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设江苏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2.05•【文号】国税函[2004]164号•【施行日期】2004.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164号2004年2月5日)北京、天津、山西、辽宁、江苏、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提取2003年度管理费的报告》(纺机总财字〔2003〕25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37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序号企业名称企业所在地提取数1天津纺织机械厂天津市732经纬机械(集团)公司山西省榆次市1803沈阳纺织机械厂辽宁省沈阳市334常州纺织仪器厂江苏省常州市175太仓纺织仪器厂江苏省太仓市 26青岛纺织机械厂山东省青岛市1327郑州纺织机械厂河南省郑州市165其中:原郑州纺织机械厂141邵阳纺织机械厂248黄石纺织机械厂湖北省黄石市599衡阳纺织机械厂湖南省衡阳市6510常德纺织机械厂湖南省常德市43 11宜昌纺织机械厂 512佛山纺织机械厂广东省佛山市21 13咸阳纺织机械厂陕西省咸阳市28 14无锡纺织机械试验中心江苏省无锡市28 15常州印染机械试验中心江苏省常州市60 16天津复印技术研究所天津市11 17宏大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448 18合计137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号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10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予以发布,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2009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可按本公告计算抵免。
特此公告附件: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七月二日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目录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第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第三条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四条关于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第五条关于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第六条关于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第七条关于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第八条关于抵免限额的计算第九条关于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第十条关于简易办法计算抵免第十一条关于境外分支机构与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第十二条关于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第十三条关于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定义第十四条关于来源于港、澳、台地区的所得第十五条关于税收协定优先原则的适用第十六条关于执行日期附件附示例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应在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的,适用本通知。
1.可以适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所得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包括两类:(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境外税额直接抵免和第二十四条关于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优惠政策一览表》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优惠政策一览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5.09•【字号】苏国税发[2002]80号•【施行日期】200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优惠政策一览表》的通知(苏国税发[2002]80号2002年5月9日)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为使广大国税干部更好地学习和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我局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优惠政策进行了整理,现下发给你们,供工作中查阅。
在执行中凡有修改、补充或新的规定,均按新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优惠政策一览表一、工资1、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960元/人;计税工资的范围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津贴、奖金等。
2、企业按批准的“工挂”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挂”办法的企业,在“两低于”范围内提取工资总额。
3、对中央企业投资参股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确需实行“工挂”办法提出申请,并提交“工挂”方案,报主管劳动厅(局)及与之同级的国税局批准,经主管国税局审核后,按“工挂”企业的工资扣除办法执行。
4、饮食服务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准予扣除。
5、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6、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7、纳税人向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支付的借用人员工资,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类似业务支付劳动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费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合同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1.23•【文号】国税函[1998]60号•【施行日期】1998.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8]60号)北京、辽宁、黑龙江、河北、宁夏、甘肃、浙江、江苏、湖南、四川、广东、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关于提取中新集团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新材计财发[1997]14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5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详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998年1月23日附件: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序号企业名称金额(万元)所在地1中国化学建筑材料公司12北京市2中新集团房屋建设总公司10北京市3中国新型建筑房地产开发公司10北京市4北京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5北京市5中国新型建材进出口公司15北京市6中新集团供销公司2北京市7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广州公司2广州市8中国新型建筑材料海南公司2海南海口市9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工业杭州设计研究院10浙江杭州市10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岳阳公司1湖南岳阳市11北新建材有限公司300北京市12湖南建材纸厂3湖南南县13华北新型建材机械厂4河北涿州市14营口稻草板厂1辽宁营口市15大洼稻草板厂3辽宁盘锦市16中环国际旅行社6北京市17中新集团工程咨询公司15北京市18中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48北京市19北京龙都宾馆5北京市20镇江新材厂2江苏镇江市21南京岩棉厂3江苏南京市22常熟新砼厂3江苏常熟市23哈尔滨岩棉厂2黑龙江哈尔滨市24兰州岩棉厂0.5甘肃兰州市25浙江ASK公司 1.5浙江嵊州市26黄石新材厂2湖北黄石市27中卫新材厂0.3宁夏中卫28湖南金壁公司1湖南常德市29泰兴壁纸厂2江苏泰兴30常州丽宝第公司9江苏常州市31苏州涂料厂3江苏苏州市32江阴化工塑料厂 4.5江苏江阴市33江阴塑料地板厂4江苏江阴市34镇江合成厂2江苏镇江市35苏州立邦漆公司5江苏苏州市36营口铝格厂3辽宁营口市37成都色釉料厂2四川成都市38沈阳陶瓷厂1辽宁沈阳市39吴县镀膜玻璃厂4江苏苏州市40营口铝材厂 1.2辽宁营口市合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煤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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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煤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
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标 签】中煤建设集团公司,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3﹞159号
【发文日期】2003-02-17
【实施时间】2003-02-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北京、河北、江苏、陕西、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煤建设集团公司《关于提取2002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请示》(中煤建
发[2002]9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994.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煤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1.23•【文号】国税函[2003]70号•【施行日期】2003.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2003年1月23日国税函[2003]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2002年度收取管理费的请示》(资财字[2002]第对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96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附件: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序号│公司名称│管理费│所在地│├──┼────────────┼────┼──────┤│1│中信实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3845││├──┼────────────┼────┼──────┤│2│中信金属开发公司│58│北京市朝阳区│├──┼────────────┼────┼──────┤│3│中信汽车公司│400│北京市朝阳区│├──┼────────────┼────┼──────┤│4│中信国际合作公司│4│北京市朝阳区│├──┼────────────┼────┼──────┤│5│中信旅游总公司│14│北京市朝阳区│├──┼────────────┼────┼──────┤│6│新力能源开发公司│50│北京市朝阳区│├──┼────────────┼────┼──────┤│7│国华国际工程承包公司│50│北京市海淀区│├──┼────────────┼────┼──────┤│8│中国中海直总公司│50│深圳市│├──┼────────────┼────┼──────┤│9│中信华东(集团)有限公司│150│上海市浦东区│├──┼────────────┼────┼──────┤│10│中信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110│上海市浦东区│├──┼────────────┼────┼──────┤│11│上海华信房地产有限公司│100│上海市浦东区│├──┼────────────┼────┼──────┤│12│上海中信基建投资有限公司│240│上海市│├──┼────────────┼────┼──────┤│13│中信大榭开发公司│1,000│浙江省宁波市│├──┼────────────┼────┼──────┤│14│中信技术公司│24│北京市朝阳区│├──┼────────────┼────┼──────┤│15│中国安华(集团)总公司│17│北京市朝阳区│├──┼────────────┼────┼──────┤│16│中信国安黄金有限责任公司│60│北京市朝阳区│├──┼────────────┼────┼──────┤│17│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20│北京市海淀区│├──┼────────────┼────┼──────┤│18│北京国安城市物业管理中心│15│北京市朝阳区│├──┼────────────┼────┼──────┤│19│北京国安建设有限公司│10│北京市朝阳区│├──┼────────────┼────┼──────┤│20│中信房地产公司│100│北京市朝阳区│├──┼────────────┼────┼──────┤│21│中信室内装修工程公司│55│北京市朝阳区│├──┼────────────┼────┼──────┤│22│中信广州发展公司│148│广东省广州市│├──┼────────────┼────┼──────┤│23│中信华南(集团)东莞公司│150│广东省东莞市│├──┼────────────┼────┼──────┤│24│中信华南(集团)深圳公司│50│深圳市│├──┼────────────┼────┼──────┤│25│中信汕头公司│90│广东省汕头市│├──┼────────────┼────┼──────┤│26│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52│北京市朝阳区│├──┼────────────┼────┼──────┤│27│中信深圳(集团)公司│100│深圳市│├──┼────────────┼────┼──────┤│28│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000│北京市│├──┼────────────┼────┼──────┤││合计│7,96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9.19•【文号】国税函[1997]520号•【施行日期】1997.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1997年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1997年9月19日国税函[1997]520号)天津、上海、重庆、四川、甘肃、湖北、河北、江苏、广东、安徽、陕西、广西、内蒙古、新疆、河南、黑龙江、浙江、海南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关于向下属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请示报告》([1997]中化建财字第9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应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抄送:化工部,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附件: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单位:万元序号公司名称分摊额地址1中国化工建设青岛公司51青岛市延安三路131号2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40大连市沙河口区白山路14号3中国化工建设深圳公司56深圳市国际贸易中心五层西侧4中国化工建设重庆公司27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36号5中国化工建设海南公司35海口市美舍河开发区别墅十号6中国化工建设江苏公司26南京市北京西路17号7中国化工建设珠海公司16珠海市吉大莲花山新村一栋8中国化工建设安徽公司25合肥市益民街28号文采大厦10层9中国化工建设厦门公司27厦门市湖滨北路中段振兴大厦14楼10中国化工建设广州公司31广州市东风东路808号华宫大厦16楼11中国化工建设内蒙古公11呼合浩特市新城南街4号司12陕西中化建进出口公司11西安雁塔路中段44号13宁波中化建进出口公司14宁波市中山西路11号海曙大厦4楼14河南中化建进出口公司12郑州市政三街五号15天津中化建进出口公司13天津市和平区长春道9号16黑龙江中化建进出口公12哈尔滨市道里区共乐街194号司17浙江中化建进出口公司10杭州市莫干山路100号耀江国际大厦A幢7楼18新疆中化建进出口公司10乌鲁木齐市长江路1号19上海中化建进出口公司10上海市常德路793号20张家港中化建进出口有9张家港市青年路国际大厦3号楼5限责任公司层21四川中化建进出口有限14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27号责任公司22甘肃中化建进出口有限11兰州市城关区滨河东路261号责任公司23湖北中化建进出口有限9湖北武汉武昌武珞路399号责任公司24河北中化建进出口有限11石家庄合作路336号责任公司25广西中化建进出口有限9南宁市槎路责任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2.09•【文号】国税函[1998]92号•【施行日期】1998.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8]92号)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河南、湖北、江西、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贵州、陕西、青海、新疆、甘肃、宁夏、河北、湖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烟台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关于申请核定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系统1997年度管理费用总额的请示报告》(外经贸包计财字[1997]33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0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998年2月9日附件: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序号企业名称金额(万元)所在地1中国包装装潢设计公司50北京2中国包装纸张进出口公司15北京3中国印刷物资进出口公司50北京4中包金属进出口公司50北京5中包塑料进出口公司50北京6中包华宇进出口贸易公司50北京7中包国际货运公司15北京8华新国际贸易发展公司80北京9中包国际旅行社15北京10中包三友公司10北京11中包康嘉力经济发展公司15北京12中国包装进出口北京公司3北京13中国包装进出口天津公司40天津14中国包装进出口内蒙古公司3呼和浩特15中国包装进出口辽宁公司10大连16中国包装进出口大连公司10大连17中国包装进出口沈阳公司3沈阳18中国包装进出口吉林公司5长春19中国包装进出口黑龙江公司6哈尔滨20中国包装进出口哈尔滨公司3哈尔滨21中国包装进出口上海公司135上海22中国包装进出口山东公司30青岛23中国包装进出口江苏公司10南京24中国包装进出口安徽公司10合肥25中国包装进出口浙江公司30杭州26中国包装进出口宁波公司10宁波27中国包装进出口福建公司10福州28中国包装进出口河南公司10郑州29中国包装进出口湖北公司5武汉30中国包装进出口武汉公司3武汉31中国包装进出口江西公司5南昌32中国包装进出口广东公司60广州33中国包装进出口广州公司10广州34中国包装进出口广西公司5南宁35中国包装进出口海南公司3海口36中国包装进出口四川公司5成都37中国包装进出口云南公司5昆明38中国包装进出口贵州公司3贵阳39中国包装进出口陕西公司5西安40中国包装进出口西安公司3西安41中国包装进出口青海公司5西宁42中国包装进出口新疆公司3乌鲁木齐43中国包装进出口甘肃公司3兰州44中国包装进出口宁夏公司3银川45中国包装进出口河北公司3石家庄46中国包装进出口湖南公司3长沙47外贸烟台包装材实业公司30烟台48外贸宁波包装器材实业公司10宁波49外贸无锡印刷厂50无锡50贵州西众(中外合资)塑胶有限公司50贵阳51哈尔滨外贸彩印厂10哈尔滨合计10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1997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1997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7]639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11.25
【实施日期】1997.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
公司1997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7年11月25日国税函[1997]639号)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河北、安徽、河南、陕西、云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关于1997年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报告》(中煤机财字[1997]第19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
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抄送:煤炭部
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16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2.05
【实施日期】2004.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
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164号2004年2月5日)
北京、天津、山西、辽宁、江苏、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提取2003年度管理费的报告》(纺机总财字〔2003〕25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3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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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264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5.04.05【实施日期】2005.04.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264号)北京、上海、重庆、甘肃、四川、安徽、广东、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关于提取直属公司管理费税前扣除的申请》([2004]中外建财字第102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首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2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四月五日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2000-5-16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第六条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一)贿赂等非法支出;(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设江苏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设江苏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3.08
•【字号】苏国税函[2004]89号
•【施行日期】2004.03.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设江苏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
公司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89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接中设江苏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关于向下属单位收取2003年度管理费的申请报告》(中设苏第[2003] 158号)。
根据我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苏国税发[1999]163号)及《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21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2003年度中设江苏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 135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不予税前扣除。
该集团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节余,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00四年三月八日
中设江苏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企业名称扣除金额
1、苏美达船舶公司146
2、苏美达五金工具公司588
3、苏美达机电公司116
4、苏美达轻纺公司437
5、苏美达成套公司72
合计135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9.02.02
•【文号】国税函[1999]67号
•【施行日期】1999.02.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
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9]67号1999年2月2日)近接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关于申请核定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系统1998年度管理费用总额的请示》([1998]外经贸包计财字第36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8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811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诚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诚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
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3.01.23
•【文号】国税函[2003]75号
•【施行日期】2003.01.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诚集团
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3]75号)
北京、上海、四川、江苏、浙江、陕西、山东、广东、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华诚集团《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列支的申请》(华投发[2002]6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集团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6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华诚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4.05•【文号】国税函[2005]264号•【施行日期】2005.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264号)北京、上海、重庆、甘肃、四川、安徽、广东、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关于提取直属公司管理费税前扣除的申请》([2004]中外建财字第102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首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2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四月五日附件: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单位名称│所在地│金额┃┃││(万元)┃┠────────────────┼───────────────────┼────┨┃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城市规划设计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27层│20┃┠────────────────┼───────────────────┼────┨┃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北京工程分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西里53号楼3011室│50┃┠────────────────┼───────────────────┼────┨┃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公司│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19号398室│40┃┠────────────────┼───────────────────┼────┨┃北京中外建工程咨询监理公司│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号机械研究科学院│40┃┃│14层│┃┠────────────────┼───────────────────┼────┨┃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号机械研究科学院│40┃┃│14层│┃┠────────────────┼───────────────────┼────┨┃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第三工程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霞光里8号鑫泰大厦│80┃┃│301室│┃┠────────────────┼───────────────────┼────┨┃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兰州分公司│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152号九楼│80┃┠────────────────┼───────────────────┼────┨┃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西南分公司│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22号附一号│90┃┠────────────────┼───────────────────┼────┨┃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榆北区加洲花园A3栋7-1室│30┃┠────────────────┼───────────────────┼────┨┃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东方工程分公司│合肥市凤阳路综商七号楼301室│30┃┠────────────────┼───────────────────┼────┨┃上海中外建商贸中心│上海市复兴中路1号闸北区延长中路700弄│5┃┃│3号302室│┃┠────────────────┼───────────────────┼────┨┃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广东分公司│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611号鸿翔大厦A幢│90┃┃│(天麟驿)2702室│┃┠────────────────┼───────────────────┼────┨┃中国对外建设总公司中山分公司│广东省中山市竹园新村天竹街7号16号206│56┃┃││┃┠────────────────┼───────────────────┼────┨┃中车对外建设总公司广州道路桥粱分│广州市沙河北燕岑路89号燕侨大厦15楼│30┃┃公司││┃┠────────────────┼───────────────────┼────┨┃中外建南方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汇景家苑海│40┃┃│欣阁24G│┃┠────────────────┼───────────────────┼────┨┃海南中外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海南省海口市凤翔路天鹅花园1102号│5┃┠────────────────┴───────────────────┼────┨┃合计│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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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关于中设江苏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
除标准的通知
【标 签】税前扣除标准,总机构管理费,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2﹞14号
【发文日期】2002-01-11
【实施时间】2002-01-1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200811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接中设江苏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关于向下属单位收取2001年管理费的申请报告》(中设苏字第[2001]153号)。
根据我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168号)及《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苏国税发[1999]16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2001年度中设江苏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14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不予税前扣除。
该集团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节余,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设江苏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二○○二年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