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室外广告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保障市民和广告设施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第四条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和安全工作应当按照“谁服务、谁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共同管理,实现各方共同参与。
第五条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和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防范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消灭隐患,确保市容市貌的整洁有序。
第六条全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室外广告的管理工作,构建共建共管的管理格局,形成全社会人人关注、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室外广告管理新格局。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自觉遵守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室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并支持企业、组织和个人开展室外广告的安全监督活动,促进室外广告的建设、监管和安全管理的专业化。
第九条建立健全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企业参与、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监管责任第十条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室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工作,加大投入,完善管理机制,确保市容市貌的整洁有序。
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的室外广告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各区政府应当加强本区范围内室外广告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发挥好主体责任作用,确保市容市貌的整洁有序。
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室外广告设施的监管工作,确保广告设施的安全可靠、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社区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好社会监督的作用,积极参与室外广告的管理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帮助解决矛盾。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室外广告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其安全可靠、合法合规。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商业街、社区、大型建筑物外部等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三条国家并地方有明确规定的区域及广告类别不在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户外广告设置都需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正规的广告设置审批机制,并不断完善管理流程。
第六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监管与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美化。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不良社会影响。
(二)尺寸大小、广告内容及形式、放置方式、颜色、造型等方面应当符合本市的规定。
(三)在不影响市容美观、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设置。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污染环境。
第八条广告牌上方的空间应当符合路灯和市政设施的安装高度标准。
第九条广告支架应当采取固定设施,不得影响市政路灯、电力和通信设施的安装及运行。
第十条广告牌板和支架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交通,应当放置在不妨碍行人安全通行的地方,并应当设置防护措施,确保行人安全。
第十一条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广告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绿化和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公共安全。
第三章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广告设置单位在设置前必须向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一)设立证明;(二)使用合同或租赁合同;(三)设计方案;(四)施工单位聘用合同;(五)质保证书;(六)结构计算书和施工图纸;(七)加工材料的相关质量证明及使用说明;(八)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批准或同意文件等。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建健康有序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范围图为准。
泽州县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由泽州县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牌、匾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并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备案、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监督管理和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以交通工具为载体的户外广告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进行指导协调。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规范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以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充气装置、条幅、旗帜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交通运输、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广告内容审查证明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和城市景观。
4、不得利用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小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小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一、总则小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小区内的户外广告行为,维护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居民的权益而制定的。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本小区内有户外广告需求的个人、组织和企业。
二、广告申请与审批1. 广告主在安装户外广告前需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提交广告申请,并提供广告内容、形式和规格的详细说明。
2.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将根据小区的整体规划和安全考虑,对广告申请进行审批,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广告主。
三、广告标准与规格1. 广告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低俗、暴力、违法等有害信息。
2. 广告形式包括喷绘、灯箱、立柱、牌匾等,但不得超出所指定的位置和安装规格。
3. 广告的尺寸、颜色、字体等应与小区整体风格相协调,不得损害小区市容形象。
4. 广告内容不得涉及宗教、政治等敏感问题,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肖像权。
四、广告位置与数量1. 小区内指定了特定的广告位置,广告主应依据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摆放广告。
2. 每个广告位置只能设置一幅广告,不得重复安装。
3. 广告主须确保广告安装的稳固可靠,不得对小区建筑、设施产生损害。
五、广告维护与更新1. 广告主有责任及时维护广告内容的清晰与完整,如出现文字模糊、涂鸦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2. 广告更新周期为一年,广告主需在到期前一个月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更新申请,并按照相关要求更新广告内容。
六、处罚与违约1. 广告主未经审批或违反规定安装广告的,将被要求立即拆除广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罚款。
2. 广告主不按期更新广告或未按要求维护广告的,将被处以相应的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广告主如对被拒绝的广告申请有异议,可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诉。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将会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有需要可进一步协商解决。
八、附则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小区内的所有户外广告。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并进行必要的修改。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8.28•【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16年10月28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8月27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规划第三章设置许可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下列建(构)筑物、场地、公共设施的外部空间设置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设施的行为:(一)建(构)筑物的外部空间;(二)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以及城区与城区之间交通干道;(三)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四)广场、公共停车设施等公共场所和户外场地;(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
资源规划、市政园林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相关工作并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统一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导则和技术规范的编制,以及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二)负责重点地段、重要区域、重要节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以及跨区和市人民政府组织的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和备案;(三)负责跨区案件以及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四)负责审查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实施方案;(五)建立全市统一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监督、管理、考评的信息系统以及相关制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管理不善也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影响城市美观、干扰交通视线、存在安全隐患等。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形象,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维护和监督管理。
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美观协调的原则,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历史文化、环境景观等因素,确保户外广告与城市整体风貌相适应。
二、户外广告的分类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建筑物外立面广告:如墙体广告、屋顶广告等。
2、道路附属设施广告:如路灯杆广告、公交站台广告等。
3、交通工具广告:如公交车车身广告、出租车顶灯广告等。
4、电子显示屏广告:如户外大型 LED 显示屏广告。
5、临时性广告:如展会广告、促销活动广告等。
三、设置要求1、安全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对于高层建筑上的户外广告,要进行严格的风载和抗震评估。
2、位置和尺寸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信号灯和路灯等公共设施,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
广告的尺寸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过大或过小。
3、内容要求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不得含有虚假、欺诈、低俗、淫秽等违法违规内容。
广告文字应当规范、清晰,易于辨认。
4、照明要求户外广告的照明设施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审批流程1、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2、审核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评估广告设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1. 引言户外广告是指在公共场所、户外露天场所等非私人领域设置的广告形式。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和美观,特制定本《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2. 定义2.1 户外广告指在公共场所或户外露天场所设置的广告,包括但不限于橱窗广告、标牌广告、路牌广告等。
2.2 广告主指设置户外广告的法人、自然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3. 广告登记程序3.1 登记申请广告主在设置户外广告前,应事先向相关部门提交广告登记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广告设置位置图、广告设计方案、广告主的营业执照等。
3.2 审核评估相关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广告进行审核评估。
主要考虑广告对城市形象、交通秩序等的影响。
3.3 登记发证审核通过的广告将获得广告登记证书,并在广告上标注登记证号和有效期。
广告主应妥善保管登记证书,避免遗失或损毁。
4. 广告设置要求4.1 遵守规划和法律法规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要求,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广告主应自觉遵守,并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整或撤销。
4.2 美观和安全户外广告应具备良好的美观性,不得影响城市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广告设置应考虑到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不得妨碍道路通行和视线。
4.3 广告内容限制广告内容应健康、正面、合法,不得含有不良信息和违法违规内容。
广告主应对广告内容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广告维护和管理5.1 广告定期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已登记的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督促广告主落实广告管理和维护责任。
5.2 广告维护和修整广告主应定期对广告进行维护和修整,确保广告的清洁和良好状态。
如发现广告受损或损坏,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5.3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广告,相关部门有权要求广告主进行整改。
如广告主拒不整改或违规行为严重,可处以罚款、暂停广告登记等措施。
6. 附则6.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 本规定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2月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道路、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条所称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包括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安全环保、规范管理的原则,并与城市区域功能风貌、历史人文特色、城市景观容貌相协调适应。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增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施工工地围墙(围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交站牌、公交候车亭和公共交通工具车身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相关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公安、文广旅游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月日修订)
在进行城市道路改建扩建和旧城改造,以及新建建筑时,应当将户外广告和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列入规划方案。
第六条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户外广告设计制作设置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广告设计制作设置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各县市、园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在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计方案、安装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安全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城市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设置审批第八条在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园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未经建设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经建设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置的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到期应及时自行拆除;如需延期设置的,应当在期满的一个月前按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户外广告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商铺经营者设置商铺牌匾招牌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广告经营权的单位进行设计、制作、设置。
第九条广告设计制作设置的地点、形式、规格,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第十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商铺牌匾招牌),应当由广告主(商铺经营者)或者广告经营者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广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二)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签订的广告合同;(三)标明规格尺寸、材质、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与其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
户外广告设计图应当盖有设计单位的印章并有设计单位负责人、设计人员、审查人员的签名,其中2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计图,应当附有设计单位对户外广告安全性能的说明文件;(四)拟设置广告的地点、时间及其场地租用协议或自有场地的产权证明。
拟设置广告的地点属物业服务小区内的,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同意设置广告的证明;使用城市道路(桥)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设置户外广告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答复。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概述为更好地管理城市户外景观,提高城市形象,并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和运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公共场所、永久性建筑物、道路、游览景点、文化广场、商场、超市、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
二、管理机构市政府执法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和监督,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牵头,由市公共安全、文化和城管部门协作开展。
三、广告审批管理1.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前,必须经过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在公共场所设置。
2.申请人应按照规定向市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3.广告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共文明,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形象。
4.市执法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批,并对审核结果作出书面回复。
四、广告内容规定1.广告内容应健康向上、积极向善,不得宣扬违法、暴力、色情、恶意竞争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2.食品、医药、保健品、化妆品等广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3.不能使用国家、军队、国际机构的标志、名称等。
五、广告设置位置规定1.广告位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不应妨碍公共设施的视线和功能。
2.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重要景观区、旅游重要节点等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3.不得在道路交通地点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广告。
4.商业区设置广告位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占用低收益、劣质、闲置地段。
六、广告维护和管理1.广告所有人应按照规定定期清洗、检修,防止变形、脱落、堆积及损坏。
2.广告设置者在使用期间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擅自拆除、改变广告位等。
3.广告使用期到期,应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更换,不得任意延长使用期限。
4.市执法部门对于管辖的户外广告进行巡查、监测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
七、违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市执法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要求责令改正、整改、拆除、罚款等。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改善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广告牌、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布幅以及绘制的广告;(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
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
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第七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二)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规范性要求。
第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方案。
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行业有关规定。
第九条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四)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在如今的城市和乡村环境中,户外广告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部分。
它们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存在,如大型广告牌、灯箱广告、车身广告等等。
然而,这些户外广告如果缺乏有效的管理,可能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问题,比如影响城市美观、传播不良信息、甚至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管理原则与目标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即所有的户外广告活动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要确保户外广告的设置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美观性原则,广告的设计和布局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提升城市或地区的整体形象;安全性原则,保证广告设施的稳固,避免对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其管理目标主要包括: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防止无序竞争和不正当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广告内容;促进城市或地区的经济发展,通过合理的广告展示推动商业活动;维护公共空间的美观和整洁,打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二、广告设置的审批与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想要设置户外广告,都必须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详细的广告设计方案、设置地点、广告内容等信息。
管理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广告内容的合法性、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性、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管理部门将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许可证上应明确广告的设置位置、规格、期限等重要信息。
在广告设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
三、广告内容的审查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欺诈、淫秽、暴力、反动等违法或不良信息。
同时,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误导消费者。
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广告内容审查制度,对申请设置的户外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对于涉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金融等特殊领域的广告,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四、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广告设施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对广告设施的安全性负责。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保障广告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服务等广告的户外广告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出现在室外公共场所的广告,包括海报、电子幕墙、固定灯箱、LED广告牌、封装式广告牌、翻转广告牌、候车亭广告和公交车等交通工具上的广告。
第四条国家广告主管部门及其职能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授权管理第五条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布关于“禁止性广告”管理规定,并收回相关广告审批机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户外广告管理细则,并设立管理机构及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进行审批,并负责对户外广告的安装、维护、改造和拆除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海报营业部、公交营业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所管理的广告进行管理,并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广告信息。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在经营场所外张贴、张贴违规广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第三章广告审批与安装第十条开业、促销类广告除了政府或政府认可的机构之外,必须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各类广告必须经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符合审批标准后方可安装。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规定及安全规范,必须采用标准合格的广告材料和设备,防火防盗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广告安装过程中的安全监测和技术评估,严厉打击违规安装行为,确保广大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管理要求第十四条各地政府应当进行城市规划,综合考虑城市形象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在指定广告地点时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原则,保护市容市貌。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对广告路线、广告内容、广告数量、广告形式、广告材质等加以限定和规范。
第十六条广告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和程序,经过申请、审批、监督和验收后,方可进行安装。
《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12月8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
威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7年12月8日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和实物模型等商业广告设施,以及绘制、张贴、悬挂户外商业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工商、公路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依法设置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技术规范第六条市、县级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组织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各自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划定严禁设置区、限制设置区、适宜设置区的范围;(二)户外广告布局、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三)户外广告的位置、形式、规格、材质、色彩、照明等基本设置要求。
第八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市、县级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及时组织修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的;(二)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三)阻挡消防通道或者遮挡建筑物的外窗,影响外部灭火或救援行动的;(四)利用危房、违法建(构)筑物,或者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六)妨碍生产生活或者损害城市容貌的;(七)在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八)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及标志性建筑设置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的情形。
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改)
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30•【字号】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2023.12.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9年11月1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2024年1月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或者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或者投映等方式,设立户外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公共信息栏或者实物造型等设施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意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超过五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市、县(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的户外广告设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有权投诉或者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投诉或者举报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反馈。
第二章设置规划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政府网站全文公布。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XX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有偿经营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招牌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招牌、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公共交通工具、车载电子显示屏、车身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管工作;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店招的审批、规范工作及户外广告的执法管理工作;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技术,设置低碳环保、具有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的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当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带来了诸多问题。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美观,特制定本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维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对全市户外广告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一)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交通、工商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路段,以及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路段和类型,并对户外广告的位置、尺寸、形式、色彩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一)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二)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1、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3、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尺寸、材质、色彩等设计方案;4、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5、安全承诺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并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户外广告的内容管理(一)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或者违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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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
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有偿经
营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和
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
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
设置广告、招牌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招
牌、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
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
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
公共交通工具、车载电子显示屏、车身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
置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管工作;各区
城市管理局负责店招的审批、规范工作及户外广告的执法管
理工作;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户
外广告设置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二章设置准则
第五条《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
理执法委员会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与周
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户外广告使用
的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
合国家规定。
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技术,设置低碳环保、具有时代
气息和地方特色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
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生活和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市容市貌
的;
(三)属国家机关和文物、纪念性建筑保护区域的;
(四)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
设施的;
(五)城市道路上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
属于公益服务性质的招牌外、不得设置其他招牌和广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以下简称设置申请人)
应按批准或告知的项目、规格、内容、形式及安全措施等,
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批准文号、设置
人、使用期限。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电动翻版装置一般不超过2年,电子显示屏一般不超过3年。
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于
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内,需要变更广告形式、规定内
容或载体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下列情况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利用条
幅、彩旗、布幅、充气模型或拱门、气球、花篮、看板、墙
面喷绘等形式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一)公益性宣传;
(二)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
(三)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
(四)企事业单位、商铺举办庆典活动。
(五)已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在项目建设期和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自身宣传的
围栏广告。
重要会展、重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
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总时长一般不超过30天;到期后确需延期发布的,经审核可延期一次,时间不超过15天。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设置的围墙广告,设置期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第十一条户外公益广告应当与商业广告同步规划、同
步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累计不
少于30日或者广告设置总量的十分之一。
围墙广告公益内
容不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位不得空置。
未能按时发布商业广
告的,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招商内容可与公益广告
同时发布,但需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户外
广告面积的三分之一。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
第三章设置审批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委
员会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
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证》。
第十五条招牌应当严格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证》设置,外形尺寸长不得超过门店范围,高原则上不超过2米;招牌文字以在市场监管部门核准或登记名称为准,禁止一店多招。
第四章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第十六条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包括所占用场地及
依附于该场地上的建(构)筑物的使用权和城市公共空间资
源使用权两部分。
户外广告位占用公共场地、建(构)筑物或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的,其场地、建(构)筑物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所有。
个人、私营企业和其他非公组织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按规划可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使用权可以
自用或出让。
城区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均属市人民政府所有,经城市
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均须
取得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
第十八条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门店招牌除外。
第十九条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采取第三方评估方式确定使用费用,设置人按规定缴费后获得设置权。
第二十条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不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责任人,负责户外广告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完好、安全、美观。
第二十二条遇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或者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形,设置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拆除;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等影响美观的情形,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管,发现违规设置或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发布
内容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新设立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取得第三方安
全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并到审批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
使用;续办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时须向审批部门重新提交安全
检测合格报告,否则不予受理。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
政处罚。
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处罚
后方可补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
第二十七条按本办法规定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户外
广告,应书面通知设置人自行拆除;设置人拒不拆除的,城
管部门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并纳入征信
管理。
设置人有一次拒不拆除行为的,暂停受理再次申报设
置许可。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或因其它直接
原因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依法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审批、监督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
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依
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
第三十条设置人对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可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