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率的历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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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

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

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

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贷款罚息利率按照2005年3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规定:“个人住房贷款逾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执行商业性贷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0年3月)-银发[1990]6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0年3月)-银发[1990]6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0年3月)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0〕65号1990年3月10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双紧方针不变,适当调整力度”的要求,结合当前生产、流通和市场物价情况,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决定对现行存、贷款利率进行适当调整。

现通知如下:一、降低存款利率(一)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八年期存款)利率,在现行基础上降低1.26个百分点。

(具体见附表一)城乡居民三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仍然实行保值。

(二)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和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也相应降低。

调整后的存款利率,从一九九0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

对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和返还性人寿保险金存款,在四月十四日以前(含四月十四日)存入的,仍按调整前的存款利率计息,直至存款到期。

对到期不取的上述存款,实行分段计息。

今年四月十五日以后的存款,一律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三)一九九0年四月十五日以前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定期可转让存单仍按原规定利率执行,直至存款到期。

四月十五日以后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定期可转让存单利率是否需要向上浮动,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决定,在调整后的利率基础上,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

(四)一九九0年四月十五日以前经人民银行批准已经发行的一年、二年、三年期金融债券利率,仍按原规定利率执行,直至债券到期;四月十五日以后发行的一年、二年期金融债券,其利率在调整后的利率基础上可再加一至二个百分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3)-银发[1993]12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3)-银发[1993]12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3)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3〕1281993年5月12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邮电部:为稳定金融,加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支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现行存、贷款利率进行适当调整。

现通知如下:一、提高存款利率。

各项存款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1.19个百分点(详见附表一)。

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活期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上调0.36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八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2.18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中的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和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也相应上调。

单位协定存款利率上调幅度,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根据本地情况决定。

向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是否需要上浮,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决定;如需上浮,最高幅度不能超过同期存款利率的5%。

保险公司的财产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存款年利率由6.12%上调到7.56%。

公司、企业债券及其他任何形式集资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国库券的利率水平。

二、提高贷款利率。

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0.82个百分点(详见附表二)。

1.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8.64%上调为9.36%;六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8.10%上调为8.82%。

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

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

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日期:2012-10-16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责任时,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是什么?一、1999年6月10日~2004年1月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自1999年6月10日起,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

因此,此阶段审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其计算标准均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二、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贷款利率作了修改。

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其中第三条将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修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该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 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尚不能确定,使审理案件的法官为难。

(一)、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

因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贷款标准已被明令废止并由其它标准取代,故再援用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裁判案件,于法无据。

(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不具有可操作性。

银发[2003]251号文件改变了过去直接确定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的方式,而是援引“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

这样,当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时,则无法按照法释[1999]8号、法释[2000]34号和银发[2003]251号文件来最终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

(三)、自2004年1月1日至今,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来解决此问题。

很遗憾,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未能跟上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变化。

历年存款利率

历年存款利率

6.48 7.29 7.47
6.57 7.47 7.74
3年至5年(含5年) 5年以上
6.12 6.39
6.12 6.39
7.65 7.83
7.65 7.83
中国人民银行历次调整利率情况表
项目 一、活期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三个月 半年 一年 二年 五年以上 三、各项贷款 六个月 一年 一至三年 三至五年 五年以上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五年以上 五、贴现
六、罚息 逾期贷款 挤占挪用贷款 七、一般个人贷款利率 6个月以内(含6个月) 6个月至1年(含1年) 1年至3年(含3年)
2.88 3.42 3.87 4.50 7.83
3.33 3.78 4.14 4.68 7.83
5.587 6.39 6.57 6.75 7.11
5.85 6.57 6.75 6.93 7.20
6.03 6.84 7.02 7.20 7.38
6.21 7.02 7.20 7.38 7.56
6.48 7.29 7.47 7.56 7.83
6.57 7.47 7.56 7.74 7.83
4.14 4.59
4.14 4.59
4.32
4.41
4.50 4.95
4.59 5.04
4.47 5.22
4.47 5.22
4.86 4.77 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加点 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5.40 5.85 6.03 5.40 5.85 6.03
1.71 2.07 2.25 2.70 6.39 5.40 5.85 6.03 6.12 6.39

04到12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变化(月份变化)

04到12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变化(月份变化)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变化表2006-03-03单位:年利率%注:①2004年3月24日银发(2004)59号文,决定从2004年3月25日起,用于金融机构头寸调节和短期流动性支持的各档次再贷款利率,在现行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0.63个百分点。

其中,20天以内再贷款利率为3.33%,3个月以内为3.6%,6个月以内为3.78%,1年以内为3.87%。

②2004年3月24日银发(2004)59号文,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不含紧急贷款)浮息采取逐步到位的政策。

2004年保持现行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政策不变,即在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0.99个百分点;2005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执行再贷款基准利率;2006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在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点,加点幅度按同期人民银行确定的流动性再贷款利率加点幅度减半执行。

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按合同利率执行到期,合同期内不分段计息。

数据整理:国研网数据中心数据来源:2005年中国金融年鉴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变化表2007-09-11单位:年利率%注:①2004年3月24日银发(2004)59号文,决定从2004年3月25日起,用于金融机构头寸调节和短期流动性支持的各档次再贷款利率,在现行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0.63个百分点。

其中,20天以内再贷款利率为3.33%,3个月以内为3.6%,6个月以内为3.78%,1年以内为3.87%。

②2004年3月24日银发(2004)59号文,农村信用社再贷款(不含紧急贷款)浮息采取逐步到位的政策。

2004年保持现行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政策不变,即在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0.99个百分点;2005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执行再贷款基准利率;2006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在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点,加点幅度按同期人民银行确定的流动性再贷款利率加点幅度减半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对逾期贷款利率(罚息)的历次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对逾期贷款利率(罚息)的历次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对逾期贷款利率(罚息)的历次调整
序号 1 生效日期 1995.7.1 具体调整 从1995年7月1日(含7月1日)开始,所有逾期贷款在逾 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至六计收利息 发文字号 银发[1995]237号 法规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
2
3 4 5 6
银发[1996]15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97]434号 银发[1998]301号
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98]586号
银发[1999]19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利率的通知
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对逾期贷款由现行的按日 利率万分之四至六计收利息(即贷款逾期后,改按此利 1996.5.1 率计息,而不是在原贷款利率水平上再加此利率,下同 。)调整为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收利息 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的罚息水平不变(即仍按日利 1997.10.23 率万分之四计收利息) 1998.7.1 1998.12.7 1999.6.10 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的罚息水平不变(即仍按日利 率万分之四计收利息)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日利率万分之四下调为日利率万分 之三,从利率调整日开始分段计息 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三 (折年率为10.8%)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 为7.56%) 现行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保持不变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 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 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7
2002.2.21
银发[2002]48号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历次调整一览表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历次调整一览表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历次调整一览表(截至2011年7月7日)调整日期存款基准利率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前调整后幅度调整前调整后幅度3.25% 3.50% 0.25% 6.31% 6.56% 0.25% 2011年7月7日3.00% 3.25% 0.25% 6.06% 6.31% 0.25% 2011年4月6日2.75%3.00% 0.25% 5.81% 6.06% 0.25% 2011年2月9日2.50% 2.75% 0.25% 5.56% 5.81% 0.25% 2010年12月26日2.25% 2.50% 0.25% 5.31% 5.56% 0.25% 2010年10月20日2.52% 2.25% -0.27% 5.58% 5.31% -0.27% 2008年12月23日3.60% 2.52% -1.08% 6.66% 5.58% -1.08% 2008年11月27日3.87% 3.60% -0.27% 6.93% 6.66% -0.27% 2008年10月30日4.14% 3.87% -0.27% 7.20% 6.93% -0.27% 2008年10月9日4.14% 4.14% 0.00% 7.47% 7.20% -0.27% 2008年9月16日3.87%4.14% 0.27% 7.29% 7.47% 0.18% 2007年12月21日3.60% 3.87% 0.27% 7.02% 7.29% 0.27% 2007年9月15日3.33% 3.60% 0.27% 6.84% 7.02% 0.18% 2007年8月22日3.06% 3.33% 0.27% 6.57% 6.84% 0.27% 2007年7月21日2.79%3.06% 0.27% 6.39% 6.57% 0.18% 2007年5月19日2.52% 2.79% 0.27% 6.12% 6.39% 0.27% 2007年3月18日2.25% 2.52% 0.27% 5.85% 6.12% 0.27% 2006年8月19日2.25% 2.25% 0.00% 5.58% 5.85% 0.27% 2006年4月28日1.98%2.25% 0.27% 5.31% 5.58% 0.27% 2004年10月29日2.25% 1.98% -0.27% 5.85% 5.31% -0.54% 2002年2月21日附表: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单位:% 调整后利率一、城乡居民和单位存款(一)活期存款 0.50(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三个月 3.10半年 3.30一年 3.50二年 4.40三年 5.00五年 5.50二、各项贷款六个月 6.10一年 6.56一至三年 6.65三至五年 6.90五年以上 7.05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下(含五年) 4.45五年以上 4.90相关阅读:。

历年央行贷款利率基准

历年央行贷款利率基准

历年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是我国货币政策调控的重要手段,旨在根据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调整金融市场的资金成本,实现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以下是自2015年以来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详细介绍:1. 2015年5月11日:央行宣布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至5.1%。

同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也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25%。

此外,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3倍调整为1.5倍。

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

2. 2019年8月25日:央行宣布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其中,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75%;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9%。

3. 2020年3月16日:央行实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对达到考核标准的银行定向降准0.5至1个百分点。

此外,对符合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再额外定向降准1个百分点,支持发放普惠金融领域贷款。

4. 2021年7月15日:央行决定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

本次下调后,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为8.9%。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利率调整都是基准利率的变动,具体到各个银行,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风险偏好以及政策指导有所浮动。

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对整个社会的融资成本有着直接的影响,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

另外,对于个人贷款,如住房贷款,银行会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情况、抵押物等因素,以及国家关于房贷的政策(如首套房或二套房),来确定实际的贷款利率。

在实际操作中,银行还可能根据资金成本和风险偏好对基准利率进行上浮或下浮。

中国人民银行历次升降息

中国人民银行历次升降息

昨日,央行宣布自2012年6月8日起,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下调0.25个百分点。

调整后,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25%,一年期贷款利率为6.31%。

这是央行时隔三年半来首次降息,央行降息要追溯到2008年12月23日。

回顾央行降息、加息历年调整时间:调整时间活期定期3个月 6个月1年2年3年5年2004.10.29 0.72 1.71 2.07 2.25 2.70 3.24 3.60 2006.08.19 0.72 1.80 2.25 2.52 3.06 3.69 4.14 2007.03.18 0.72 1.98 2.43 2.79 3.33 3.96 4.41 2007.05.19 0.72 2.07 2.61 3.06 3.69 4.41 4.95 2007.07.21 0.81 2.34 2.88 3.33 3.96 4.68 5.22 2007.08.22 0.81 2.61 3.15 3.60 4.23 4.95 5.49 2007.09.15 0.81 2.88 3.42 3.87 4.50 5.22 5.76 2007.12.21 0.72 3.33 3.78 4.14 4.68 5.40 5.85 2008.10.09 0.72 3.15 3.51 3.87 4.41 5.13 5.58 2008.10.30 0.72 2.88 3.24 3.60 4.14 4.77 5.13 2008.11.27 0.36 1.98 2.25 2.52 3.06 3.60 3.87 2008.12.23 0.36 1.71 1.98 2.25 2.79 3.33 3.602|评论近年央行利率调整信息一览:2011年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7月7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历年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一览表

历年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一览表

历年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一览表
自1996年以来,中国的贷款基准利率已经经历了多次调整。

以下是历年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一览表:
1996年,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10.98%。

2002年,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7.47%。

2004年,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5.58%。

2006年,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5.31%。

2007年,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6.12%。

2008年,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7.47%。

2010年,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6.56%。

2012年,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6%。

2015年,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4.35%。

2015年8月26日,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4.6%。

2015年10月24日,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4.35%。

2015年10月24日,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4.35%。

2017年3月1日,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4.9%。

2020年4月20日,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4.05%。

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具体的贷款利率可能会因为个人信用情况、贷款类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如果你需要最新的贷款利率信息,建
议咨询当地银行或者贷款机构。

历年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历年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历年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自1996年起,人民银行开始发布贷款基准利率,通过调整基准
利率来调控经济。

以下为历年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变动情况:
1996年: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8.04%,其他贷款利率为10.8%。

2001年:贷款利率统一下调,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6.12%,其他贷款利率为7.2%。

2002年: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再次下调至5.31%,其他贷款利率为6.12%。

2004年: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再次下调至4.86%,其他贷款利率为5.58%。

2006年: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调至4.41%,其他贷款利率为5.31%。

2007年: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再次下调至4.14%,其他贷款利率为5.04%。

2008年:贷款利率统一下调,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4.41%,其他贷款利率为5.31%。

2010年: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上调至5.31%,其他贷款利率为6.12%。

2012年: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再次上调至6.15%,其他贷款利率为6.55%。

2015年:贷款利率统一下调,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4.9%,其他
贷款利率为5.35%。

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再次下调至4.75%,其他贷款利率为5.1%。

2017年:贷款利率统一下调,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4.9%,其他贷款利率为5.35%。

2018年: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再次下调至4.9%,其他贷款利率为5.15%。

2020年:贷款利率统一下调,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4.65%,其他贷款利率为4.7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

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

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

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9年6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9年6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9年6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06.09•【文号】银发[1999]192号•【施行日期】1999.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9〕19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全国性保险公司,国家邮政局: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9年6月10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

现通知如下:一、降低存款利率。

各项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1个百分点(具体水平见附表一)。

二、降低贷款利率。

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75个百分点(具体水平见附表二)。

三、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利率、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具体水平见附表三)。

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存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准备金存款利率。

四、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利率,二十天以内由现行的3.6%下调为2.25%,三个月以内由现行的3.87%下调为2.52%,六个月以内由现行的4.05%下调为2.7%,一年以内由现行的4.14%下调为2.79%。

五、相应下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表四)。

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六、降低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利率水平。

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三(折年率为10.8%)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挤占挪用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六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四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三,挤占挪用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六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七、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市场化发行部分)利率相应下调,其中,五年期由现行的5.58%下调到4.59%,八年期由现行的6.03%下调到5.0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3.06.17•【文号】银传[1993]21号•【施行日期】1993.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1993年6月17日银传[1993]21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3〕128号《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已下发,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1993年5月15日以后对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按调整后利率水平执行,九个月期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年利率为8.19%。

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仍可以上浮,最高幅度为5%。

二、已向社会发行的金融债券、发放的特种贷款,其利率水平按原规定执行。

三、各金融机构开办的通知存款从5月15日起按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打六点五折执行。

四、委托贷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利率最高限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五、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向上浮动,但浮动的幅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限。

六、租赁贷款利率比照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相应上调。

七、住房存、贷款利率仍本着“低来低去”的原则确定。

居民购房的存款利率要低于同档次储蓄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可在同档次存款利率的基础上加1.8个百分点。

居民购房的存、贷款利率的期限、利率档次,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自行确定。

单位暂存银行的建设商品房的存款,六个月以下的按活期存款利率执行;六个月以上存款最高限按年利率7.56%执行。

建房贷款的年利率最高不能超过9.18%。

各地房改基金管理部门存入的房改建房基金贷款利率,仍按年利率3.6%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3.12.10•【文号】银发[2003]251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

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

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

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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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历次调整表
两种计算逾期罚息的方法:单利计息方法和复利计息方法。

(一)单利计算罚息方法:
单利产生的利息是常数,所以罚息不会因为时间的拖延而产生用利息赚取利息的情况。

目前大部分银行采用的都是这种单利计算罚息的方法。

例如,如果某借款人有3000元期款未按期缴付,目前的年优惠贷款利率为5.814%,如果在该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 的罚息利率,那么年罚息利率为5.814% X (1+30%) = 7.558%,日罚息利率即为7.558% ÷360(天) = 0.020994%。

则延迟还款一个月的贷款人将接受罚息约18.89元。

如果按照贷款利率加收50% 的标准执行罚息,则年罚息利率为 5.814% X (1
+50%) = 8.721%,日罚息利率为8.721% ÷360(天)= 0.024225%,在每月还款额仍为3000元的情况下,延迟还款一个月的贷款人将接受罚息约21.80元。

(二)复利计算罚息方法:
复利产生的利息是递增的,所以罚息会因为时间的拖延而产生用利息赚取利息的情况。

目前有个别银行采用这种复利计算罚息的方法。

采用这种方法计息是将每期还款中的本金和利息分开来计算。

未偿还的本金部分按照单利方式计算罚息,而未偿还的利息部分按照复利方式计算罚息。

例如,如果某借款人有3000元期款未按期缴付,3000元期款中1200元为本金,1800元为利息,贷款年利率为5.508%,罚息利率为8.262% (=5.508% ×(1 + 50%))。

如借款人还款耽误两天,1200元本金部分按每天0.02295% (=8.262%/360天)计收利息,两天的利息是0.5508元;1800元利息部分按0.02295%计收复利,第一天的利息是0.4131元,第二天的利息是(1800+0.4131)×0.02295%,为0.4132元。

两天总共罚息1.3771元。

这里比较有争议的是计息天数。

是一年按照360天计算罚息利率(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计息时每年天数),还是按照365天计算(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计息时每年天数),或364天计算(双周供计息的每年天数)。

随着贷款品种的日益丰富,关于计息时每年天数是否有必要重新商榷值得考虑。

鉴于罚息是针对故意拖欠还款的行为,各银行对判定是否故意的行为也不尽相同。

例如如果有的银行会允许有几天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只依照贷款利率计算罚息,如果超过了宽限期,则启动罚息利率计算罚息。

这个宽限期一般是5天到15天不等。

罚息的单利计算公式:
罚息合计= 逾期本息合计*日罚息利率*逾期天数
每天利息罚息的复利计算公式:
i(n) = [ I + i(n-1) ] * r
i(n) --- 第n天的利息罚息,i(0) = 0, n=1,2,3……
I --- 逾期利息金额
r --- 日罚息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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