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要求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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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山东国资
聚焦改革·助力发展
国有企业贯彻落实
党组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要求探析
□ 高爱萍
不断完善。
三是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动力,通过党组织在前置研究中的把关定向,有效行使“把关权”,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研究,可以有效避免决策中“一言堂”“拍脑袋”等现象,有利于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益,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国有企业落实党组织“前置程序”要求面临的挑战
“前置研究”泛化。
将董事会、经理层所有决策、决定事项,无论问题大小,全部预先提交党组织研究讨论,甚至拍板决策,所谓“党委过一过,总是没有错”,决策正确则“你好我好全都好”,决策失误则“我错你也错,谁都跑不了”,结果造成党组织“包办”了董事会、经理层的决策。
“前置事项”移植。
把“前置事项”简单等同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或党组织议事决策的所有事项。
要么认为“三重一大”中央已有明确规定,再搞一个“前置程序”是重复劳动;要么为了应付差事,干脆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移植成“前置事项”;要么把党组织议事内容进行“大汇总”,全盘设置为“前置事项”。
“前置权限”错位。
党组织进行“前置讨论”时,对列入研究讨论的议题,把握不准研究讨论的侧重点,要么“眉毛胡子一把抓”,对议题的必要性、可行性、充分条件、必要条件等全部研究讨论,将“把关”变成“代替”,将“研究讨论”变成“决定决策”;要么“过过会”“走走场”“留个痕”,大致履行流程,导致“前置事项”的讨论结果存在偏差,甚至会造成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出现错误的情况,进而使得“前置事项”的研究讨论程序失去了必要性。
“前置后文”未明。
企业党组织对“前置事项”进
积
极探索新形势下企业党组织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及实施决策前置程序,给企业
发展提供方向,对于加强新时代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因此,国有企业应积极响应国家要求,加强“前置程序”的落实情况,进而为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国有企业落实党组织“前置程序”要求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上强调,国有企业在进行重大战略部署以及经营决策时,要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和经理层作出决策。
习近平总书记这些要求,既是国有企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遵循,又充分体现了党对于国有企业的领导作用。
一是有利于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国有企业党组织“前置研究”不仅具有理论基础和法理依据,而且是加强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政治要求。
落实党组织“前置程序”,通过正确的领导和决策,有利于保证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作用的充分发挥,突出国有企业的独特政治优势。
二是有利于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
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
落实“前置程序”,通过发挥民主集中制作用,先行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事项,保证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各个环节,有利于不断形成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推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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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研究讨论后,企业管理层人员以及董事会的决定如何尚未明确。
例如,党组织对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研究完成后,董事会成员是否可以根据研究结果提出质疑;若企业管理层人员以及董事会经过研究决定,并不赞同党组织的决策建议,是否可以再次提起前置研究程序;若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决策结果出现错误,企业党组织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等。
以上“后文”若未明确,就会导致企业出现问责困难、推诿责任等问题,对企业长期稳定发展十分不利。
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党组织“前置程序”具体措施明确前置研究讨论具体事项。
第一,提升企业管理层人员以及董事会成员的思想认知,使其真正认识到重大经营决策“前置程序”的重要性,并主动提交相应的研究事项。
第二,明确自身的发展现状以及发展目标,在积极响应上级要求的基础上,与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相契合,选择具有针对性的前置事项内容。
第三,正确界定前置事项的研究范畴,企业管理人员应与党组织共同协商、讨论,并科学制定具体的纳入标准,杜绝以往所有决策均经过党组织研究讨论的现象出现。
第四,企业管理层人员以及董事会应明确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必须经过党组织的前置研究、讨论,并由党组织对重大决策是否有利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是否与国家的党政方针相契合、是否能够使国有资产增值、是否有利于企业综合实力的提升等进行把关。
确定前置研究讨论法定地位。
一是将党建工作纳入公司章程,充分明确党组织在企业整体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并将党组织的职责分工、结构设置以及工作任务等内容融入企业管理制度、管理体系以及工作规范中,理清党组织在企业重大决策把控、监督以及执行等环节中与企业经济组织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使党组织逐渐成为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在公司章程中,对党组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要求进行明确,全面推动企业管理层人员、董事会成员问题决策与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之间的同频共振,进而将党组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的具体化以及制度化全面贯彻落实。
完善前置研究讨论体制保障。
现阶段,党组织实施“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能够有效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的基本要求,是国有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体制保障。
由此,只要与相关条件相符合的企业党组织,即可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进入企业领导层;而与要求相符的企业高层人员,也可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进入企业的党组织当中。
通常情况下,国有企业董事长及党组织书记只能由一名党组织成员担任,并且由党员总经理担任党组织副书记;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的国有企业,其执行董事与党组织书记大多为同一人担任。
划分前置研究讨论责权界限。
一是科学划分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的责权界限。
在我国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以及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党组织具有领导作用,并且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企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制定完善的党组织决策议事机制。
充分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中的议事程序、议事原则、议定事项的落实,议事规则以及议事范围等要求,为“前置程序”的贯彻落实畅通渠道,提升党组织决策议事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规范前置研究讨论基本程序。
第一,提出阶段。
党组织提出并拟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二,研究阶段。
党组织研究讨论过的具体事项应积极听取纪检监察机构、企业全体成员以及相关专家的建议,再由党组织进行仔细斟酌。
第三,上会阶段。
党组织需要始终秉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集体领导”的讨论原则,进而对企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进行会议审议,并对具体事项给予针对性的建议。
第四,落实阶段。
党组织在提出事项决策意见后,由企业管理层人员以及董事会贯彻落实。
第五,协调阶段。
若董事会成员对党组织的研究意见存在异议,则可以与党组织进行协调与沟通,并共同商讨具体的决策方案,最大程度避免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出现失误。
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前置程序”要求,能够有效提升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对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烟台市蓬莱区国资局)
□ 责任编辑 姜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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