观、独立的态度,不受任何利益关系
的干扰,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可靠。
2. 合法性原则:评估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确保评估过程合法
合规。
3. 真实性原则:评估师应当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评估信息和数据,确保评
估结果真实可信。
4. 可比性原则:评估师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和标准,确保评估结果具有可比性,便于与其他矿业权进行比较。
二、矿业权评估的方法
1. 市场法方法:根据市场上类似矿业权的交易数据,结合市场供求关系和价值
变动情况,通过比较法、回归法等方法确定矿业权的市场价值。评估师需要采集和分析相关市场数据,包括矿业权的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周期等,以及影响矿业权价值的因素,如矿产资源储量、品位、开采成本等。
2. 收益法方法:根据矿业权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通过贴现法、资本化法
等方法确定矿业权的价值。评估师需要对矿业权所在矿区的产量、销售价格、开采成本、税费等进行预测,并进行现金流量的贴现计算,以确定矿业权的现值。
3. 成本法方法:根据矿业权的开辟成本和投资回报率,通过成本法、折旧法等
方法确定矿业权的价值。评估师需要对矿业权的开辟成本进行估算,包括勘探费用、开采设备投资、环境管理费用等,并考虑其投资回报率,以确定矿业权的价值。
采矿权评估方法
第2章采矿权评估方法
采矿权评估,发生在探矿权人放弃优先采矿权并依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人依法转让采矿权之时。这时,一般都探明了矿产储量,获得的地质、技术、经济信息也比较充分,其评估方法也比较固定。采用的评估方法是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其中,探矿权人放弃优先采矿权并依法转让探矿权,但其评估方法则应完全按采矿权评估方法进行,即可用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
2.1 贴现现金流量法
贴现现金流量法,即DCF(discounted cash flow)分析法,是采矿权评估广泛利用的基本方法之一。由于采矿权是企业法人财产权,属企业资产,它具备独立的能够连续获得预期收益的能力,且资产未来的收益能够用货币来计算,资产未来的收益中包含风险收益等前提条件,所以采矿权评估可以使用贴现现金流量法。国内通常将它称为“收益现值法"。国际上也普遍采用此法对采矿权进行价值评估。但在具体应用上,由于采矿权的特殊性,在现金流量分析运用和采用参数上,与一般资产评估应用有所不同。
2。1.1贴现现金流量法的方法原理
贴现现金流量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这种方法是基于:无论谁占有该资产,都能获得一定的期望收益,而且在产权交易中,无论是买者还是卖者,所获得或支付的货币量都不会超过该项资产的期望收益折现值.那么,究竟获得或支付多少货币量才算公平,它又基于一个最基本的经营法则,即在未来经营中谁都应获得风险以外的超额收益,但都不能获得全部风险外的超额收益。这就意味着交易价值是超额收益中的一部分,如何把这部分切割分离,我们采用反算方法,即要把对方应该获得的收益(包括超额收益),都应切割过去,剩余的净收益(或称净利润)就是采矿权的价值.所以,贴现现金流量法原理也是利用现金流量的原理,反算切割剩余定价的。
采矿权评估报告
采矿权评估报告
采矿权评估报告
一、评估目的和方法
本报告旨在对某采矿权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其价值和潜在风险。评估采用了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市场比较法通过对同类矿山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比较,确定采矿权的市场价值。收益法则通过对矿山的预期收益进行测算,确定采矿权的经济价值。
二、评估结果
经过评估,得出以下结论:
1. 市场价值评估结果表明,该采矿权的市场价值为XXXX万元。
2. 经测算,该采矿权的经济价值为XXXX万元。
3. 综合考虑市场价值和经济价值,结合市场需求和资源储量等因素,该采矿权的综合评估价值为XXXX万元。
三、评估依据和数据来源
1. 市场价值评估依据:采用了10个同类矿山的市场交易价格,其中包括同类型的矿石种类、出产量和质量等参数相近的矿山。
2. 经济价值评估依据:采用了该矿山的历史财务数据和预测数据,包括矿石价格、开采成本、销售量等。
3. 其他相关数据来源: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地质勘探报告、矿产市场分析报告等。
四、评估过程和方法
1. 市场比较法评估过程:
(1)选取了市场上10个与被评估采矿权相似的矿山。
(2)收集了这些矿山的市场交易价格数据。
(3)综合分析这些市场交易价格,得出采矿权的市场价值。
2. 收益法评估过程:
(1)收集和分析了该矿山的历史财务数据和预测数据。
(2)计算了矿山的预期收益。
(3)利用贴现率对预期收益进行现金流折现。
(4)综合分析这些现金流折现结果,得出采矿权的经济价值。
五、评估结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提示
1. 评估结论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该结论仅供参考,并不构成买卖采矿权的决策依据。
矿业权评估的相关规定
矿业权评估的相关规定
2012-10-23 14:53:00 来源:矿秘书网点击数:22次评论(0)
问:为什么要进行矿业权评估?到哪里去评估?
答:随着我国矿业市场化的不断推进,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价值正在体现出来。矿业权也是一种经济资源,所有者可以随时取得处置价值。
但是,矿业权的价值如何判定呢?和其他财产的价值评估一样,矿业权的评估,国家的管理部门有着严格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规定明确了国家对矿业权进行强制评估的范围,即“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也明确了进行评估的单位,必须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怎样判断呢?简单一点就是看这个评估单位有没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也可以到国土资源部的网站上检索到评估单位的授权情况。
新企业设立时,使用矿业权出资作价的,工商部门需要矿业权的评估报告。企业在出租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的,需要进行强制评估。企业将矿业权进行转让、抵押、信贷等处置时,需要进行矿业权评估。另外,非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在进行转让作价时,也需要对其公允的价值进行一个判断。评估可以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基础的价格依据。
问:什么条件下,探矿权采矿权可以转让?
答:《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规定: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矿业权评估实施方案
矿业权评估实施方案
一、前言。
矿业权评估是指对矿业权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确定其在市场上的价值,为矿业权交易、投资、融资等活动提供依据。矿业权评估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活动,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档旨在提出一套完整的矿业权评估实施方案,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导和借鉴。
二、评估范围。
本方案所涉及的矿业权包括但不限于采矿权、勘查权、矿业权出让等各类矿业
权类型。评估范围应包括矿产资源储量、品位、开采条件、地质环境、市场行情等因素。
三、评估方法。
1. 资料搜集,收集相关矿产地质报告、地质调查报告、矿业权证书、开采许可证、相关政策法规等资料。
2. 实地调查,对矿产地进行实地勘察,了解矿产资源分布、品位、开采条件等
情况。
3. 数据分析,对所获得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地质分析、市场分析等,确定矿
业权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价值。
4. 评估模型,选择合适的评估模型,如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进行
具体的评估计算。
四、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评估结果等内容,报告应具备客观、准确、全面、可读性强的特点。
五、质量控制。
1. 评估人员,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地质、矿产资源、经济等专业知识和丰富
的实践经验。
2. 数据可靠性,评估过程中所使用的数据应来自权威渠道,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和可靠性。
3. 评估模型,评估模型的选择应合理,评估过程中的参数设定应符合实际情况。
4. 审核程序,评估报告应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法律法规。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
矿业权评估是指对矿产资源的开辟权、采矿权等矿业权益进行评估的过程。评
估结果对于矿业权的交易、投资决策以及法律纠纷解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估技术基本准则是非常必要的。
一、评估对象的确定
矿业权评估的首要任务是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包括矿产资源的类型、规模、品位、储量等基本信息,同时还需要考虑矿业权的法律属性、合规性等因素。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
评估方法的选择应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评估目的来确定。常用的评估方法包
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市场比较法适合于市场活跃、信息充分的情况下,通过对类似矿业权交易的市场价格进行比较来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收益法适合于评估对象具有稳定收益预期的情况下,通过对未来收益进行贴现计算来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成本法适合于评估对象尚未投产或者投产时间较短、收益预期不稳定的情况下,通过计算评估对象的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来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
三、评估参数的确定
评估参数的确定是评估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评估参数包括矿产资源的品位、储量、开采率、市场需求等因素,以及评估对象的运营成本、税费负担等因素。评估参数的确定应基于充分的数据支撑和科学的分析方法,同时还需要考虑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
四、风险分析与评估
评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风险因素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等。评估过程中可以采用敏感性分析、蒙特卡洛摹拟等方法对风险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和评估,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报告编制与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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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采矿权评估方法
采矿权评估,发生在探矿权人放弃优先采矿权并依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人依法转让采矿权之时。这时,一般都探明了矿产储量,获得的地质、技术、经济信息也比较充分,其评估方法也比较固定。采用的评估方法是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其中,探矿权人放弃优先采矿权并依法转让探矿权,但其评估方法则应完全按采矿权评估方法进行,即可用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
贴现现金流量法
贴现现金流量法,即DCF(discounted cash flow)分析法,是采矿权评估广泛利用的基本方法之一。由于采矿权是企业法人财产权,属企业资产,它具备独立的能够连续获得预期收益的能力,且资产未来的收益能够用货币来计算,资产未来的收益中包含风险收益等前提条件,所以采矿权评估可以使用贴现现金流量法。国内通常将它称为“收益现值法”。国际上也普遍采用此法对采矿权进行价值评估。但在具体应用上,由于采矿权的特殊性,在现金流量分析运用和采用参数上,与一般资产评估应用有所不同。
贴现现金流量法的方法原理
贴现现金流量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这种方法是基于:无论谁占有该资产,都能获得一定的期望收益,而且在产权交易中,无论是买者还是卖者,所获得或支付的货币量都不会超过该项资产的期望收益折现值。那么,究竟获得或支付多少货币量才算公平,它又基于一个最基本的经营法则,即在未来经营中谁都应获得风险以外的超额收益,但都不能获得全部风险外的超额收益。这就意味着交易价值是超额收益中的一部分,如何把这部分切割分离,我们采用反算方法,即要把对方应该获得的收益(包括超额收益),都应切割过去,剩余的净收益(或称净利润)就是采矿权的价值。所以,贴现现金流量法原理也是利用现金流量的原理,反算切割剩余定价的。
贴现现金流量法的计算方法
根据DCF的计算原理,采用与国际通用的DCF法有所不同的贴现现金流量法评定采矿权转让价格,有三种计算公式:
用上述三种方法计算的结果有差别应该说是正常的。不过从计算方法上不难看出,在评
估中,虽然对投资效益做了必要的分析,但由于所选生产规模很难最优化,所以其总投资必然会偏大或偏小,最终影响收益,影响对矿业权价值的确定。采用扣除社会平均收益方法,不受投资大小的影响,也不受矿产品价格的影响(或者说影响幅度小),水涨船高,比较公平合理。所以,我们认为,按扣除社会平均收益的计算方法较为适宜。
2.1.3贴现现金流量法的参数选取
利用贴现现金流量法评估,须选取两大类参数,一类为技术参数,包括地质、采矿、选矿各工艺环节所反映的矿床地质特征、矿体形态、矿石数量和质量、采矿和选矿生产规模及回收利用率指标;另一类为经济参数,包括相对固定的参数,这类参数是国家有关经济、金融部门发布的社会参数。此外,还包括相对可变的参数,这类参数是需要评估人员根据经验确定的。
1.矿产资源工业指标参数
工业指标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矿石的某些有用、有害组分含量(品位)方面的要求;二是对某些矿石或矿物物理技术性能方面的要求。采用贴现现金流量法评估时,需对下列工业指标参数进行必要的动态分析:①边界品位;②工业品位;③综合工业品位;④矿石品级;
⑤伴生有用和有害组分;⑥矿区(床)平均品位;⑦有害杂质允许含量;⑧精矿质量要求;
⑨矿石或矿物物理技术性能方面的要求。
上述参数中的关键指标是边界品位和工业品位(即人们常说的“双品位指标”)。就评估
而言,并不需要参与对工业指标的选择。任何矿床勘查,都要选择一套工业指标,据此圈定矿体,确定储量。在过去和现在选择的工业指标,一般都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储量委员会批准及征求矿山读者论坛部门意见而确定的。但由于双品位指标较少考虑地理条件与当时的经济环境(如矿产价格、贴现率)影响,特别是早期勘探的矿床,完全没有考虑经济因素,所确
定的指标,或由于未能考虑经济因素,或由于时间久远,经济情况已发生较大变化,往往不能反映现在技术经济条件下的矿产储量规模和质量要求。经常是在不同勘探阶段给出不同的工业指标,因而导致出现不同的储量规模。
[例2-2-2]山东某金矿床,在详查阶段下达的工业指标为:边界品位为2克/吨,单
工程最低工业品位为3克/吨,矿体最低工业品位为4克/吨,最低可采厚度为1.2米,求得
金金属储量为50.54吨。在勘探阶段下达的三项工业指标分别为1.5、3.5、5.5克/吨,求得
金金属储量为43.62吨。后来,为了某种目的做计算时,将工业指标改为1、2、2.8克/吨,
求得金金属储量为74.92吨。从而可以看出,对同一矿床确定的工业指标不同,获得可供开
发利用的资源量是不一样的。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科学技术的发展,冶炼技术也在逐步提高,相对应的是提取有用组分的能力也在增强。显而易见,这些工业指标要求也会随之变化。同时,市场需求和矿产品价格的变化,由于利益驱动,也使这些指标发生变化,因而不能死搬硬套已定边界品位。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中,矿产储量是动态的。这就使在评估时不得不考虑矿产储量可信度问题,即在哪种工业指标下,可达到最大可利用储量,这对采矿权价值评估至关重要。因此,在用贴现现金流量法评估采矿权时,要对工业指标进行认真分析,特别是对边界品位指标要作动态分析,选择最优的边界品位,确定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最佳经济效益的资源储量。
边界品位与开采成本及矿产资源总量的关系,虽然是一个复杂的资源经济问题,但必须
要求通过边际成本和边际效益分析来确定边际品位,最大限度地保证矿产储量的可靠性和矿山经济寿命,使采矿权获得合理收益,确保使用贴现现金流量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2.采选指标参数
在现金流的计算中,选在矿产开发的哪一个环节上,确定流入流出量,是用好贴现现金第2章采矿权评估方法155
流量法的关键。为此,需要正确选择采选业两个环节的各类参数。这类参数主要有:①原矿品位;②入选品位;③精矿品位;④采矿回收率;⑤选矿回收率;⑥贫化率;⑦设计生产规模;⑧实际生产能力;⑨共生、伴生矿石入选品位;⑩剥离比。
这些参数的内涵和计算方法早已明确,这里无须赘述。但长期以来,由于各矿、各地区、各部门的资料封锁,始终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这给矿权评估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之所以要有统一的标准,是因为在评估中也要坚持达到保护资源和充分利用资源的目的,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