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种情况法院违法你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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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管辖规定有什么?

国家赔偿案件管辖规定有什么?

国家赔偿案件管辖规定有什么?申请国家赔偿的确认违法案件由赔偿义务人的同级别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第二十条下列赔偿申请,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按规定受理:赔偿义务机关为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权的机关,赔偿申请人经依法申请赔偿并申请了复议,因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国家赔偿是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国家需要支付给公民一些普查费用时候就是国家赔偿,那么什么情况下公民能够获得国家赔偿使我们所需要了解的,也就是说国家赔偿案件管辖规定有什么?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条件是什么?大家一起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

国家赔偿案件管辖规定有什么?申请国家赔偿的确认违法案件由赔偿义务人的同级别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第二十条下列赔偿申请,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按下列规定受理:(一)赔偿义务机关为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权的机关,赔偿申请人经依法申请赔偿并申请了复议,因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二)赔偿义务机关是区、县(市)人民法院,赔偿申请人对其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赔偿数额有异议而提出申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三)赔偿义务机关为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由本市各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赔偿申请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赔偿数额有异议而提出申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四)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一,且共同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申请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的,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条件?1、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第二项规定请求人身自由权赔偿的,已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五项规定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有伤情、死亡证明;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请求财产权赔偿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但已查明该财产确与案件无关的除外;2、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3、赔偿请求人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4、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内;5、请求赔偿的材料齐备。

免于刑事处罚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么

免于刑事处罚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么

一、免于刑事处罚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么免予刑事处罚,是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因为免于刑事处罚还是有罪的。

免予刑事处罚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

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一般来说不具备完全的是非判断能力,因此,很多事情就算是自行作出或者依靠自己的判断做出。

如果因为一次的错误,反而要受到刑罚,这样可能葬送掉了一个少年的青春。

另外,从社会伦理来讲,一般来说,14岁的少年,还算是没有发育完全的人,在这个年龄段,很多时候会以偏概全、一概而论,这样的年纪即使是“故意”做出某种行为,应该说并不是他们“自行判断”而得出的行为结果,他们往往不懂得后果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所以免于刑事处罚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么二、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

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

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

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关于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于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于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调研报告「内容提要」; 近年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逐渐增多,是广西区发案率最高的法院,并有些案件被确认违法,这给我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并加大了法院的工作与经济负担。

为此,我院组织力量对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的特点成因、违法体现和原因以及该类型案件对人民法院的影响开展深入的调查与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 国家赔偿确认; 特点; 原因分析; 控制; 预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颁行后,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已明确成为人民法院办理的一种新型案件。

2003年以来,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逐渐增多,并有一些案件被上级法院确认违法,这给我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并加大了法院的工作与经济负担。

为进一步提高司法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促进司法公正,我院成立以马肖华副院长为组长的课题小组,组织审判监督庭和研究室的力量对此进行专门的调研,最终形成本报告。

一、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基本情况以2004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施行为分水岭,我院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分为自行确认和上级法院确认两个阶段。

自行确认阶段即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施行前,由作出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司法行为的法院立案办理。

对2003年、2004年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案件,我院均在立案后交由审判监督庭组成合议庭审理。

2003年有:1、社步船厂作为某执行案的案外人以我院错误查封其所有的轮船为由申请确认执行违法案。

我院不予确认违法,社步船厂申诉到贵港中院,贵港中院经审理也不予确认违法,社步船厂最后申诉到区高级法院,区高级法院确认我院违法查封;2、黄明良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我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申请确认错误判决案。

我院经审理不予确认违法,黄明良申诉到贵港中院,贵港中院认为我院作出的有罪判决已为该院撤消,无须再经确认,遂驳回其确认申请;3、黄明良非法办学被本院强制执行拍卖非法办学财产申请确认违法执行案。

法院强制执行赔偿错误该怎么处理

法院强制执行赔偿错误该怎么处理

法院强制执⾏赔偿错误该怎么处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法院在申请⼈申请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措施,执⾏被执⾏⼈财产履⾏判决书,那么法院强制执⾏赔偿错误该如何处理?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法院强制执⾏赔偿错误该怎么处理⼈民法院强制执⾏错误的,如果是由申请⼈造成的,由申请⼈负责赔偿,如果是法院造成的,被执⾏⼈可能申请国家赔偿。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五条保全错误补救申请有错误的,申请⼈应当赔偿被申请⼈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政机关及其⼯作⼈员在⾏使⾏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的,受害⼈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为。

⼆、执⾏回转的条件(1)执⾏程序已经开始或者进⾏完毕。

也就是说,执⾏根据的内容已部分执⾏,⼀⽅当事⼈因此⽽获得了部分或全部财产。

(2)执⾏根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

撤销就是原执⾏根据已完全丧失效⼒,变更是指原执⾏根据的内容已被改变。

(3)由当事⼈申请或执⾏机关依职权决定。

由当事⼈申请就是当事⼈请求执⾏回转时,执⾏机关被动地决定执⾏回转;执⾏机关依职权就是在没有当事⼈请求执⾏回转时,执⾏机关主动决定执⾏回转。

(4)执⾏机关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决定。

(5)执⾏回转的对象是申请执⾏⼈。

也就是说,应由申请执⾏⼈返还已取得的财产。

(6)执⾏回转的内容包括原有财产和原有财产的孳息两部分。

执⾏回转时,已执⾏的标的物是特定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的,折价抵偿。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民法院强制执⾏错误的,如果是由申请⼈造成的,由申请⼈负责赔偿,如果是法院造成的,被执⾏⼈可能申请国家赔偿。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店铺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标准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标准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标准有那些规定呢?下面列举《国家赔偿法》中对国家赔偿标准规定的法条,供大家参考。

第三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几种常见的赔偿范围的司法赔偿

几种常见的赔偿范围的司法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中的司法赔偿部分实行“法定赔偿”的原则,即只有上述列举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属于赔偿范围的,才可以申请司法赔偿;超过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范围的赔偿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受理。

实践中常见的超过赔偿范围的赔偿申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分决定后又予撤销的;2、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又经再审程序改判的;3、民事判决执行不能的;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民事部分执行不能的;5、民事案件经再审改判后执行回转不能的;6、其他非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形。

(在申请司法赔偿前,请注意仔细阅读下一部分)确认制度“确认”是我国司法赔偿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违法行使职权的司法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其他机关以各种方式对违法行使职权事实的发生予以认可的一种行为。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确认是司法赔偿的前提条件,即申请人必须在其所主张的违法行使职权事实被依法确认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司法赔偿,否则,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能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赔偿申请。

申请人认为违法行使职权的机关应当确认而不予确认的,只能向该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申诉,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要求确认和赔偿。

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申请人所主张的违法行使职权事实视为已经确认,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司法赔偿:1、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后,又作出撤销拘留决定,犯罪嫌疑人被释放;或者虽未撤销拘留决定,但实际释放了犯罪嫌疑人,并且在一年内未继续追诉的;2、侦查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捕,或者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向批捕部门申请批捕,检察机关或者批捕部门作出不批捕决定,犯罪嫌疑人被释放的;3、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又作出撤销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被释放的;4、人民法院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作出逮捕决定后,又作出撤销逮捕决定,或者被告人被判决无罪释放的。

无罪刑事拘留的期限有30天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无罪刑事拘留的期限有30天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Words are the shadow of action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无罪刑事拘留的期限有30天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被判无罪之前刑事拘留的期限有30天的话当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不仅是刑事拘留阶段,从刑事拘留到法院判无罪之前,如果自己一直都处于被羁押的状态,这个阶段都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如果过程当中检察院还批捕了,就应该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一、无罪刑事拘留的期限有30天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二、刑事拘留的条件(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识犯罪的。

2、经特赦令赦免的。

3、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依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6、其它免予刑事责员的。

公安机关根本就没有权利去判定当事人是否有罪,如果是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但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批捕,随后经过法院的审判之后也确认无罪的,这时候公安机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14种法院违法情形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14种法院违法情形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14种情形可确认法院违法央视国际(2004年09月01日21:00)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14种可以确认人民法院违法的具体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向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为使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实体上有章可循,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14种应当确认人民法院违法的具体情形。

包括:1、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2、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并造成损害的;3、违反法律规定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等,采取或者重复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销的;4、司法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的;5、超过法定金额实施司法罚款的;6、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7、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确认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8、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9、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10、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11、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12、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13、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给案外人造成损害的;14、对依法应当拍卖的财产未拍卖,强行将财产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因冤假错案⽽⼊狱,莫名在监狱⾥⾯过了⼏⼗年的⼈有很多,这些⼈⼀番翻案就可以去申请国家赔偿,赔偿⾃⼰经济上的损失等等。

但是国家赔偿也有相应的申请范围,那么,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店铺⼩编告诉我们要看实际情况。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效法律⽂书执⾏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应予赔偿。

(⼀)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司法赔偿排除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了保证审判和执⾏的顺利进⾏,依法采取的排除妨害诉讼秩序⾏为的强制措施。

排除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采取以存在妨害诉讼的⾏为为前提。

关于妨害诉讼的⾏为,包括违反法庭秩序、扰乱或者阻碍审判和执⾏、拒不履⾏协助义务等情况。

对此,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较全⾯和典型。

⼈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采取的排除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在⾏政诉讼中,排除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和拘留。

民事诉讼法和⾏政诉讼法在规定上述强制措施的同时,⼀并规定了上述措施的适⽤范围和程序。

⼈民法院违法采取上述强制措施造成损害的,受害⼈是否都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此,《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个问题的解释》第2条仅规定了⼈民法院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对其他的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即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和责令具结悔过等应否赔偿,没有规定。

必须指出,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排除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

该法第161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或者旁听⼈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

对不听制⽌的,可以强⾏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以下的拘留。

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被处罚⼈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国家赔偿案件公报案例和指导案例裁判规则

国家赔偿案件公报案例和指导案例裁判规则

国家赔偿案件公报案例和指导案例裁判规则01、行政赔偿案裁判规则: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该条规定了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三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的损害是不法利益,即使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在修改本条时仍然坚持了违法利益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原则。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04期02、申请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裁判规则: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取消了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需先经确认程序的规定。

在刑事赔偿中,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有该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情形的,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如不服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公安机关在刑事追诉过程中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但本案公安机关依法将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追缴的赃物发还受害单位,并未侵犯赔偿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赔偿请求人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国家赔偿无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超出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范围,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02期案例文号:(2011)法委赔字第1号03、申请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裁判规则: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赔偿确认前置程序,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直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什么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什么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什么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的情况其实在社会中是时常可以看到的,不过当前很多人对此没有明确的认知,所以很多人自身遇到这些问题可以要求国家赔偿时,却不知道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以对国家赔偿的相关意识水平还有待提高,那对于我们来说哪些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呢?▲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几类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为:(1)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3)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种行为:(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3)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5)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也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的,包括6种行为:(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2)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5)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6)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已于2011年l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l537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年2月l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为正确适用《立案规定》和《案由规定》,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把好案件受理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院立案部门负责立案审查。

与国家赔偿相关的涉法信访接待工作,由人民法院立案信访部门负责。

二、关于立案审查工作的有关事宜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根据《立案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予以审查。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部门应当编立案号,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在调齐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相关卷宗材料后,一并移送该院理赔机构办理。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执行案件是否可申请国家赔偿

执行案件是否可申请国家赔偿

执行案件是否可申请国家赔偿执行案件也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但前提条件是该案件的执行有证据证明是错误的。

案件执行其实就是法院将已经生效的判决,付出实践以及执行过程当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如果案件的执行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没有造成侵权后果的就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一、执行案件是否可申请国家赔偿?因法院执行工作失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2018年5月16日,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

案件执行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条件,其在国家赔偿制度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主要有以下四项条件:1、主体要件主体要件是指国家对何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国家只对一定范围内主体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接受国家的委托执行职务,因此,其行为的效果归属于所在机关或国家。

2、侵权行为要件侵权行为要件主要解决的是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的侵权行为要件是违法行使职权,具体包含两项内容:(1)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至于国家机关的民事行为以及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违法。

3、损害结果要件损害是指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赔偿是针对损害而言,无损害即无赔偿,国家赔偿也不例外。

国家赔偿法试题

国家赔偿法试题

国家赔偿法试题一、判断题1、我国国家赔偿法未规定立法机关的国家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在我国没有立法赔偿,只有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大类型。

(对)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致公民死亡的,其亲属均具有要求行政赔偿的资格。

(错)3、行政赔偿诉讼讼适用于调解。

(对)4、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错)5、某警察下班后将枪带回家中,正遇上其妻与邻居吵架,某警察便拔枪将其邻居打伤,对此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对)6、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受害人自己造成的损害,无论其主观心理状态(故意或过失)如何,国家均不承担责任。

(对)7、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和人民法院可以向赔偿请求人收取有关的费用,但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错)8、没有国家赔偿法典的国家就没有国家赔偿制度。

(错)9、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了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对)10、我国国家赔偿法明确了以支付金钱为主要赔偿方式,同时又确定了在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时,应优先适用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

(对)11、行政赔偿诉讼中,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赔偿请求人不负证明责任。

(错)12、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并不一定以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支付赔偿金或者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前提。

(错)13、我国的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与部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部分审判活动所致害的赔偿。

(对)14、行政赔偿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它需要的前提是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而且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

(对)15、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对)16、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错)17、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法院误判应该怎么样赔偿

法院误判应该怎么样赔偿

一、法院误判应该怎么样赔偿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法院误判应该怎么样赔偿二、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区别是什么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监狱管理职权时违法给无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它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司法赔偿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主要包括,行使侦查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司法赔偿的原因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使司法权,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司法赔偿实行有限赔偿原则,范围比较窄。

第四,司法赔偿不是以诉讼程序进行的,包括侵权机关和侵权行为人所在机关自己确认行为违法并赔偿的程序,上级机关对赔偿复议的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的决定程序。

司法赔偿与行政赔偿都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许多方面都是一致的,但也存在许多区别:首先,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

行政赔偿中,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赔偿中,其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其次,实施的时间不同。

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司法侵权行为发生在从侦查到监狱管理等一系列活动中。

再次,追偿条件不同。

行政追偿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具有明显的主观性;而司法追偿的条件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刑讯逼供殴打和以其他暴力方式伤害公民,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伤害他人,或者审理案件中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都有哪些

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都有哪些

There are no difficulties in life that cannot be overcome, and there are no people who cannot live withou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都有哪些1、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害的事实根据。

2、被侵权事项已经依法确认(即已经侵权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确定该行为违法,或已被撤销)。

3、已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已经过复议程序。

4、属于法定的国家赔偿范围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5、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都有哪些(1)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损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到损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个以上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两个以上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害的事实根据。

(4)被侵权事项已经依法确认(即已经侵权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确定该行为违法,或已被撤销)。

(5)已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已经过复议程序。

(6)属于法定的国家赔偿范围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

赔偿请求人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申请书应当写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并填写《口头申请赔偿登记表》一式四份,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

二、国家赔偿申请书怎么写国家赔偿申请书(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用)赔偿请求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赔偿请求人以邮寄等形式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收到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1.13•【文号】法[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赔偿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法[201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为正确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国家赔偿案件案由规定如下:一、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案件。

二、无罪逮捕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案件。

三、二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案件。

四、重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赔偿案件。

五、再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六、刑讯逼供致伤、致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刑讯逼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七、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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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种情况法院违法你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据新华社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14种可以确认人民法院违法的具体情形。

这14种情形包括: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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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并造成损害的;
违反法律规定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等,采取或者重复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销的;
司法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的;
超过法定金额实施司法罚款的;
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确认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给案外人造成损害的;
对依法应当拍卖的财产未拍卖,强行将财产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向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这一司法解释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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