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无讼”对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的价值
试评价自孔子以来的儒家无讼观
试评价自孔子以来的儒家无讼观
自孔子以来的儒家思想中,无讼观被视为一个核心理念,它强调通过避免或减少争吵和纷争来实现社会稳定和和谐。
这一观点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价值观,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儒家思想的精髓。
孔子主张"无为而治",他认为政府应该尽量减少干预,让自然法则自然地发挥作用,以期达到和平和稳定。
此外,孟子还倡导"仁政",认为领导者不应该利用权力和迫使,而应该依靠道德影响和以身作则来引导人民。
在传统儒家思想中,无讼观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和认可。
通过避免争吵和纷争,人们可以摆脱诉讼的繁琐过程,减少官员的贪污腐败,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在现代社会的经验中,许多社会问题一直存在,如公共政策决策、居民纠纷、法律程序等。
儒家主张在这些问题上遵循无讼观,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无讼观的另一个关键点是解决纠纷和争议的过程中应该倾听多方面的声音,不应有任何偏见和偏袒。
这种方法往往能引发公正和公正的决策,增强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此外,在儒家思想演进的进程中,也存在一些激进的观点,如荀子的
主张,他认为政府应该制定强制性的法律来维护社会的稳定。
总之,儒家思想中的无讼观在中国文化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这种观
点象征着儒家的核心价值观,体现了传统中国人的主张和信仰。
与时
代的变迁和国家的发展相适应,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倡导和发扬传统
儒家思想,以其智慧和规范为指导,可以更好地引导和治理一个和谐,有序和稳定的社会。
浅析儒家礼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浅析儒家礼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儒家礼治思想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本文将从儒家礼治思想的基本概念与原则、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以及儒家礼治思想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应用三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儒家礼治思想的基本概念与原则儒家礼治思想主张社会按照礼义来管理,以建立稳定、有序、和谐的社会秩序,保障民众的福利,最终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进步。
其核心理念是“仁爱、诚信、和谐、敬治、以礼治国”,这也是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理念。
其次,儒家礼治思想还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仁爱”原则,强调人在应对社会问题上应该满足人性的需求,并牢记对他人的关切与同情。
其次是“中庸”原则,强调人要避免过度的情绪波动,保持内心的平静,以达到思虑明晰的境界。
第三是“忠诚”原则,强调人要履行自己的社会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做到不讲求个人私利而考虑大局。
二、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儒家思想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首先,儒家礼治思想强调“以德治国”,即强调道德是治理国家的核心原则。
在当代中国,立法应该注重道德教育,特别是应注重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促进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其次,儒家思想强调了“德治则治平”,即只有通过道德来规范人心,才能实现社会的安定和平衡。
在当代中国,法律的实施不应该局限于严惩违法者,而更应该注重培育人们的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
最后,儒家思想强调了“以礼制度”,即通过礼仪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
在当代中国,立法应该注重正义与法治的结合,让人们认知到法律的权威,从而达到法律影响力的最大化。
三、儒家礼治思想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应用儒家礼治思想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应用有很多方面。
例如,法律的规定与立法的普及,应当充分考虑道德因素,以塑造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此外,我们应该培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让人们从生活中发现法律,理解法律,突出法律规范的强制意义。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无讼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
这一思想在我国历史长河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对于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一、无讼思想的渊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代先秦时期。
古代中国注重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鼓励人与人之间的和解与合作。
在这个背景下,无讼思想逐渐形成并深入人心。
其次,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中国的法律文化注重公序良俗和人伦关系。
儒家强调家庭伦理、社会道德和忠诚、孝悌等美德,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也有强调和平、和谐的观念。
儒家经典中的许多观念也与无讼思想相契合,如“和为贵”、“和而不同”,都强调了和平共处、互谅互让。
二、无讼思想在古代法律文化中的体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在古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重民间纠纷的和解,二是强调官府的调解和仲裁。
在古代社会中,由于交通不发达、信息不畅通等原因,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往往通过民间和解来解决。
各地有许多民间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在争端发生时能够及时介入并给予帮助。
双方当事人通过对话、斡旋等方式,寻找共同的利益点,最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种基于无讼思想的和解方式,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升级,保持了社会的稳定。
另一方面,古代的官府也非常注重调解和仲裁。
官府在一些案件中起到了公正裁决的作用,也尽可能地采取和解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官府强调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和谐,因此以调解为主,诉讼为辅。
通过这种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也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
三、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的价值尽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和社会发展的变化,诉讼程序仍然是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
然而,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依然有其重要的价值。
首先,无讼思想符合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古代无讼法律思想对当今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古代无讼法律思想对当今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古代无讼法律思想对当今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阎永亮摘要随着中国法制化建设的加强,传统的无讼法律思想对法制化建设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中国古代传统的无讼法律思想主要是传统的儒家文化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从字面上来看无讼就是不通过诉讼的形式来解决人们日常生活以及生产中产生的纠纷问题。
受传统的儒家文化的影响,在无讼法律思想的背后反映的是民众更加注重人际和谐,轻视法律诉讼、重视道德修养,轻视犯罪预防的儒家中庸文化。
关键词无讼法律思想中国法制建设影响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得到了全面的发展,为了能够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的民主化建设,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口号。
依法治国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国策,但是受到传统的无讼法律思想文化的影响,使得相关的法制化建设遇到了很大的问题。
通过对古代的无讼法律思想进行具体的探究,更好的了解中国法制化建设受到的无讼法律思想的影响,进一步的加强中国法制化建设在人民群众中的开展。
通过对无讼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制建设产生的影响进行具体的分析,我们能够更好的掌握实行法制化建设过程中的难点,进而提出更好的策略来提高中国的法制化建设。
一、传统的无讼法律思想的概述为了能够更好的掌握无讼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制建设中产生的影响,我们首先要对传统的无讼法律思想进行详细的介绍。
通过从无讼法律思想的涵义、具体的表现以及形成的原因等方面对无讼法律思想进行具体的阐述,从而能够全方位的了解传统的无讼法律思想的含义,更好的理解无讼法律思想对中国当代的法制化建设产生的影响。
(一)传统无讼法律思想的涵义在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中,人民群众受到了儒家中庸文化的影响,在日常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种无讼的法律思想。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统治者的息讼、人民群众的畏讼以及在民间的各种纠纷的调解机制的产生无不体现了中国传统的无讼法律思想。
从字面上来看无讼法律思想就是不使用公堂上去解决争端的办法,同时也不借助于国家的法律力量的介入来解决相应的纠纷。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进程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进程的影响儒家文化是世界上最古老最重要的思想体系和生活方式,它对中国文明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儒家法文化作为中华民族的法律思想宝库,几千年来与中华民族相濡以沫,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
自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就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并逐渐法律化。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它经历了三种形态,三种演变。
即从“礼治”到“法治”再到“礼法合治”,儒家法律文化以“礼治”形态为发端,以“法治”形态定型,最后以“礼法合治”形态构成完备的体系。
儒家思想成了封建法律的灵魂,法律成了维护礼的工具,礼成为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指导。
“春秋决狱”是礼法融合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春秋决狱”这是儒家思想引入汉律的典型代表,它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无法律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其要旨是,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动机,并以其动机有无恶意做为定罪量刑的首要条件,而首犯、从犯、已遂、未遂只是次要条件。
董仲舒在其《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论其轻”。
在《春秋繁露·深察名号》中又说:“循三纲之纪,通八端之理,乃可谓善。
”可见汉代在司法断案在无律可引时便完全以儒家思想定夺。
春秋决狱这一审判方法的推广,使得大批具有儒家经义素养的官吏越来越受到重视。
例如,《汉书·隽不疑传记》记载:西汉昭帝始元五年,有一男子,自称卫太子。
诏使公卿大臣们辨识,长安中吏民聚观者数万人。
臣相御使中二千石等人都不改可否。
京兆尹隽不疑后到,叱从吏收缚。
有人说:“是非未可知,且安之。
”不疑曰:“诸君何患于卫太子!昔蒯聩违命出逃,辄距而不纳,春秋是之。
卫太子得于先帝,亡不即死,今来自诣,此罪人也。
”遂送诏狱。
天子与大将军霍光闻而嘉之曰:“公卿大臣当用经术,明于大谊。
”大批儒家进入司法机关,并且,在司法队伍中,司法官也迫切需要学习儒家经义以提高儒家素养水平。
论我国法治现代化中的儒家思想
论我国法治现代化中的儒家思想
近些年来,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迅猛发展,其中的儒家思想在国家的法治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传统的儒家思想主张,宪法和法律都应以“恪尽职守、爱护公义”为准则,促进社会的公正和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讲,儒家思想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社会公平,有助于法治社会的稳步推进发展。
此外,儒家思想也支持法治现代化过程中的容忍文明和兼容并蓄。
它倡导敬畏法治,拒绝践踏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用“慎一而行、细而刻”的法律道德准则来维护人民的权益,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国家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最后,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儒家思想也强调法律的应用和遵循的重要性,强调以公正的心态审查案件,从而营造特定的道德环境,鼓励人们依法行事,遵守国家的政策,使社会的法治文化更加繁荣。
综上所述,儒家思想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不可或缺,其主张公正、服从和兼容并蓄已得到了实施。
就国家司法制度建设而言,儒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推动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及法治建设。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影响首先,儒家思想强调了“仁政”,即以仁爱之心对待人民的治理方式。
仁政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追求人民福祉。
这种思想观点对中国法治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法治的本质在于保障和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而儒家思想中对于仁爱的追求为法治提供了根本的价值依据。
其次,儒家思想注重家庭伦理和社会秩序。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而社会秩序的维持需要有一套公正合理的法律体系。
儒家思想中提倡的“孝”、“悌”等家庭伦理观念,也可以应用于法治的构建中,比如强调行为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个体与集体的权益平衡。
此外,儒家思想中的“仁义”观念对法治的发展也有积极的影响。
儒家思想中的仁义指的是正确的道德行为和道德价值观,追求社会公正和道德规范。
在中国传统法律中,也存在着大量的仁义法律原则,比如公平正义、诚信守信等。
这些道德原则和法律规范相结合,共同构成中国传统法律的一部分。
儒家思想中的“礼”观念也对中国法治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儒家思想中的礼仪观念强调尊重和守法,追求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统摄。
中国古代的礼法制度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准则。
在现代法治体系中,中国也保留了一些以礼仪为基础的法律制度,比如婚姻法和刑法中的道德准则。
然而,儒家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影响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儒家思想强调的德治容易导致一些法治的缺陷,比如过分依赖统治者的个人品德和修养。
儒家思想中的等级观念也可能导致对特权和不平等的容忍,影响到法律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在现代中国,儒家思想对法治的影响逐渐被平衡和调整。
中国建立了现代法治体系,强调依法治国,通过法律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儒家思想在现代法治中仍然保留了一些价值,但也被更多地与现代法律原则相结合,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综上所述,儒家思想对中国法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中的仁政、家庭伦理、仁义观念和礼制观念为中国法治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价值依据和借鉴。
然而,儒家思想的影响也需要与现代法治原则相结合,平衡和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变革和进步。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之一,对中国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曾长期被视为国家的官方思想,并成为中国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
因此,儒家思想与中国法制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相互关系。
首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儒家强调“仁”、“礼”和“义”等核心价值观,这些价值观成为中国法律和制度的重要理念基础。
儒家追求的“仁爱”精神强调人们之间的亲情、友情和社会关系,这在中国法制中体现为儒家伦理的核心原则。
中国历代的法律制度都以“仁义”为出发点,强调人伦之道,对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
其次,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内容和原则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主张的“仁者爱人”的道德准则被广泛运用到法律实践中。
儒家法律思想认为,法律要以人情、道德和公正为基础,强调法律要适应自然与人情之道。
儒家的“礼”则关注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对中国法律中的道德准则、礼节和规范起到了塑造和规制的作用。
此外,儒家道德观念中的“义”也被广泛体现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主张讲究公平、正义和道义的原则。
儒家思想还对中国法律的实践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儒家倡导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强调个人修养的重要性,要求官员以身作则,以道德行为来确保社会和谐和法制的执行。
这一思想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官、政府官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其在法律运作中能够更加公正、诚实、忠诚和有责任感。
此外,儒家思想也对中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产生了影响。
儒家强调知识和教育的重要性,提倡思辨和推理的能力。
这一思想对中国古代的法学研究具有深远的影响,为中国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古代的法学家也常常运用儒家思想来解释法律的原理和意义,使法律能够更好地与社会中的道德和价值观相结合。
然而,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儒家强调的个人责任和道德自律在现实社会中面临挑战,特别是在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利益诱惑下,法律的约束和惩罚是必要的补充和保障。
略论儒家法学“无讼”观及其启示
略论儒家法学“无讼”观及其启示摘要:儒家法学在中国古代法律理论与实践中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其中的“无讼”理念是其核心之一,具有深远的影响。
“无讼”思想的形成和发展是古代社会小农经济、家国一体政治、法即刑观念综合作用的结果,在德法融合、德育为先,以调解促和解,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等方面为当代法治提供了若干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无讼;启示中华法系已有五千年左右的历程,不仅源远流长,而且特色鲜明,其中,儒家法律思想长期占据和保持了支配地位,成为古代法律理论与实践的正统、主导的价值理念。
儒家法律思想的终极追求是“和谐”,即“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
这一理念与理想的核心之一就是“无讼”,“无讼”揭示了儒家法学及实践的本质。
儒家提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
……货恶其弃与地也,不必藏于已;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
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实现“大同世界”必须“使民不争”,途径在于“制礼作乐”。
可见,“无讼”是和谐理论在司法上的要求和反映,这一思想随着汉、唐、宋、明时期的逐步强化,被推向前所未有的高度,对古代、近代、现当代中国的司法理论与实践均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古代经济、政治、文化因素共同推动“无讼”观的形成与发展(一)“无讼”思想植根于小农经济古代中国的国家政权具有农业特性,农业型文明土壤导致了农业型政治、法律的重季节、应天顺时的特征,农耕生活方式使法制相对简单或单纯,农耕文明的稳定性也深深地影响了了中华法律传统。
无讼思想作为一种社会意识,首先是建基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基本不依赖商业的小农社会,自然经济长期占据统治地位。
这种经济形式下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决定了古代中国不但难以出现以调整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为主要目标的发达的“私法”,而且也难生长出与民事契约相关的发达的权利义务观念。
文档
浅谈“无讼”思想及其现代意义摘要儒家的“无讼”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沉淀的必然产物,是贯穿中国几千年历史发展的一个永恒理想, 它与现代的法制精神关于秩序、公正等问题同样具有历史合理性,自古以来对国人有着非常深刻的影响,并目_至今仍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和行为,影响着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
当今社会中有不少学者对传统无讼观都有研究,但是他们研究的方向主要是集中在无讼思想概况的分析上,包括其无讼思想产生、实现的途径、历史影响等一些概念上的分析,揭示“无讼”思想对于现代法制建设阻碍的方面,对于“无讼”思想的积极影响尤其是当代价值方面却甚少涉及。
无讼思想作为一种法律文化,要在批判的基础之上再继承,笔者在系统分析“无讼”思想及其产生、发展所依存之根源,揭示“无讼”思想作为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宝贵财富,应该如何合理的引导,使之实现创造性转化,进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关键词:无讼;当代价值;和谐;调解一、“无讼”思想概述“无讼”思想,作为传统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在中国历史上存在几千年,并始终影响着政治文明、社会意识以及民族文化等诸多方面。
“无讼”思想首先渊源于儒家的哲学思想,并随着历史发展的进程形成了其特有的内涵。
(一)无讼思想的内涵无讼一词,语出孔子《论语·颜渊》:“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意思是说我审理案件目的是通过教化来化解人们之间的纠纷,这一点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听讼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无讼。
从现代的角度来理解,无讼最简单的解释就是没有诉讼。
然而,一个文明的社会往往是通过秩序的稳定与协调来表现。
纵观整个人类生社会文明的发展史,对于文明、秩序与和谐的追求似乎从来都没有停止过。
几经历史的锤炼,这种对和谐的追求,伴随着儒家“中庸之道”与“天人合一”、“以和为贵”的思想,自《论语·颜渊》“听讼”句开始,在中国逐步演化为“无讼”这样一个具体原则。
通过查阅众多史料,可以尝试将“无讼”分为两层涵义,一是通过各种方式化解己有的纠纷,使之不成讼;二是以道德教化,提高人们精神修养达到“无讼”的社会状态,致使纠纷不会发生。
论无讼思想对我国古代司法的影响
论无讼思想对我国古代司法的影响汉武帝之后儒家思想就成为主宰中国两千年多年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以德去刑”等思想主导了中国传统文化。
在此后的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中这种以和为贵的无讼思想一直影响着我国的司法。
虽然在历朝历代以来这个理想并没有真正的在司法领域实现过但中国古人却从来没有放弃过为实现“无讼”理想的努力。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思想的确立,和其主张“礼之用,和为贵”(一)对无讼理想的追求促成了调处制度的产生中国古人对自然秩序和谐追求的思想影响了历代以来的统治者,且大多数的地方官吏是儒生出生,他们饱读儒家经典,学孔孟之道,因此他们都向往儒家的无讼理想社会状态,对诸如因户婚、田土、钱债、斗殴等产生的民事纠纷或轻微的刑事案件都不愿意使用法律来处理,这是从一个大的层面而言。
从小的层面来说,我国古人世代都以耕地种田为生,受土地的束缚生活在一个很小的范围之内。
如费孝通先生所言我国是一个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熟人社会。
乡土社会中人们安土重迁,每天面对的都是相同的人,很少有变动,当人们遇到一些小的纠纷时都不愿意到官府解决,都愿意交给年长的老者来解决。
在大小层面的作用下,人们逐渐设计和形成了调处这种中国本土化的特殊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解决民事纠纷而言无论是民间还是官方大多都热衷于调处。
因此调处制度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民间调处,二是官府调处。
1.民间调处。
民间调处是中国古代社会最为普遍的一种社会生活现象。
民间调处又分为相邻调处和宗族调处。
相邻调处是指纠纷发生以后,]2[民间调处是一种诉讼外调处,指当事人为解决纠纷,邀请中间人或中间人主动出面对双方进行调停的活动双方当事人各自邀请乡邻、亲友、长辈或在当地民众中办事公道者或德高望重者出面劝导、讲和、调停, 宗族调处是建立在宗法血缘关系之上的,宗族制定的家法族规是族内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相比较而言,由于宗法血缘的关系在中国古代宗族调处的使用频率比相邻调处要高。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进程促进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进程促进影响首先在阐述观点之前,我们要明确这样一个观点。
这里所说的儒家思想强调的是根据儒家重道德的思想特征的徐立志教授提出的将儒家思想的核心概括为道德至上,即“德治”。
与人们长期以来,把“三纲五常”看作儒家思想的核心,并由此形成对儒家的基本看法的观点不同。
谈及德治,有人担心总是和“人治”联系在一起,进而推及人治的总总弊端和对法治产生的负面效应,最后得出的论断几乎是完全否认了德治的积极作用。
在中国儒家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中,“德治”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要求:首先是政府官吏及一切行政人员的遴选、任免、升降级等实际政治生活中,必须将道德因素作为标准之一。
其次,“德治”特别要求政府官员必须在自己的实际行动对道德身体力行,应到以自己的榜样和模范行动来影响广大的老百姓。
再次,儒家的“德治”十分重视道德感、羞耻心在人的心中的作用。
只有有了对一切不道德的事情的羞耻之心,才可能使一个人不去犯罪,否则,就是用严刑重罚,也不能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的根源。
儒学的“德治”中这些合理成分对于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法治人文基础都是有益无害的。
人们常常认为一些人犯罪,是由于他们不懂法,要对他们进行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但事实上,我们又看到,更多人的违法犯罪是由于他们自身的道德品质低劣或者是人格上的缺陷。
他们当中的很多人对法律十分熟悉和精通,而善于钻法律的空子;有些人还是国家干部。
如果没有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没有培养他们内心的羞耻之心,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犯罪的问题世不可能的。
而且,国家的一切法治行为,都是有人来进行的,人缺乏道德素养或者道德品质低劣怎么能达到公正无私地执行“法治”的要求呢?更不能谈顺利推进法治建设了。
2、德治与法治之间关系即是儒家道德至上与当代法治所推崇的法律至上之间的既互相排斥,又可相通和可调和的关系,以至于二者之间可相互促进。
首先,它们都赋予有价值意义的规范以至上的性质。
按照儒家的观念,道德不仅是一种规范,而且具有价值意义。
试论孔子“无讼”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司法和谐的启示
到之 后 习惯 性地 服从 。 诉讼 是礼 治失 败 的表现 , 是对 礼所 规 而 它 范的 自然 、 和谐 的社会 秩序 的极大 破坏 , 百姓 也 因此认 为其“ 体 不
面” 排斥 诉 讼 。 , ( ) 子 “ 讼 二 孔 无 思想 的主要 内容 孔子 的 “ 讼” 无 思想 主 要来源 于 《 语 ・ 论 颜渊 》 的一句 话 : 中 “ 听讼 , 吾犹 人 也 , 必也 使无 讼乎 !” 在后 世 学者 对这 句话 的理 解
毒害 , 导致 家破 人亡 , 坏社 会秩 序 。 破 因此统 治者 推崇 无讼 , 以减 面上 的 “ 无讼 ” 是通 过 “ 其心 志” “ 畏 、 诚其 意 ” “ 义化 之” “ 、德 的 听
轻 社会 负担 , 护农 业 的稳定 发 展 。 维 讼” 式 , 方 使个 案 中的 当事 人受 到道 德感 化 , 正心 诚 意 , 对德 礼怀
以下几 个方 面 的基础 :
中 , 熹 的研 究观 点 比较具 有代 表性 。 朱 按照 朱熹 的理解 , 孔子 的“ 讼” 无 思想 主要 包 含 以下 内容 : 第一 ,无 讼”特 指 司法 官 员通过“ “ , 听讼 ” 实现 的“ 而 无讼 ”即 , 以“ 听讼 ” 为手 段消灭 既有 的诉 讼纷 争 , 时 的 “ 讼” 此 无 是不 能与 “ 讼” 脱离 的 。郑 玄对 《 听 相 礼记 ・ 学篇 》 大 一文 的注 解是 :情 犹 “
无 多虚诞 之辞 。圣人 之听 讼 , 与人 同耳 , 使 民无 实 必 义务 观念 。农 业经 济 的特 点是重 季节 、 天时 , 应 争讼 不休将 会 使 实也 。 实者 , 当事人 花 费较 多 的时间 、 力 乃至 钱财 : 精 还可 能遭 到 司法腐 败 的 者 , 敢尽 其辞 , 不 大畏 其心 志 , 使诚 其意 不敢 讼 。。 ” 这说 明这一 层
论传统无讼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无讼作为儒家所倡导的法律思想的具体实践表
现在 执政 目标 和法 律 实践 上 就 是 注 重 道 德 教 化 , 重
视犯罪预防。儒家把“ 无讼 ” 作为其施政 目标之一 ,
强调 道德 教化 , 主张 “ 主 刑 辅 ” 以德 去 刑 ” 追求 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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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倡导天人 合一 , 作 为天、 自然界 的一 人 地 物, 本来 就 是 自然的 一部 分 。天 与人 是一 体 的 , 道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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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8卷 第 9期 ( 0 6年 9月) 20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 学学报
S OCI CI CE OU AL OF C L GESOF S ALS EN S J RN OL E HAN XI
VO . 1 1 NO. 8 9
确 提 出并系 统论 证 “ 无讼 ” 思想 的是 孔 子 , 说 : 听 他 “ 讼, 吾犹 人也 , 也使 无 讼 乎 !i 必 ”引。孔 子 主 张 “ 民 使
无讼” 因为“ , 听讼者 , 治其末 , 塞其流也 ; 正其本 , 清
其 源 , 无 讼 矣 ” 。就 是 说 , 讼 折 狱 , 则 听 只是 解 决 治 国问题 上 的“ ” “ ” 而 只有 以德 为政 , 末 和 流 , 以礼 为教 , 能形 成 一个 稳定 而有 秩 序 的国 家 。可 见 , 才 和 谐 有序 是儒 家所 追 求 的 理 想 境 界 , 样 的境 界 也 必 这 然 是无 讼 的境界 。儒 家 无讼思 想 是 中 国传统法 律 思 想 的价值 取 向 和最 高追求 , 有 以下几 方 面特 征 : 它 ( ) 一 注重 人 际和 谐 , 轻视 法律 诉 讼
责任 , 就是通过教化 , 通过劝说 , 也通过儆戒 , 使他们
“无讼”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 影响与当代启示
“无讼”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与当代启示作者:游志强来源:《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04期摘要:作为中国法律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讼”思想的形成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结构等方面的原因。
“无讼”思想在建立和谐社会关系、建设社会道德教化、节约司法资源方面对中国古代法制有着积极的影响,其亦导致中国古代社会法律体系不健全、司法不公、个人权利意识淡薄等消极影响。
“无讼”思想对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引价值在于,在社会转型期的社会和谐稳定建设、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防止“法律万能主义”、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等方面均发挥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关键词:“无讼”思想;古代法制;“法律万能主义”作者简介:游志强,法学博士,福建省台湾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E-mail:1053601253@;福建福州 350108)。
中图分类号:D9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398(2019)04-0129-10一问题的提出“无讼”思想在中国社会源远流长,学界对“无讼”思想的研究也从未间断过。
当前,学界对“无讼”思想的研究,主要从“无讼”思想的产生原因、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消极影响与积极作用、现代法治意义等方面展开。
在“无讼”思想的产生原因上,任志安认为“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根本价值取向,“无讼”思想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天道和谐的宇宙观、法即刑的法律观、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片面追求秩序与稳定的政治思想、司法腐败的反作用等。
[ZW(]任志安:《无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1期,第19—24页。
何铭指出“無讼”思想的产生根源包含有思想文化根源、社会和政治根源、经济根源三大类型。
[ZW(]何铭:《论“无讼”》,《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第54—57页。
现如今,儒家思想对我们的法制还有无意义
现如今,儒家思想对我们的法制还有无意义儒家思想作为封建正统思想,几千年来深刻影响着中华民族的风俗、文化和国人的思维模式.法文化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进而在法制上表现了儒家的思维模式.法家思想与儒家思想相对立而产生,并始终伴随着中国第一个封建集权国家--秦的建立、兴盛和灭亡,秦的全部政治实践、法制实践都以法家思想为导向.随着朝代的更替,法制的衍进,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逐渐由对立走向了融合,共同指导中华法制.本文拟从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的特点出发,进行比较,旨在探索两种思想的切合点及它们与中华封建法制的切合点,进而联系现代法制建设,为现代法制建设提供参考.儒家思想和现代法治尽管属于两种不同的社会控制理论,但它在中国这样的东方国家仍然有着重大的积极意义,经过适当的疏理、转化,能够成为支持中国法治的精神力量,至少是精神力量之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局限1、礼、法、仁的矛盾:礼和仁是儒家学说中的两个基本范畴。
礼是社会规范,仁是众德之总。
它们作为儒家法律思想的两块基石,与法既相并存,同时又有着难以调和的矛盾。
具体而言,礼是差别性规则,而法是同一性规则。
二者本来格格不入,但在传统社会中却和谐地并列着。
《中庸》中说:“亲亲之杀,尊尊之等,礼所生也。
盖儒家之论差等,一曰亲疏之别,一日贵贱之差,凡名物制度咸因此而生差别,是儒家以礼为法也。
”孔子认为“仁者,爱人”,仁是讲人的全体的,所有异于禽兽者不分阶级、种族、贵贱、君子、小人,都是“人”。
中国文化是把人作为目的而非手段,人格自然平等,但是礼与仁的结合,败坏了仁。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使平等几乎殆尽,也使法的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从谈起。
2.人情的泛滥:儒家法律思想强调礼治、德治,使法律充满了人情味,却失去了应有的威信。
自孔子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之说以来,儒家法律思想就蕴藏着私情与国法的冲突。
人情就像腐蚀剂,大大败坏了法。
在人情的掩护下,官官相护,任人唯亲,将家族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有法不依,成为情有可原之举,法律在“人情网”中被扭曲了。
孔子“无讼”思想对我国司法的启示
笔者 将对 孔子 的“ 无讼 ” 思 想 进 行 系统 的研 究 , 以期 为我 国当前 的 司法理论 和 实践 提供 一定 的借 鉴 。
一
、
语义 学层 面 的 孔 子 “ 无讼” 解析 : 专 指 民 事
诉讼
中国古代 的“ 狱讼 ” 泛 指 司 法诉 讼 , 包 括 现 在 的 刑事 诉讼 案件 和 民事 诉 讼 案 件 , 所谓 “ 听 其狱 讼 , 察 其词” 。在 司法 实 践 过 程 中 , 又分为 “ 争 罪 日狱 ; 争 财 日讼 ” 。《 周礼 ・ 秋官 ・ 大 司寇 》 记载 : “ 以两 造禁 民讼 , 人束 矢 于 朝 , 然 后 听 之 。 以两 剂 禁 民狱 , 人 钧 金, 三 日乃致 于朝 , 然后 听之 ” 。东汉 郑 玄 云 : “ 讼 谓 以货 财相 告者 ” 、 “ 狱是 相告 以罪 名也 ” 。可 见 , 西周 时期 的司法 在 具 体 操 作 上 已 有 “ 狱” 与“ 讼” 之分 ,
1 7
山四省政法管理_ f部 学 院 学 报
子 主张统 治者 正人要 先正 己 , 当政者 以身作则 , 勤 政
爱民, 以仁 德 的规定 要求 自己 , 以 自己的德行 感染 民
( 一) 以孔子 的 司法 实践 为 中心 的考 察
孔 子 曾在鲁 国任 中都 宰 、 司空 和大 司寇等 职 , 他
Ma r ., 201 4
第2 7卷
第 1期
V o 1 . 2 7 No . 1
【 法学纵横】
孔子“ 无讼 " 思想对我 国司法 的启示
刘 海 波
( 山西大学 法学 院 , 山西 太原 0 3 0 0 0 6 )
[ 摘
示意 义。
中国传统“无讼”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中国传统“无讼”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摘要:自古以来,中国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在追求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因此儒家所提倡的“无讼息争”等思想为统治者所推崇。
正如孔子所言:“听诉,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也成为了我国传统法律的重要价值追求之一,历朝历代都出现了许多与该思想配套的措施,例如明朝的“亭长制”等。
要求将民间争议尽量在送官府之前就解决掉。
不可否认,这种思想以及相关制度的实行有力的化解了民间矛盾,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但另一方面,对于“无讼”的过度追求也会导致普通百姓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的追求消失殆尽,从而形成了一种国人厌诉、懒诉的畸形心理,其利益主张也难以实现。
而在现代社会,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方面的转变,公民权利意思的觉醒导致诉讼率急剧上升,社会矛盾加剧,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还是需要依靠“无讼”思想来完善我国当前法律体系,尽可能的将公民间的纠纷以最小的成本加以化解,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摘要:“无讼”;传统法律文化;法治建设;和谐社会;一、传统“无讼”思想的内涵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根植于封建制度上的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蓬勃发展,产生了许多优秀的思想和制度。
而作为其中的代表之一,“无讼”这一诞生于儒家文化之上的法律思想及其与之配套的各种制度影响了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及普通百姓。
通过对“诉”进行完整的文字解读,我们或许可以较为清楚的了解其真正含义:“诉”字左边为言,代表开口说话,而右边则是“公”,表示去公家即官府。
就是说人们在遇到难以通过普通方式解决的纠纷矛盾时,需要到公堂上去发言,借助于官方力量来化解纠纷。
但凡事都有利有弊,一方面,统治者借助这一思想能够将民间矛盾尽可能多的化解在基层,从而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
另一方面,这也导致民众产生一种畏诉的心里,造成了人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淡薄,使得法治仅仅停留于口号上,人治则越发明显,法律也成为了权力的附庸[2]。
论“无讼是求”对中国法律文化及其法律制度的影响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概 况
“ 无讼 是求 ” 是 以 “ 天 人合 一 ” 为 基 础 的儒 家 文 化 ,其 价 值 目标 是 追 求 天 地万 物 的和谐 统一 ,在 “ 秩 序 ”和 “ 正 义 ” 的 价 值选 择 中更 倾 向 于和 谐 的秩 序 。 “ 和 ” 是儒 家 伦 理思 想 的核 心价 值追 求 , 在 法 律上体 现 为以 “ 无 讼 ”作 为社 会 的理想 目标 , 认为 “ 讼”意味着违背天地人和的本性 ,而息讼 比争讼更符合 天地 人 的本性 。 在 中古 和近 古 中 国人 的世 界 观 中 ,人 、社 会 与 整个 宇 宙 自 然 规律 秩 序 的 和谐 ,是一 种 至 高 理想 。这 种 十全 十 美 的 和谐 体 现 于社 会 关 系 ,便 是 “ 无 讼 ” 。 因而 在 传 统 观念 中 ,诉 讼 活 动 就 是一 种 破 坏 社 会 和谐 秩 序 的极 端 行 为 。在 儒 家 “ 和 为 贵 ” 的 思 想 的影 响下 ,在相 当长 的历 史 时 期 内 , “ 无 讼 ” 一 直是 古 代 立法和司法者们追求 的目标,对中国法律文化及其法律制度有 着深 远影 响 。 二、 “ 无讼是求”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 一) “ 无讼 ”对 中国古代立法的影响 “ 无 讼 ”是 儒 家的理 想境 界 ,对 中 国的法 律制 度影 响 巨大 。 在 此 后 的几 千 年 中 , “ 无 讼 是 求 ”成 为 中国传 统 文 化 的 主要 特 征 和历 代 执 政 者 追求 的 目标 。在 长 达三 千 多 年 的历 史 长 河 中 , 朝代 更 替 , 政 权变 换 , 却 始终 没有 改变 “ 无讼 是求 ”的伦 理观 念 , 而 是 一脉 相 承 地 沿袭 了 “ 调处 息 争 ” 的法 律 传 统 。这并 不 是 一 种偶 然 ,而 是有着 深层 的社 会根 源 和深厚 的文 化根 基 。 《 唐律疏议 》记载 : “ 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 犹 昏 晓阳秋 相须 而成 者也 。” 这 就是 所谓 “ 德 本 刑用 ”至 于 “ 无 讼 ”的境界 , 强 调伦 理道 德为 治 国之根 本 , 刑罚 镇压 为辅 助手 段 。 ( 二 )“ 无讼 ”对 中 国 古代 司 法 的影 响 在 中国古代 的诉讼实践中,并未形成相对独立 的法律执业 阶层 , “ 讼 师 ”不 被 重 视 ,甚 至 被 看做 是 “ 道 德败 坏 之 徒 ” , 是 被鄙 视 、排挤 的对 象 。 唐 律列 有 “ 为人 作辞 牒加 状 ” 律文 。 疏 议是 这样 解释 的: “ 议 曰 :为人 雇 倩 作 辞牒 ,加 增告 状 者 ,笞 五十 ;若 加 增 其 状 ,得 罪 重 于 笞 五十 者 ,减 诬 告 罪 一等 ,假有 前 人 合 徒 一 年 ,为人 作 辞 牒 增状 至徒 一 年 半 ,便 是 剩诬 半 年 ,减 诬 告 一 等 ,合 杖 九 十 之 类 。若 因雇 倩 受财 ,得 赃重 者 ,同非 监 临 主 司 因事 受 财 坐赃 之 罪 ,如 赃 重 ,从 赃 科 ;赃 轻 者 ,从 减 诬 告 一 等法 。即 受雇 诬 告 人罪 者 ,与 自诬 告 同 ,赃重 者坐 赃论 加二 等 ,雇 者从 教令 法 。 若告 得 实 ,坐赃论 ,雇 者不 坐 。” 由此 可见 ,唐代 对 于 “ 讼师” 要 求 苛 刻 。 明清 则将 之 并 为 “ 交 唆 辞讼 ”一 条 ,尤 其 是 《 大清 律》 更突出了其打击的力度 。《 大清律》 “ 教唆辞讼”规定: “ 凡 教 唆 辞讼 ,及 为 人作 词 状 增 减 情罪 诬 告 人 者 ,与 犯 人 同罪 。 ” 大 意 是说 ,怂 恿 他人 诉 讼 并且 情 况 描述 不 实 的 ,构 成 和 犯人 相 同的罪 名 。 因此 , 在“ 和 为贵 ” 理念 的影 响下 , 以追求 和谐 为 目的的 “ 无 讼 是求 ”成 为古 代 中 国传 统伦 理法 的重 要价 值取 向 。 三、 “ 无讼 ” 对 法 律 文化 的影 响 有古训 “ 讼不可长”、 “ 讼 不 可 妄 兴 ” 。社 会 意识 形态 和 经 济 基 础 决定 了孔 子 “ 无 讼 ”立 场 的代 表 性 。 这一 诉 讼 理 念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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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明几千年 的文明史 中蕴藏着丰厚 的历史文化遗产 ,其 中也不 乏优秀的法律文化资源。我们用现代法治 的视角去审视 当时的法律文化就 会总认为现代的比古代的好。然而我们应该用实践的眼光 , 立足于古代的社 会状况,如此与当时社会相契合的法律精神 ,这何尝不是一种法治呢?我们 在借鉴西方文明成果的同时切勿抛弃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 ,并且立足于我国 现在国情 ,我们应该从 中挖掘 资源 ,以推动我 国法治进程 。 法治的 目的是为了调息纷争 ,实现公平正义 ,然而任何小 事都一定 要通过法院诉讼 才是 法治吗 , 答案是否定 的,调解 同样能达到定 纷止争 的 目的 ,并且 更贴近于我国人们生活现状 。历史上 ,民间调解形 式多种 多样 ,一般又可以分 为民间 自行调解 、乡治调解和宗族调解 。其 中乡治 调饵是极具特 色的 ,其 历史非常悠久 ,一般 由大家推荐的本宗族 和地 区 内具有较高威望的人 主持调解 。我 国的法治建设完全可 以吸收 “ 乡治调 解” 的思想 ,建立 乡村 的调解机制 ,与我 国现在已经形成的人 民调解制 度相辅相成。乡村调解 委员会 的成员 ,我们可 以吸收村 、乡中德高望重 的人 ,在乡村的生活环境下 , 这样 的群体不但有一定的群众基 础 ,而且 因德行 上的威 望 ,大 家是从心底里对他们敬佩与服从 ,这就为调 解的成 功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以德 以理服人 ,不但有利于提高执行调解 结果成 功的机率 ,而且调解 的过程 就是对百姓教育 的过程 ,其对象不 单单是调 解当事人 ,通过乡村熟人环境下 的口口相传 ,无形 中让大家也 接受 了教 育 ,使 “ 礼 ”和 “ 德” 扎根在 了百姓 的心 中 ,实现 了德治 与法治 的双 重效果 。 法治 ,不只是两个 字,一个词 ,如此之简单。法治的实现需 要我们 立足于实际 , 着 眼于我 国的国情去探索 ,去建设 。传统资源我们 需要辩 证的对待 ,相信只要我们努力的去挖掘优秀传统文化加 以借 鉴 ,必然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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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去调解 ,调解是由乡里有名声威望 的人所 主持 的,他们往往 首先把双 方当事人叫在一起教育一番 ,然后让他们各 自回家反省 。这样 的方法在 当时是很奏效的 ,当事人之后会 主动提 出撤诉 ,为 了维护乡里 的声誉 , 由所在乡向官府出具 表明撤诉 的折子 ,案件便得到 了解决 。 另一方面 ,古代 的官员都是通过科举考试选拔 ,他们大都 熟读 四书 五经 ,深受儒 家思想 的影响。无讼作为 中国儒家思想传统价值 追求 ,在 官员心中早已是根深 蒂固 ,他们也都乐于此道 。 ( 三) “ 无 讼 ” 一 古 代 百 姓 的 思 维 方 式 “ 无讼 ”思想在潜移默化 中扎根于百姓 心中。这是 由 中国深 厚的 民 族文化造就的。中国人都因血缘 聚居 ,邻里 间互帮互助 ,以和为贵 ,不 喜纷争 ,大家都是低 头不见抬 头见 的乡亲 ,在 中国这个 由来 已久的人情 社会若 因一点小事对簿公堂 总是不宜 的。假如有事端发生 ,百 姓乐于 由 邻里乡亲帮忙调解 ,因而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相当完备 ,这在世界 各国历 史上亦是独树一帜的。 三 、儒家 “ 无讼 ”对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的价值
法 治 进程 。
关键词 :法治;无讼 ;调解 ;" 3代价值 -
多 维 视 角下 的 法治 ( 一)我们脑 海中的 法治 当我们谈及 “ 法治 ” ,首先 映人 我们脑 海 的是 自由、平等 、民主 、 人权。无 疑于现在法律教育 中,现代法治观念借助予科学和理性 对中 国 的学生 产生了强烈 的冲击 ,西方法治成了我们内心狂热 的追求 。何谓现 代法治 ?在张文显著法理学课本 中这样描述 “ 法 治 ,应是 以民主为前 提 和 目标 ,以严格依法办事 为核 心,以制约权力 为关键 的社会管理 机制 、 社会活动方式 和社会秩序状态 。 ” 在这样 的语 境下 ,并严 格区分 了法治 和人治 ,认为法治和人 治是根本对立 的。想必 ,我们之所 以追求 现代法 治更是对 自由、平等 、等价值 的热忱 。 ( 二)贺麟先 生的法治类型划分 在 现代法治 观念充斥着我们思想之余 ,贺麟先生对法治类型 的划分 让 我们耳 目一新 ,不禁开始重新审视 自已 已吸纳的观念。 在贺麟先生心 目中 的法 治是 以人 治为前 提 的,一提及 法治 已包 含 了人治。我们不得不 承认一切法律都是人制定的事实 ,并且此语 境下的 人治与法治相对立 的人治是大不相 同的。贺麟先生基于因建立法 律的人 道德观念与 目的不 同,把法治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 、申韩式 的法治 ,即 以功利 为 目的的法治。特点 是 以法 律为贯 彻武 力征 服或 强权统 治 的手 段 ,商鞅 、韩非 等人所 主张 的法治 。第二 ,诸葛式的法治 ,优点是 一方 面信赏罚 ,严 纪律 ,兼有 申韩之长 ;一方面要去偏私 ,以求达 到公平开 明的政治。第 三 ,近代 民主式 的法治 ,即现代法治 。贺麟先生说 :“ 此
( 一)儒 家 “ 无 讼 ” 的 内涵
“ 讼 ”是指在古代社会中人 与人之间产生 了争端 ,人 们选择去公 堂 上由青天 大老爷去断定是非 。可见 ,人们之所以选择去公堂 ,说 明私 下 自己无法解决 ,不得不选择 由国家强制力介入。那么 ,“ 无讼 ” ,即不需 要国际力量介入便可解决 ,不致成为 “ 讼” 的状态 事端 已被平息 。孑 L 子 日 “ 听讼 ,吾犹人也 。必也使无讼乎。 ” 可见孑 L 子并 不否认 “ 听讼” 的 作用, 但他认 为 “ 道之 以政 ,齐之以刑 ,民免而无耻;道 之以德 ,齐之 以理,有耻且格 ” 。这说明 了孔子 只是不提倡 通过诉讼来 解决纠 纷 ,用 刑罚来整 治规 范 ,只能奏一时之效 ,内心并无羞耻感 ,但是用德行来 领 导 ,礼法来规范 ,会使 内心有强烈 的归属感 ,也便于事后问题的解决。 ( 二) “ 无讼”一 古代 官僚 的价值取 向 封 建王朝 的统治者 为了维护其统治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构建 成儒家 提倡的人民生 活安康 、社会秩序稳定 、以和为贵的社会 ,不但实施 德化 教育 ,还使用 了各种手段消弭纷争 。
儒 家 ‘ ‘ 无 讼 ” 对 推 动 我 国 法 统 法律 文化 , 自 - k  ̄ . t 来对 国人有着非常深刻的影响,并且 至今 仍在潜移默化 地影响 着} , - 4 J 3 的思维和行 为,影 响着我国法治现代化 的进程 。本 文在研读 了相关资料重新认识 “ 法治”的基础上 ,并 以儒 家无讼思想为例 ,分析传统无讼观 的 内涵与存在 必然。针 对传统 无讼观对我 国法治进程的价值 ,从 实际出发 ,进行 了简单论 述。探 究传 统无讼观 ,取其精 华去其糟粕 ,可以有效推动我 国
类型的法治之产 生,可 以说 是 由于文化学术 的提高 、政 治教育 的普及 、 自由思 想的发达 、人 民个性 的伸展 ,亦可 以说是前一类型诸葛式 的法治
之 自上 而下、教 导民德 、启迪 民智之应有的发展和必然的产物。 ” 这样 的划分让我们顿时开阔了思路,打破了我们惯 以为的古代无法治 的思维定式。我们一直以现代法治的视角去审视古代 的文化,拒绝 与排斥。 殊不知,在遥远的古代 ,律法 已相 当完备 ,并存在着与 当时社会相呼应的 法律文化 , 在这样 的土壤下必有肥硕 的果实等待着我们去摘取。 二、儒家 “ 无讼 ” 思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