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适用范围、人身意外险有哪些分类
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适用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不同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有不同的要求:一是所有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缴费参加工伤保险制度。这些单位的工伤风险度相对较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才能分担风险,从而使工伤职工的权益获得保障。
二是国家机关,由于其工伤风险低、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社会保险自成体系,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不参加工伤保险制度,而是由所在单位(实际上是由财政)支付有关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部、财政部规定。
三是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这些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执行与国家机关相同的政策,不参加工伤保险制度;不依照或者不参照公务员进行人事管理的,其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四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与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同的办法,以体现待遇平等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民政部、财政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人身意外险有哪些分类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大体可分为三类: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一)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又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或称“日常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以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而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以一年或不到一年为期。其特点是保持传统的个人投保方式,向居民提供一种安全保障。
工伤意外保险管理制度
工伤意外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工伤预防工作的落实,本保险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保险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的所有在职员工,包括全职员工、临时员工、派遣员工等,但不包括非法工作者。
第三条本保险管理制度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监督和指导部门为企业的保险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保险管理制度所称工伤意外保险是指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一种社会保险,用于在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情况下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
第二章保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企业的工伤意外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2. 员工因公出差、在工作时间内外出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3. 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业病;
4. 其他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意外事故。
第六条本企业的工伤意外保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事故时,应及时报告给企业保险管理部门,以便及时启动保险理赔流程。
第三章保险理赔流程
第八条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事故后,应立即进行急救和送医救治,并向企业保险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企业保险管理部门接到员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赶往医院进行确认,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登记。
第十条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登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和理赔处理,并向企业保险管理部门提供理赔结果。
第十一条企业保险管理部门对理赔结果进行核实和确认,及时向员工提供理赔款项,并协助员工办理相关手续。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缴纳标准
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缴纳标准
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两种常见的保险产品,在保障个人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起
到了重要的作用。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两种保险产品的缴纳标准。
一、工伤保险缴纳标准
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护劳动者权益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对因工作导致的
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给予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和规定,工伤保险的缴
纳标准如下:
1. 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计费期内的工资、职务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工资性收入的总额。缴费基数应当按月计算,不得超过当地的最低和
最高工资。具体的缴费基数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工资水平制定。
2. 缴费比例: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一般情况下,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为1:1,即企业和个人各缴纳50%的费用。但是对于特定企业或行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在缴费比例上可能有所调整。
3. 缴费期限:工伤保险按月缴纳,缴费期限是每个月的一个自然月。企业和个人应
当在每个月的规定时间内将应缴费用上缴至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 缴费方式:工伤保险的缴费方式一般通过银行代扣或现金交缴的方式进行。企业
和个人可以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并按照规定时间将费用缴纳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
二、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标准
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针对个人发生意外伤害或死亡而提供的保险保障,主要由个人
自愿购买。根据保险公司的政策和规定,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缴纳标准如下:
1. 保额选择: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额。保额即保险公司在个人遭
工伤 意外 保险
工伤意外保险
工伤意外保险是一种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受伤或患病而导致的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保险制度。它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轻劳动者因工作受伤或患病而造成的经济负担,促进劳动者身心健康,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而设立的。
首先,工伤意外保险对于劳动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在工作中,意外伤害或者患病是无法避免的风险,一旦发生,可能会给劳动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有了工伤意外保险,劳动者在受伤或患病后可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同时也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减轻了经济压力,保障了生活质量。
其次,工伤意外保险也对于企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另一方面,也减轻了企业在发生意外伤害或患病时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工伤意外保险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通过建立健全的工伤意外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减少因工作受伤或患病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目前我国工伤意外保险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保障范围有限,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和劳动者来说,保障力度不够。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存在逃避购买工伤意外保险的情况,导致一些劳动者在发生意外伤害或患病时无法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赔偿。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工伤意外保险制度,扩大保障范围,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督促,确保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够享受到应有的保障。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劳动安全和健康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总之,工伤意外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劳动者、企业和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该重视工伤意外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共同努力,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够在工作中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
工伤保险交多少年
工伤保险交多少年
工伤保险是指由雇主为员工投保的保险,旨在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和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雇主应当按照员工的工资总额的比例交纳工伤保险费,具体交多少年取决于不同地区的规定。
一般来说,工伤保险费由雇主全额承担,员工不需要额外缴纳。根据国家规定,雇主应当将员工的工资总额的0.5%作为工伤
保险费交纳,用于支付员工因工作事故导致的伤害和医疗费用。对于重大事故的特殊行业,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可能会有所调整。
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年限通常是根据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期限来确定的。一般情况下,雇主应当在员工入职时就开始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在劳动关系持续期间持续交纳。如果员工的劳动合同结束或解除,工伤保险费的交纳也会相应终止。
此外,根据国家规定,雇主还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交纳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具体比例和年限的确定也是根据地方规定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而定,不同地区和行业的缴纳标准可能有所差异。
总之,工伤保险的交纳年限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和员工的工资总额的比例来确定的。雇主应当根据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确保员工在工作期间享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和福利。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保障和改善工伤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在工作过程中,劳动者因职业病、工伤致残或死亡而引起的损失及其后果由社会集体予以补偿的社会保险。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制度,由国家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依据风险分散、社会共担、逐步累积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工伤保险实行基本保险和补充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基本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就业单位和劳动者缴费。补充保险由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
第五条工伤保险应当遵循规范科学、公正合理、便民利民、稳定可靠、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工伤保险实行国家和地方相结合、政府主导、各有侧重的管理体制,保证保险制度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
第七条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的中央统筹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好录取工伤保险、工伤认定、维权申诉、保险费征收、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八条所在地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关系,以就业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
部门的管理为主,同时需要加强跨地区的协调和合作,促进工伤保险
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工伤医疗费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执行。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由就业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缴纳。国家提供
必要的财政补助,建立稳健的投资和经营管理制度,确保保险基金安全、稳定和可持续。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保
险资金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工会、人民团体和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开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遇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须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峻或者状况特别,经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根据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接着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须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须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
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 意外 保险
工伤意外保险
工伤和意外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意外事件,一旦发生,不仅给个人
和家庭带来巨大的身体和经济损失,也给社会和国家带来不小的负担。因此,保险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可以有效地为个人和家庭在意
外事件发生时提供保障,减轻经济压力,保障生活质量。
工伤保险是指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工作引起的意外伤害,由国家、企
业或个人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保险费,以便在发生工伤时获得一定
的经济赔偿和治疗保障。工伤保险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意外保险是指在生活中突发的意外事件,如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由个人或家庭购买保险产品,以便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获得一定的经
济赔偿和治疗保障。意外保险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为个人和家庭提
供经济保障,减轻意外事件带来的经济压力,保障生活质量。
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的实施,对于个人、家庭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对于个人和家庭来说,保险可以在意外事件发生时提供
一定的经济保障,减轻经济压力,保障生活质量。其次,对于社会
来说,保险可以有效地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积极参与保险购买,
提高保险意识,保障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利益。
在实施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的过程中,我们也应该重视保险责任的履行和保险制度的完善。首先,保险公司应该严格执行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条款履行赔偿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其次,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提高保险行业的服务水平和信誉度。最后,我们也应该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有效地保障个人和家庭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是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劳动者购买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护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以及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伤残补偿费、工亡补助金等损失。
二、哪些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
答:凡在用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人、农民工、职员、管理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劳动者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
三、工伤保险的费率如何确定?
答:工伤保险的费率由用人单位根据其所从事行业的风险水平进行自主确定,但必须在最低和最高费率之间浮动。
四、工伤保险的保险金额如何确定?
答:工伤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来确定,通常以劳动者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基数。
五、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是否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
答:是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都可以
享受工伤保险。意外伤害是指发生在劳动者工作期间以及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造成的伤害;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因长期从事某种职业或工作所产生的疾病。
六、工伤保险可以覆盖的医疗费用有哪些?
答:工伤保险可以覆盖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治疗费用、诊断费用、手术费用、医疗器械费用等与治疗相关的费用。
七、工伤保险可以提供哪些其他的保障?
答:除了医疗费用,工伤保险还可以提供伤残补偿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因工伤导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护理费用。
八、劳动者如何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答: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然后由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手续。
九、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意外保险包含工伤吗
意外保险包含工伤吗
意外保险通常不包含工伤。意外保险是一种为个人提供保障
的保险,通常用于意外事故或疾病造成的伤害或死亡。它通常包括交通事故、运动事故、突发疾病等导致的损害。但是,工伤通常属于另一种保险类型,即工伤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
工伤保险是由雇主购买,旨在为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提供保障。它通常涵盖因工作环境导致的意外伤害,如摔倒、受伤、中毒等,以及与工作相关的职业病。工伤保险通常覆盖工资丧失、医疗费用、康复治疗和残疾福利等费用,以帮助员工恢复和重返工作。
对于职业受伤或疾病的保护,依靠工伤保险是最理想的选择。许多国家都有法律规定,要求雇主为员工提供工伤保险。这样,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时,可以向工伤保险提供者提出索赔,并得到相应的赔偿。
然而,意外保险与工伤保险有所不同。意外保险通常是由个人自行购买的,保险公司将根据购买者的需求和协议,为意外事故或疾病提供保障。然而,由于工伤保险通常是雇主提供并支付保费,因此工伤保险不包括在个人购买的意外保险中。
因此,如果您希望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时获得保障,请与您的雇主联系,确定他们是否提供工伤保险。如果他们提供此类保险,您无需额外购买意外保险以保护工伤情况。
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事故或意外造成的伤害而采取的保险制度。这两种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和条款,但其核心目标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安全。
一、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国家或雇主建立的一种保险制度,旨在为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伤残赔偿、生活补贴等方面的保障。工伤保险的资金来源通常是由雇主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和职业风险程度进行计算。
工伤保险制度的优势在于对劳动者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措施。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受伤劳动者可以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同时,工伤保险制度还可以鼓励雇主优化工作环境和安全设施,减少职业伤害的发生。
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指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个人在工作、生活和交通等领域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提供保障。这种保险通常需要个人购买,保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保额等因素进行计算。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特点在于其广泛的适用范围和保障力度。不仅会对劳动者的工作期间受伤提供赔偿,还可以为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遭
遇的各种意外提供保障,如交通事故、户外活动中的意外伤害等。这种保险的成本相对较低,购买方便,可以支持被保险人和其家人在意外事故发生后的生活和医疗开支。
三、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
尽管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所产生的意外伤害,但两者在保障范围、保险责任和适用对象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工伤保险是由国家或雇主建立的强制性保险制度,而意外伤害保险是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产品。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附:修正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保险与团体意外险
工伤保险与团体意外险
工伤保险和团体意外险是两种常见的保险产品,主要面向不同的风险情况和客户群体。下面将对这两种保险进行简要介绍。
首先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一种由国家法律规定、由企业为员工购买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伤亡风险。工伤保险主要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用于支付因工伤造成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失能津贴、死亡抚恤金等。工伤保险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员和其家庭成员,可以有效地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减轻因工伤而造成的经济负担。
而团体意外险是一种由企业或组织为员工或会员购买的保险产品,用于保障被保险人在工作或生活中突发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风险。团体意外险的保障范围较广,除了工作期间的意外事故,还包括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比如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团体意外险的保费通常由企业或组织承担,作为福利待遇提供给员工或会员,可以有效提高员工的幸福感和组织的凝聚力。
两种保险产品在保障范围、费用支付方式、受益人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工伤保险主要针对工作过程中的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风险,支付方式为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而团体意外险的保障范围更广,支付方式通常由企业或组织承担,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员本人和其指定的受益人。
总之,工伤保险和团体意外险是两种不同的保险产品,各有其适用的情况和客户群体。工伤保险主要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意外伤亡风险,团体意外险则更广泛地保障了被保险人在工作和生活中的意外伤亡风险。企业和个人在购买保险时应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和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以便为自己和家人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
⼯伤保险条例
颁布单位: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
⽂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颁布⽇期:2003-04-16
执⾏⽇期:2011-01-0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政法规
⽬录
第⼀章总则
第⼆章⼯伤保险基⾦
第三章⼯伤认定
第四章劳动能⼒鉴定
第五章⼯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章附则
⼯伤保险条例
(2003年4⽉27⽇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20⽇《国务院关于修改〈⼯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保障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单位的⼯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基⾦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的个体⼯商户(以下称⽤⼈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或者雇⼯(以下称职⼯)缴纳⼯伤保险费。
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基⾦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和个体⼯商户的雇⼯,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关于基本养⽼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
第四条⽤⼈单位应当将参加⼯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
⽤⼈单位和职⼯应当遵守有关安全⽣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安全卫⽣规程和标准,预防⼯伤事故发⽣,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发⽣⼯伤时,⽤⼈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伤职⼯得到及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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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制度
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
保险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开工前,公司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文件)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填写时,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注明施工期限。
二、对企业中流动频繁的人员,缴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中标后,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应缴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
三、对企业中相对稳定的人员,以企业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16%缴纳
四、工伤医疗
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接受治疗,确因医院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在3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出院结论(病历)报告、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医疗费用单据和处方等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报医疗费用。
五、工伤待遇
1、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自受伤之日起一月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
对不符合定期领取相关工伤待遇或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与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参照《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职工的缴费工资统一按年定额缴费基数执行(今后随社平工资适时调整),其工伤相关待遇按此基数赔偿。
六、相关要求
公司在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的,需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备案。
七、目的:
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现特制定公司工伤
管理制度。
八、适用对象:
适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九、工伤的认定:
1、工伤的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4)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
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人力资源部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十、工伤事故的申报程序:
1、申报责任:
部门主管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主管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2、申报范围:
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3、申报内容:
(1)事故人的姓名、年龄;
(2)事故人家属联系方式;
(3)事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
(4)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
(5)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
(6)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
(7)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
(8)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
(9)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
4、受理部门:
部门主管将初步的申报资料交与公司人力资源部受理,并在工伤事故发生后2日内,部门主管将事故详细经过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部确认是否属于工伤,人力资源部初审,总经理核准,属工伤的,按工伤处理。
十一、工伤事故上报处理程序:
1、若发生工伤事故,应马上报告部门主管,部门主管立即通知人力资源部并报告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根据伤者情况处理:
(1)轻者,在公司内急救包扎;
(2)重者,迅速安排车辆将伤者送往就近的医院。
2、若发生重大事故的,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尽快报告总经理和人力资源部,在24小时内由人力资源部会同部门负责人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十二、安全事故的分析: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主管提供的安全事故书面报告,填写安全事故分析报告。
十三、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
1、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个人原因造成的,待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公司依据工伤事故对公司的损失程度和影响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辞退、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2)违反操作规程、流程或作业指导书,造成工伤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