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再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有的建设程序和要求不变。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具体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
其他各类政府性资金待代建制试行完善后再纳入代建的范围。
第三条政府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应实行代建制。
对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足50%的,经使用单位申请,也可实行代建制。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在本办法试行期间,主要选择下列社会性公益项目作试点。
(一)党的机关、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治安拘留所、戒毒所和消防设施等公安政法设施项目。
涉及到国家安全、机密工程项目的,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改委)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协调工作。
自治区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类型。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
(一)项目前期工作代建,是指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性代理。
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2月19日十届8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4月3日以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专业化社会化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惠府令3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公路、水利项目除外)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的代建模式:(一)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业,实施项目管理代建;(二)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授权特许建设者根据政府确定的建设规模、功能、品质、时限等要求,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建成后有偿移交政府的代建模式(特许建设模式);(三)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直接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四)经市政府依法同意的其他模式。
第四条代建、参建范围:(一)代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看守所、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内外装修等工程;(二)参与特许建设模式项目的建设管理;(三)参与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单项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园林项目的建设管理;(四)代建市政府批准实行代建的其他建设项目。
上述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不实行代建:(一)救灾抢险急用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三)经市政府批准不实行代建的。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9•【字号】成办发〔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九日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建设管理)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是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责任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理业主”),由代理业主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具体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的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相关责任部门,是指市级专项建设资金管理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相关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一) 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项目;(二)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信息、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 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查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四) 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城市防洪设施、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五) 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市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含50%)以上,并且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镇海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镇海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标准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理顺建设管理体制,充分利用专业化、社会化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法》、《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镇海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专业的工程管理公司组织和管理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工程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但使用单位没有自行建设管理能力的,也可以实行代建制。
上述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区政府批准,可不实行代建管理:〔一〕救灾抢险急用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三〕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四〕经区政府批准不实行代建管理的。
第四条镇海区公共建设服务中心作为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的代建模式:〔一〕市场代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业,实施项目管理代建。
〔二〕直接代建:区代建专门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相关单位,直接负责项目建设管理。
〔三〕经区政府特许的其他模式。
第六条农林、水利、围垦、交通、新城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等部门在区代建专门管理机构指导下负责实施相关基础设施的代建管理工作。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第七条采用“市场代建”模式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及独立履约能力;〔二〕具有房地产开发、或工程设计、或监理、或专业施工总承包、或工程咨询相应资质;〔三〕在本市注册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备,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技术、造价和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五〕在同类工程服务过程中有良好的履约信誉和行业声誉。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王正伟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规范代建行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项目资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等建设项目;(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建设项目。
第五条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70%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鼓励低于前款规定标准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代建项目)投资标准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察、审计和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代建费用标准由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代建费用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项目监管第八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制定代建项目管理制度;(二)审核代建方案,拟定代建合同文本;(三)会同监察机关和项目使用单位审核确定代建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四)与项目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五)检查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规模、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协调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六)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
代建制管理办法(9月19日综合二处)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26日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以下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适用本办法。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治安拘留所、劳教所、收容教育所、戒毒所、消防设施等政法设施项目;(四)其他社会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管理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给项目业主的制度。
第四条项目代建单位的服务采购原则上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执行。
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原则上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符合招投标法规定可以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管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资金和财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审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可采用项目全过程代建和项目施工阶段代建。
项目全过程代建是指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立项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合格的全过程代建管理。
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设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对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等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四)市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实行代建,由项目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组织建设:(一)总投资低于2000万元的项目;(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等项目;(三)环境保护、水利设施、公路、内河航道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代建工作应遵循适用、经济、质优原则。
第五条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具体负责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的集中建设管理,代表出资人和使用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职责。
第六条市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惠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惠州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和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设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对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等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代建项目,是指:(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广播电视及保障性住房等非经营性社会事业项目;(三)市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以下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可以不实行代建,并由项目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建设:(一)总投资不足2000万元的;(二)救灾抢险急用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四)经市政府批准不实行代建的。
第四条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的集中建设管理,代表出资人和使用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职责,并可根据项目的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具体按以下要求执行:(一)一般性房屋建筑,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直接负责组织建设;(二)项目总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且专业性强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委托其承担项目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银政办发〔2021〕64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2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银川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29日银川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银川市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等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川市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列入市本级政府资金年度投入计划的新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实行代建制,如:(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建设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公检法司等业务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
(四)银川市政府指定代建的其他市本级非经营性项目。
住建、交通、水务、园林、环保、网信等专业化较强的建设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不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银川市政府设立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银川市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政〔2005〕7 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 号)、《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 50% 以上,并且城建、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下同),其他(含园林、绿化)项目总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前期和建设阶段的实施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广东省代建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和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 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省政府设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对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等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省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经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请省政府同意,以下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可以不实行代建,并由项目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建设:(一)总投资不足3000万元的项目;(二)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的项目;(三)环境保护、水利设施、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内河航道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代建工作应遵循依法、高效、专业、公开原则。
第五条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的集中建设管理,代表出资人和使用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职责。
第六条省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七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综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核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按照规定组织项目稽察和项目建设后评价。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投资控制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1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对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组织施工总承包、监理、咨询等招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自治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采用作为代建单位直接代建或委托企业作为代建单位的委托代建模式,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
第三条下列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中,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征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上,且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的除外。
(一)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纪委监委、审判、检察及民主党派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和培训用房等项目。
(二)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项目。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或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下,或使用单位常年没有基建任务、不具备专业管理力量的建设项目,也可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主要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16号《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范围(一)凡政府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二)省政府投资是指省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入,包括: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含预算内外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5、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6、贷款合同中无特别规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因政府贷款。
7、省级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现后投入新的非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菅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
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严禁以非经营性项目的名义或使用非经营性项目的土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
(四)代建管理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的专门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二、代建管理的原则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坚持政府投资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分开、市场竞争和部门相互监督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一)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代建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再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有的建设程序和要求不变。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具体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
其他各类政府性资金待代建制试行完善后再纳入代建的范围。
第三条政府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应实行代建制。
对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足50%的,经使用单位申请,也可实行代建制。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在本办法试行期间,主要选择下列社会性公益项目作试点。
(一)党的机关、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治安拘留所、戒毒所和消防设施等公安政法设施项目。
涉及到国家安全、机密工程项目的,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改委)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协调工作。
自治区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类型。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
(一)项目前期工作代建,是指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性代理。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6•【字号】湛府[2012]73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2012〕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16日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参照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由市政府成立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代表市政府行使建设实施期(项目立项之后至竣工决算阶段)的业主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负责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和组织管理工作,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业主或政府指定使用单位的制度。
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性资金;(二)政府资源性收入;(三)政府性贷款及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四)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市属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代建项目。
广东省代建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和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政府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省政府设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对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等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省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经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请省政府同意,以下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可以不实行代建,并由项目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建设:(一)总投资不足3000万元的项目;(二)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的项目;(三)环境保护、水利设施、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内河航道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代建工作应遵循依法、高效、专业、公开原则。
第五条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的集中建设管理,代表出资人和使用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职责.第六条省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七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综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核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按照规定组织项目稽察和项目建设后评价。
乐昌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草案)
乐昌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6〕36号)、《韶关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投资的政府非经营性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代建管理机构,负责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资金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非经营性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业主或者项目使用单位、设施管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的制度。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代建局)是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代建管理机构,并可受政府委托,代建非经营性项目。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部分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代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资金包括:(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非税收入、政府资源性收入);(二)政府性贷款(包括政府融资性资金、国债资金、国外政府贷款等)及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三)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含单位来源于经营服务性收入、非经营性资产租金收入、资产处置收入、上级下拨收入、下属单位上缴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收入的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包括:(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应急抢险的市政工程除外);(四)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五条立项总投资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应当实行代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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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投资控制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1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对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组织施工总承包、监理、咨询等招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自治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采用作为代建单位直接代建或委托企业作为代建单位的委托代建模式,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
第三条下列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中,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征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上,且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的除外。
(一)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纪委监委、审判、检察及民主党派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和培训用房等项目。
(二)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项目。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或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占总投资的50%以下,或使用单位常年没有基建任务、不具备专业管理力量的建设项目,也可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主要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五)公益性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由代建单位自项目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起,至竣工验收备案止的建设过程进行代建管理。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为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代建工作配套政策,建立完善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监管工作。
建立自治区代建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代建项目应采用施工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方式进行建设,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进行设计、施工、运维,相应费用应列入项目投资估算和概算。
代建项目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以提高设计、建造及运维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实现节约工程投资、合理缩短工期、管理精细化的目标。
第二章代建各方职责第八条自治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代建项目实施,严格控制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概算。
(二)根据项目实际,确定采用直接代建或委托代建模式。
(三)直接代建模式下,承担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代建单位职责。
(四)委托代建模式下,按照规定程序选定代建企业,并与代建企业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协调代建企业、使用单位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部门的关系。
(六)参与项目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之前的相关工作。
(七)制止、纠正或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有关违规、违约行为。
(八)组织代建项目移交。
第九条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包括:(一)编制并申报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包括项目各专业工程)、建设标准和投资建议。
(二)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审批材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重大项目应当提供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涉及移民安置的还应当提供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意见。
(四)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建设用地批准等相关手续。
(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有关市政配套设施的批准方案,组织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的编制、优化和报批工作。
(六)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内容完整、专业齐全并达到施工总承包招标及施工深度。
(七)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消防、人防)等相关手续。
(八)负责投资调整有关工作。
(九)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严格按照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向代建单位拨款。
(十)参与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接收、使用和管理建设项目。
使用单位应在项目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代建单位一次性移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前期工作文件资料(包括前期手续、合同、财务资料等)及建设场地,并负责协调前期确定的勘察、设计等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做好项目代建前后阶段的工作衔接。
第十条代建单位主要职责包括:(一)以招标人身份依法组织开展施工总承包、监理、咨询、主要设备和材料等招标活动,与中标人签订相关合同。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专业工程分包进行监督管理。
(二)办理施工许可、市政配套等相关手续。
(三)按照项目进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领、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编制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四)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投资概算、质量安全、工期进度的控制。
(五)按照规定办理代建项目变更签证审核事项。
(六)组织或申报中间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备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代建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质量责任。
(七)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八)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九)负责组织协调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修缮维护。
第三章代建项目实施程序第十一条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报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同时抄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自治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确定项目代建模式并书面通知使用单位。
第十三条项目委托代建的,选择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的编制和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
代建单位须对使用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经济性、完整性、设计质量和深度等进行审验,并向使用单位反馈审验结果。
使用单位对审验发现的问题应当组织设计单位补充完善,仍达不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代建单位不予接收。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招标方案,以招标人身份依法开展施工总承包、监理、咨询、主要设备和材料等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投资概算组织施工建设和进行投资控制,原则上不得突破。
第十七条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控制变更签证,不得以设计深度不足、增加建设内容、提高装修标准和材料设备档次等理由申请变更签证;确因合理调整使用功能需求的变更,应当由使用单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由代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组织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自治区财政厅履行审批手续。
委托代建的模式下,由代建企业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经自治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第四章代建企业管理第十九条代建企业的选择,由自治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第二十条承担代建业务的代建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之一。
(三)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较高的资信能力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五)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具有同类建设项目的管理业绩和经验。
第二十一条代建企业选定后,自治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与代建企业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代建企业应当提供履约担保,具体担保形式和比例根据项目特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代建企业在代建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承担其所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业务。
(二)委托控股股东相同、法人代表相同或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企业承担其所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业务。
(三)将其承接的代建业务全部或分解后转让他人。
(四)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
(五)项目主要负责人同时承担2个以上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或在所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企业兼职。
(六)从所承担代建项目的参建单位或个人获取任何非正当利益。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代建项目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损害自治区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或使用单位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代建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述情形的,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在合同中具体约定),3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本级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编制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下达。
自治区财政厅将项目支出编入年初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或其他配套资金,由使用单位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与政府投资同步、同比例拨付代建单位。
项目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对建设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要求进行管理,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使用安全,并定期向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报送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文档)。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审计厅依法对代建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代建管理费实行限额管理,按照不高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详见附件),按有关规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